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富翁的性乱影响财富品质/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50:04  浏览:80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富翁的性乱影响财富品质

杨涛


2005年正月初九,湖南常德最有名的千万富翁、常德市政协第一、二、三届政协委员巢中立穿戴整齐直挺挺地吊死在楼梯上。武陵区公安分局鉴定结果显示,巢中立系自杀身亡。巢中立的钱很多都花在女人身上。据常德某媒体一位与巢中立私交不错的记者介绍,巢中立曾亲口讲述,自己曾包养一江西籍女大学生一年,花费200多万元,包养一名四川籍大学生花了100多万元。在2004年7月,他留下的一封遗书里提到,他和2000多个女人上过床,即便71岁了,他还和一个18岁女孩共同生活并让她怀了孕。(《江淮晨报》2月22日)
终于有人超过张二江了,这位湖北省天门市原市委书记一生至少沾染了107个女人,从机关干部到“三陪女”无所不沾,一时其纪录无人能出其右。不过,现在这位排被枪送到地下的贪官没有想到,如今他的记录比起湖南常德的千万富翁巢中立来说又是小巫见大巫了,2000多个女人,是他的20多倍,天啊,就是天天换新娘,也得要5、6年啊,更何况这其中还有二位高“品味”的女大学生呢?
 嫖娼、与“三陪女”鬼混、包养“二奶”甚至“三奶”、“四奶”,与孙女辈的人乱搞在一起,将大把大把的钱花在玩女人上,这就是一些富翁靡烂的性生活真实写照。辽宁省海城市一位45岁的千万富翁,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暴亡。当前妻与儿子合法继承遗产时,没想到斜刺里又冲出三对陌生母女,一口咬定自己也是死者的“家小”,理所当然地应该分得“一杯羹”,后来还真二对母女在法庭上得到了应有份额。 广西河池市城区一些大街小巷里曾经贴出过一张广告,一男子自称系家财万贯老板,结婚多年无子,为传宗接代欲寻18—35岁的青年女子为伴,公开招“二奶”。大家对富翁的性乱有些司空见惯了,只不过这次,巢中立算玩大了,让人有些瞠目结舌。
富翁们如此之差的性品德,占据良家女子,阅尽天下女色,加之平时又常常炫耀自身财富,有的富翁更是仗势欺人,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对财富品质的信任,人们由富人的所作所为,怀疑财富的来源是否正当,进而对富人自身品质也产生怀疑,这样不惹得一些穷人有“仇富”心理才怪呢?君不见,一些富人的车子经常被人刮去油漆,四川一农民在当地富翁的欺压下,干脆就与该富翁同归于尽。富翁们要赢得民众的信任,要安心享受自身创造的财富,与穷人们和平共处,那么,就得收敛自己的一些过分行为,重塑道德品质,特别要从性道德的规范做起。如果说政府官员因为掌有公权力要有公德的话,那富人因为掌握财富,能运用更多的社会资源,应当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也应当具有财富道德,才能不遭受人妒忌。富翁们,如果钱多烧手的话,那就看看李嘉诚吧,他一下就将他个人投资超过30年的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的近5%股权全数出售,套现所得约78亿港元,全数拨入其私人公益慈善基金会,以推动在全球的公益活动。富翁们,要积德,就少在性乱上逞能,多做点慈善事业。
 不过,我们的政府好像对巢中立的性乱并不介意,玩弄如此多女人,众所周知,政府官员也不可能不知道,但这些在他们看来不过生活小节罢了,并不影响当地政府推荐他还任三届政协委员。也难怪,在一些地方,官员玩弄女人也屡见不鲜,政府有关部门是应接不暇,轻描淡写处理而已,对于在政府体制外的富翁,顶多是个大家茶余饭后的谈资,也许还有人认为是有“能耐”的表现呢?这种观念真值得我们好好反思。
此外,对于这么一个性品德如此之差的富翁,人们也理由怀疑其财富的来源正当性,那么对他的自杀是否也应该好好查一查,是不是有什么见不得人的猫腻?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湖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于2007年12月3日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同时废止。







市长 马以

二○○八年一月三日





湖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内有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第三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与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以下统称管理核查机关)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核查和初审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工商、统计、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付,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第七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城乡实行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按省政府规定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执行。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后及时拟定调标文件,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于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后次年第二季度起执行。

第九条 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较快的年份,城乡低保对象按省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

第十条 凡湖州市行政区域内有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依法形成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当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规定,计算核定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居(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受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按下列程序申请: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二)居(村)民委员会,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后,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相关材料及群众意见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并初审;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申请人名单、核查及初审意见、具体救助数额及群众评议意见等材料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准予救助家庭发给统一印制的《湖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并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公布准予救助对象的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对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应进行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已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应予以追回。

第十三条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城镇居民: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人户分离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有缴纳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的要提供缴纳凭证;

3.失业登记证明、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救济金及享受期限的证明;

4.享受生活补助的遗属要提供遗属补助证明;

5.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应当提供赡养(扶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6.其他所需的有关证明。

(二)农村居民: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人户分离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要提供缴纳凭证;

3.享受生活补助的遗属要提供遗属补助证明;

4.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应当提供赡养(扶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等;

5.其他所需的有关证明。

第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实行差额分档补差政策,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差额少于30元的按30元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信用社、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按《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的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组成的家庭,享受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家庭中有子女因考入大专院校而将户籍迁至就读院校的,仍可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并享受原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七条 凡城乡居民中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就业(须签订一年及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如实申报劳动收入的,自就业之月起六个月内,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不变。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的户籍不在同一街道或镇(乡)行政区域内的,应当由实际居住地有户籍并具户主身份的成员向所在地管理核查机关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第十九条 因住房拆迁、征地原因而人户分离的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户主凭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不能迁入证明,向现居住地的管理核查机关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现居住地的管理核查机关在完成核查、公示等程序后确认申请人符合享受条件的,应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及《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转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管理核查机关审核,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管理核查机关审核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管理核查机关负责发放保障金。

第二十条 凡城乡居民家庭中已成家但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已成年且未婚并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与离(退)休的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其父母的离(退)休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同时其父母也不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

第二十一条 户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迁入原户籍地的归正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凭司法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原户籍所在地的管理核查机关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户籍地发生变动,应当凭原户籍地管理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管理审批机关重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三条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报告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告知管理核查和审批机关。管理核查和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核查、审批,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管理审批和核查机关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复核,实行动态管理。可委托居(村)民委员会每月核查一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应核查一次;县区民政部门每季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抽查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有正常劳动能力但尚未参加工作、生产的城乡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自救。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审批工作中,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或者违反公开原则,不接受群众监督的;

(二)擅自改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数额的;

(三)贪污、挪用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有其他侵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利或国家利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由县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应当办理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但不按规定申报收入变化的情况,继续享受原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认为民政部门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不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