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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现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1:09:44  浏览:89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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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现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 169 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4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现决定

对《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居委会办公用房按照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有关规定设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发布的《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



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


(2001年6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发布


根据2006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9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条件,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居委会办公用房)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和组织社区居民民主议事的场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国土房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委会办公用房按照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有关规定设置。
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设置在规划、建设安排上应当体现便于居民办事的原则。
第六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居委会办公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和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建设。
第七条 平房居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居委会办公用房或者居委会办公用房未达到标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八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居委会办公用房的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规定的配置指标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
第九条 工程竣工后,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参加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验收。没有建设居委会办公用房或者未达到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
居民入住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居委会办公用房无偿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居委会办公用房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使用权。
居委会办公用房的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居委会办公用房。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得擅自改变居委会办公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按期交付或者侵占居委会办公用房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追缴居委会办公用房外,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居委会办公用房挪作他用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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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2005.06.03 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余府发〔2005〕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市历来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特别是去年国务院和省政府作出有关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来,我市扎实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市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日趋好转,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消费信心明显增强。但是,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尤其是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尚需付出艰苦努力。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切实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继续围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这条主线,整合监管资源,加大专项整治力度;积极开展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政府引导,理顺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监管水平,逐步实现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和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使全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下降,人民群众食品药品消费安全感明显增强;积极探索和创新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监管方法,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更加完善,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企业的安全责任和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药品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药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为促进我市食品药品产业发展,实现决战工业500亿目标营造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
三、任务及要求
㈠大力整顿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业,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工业水平。按照食品专项整治确定的重点品种,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生产加工行为,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按时完成糖果制品(含巧克力)、茶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炒货制品、蛋制品、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十三类产品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加强药品生产企业GMP的跟踪检查,督促其按规范要求组织生产,防止不规范生产加工药品现象。要通过对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整顿,坚决关闭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分子,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和产品,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工业水平。
㈡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推广使用低残留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推广“公司+基地”模式,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
㈢狠抓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尝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继续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药品例行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药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药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强化食品药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药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和虚假食品药品广告行为。
㈣把儿童食品及农村食品药品市场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的健康权益。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药品行为。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尝集贸市尝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小药店、小诊所的监管力度,强化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检查监督。
㈤依法查处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药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实行首问责任制,认真受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对重要案件和重大事故要按程序上报,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服务发展大局。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有关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精神,充分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报道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的工作好做法,及时揭露、曝光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典型案件,跟踪报道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认真总结宣传一批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企业,大力推介一批食品药品产品,提高优质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份额,增强群众消费信心。
四、主要措施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是构建和谐平安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力求治本 ,全面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能力和工作水平。
㈠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政府领导。食品药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各级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加大工作力度。从2005年开始,市、县两级要把维护食品药品安全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考核内容,落实工作经费,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㈡理顺工作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精神,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明确部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要根据责权一致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解决执法监督过程中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合力,决不允许互相推诿和扯皮。
㈢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农村,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至关重要。要全面建立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察员制度,各乡(镇、办事处)并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监管体系。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充实基层执法人员力量,严把人员“入口”,畅通“出口”,加强监督,严肃法纪,防止和纠正“以罚代管”、“重收费轻管理”等现象。各部门要切实改善基层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夯实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的物质基矗
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质监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地方和企业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要在充分发挥农业、质监、卫生等部门检测机构作用的基础上,整合检测资源,明确各检测机构的职能定位,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实现资源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和重复建设,逐步建立覆盖食品种植(养殖)、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测网络。
㈤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认真落实企业是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所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餐饮行业)都要向消费者作出质量安全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5人以上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都要配备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员,并按要求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摸清监管对象情况,建立监管对象的档案。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我市食品药品信息联网平台,实现部门之间监管资源共享,逐步形成统一、科学、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机制。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年度验收考核试行办法

水利部


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年度验收考核试行办法


颁布日期:1997.05.12



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年度验收考核试行办法
(1997年5月12日水利部水保[1997]142号通知发布)
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是国家水土保持改革试点工程,是加快治
理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群众
脱贫致富的示范工程。为了加强对重点防治工作的领导,做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工程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各省每年12月抽调
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工程进行自验,受验的县不得少于总县数的20%~30%,每
县抽验面积不得少于该县当年防治任务的20%。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在各省自验的基
础上进行抽验,以此作为考核评比的依据。
二、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治理任务、资金管理、预防监督和资料管理等五
个方面,每个方面量化为若干条款。详见《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年
度验收考核评分标准》。
三、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扣减分数。对人为破坏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制止
不力的,减5分;实施第二年,重点治理县未达到部颁预防监督执法试点验收标准的
,减10分;地方不能足额匹配并及时安排建设资金的,减10分;治理面积不实、财
务帐目不清的,减10分。
四、考核评分按百分制计。各省得分按各受验县的平均得分数计算。
五、各省将每年的验收结果、工作总结、财务决算和匹配资金文件的复印件等
,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并抄报国家计委。
六、国家补助投资不作为基数,实行按项目择优扶持。根据各省每年任务完成
的好坏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确定下年度治理任务和补助投资。
七、治理效益,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检查验收。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省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的年度考核办法。
附件: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年度验收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
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区重点防治工程年度验收考核评分标准
┌─┬──┬─────┬───────────────────────┐
│序│考 │ │ │
│ │核 │ │ │
│ │项 │考核内容 │ 考 核 办 法 │
│号│目 │ │ │
├─┼──┼─────┼───────────────────────┤
│ │组 │ │省、地、县设领导机构,得2分;设办事机构,人 │
│ │织 │领导机构 │员组成合理,职责明确,得3分;领导检查工作制 │
│ │领 │ │度化,部门间加强协作,得2分 │
│一│导 ├─────┼───────────────────────┤
│ │15 │各项规章 │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有总体规划和小流域实施规划,│
│ │分 │制度和规划│有明确的措施、质量标准及验收办法,得4分 │
│ │ ├─────┼───────────────────────┤
│ │ │技术培训 │开展技术培训、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得2分;宣 │
│ │ │与宣传报道│传报道得力,有简报、录像、图片等、得2分 │
├─┼──┼─────┼───────────────────────┤
│ │资 │ │设立专账专户,配备专职会计,得5分;国家补助 │
│ │金 │资金管理 │ │
│ │管 │ │资金和匹配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得7分 │
│二│理 ├─────┼───────────────────────┤
│ │25 │ │资金使用管理符合规定,到位及时,无挪用、挤占、│
│ │分 │资金使用 │ │
│ │ │ │虚列开支等现象,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得8分 │
│ │ ├─────┼───────────────────────┤
│ │ │资金兑现 │补助资金按期如实向群众兑现,得5分 │
└─┴──┴─────┴───────────────────────┘
续表
┌─┬──┬─────┬───────────────────────┐
│序│考 │ │ │
│ │核 │考核内容 │ 考 核 办 法 │
│ │项 │ │ │
│号│目 │ │ │
├─┼──┼─────┼───────────────────────┤
│ │治 │ 治理任务│治理区域与规划一致,按时完成各项治理措施和任 │
│ │理 │ 与质量 │务,得10分 │
│ │任 │ ├───────────────────────┤
│ │务 │ │坡地改梯田田面平整、地坎结实、土坎有生物护坡,│
│ │及 │ │得6分 │
│ │质 │ ├───────────────────────┤
│ │量 │ │水土保持林要求树种适宜,林相整齐,当年成活率 │
│ │40 │ │70%以上,保存率50%以上,得4分 │
│ │分 │ ├───────────────────────┤
│ │ │ │经济果木林有规模,苗木成活率90%,得5分 │
│ │ │ ├───────────────────────┤
│三│ │ │种草成活率80%,得1分。如无种草项目,可列入 │
│ │ │ │水土保持林栏目 │
│ │ │ ├───────────────────────┤
│ │ │ │封禁治理有规定办法和专人管护,得1分 │
│ │ │ ├───────────────────────┤
│ │ │ │保土耕作措施有保持水土效益,得1分 │
│ │ │ ├───────────────────────┤
│ │ │ │小型水利水土保持工程符合设计标准,发挥效益, │
│ │ │ │得2分 │
│ │ │ ├───────────────────────┤
│ │ │ │适度规模面积占治理面积的50%,得5分 │
│ │ ├─────┼───────────────────────┤
│ │ │ │综合示范区规模100亩以上,得2分;单项示范规模 │
│ │ │ 典型示范│ │
│ │ │ │20亩以上,得1分;推广范围大,效果好,得2分 │
├─┼──┼─────┼───────────────────────┤
│ │预 │ │省、地、县有监督机构、人员,得4分;区、乡、 │
│ │防 │ 监督网络│ │
│ │监 │ │村有监督检查员或管护员,得3分 │
│四│ ├─────┼───────────────────────┤
│ │督 │ │县政府颁布防治水土流失通告、法规,得2分;乡 │
│ │15 │ 法规建设│ │
│ │分 │ │(镇)有水土保持乡规民约、禁令等,得2分 │
│ │ ├─────┼───────────────────────┤
│ │ │ 执法情况│有典型处罚事例,得4分 │
├─┼──┼─────┼───────────────────────┤
│ │资 │ │按时上报规划、计划、统计、财务报表、年度工作 │
│ │科 │ 统计总结│总结,得2分;总结报告全面,情况属实,报表齐 │
│ │管 │ │全、数据准确,得1分 │
│五│ ├─────┼───────────────────────┤
│ │理 │ │有当年实施计划图、验收竣工图(有数量标志),得 │
│ │5 │ 资料管理│1分;技术档案(总结报告、图、表等)齐全,管理 │
│ │分 │ │规范,得1分 │
└─┴──┴─────┴───────────────────────┘




文号:[水利部水保[1997]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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