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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价值冲突的解析/丛彦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19:45  浏览:94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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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价值冲突的解析
本文作者:丛彦国

对宪法价值冲突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就可以发现宪法价值冲突在类型上,存在着真实冲突与虚拟冲突、抽象冲突与具体冲突、二元冲突与多元冲突的划分。同时,宪法价值冲突还存在于宪法实践各个环节的内部和相互之间。对此,均有必要加以逐一的阐释。

一、宪法价值冲突的类型
为了更好地研究宪法价值冲突问题,有必要分析宪法价值冲突的类型,对宪法价值冲突的类型进行合理的划分,不仅有助于认识宪法价值冲突的本质,而且有助于展现其丰富的外延。笔者本着坚持学术意义与实践意义的原则,对宪法价值冲突的类型进行如下划分:
(一)真实冲突与虚拟冲突
以宪法价值冲突是否真实客观地存在,可以将宪法价值冲突分为真实冲突与虚拟冲突两种类型。人们认识的宪法价值冲突可能是客观存在的,可能是主观虚拟产生的。那种客观存在的,不是因人们的误解而产生的宪法价值冲突,可以称之为宪法价值的真实冲突;那种不是客观存在的,只是人们主观上认为存在而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宪法价值冲突,可以称之为宪法价值的虚拟冲突。例如,假设某人不是十分了我国宪法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可能认为这一制度与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存在冲突,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证明了民族区域制度不但不与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相冲突,而且它还有着巨大的优越性,这就是典型的宪法价值的虚拟冲突。[1]
人们只有认识了宪法价值冲突,才有可能努力地去克服它或解决它。不管是宪法价值的真实冲突还是宪法价值的虚拟冲突,在宪法价值主体看来,他们都是真实的。因此,人们所寻找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解决措施应是对他们都可适用,而又有益于宪法价值主体的。如果能够寻找到这样的原则和措施,那么就没有必要花费过大的精力去彻底分清宪法价值冲突的真实性或虚拟性。实际上,也不可能完全彻底地分清宪法价值冲突的真实性与虚拟性,这是由宪法现象的复杂性和人类认识的局限性所决定的。
(二)抽象冲突与具体冲突
从事物的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角度,可以将宪法价值冲突分为抽象冲突与具体冲突两种类型。宪法价值冲突可能是从抽象意义上讲的、一般而恒久的冲突。如人们一般抽象地说的宪法上的平等与自由、正义与秩序、秩序与民主等的冲突。在并不置身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并不表现为现实矛盾的时候,这些冲突的存在仅仅是纯理念的形式,称之为抽象的宪法价值冲突。宪法价值冲突也可能是从实在意义上讲的、具体而特定的冲突,可以称之为具体的宪法价值冲突。例如,在制定国家安全方面的宪法性文件时要坚持科学立法的原则,合理地解决好首要的立法目的是自由还是秩序的问题;[2]又如,在具体的宪法案件中,宪法适用者应该如何面对一方言论自由与另一方人格尊严的冲突,等等。这些宪法价值冲突在现实社会中直接地表现出来,这就是典型的具体的宪法价值冲突。
笔者认为,抽象的宪法价值冲突更多的意义在于理论研究,而在具体的宪法案件中应该坚持个案分析的原则,而不应该只是抽象地谈论几个宪法价值谁轻谁重。具体的宪法价值冲突是抽象的宪法价值冲突的现实化。具体的宪法价值冲突的解决侧重于实证,而抽象的宪法价值冲突的解决侧重于理性。抽象冲突的解决原理、原则对于具体冲突的解决具有指导意义,具体冲突的解决既是抽象冲突解决原理、原则的实践,又是对它的丰富和充实。
(三)二元冲突与多元冲突
以相互冲突的宪法价值的数量可以将宪法价值冲突分为二元冲突与多元冲突两种类型。
二元冲突是指两个宪法价值之间相互冲突。例如自由与秩序、秩序与正义、自由与平等的冲突等。二元价值冲突在形式上又包括两类:一是排他冲突,指二个宪法价值只能取其一的冲突形式;二是位列冲突,指两个宪法价值中一个属于首要或主要地位,而另一个属于从属或次要地位的冲突形式。位列冲突与排他冲突并不是截然分离的,而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实际上,在位列冲突中只要找到了首要或主要的宪法价值时,位列冲突就会转化为排他冲突,因为首要、主要价值是唯一的、排他的、独占的;在排他冲突中,如果要求排列冲突价值的主次、首从,排他冲突也就转化成了位列冲突。
多元冲突是指两个以上宪法价值的相互冲突。多个宪法价值相互交织构成的宪法价值冲突情况远比二元宪法价值冲突复杂。例如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三者之间的宪法价值冲突,人民主权、宪政秩序、社会发展、社会正义四者之间的宪法价值冲突。多元的宪法价值冲突实际上是由若干个二元的宪法价值冲突构成的,人们完全可以把一个多元宪法价值冲突转化为若干个二元宪法价值冲突来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更好地找出解决宪法价值冲突的办法。

二、宪法价值冲突的环节
宪法价值冲突可能在宪法实践各个环节的内部和各个环节相互之间出现。研究宪法价值冲突出现的环节,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宪法价值冲突的情形并制定宪法价值冲突的解决措施和方案。
(一)宪法实践各个环节内部的价值冲突
1、宪法制定、修改环节的价值冲突
由于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其制定、修改程序要严于普通法律。在具体制定程序的设计上,各国宪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从而形成了行使制宪权的不同方式。许多国家制定宪法,都要成立专门的宪法制定机构,如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制宪会议或者立宪会议。宪法通过程序也比较严格、复杂,一般都要求有占立法机关或制宪会议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或四分之三以上的人数通过,宪法才能生效。还有的国家规定宪法需要由公民讨论或公民投票以后才能正式生效。在立法机关通过的表决方式上,各国也规定不一,有的举手表决,有的起立表决,有的点名表决,有的投票表决。[3]
宪法制定、修改环节中的价值冲突是经常性的宪法价值冲突之一。在宪法制定、修改上的许多争论与矛盾都可以归因于宪法价值冲突,具有不同宪法价值认识与追求的法案起草者或者可以影响法案起草者的人们在宪法的制定、修改过程中,他们会有着不同的宪法制定、修改主张,这些不同的主张之间也就包含着相关的宪法价值冲突。例如,在中国宪法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就是在多种政治势力、利益集团的激烈斗争中制定的,它突出地反映了当时三种政治势力——革命派、立宪派和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反动派之间,又斗争又妥协的力量对比关系。[4]这些政治势力、利益集团有着各自不同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追求,因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过程必然存在着多种宪法价值冲突。
2、宪法适用环节的价值冲突
宪法适用中的价值冲突,可能是宪法适用者,即一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己的价值观念冲突。一个宪法案件,它所涉及的社会方面是广泛的,它的影响也可能是多方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时也会因自身的价值观念冲突而不知所措。他们自身的价值观念冲突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他们就可能面对多种裁决方案,犹豫不决。这样就会影响宪法适用的效率和效益,甚至会导致错案的发生。宪法适用中的价值冲突也可能是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价值冲突。一个宪法案件,如果是由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办理的,他们之间也可能产生价值认识上的分歧。
宪法适用中的价值冲突还包含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价值冲突。这种冲突也是经常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来加以解决。在宪法适用主体在适用宪法的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都可以依法自由表达自己的价值认识。在宪法适用以后,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宪法监督程序来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自己与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价值冲突得以解决。当然,即使当事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冲突仍然不能解决,他们仍然可以在自己的思想中保留自己的价值认识,但在行为上还必须服从有效的宪法裁决。
3、宪法遵守环节的价值冲突
在宪法遵守过程中,也会产生宪法价值冲突。同一宪法遵守主体对于宪法价值的矛盾性把握,是宪法价值冲突在宪法遵守中的主要表现之一。而不同的宪法遵守主体对于宪法价值的不同理解和追求,也往往是导致他们相互之间宪法价值冲突的重要原因。宪法遵守中的价值冲突应当寄希望于宪法遵守者的法律意识、宪法意识的增强,自觉放弃一些不合理的宪法价值认识和追求,使自己的宪法价值认识与宪法制定所确定的价值准则保持一致。只有这样宪法遵守者才有可能解决有关的宪法价值冲突,才不会由宪法遵守者演变为违宪行为者。
《秋菊打官司》摄制组在陕西宝鸡进行纪实性摄影时,摄下了一位在场卖棉花糖的公民贾桂花的形象。贾氏本人自称因“生理缺陷”(贾氏患过天花,脸上有麻子)从来“连照相都不愿”。影片公映后,贾氏形象公之于众大约四秒钟左右。有熟人嘲弄贾氏“成了明星”,“长得那样还上电影”,这使贾氏极为痛苦。为此,贾氏经律师代理向人民法院诉讼,认为《秋菊打官司》剧组以盈利为目的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要求影片摄制组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剪除影片拷贝上贾氏的镜头,同时赔偿贾氏精神损失费人民币8000元。此案中,原告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在事实上受到了侵犯,而被告认为应保护自己的言论自由权。[5]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矛盾与冲突实际上就是宪法遵守环节的价值冲突的表现。
(二)宪法实践各个环节相互的价值冲突
1、宪法适用与宪法制定、修改的价值冲突
宪法适用的价值观念不应当与宪法制定、修改的价值观念产生冲突。因为在宪法制定、修改的价值观念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宪法适用主体不应当有独立于宪法制定、修改价值观念之外的其他宪法价值观念。否则就只能导致宪法适用的混乱,导致违宪行为的发生。宪法适用者应当将实现宪法、实现宪法价值作为自己的职责,视宪法价值为自己的职业生命。他们在宪法适用过程中的所作所为不过是实践法定的价值准则而已。
虽然宪法适用者无权对宪法制定、修改的价值准则进行任何变更,否则就是违宪行为。但是,他们在适用宪法过程中却有可能介入其主观的因素,例如,“法院要处理宪法诉讼必然要对宪法进行解释。”[6]在宪法适用环节上,宪法适用者的价值观念会自觉和不自觉地对已经制定、修改的宪法的适用产生影响。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宪法价值不可能不受宪法适用者的影响。既然宪法适用者在对于宪法的理解和贯彻中有可能因自己的价值认识而影响宪法的价值,宪法适用者在有意或者无意之间就有可能出现其价值观念与法定价值观念之间的冲突。在这时,宪法适用者能否抑制自我而服从宪法,就是对其职业素质的考验了。
2、宪法遵守与宪法适用的价值冲突
宪法遵守与宪法适用之间也会出现一定的价值冲突,这是必然的。因为,宪法遵守者与宪法适用者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认识宪法与宪法价值的,因而在宪法价值的观念上往往就会有所分歧。
宪法遵守与宪法适用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只能依靠宪法制定、修改所确定的价值准则来评价。在一般的情况下,宪法适用的价值观念与宪法制定、修改的价值观念是一致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二者之间也会出现一些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地方。所以不能说在宪法遵守的价值观念与宪法适用的价值观念产生冲突的时候,就一定是宪法遵守方面出现了问题。
3、宪法遵守与宪法制定、修改的价值冲突
在宪法遵守与宪法制定、修改之间,也会产生宪法价值冲突。这种冲突的产生有可能是由于宪法制定、修改的失误,但是从严格的法治意义上讲,只要宪法的价值设定没有邪恶到不能被整个社会所接受,没有邪恶到不能通过法内途径予以解决的程度,宪法遵守者就应当无条件地服从在宪法制定、修改中所确定的价值准则。
然而,在更多的情况下是因为宪法遵守者对于宪法价值的误解,从而导致了宪法遵守与宪法制定、修改的价值冲突。因此种情形而产生宪法价值冲突,也是非常普遍的,而且远比宪法制定、修改中的失误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宪法遵守者的价值认识毫无疑问地应当服从法定的价值准则

三、本章小结
本章分为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分别从宪法价值冲突的类型与环节两个方面来进一步分析与研究宪法价值冲突问题。第一部分是宪法价值冲突的类型,笔者从真实冲突与虚拟冲突、抽象冲突与具体冲突、二元冲突与多元冲突三个角度来分析宪法价值冲突的类型。第二部分是宪法价值冲突的环节,具体包括:宪法实践各个环节内部的价值冲突,分为宪法制定、修改环节的价值冲突,宪法适用环节的价值冲突,宪法遵守环节的价值冲突三种情形;宪法实践各个环节相互的价值冲突,分为宪法适用与宪法制定、修改的价值冲突,宪法遵守与宪法适用的价值冲突,宪法遵守与宪法制定、修改的价值冲突三种情形。

参考文献:
[1] 许崇德.宪法.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29
[2] 李竹,吴庆荣.国家安全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32
[3] 姜士林等.宪法学辞书.当代世界出版社,1996:131
[4] 张晋藩,曾宪义.中国宪法史略.北京:北京出版社,1979:107
[5]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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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全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全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常政发〔2009〕180号



金坛、溧阳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是国家一项重大政策。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和《省政府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以及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5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以及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决定,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分级分类、稳步推进、确保稳定的工作方针,多渠道、多领域分流安置涉改人员,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分流安置任务,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和全市交通行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政府负责,分级落实。坚持“政府牵头,交通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地紧密结合实际,抓好落实。根据苏政发〔2009〕57号文件精神,分流安置工作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
  2.依法依规,分类安置。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发〔200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9号文件要求,按照事业编制、劳动合同制以及其他身份分类分流安置。
  3.平稳推进,确保稳定。把稳定作为实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重要前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周密部署,阳光操作,有序推进。应区别不同情况,准确执行安置政策,先急后缓、分期安排,切实维护社会和行业稳定。
  二、明确人员安置责任主体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9〕57号文件精神,相关辖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辖地有关人员的安置工作负总责,并结合实际积极拓展相关人员安置的途径。常州市外环路剑湖收费站人员由常州市交通局负责安置;常溧公路镇广公路金坛收费站镇广点人员由金坛市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宁杭公路镇广公路溧阳收费站人员由溧阳市人民政府负责安置。
  三、人员分流安置途径
  (一)取消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通行费征收事业编制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经当地人事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因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按有关政策办理退休(职)手续。
  (二)取消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通行费征收事业编制人员,符合转岗条件的,对照岗位条件可转岗到市及辖市、区公路管理部门、保留的一级公路收费站等单位。
  (三)取消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通行费征收事业在编离退休人员,独立事业法人单位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成建制划转的,随同原单位一并划转;非成建制划转的,由辖市政府或者其交通主管部门明确接收单位。
  (四)取消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通行费征收劳动合同制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各级政府应负责提供l次推荐就业机会,可推荐到相关公路养护、施工生产单位,以及其它生产单位。原公路部门体制改革和交通企业体制改革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原则上安置回原单位。新设公路机构有岗位空缺且符合岗位条件的,可按劳动用工性质予以择优聘用。如果分流安置对象不愿意接受推荐的就业岗位,则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五)临时用工人员,予以辞退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六)积极鼓励劳动合同制人员自谋职业。对主动要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放弃推荐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的,在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基础上,可按省有关文件精神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全面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财政、人事、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信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加强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保障。各辖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部门要抽调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熟悉交通情况的同志组成工作班子,具体承担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各辖市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本指导意见,抓紧研究出台本地区的人员分流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在200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分流安置任务。
  (二)落实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责,齐心协力,进一步加大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确保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分流安置工作顺利推进。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分流安置专项经费落实到位。要及时制定出台推进改革的配套措施,抓紧做好公路超限治理检测站、养护应急处置中心等机构审批、职责调整和编制增加、划转等工作,确保在编人员妥善安置。要积极安排提供新的就业岗位,多措并举,统筹做好劳务合同制人员安置工作。市交通局要组织力量,进一步梳理各类人员具体情况,会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人员安置具体实施工作,妥善协调处理好有关遗留问题。各级地方政府要做好人员分流安置期间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等工作。
  (三)落实资金保障。中央、省安排的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补助资金,全额用于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人员安置、偿还债务。对于及早妥善安置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劳务合同制人员的辖市、区,由市给予必要补助,补助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核定。
  (四)切实维护稳定。人员分流安置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解释,认真做好涉改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组织不散、人心不乱;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把握宣传口径,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开展思想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解释工作,消除疑虑,化解矛盾,为分流安置工作顺利推进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要密切关注社会信息动态,针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及时发现苗头问题,做好信息上报沟通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黄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2〕 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黄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黄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黄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总 则

一、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2001〕第302号令)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1〕43号)以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权。年度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
三、考核对象: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区县考核内容

四、领导重视。各区县政府及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写入工作报告,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并发会议纪要。及时落实省、市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做到编制、人员、经费、办公地点“四落实”,并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安全生产经费专户。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日常消防管理、消防培训、消防通讯以及城市消防通道、消防规划等纳入日常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
六、专项整治和隐患整改。按照省、市要求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本地区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评估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及时整改,建立事故隐患档案。
七、事故管理。凡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报上一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同时,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赶往事故现场,迅速组织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每一起事故都必须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和时限批复结案,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宣传教育和培训。要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广泛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平安大道”、“文明工地”和“安康杯”等项活动。积极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时按要求参加省、市安全生产培训。
九、安全效果。同一区县及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管辖范围,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特大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市直部门(单位)考核内容

十、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必须由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会议),并发会议纪要。按要求及时参加国家、省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及市政府安委会召开的全体成员会议或专题会议,以及市安委办召开的安全生产专题分析会。按照市里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参加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综合督查。
十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对执法违法行为,按有关法规从严惩处。
十二、认真落实列入省、市监控的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研究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所涉及的重大、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必要时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组织应急救援预演习。及时完成省、市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同时开展好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十三、凡发生与部门(单位)直接相关的安全事故,部门(单位)领导或分管领导必须及时赶赴现场,服从统一指挥、调度,配合事故救援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并积极配合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对本部门及归属管理的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事故处理和组织调查工作,并报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结案。
十四、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其他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并向市政府安委办报送总结汇报材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核发证照。及时报送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月报表、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分析报告、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材料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材料。
十五、本部门或行业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特大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考核标准和程序

十六、考核标准采取百分制,作为被考核单位的基本分值。
十七、综合考评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单位。
十八、各签订责任书单位先自查自评,在次年元月10日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自查自评材料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委会成立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安委办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考评。
考核等次及奖励办法
十九、优秀单位的评比。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评出前3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

附 则

二十一、具体考核细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二十二、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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