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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23:45:53  浏览:91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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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6〕74号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宿迁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我市道路交通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指交通安全设施、部分道路配套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护栏、隔离墩、警示桩等。
  第三条 成立由公安、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由公安部门牵头,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审核、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核并将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规划纳入城市道路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与道路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规划以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的维护、管养;指导、监督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定期对道路交通流进行分析论证,及时提出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与调整改造意见;对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损毁、灭失的,及时通知养护部门和责任单位,促使尽快修复或整改。
  第六条 在执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建设部门要与公安机关沟通合作,确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具体配置、改造方案,将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工程预算纳入道路建设工程预算,做到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市区城市道路建设按属地由各相应区负责,市府新区道路建设工程由市建设局按市政府要求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部门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纳入正常管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的日常改造、调整、更新,由公安机关负责,其经费纳入各级城市管理年度财政开支预算。
  第七条 交通部门根据公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规划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负责国省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维护、改造;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八条 县乡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规划,负责县乡道路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维护、改造;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三章 设置要求
  第九条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范围及要求详见《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指南》、《推荐新增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种类》及相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一)交通标志: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等。交通标志形状、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规定。
  1.进入平面交叉之前,急弯、陡坡、反向曲线起终点、傍山险路、窄桥、窄路、铁路道口、路面滑溜、隧道、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等危险地点前应设置警告标志。
  2.限制车速、限制轴线、限制高度、限制宽度、禁止鸣笛、禁止停车、禁止左转弯、禁止右转弯、禁止掉头、禁止超车、禁止某车辆或一切车辆通行等处应设置禁令标志。
  3.交叉口进口道前以指示车辆行驶方向、车道类别,以及人行横道,准许试刹车、准许掉头等路段上应设置指示标志。
  4.需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应设置指路标志。指路标志应设置在距平面交叉30~50m处。互通式立体交叉指路标志设置在立体交叉前适当位置。路名牌设置在交叉口各面及两个交叉口间距离较长的路段之间。
  5.需提供旅游景点方向、距离的,应设置旅游区标志。旅游区标志设置在高速公路出口附近及通往旅游区各连接道路的交叉口附近。
  6.对道路进行施工,需设置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应设置在道路施工路段前后。
  (二)交通标线:
  1.路幅达到6米以上的道路应划交通标线。
  2.路面宽度可划两条机动车道的双向行驶道路,应划双向二车道路面中心线,双向四车道以上道路应划中心黄色双实线,但必须保证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少于2.2米。
  3.同一行驶方向有二条或二条以上车行道时应划车行道分界线。
  4.城市快速路、一级公路应在机动车道外侧边缘或在路缘带内侧划实线边缘线。
  5.城市道路根据行人横穿道路实际需要划人行横道线,人行横道线前应设置预告标示,即白色菱形图案和机动车停止线。标线施划应采用热熔原料。
  6.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应划车辆停止线、导流线、人行横道线,导向车道内划导向箭头。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应根据道路等级不同,在次等级道路前划减速让行线或让行线。
  7.在公路的平面交叉口、急弯路段、陡坡路段、桥梁、渡口及其他事故易发路段,应设禁止超车线。
  第十条 交通信号灯:为保障道路畅通,公路原则上不设置交通信号灯,但交通事故多发、秩序混乱的交叉路口或集镇内人车流量较大的交叉路口,应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设置。城市段公路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1.当进入同一路口高峰小时流量及12小时交通流量超过《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GB14886-94)中所列数值或有特别需要的路口可设置信号灯。
  2.设置机动车道信号灯的路口,当道路具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隔线且道路宽度大于15米时,应设置非机动车道信号灯。
  3.设置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当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高峰小时流量超过500人次时,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4.实行分车道控制的路口应设置车道信号灯。
  5.在路口间距大于500米,高峰小时流量超过750辆及12小时超过8000辆的路段上,当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高峰小时流量超过500人次时,可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及相应的机动车信号灯。
  6.每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5次以上的交叉路口设置信号灯。
  第十一条 物理隔离护栏:城市道路隔离护栏的日常维护、更新、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其经费可以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不足部分相应财政予以支持),其广告行为城管部门予以指导和支持,免收各项费用。
  第十二条 安全防护设施:公路高路堤、陡坡、临水、急弯等路段应设置警示桩、防护墩或路侧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社会福利院与城市道路搭接路口应设置减速板,前方应设置醒目标志。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按照“统一规划,高起点设计,分级负担,多元化筹资”的思路,建立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资金投入制度,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
设费用纳入道路工程总体预算;国省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经费由交通部门自行解决;县乡和农村道路按照“谁建设、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由道路投资建设单位负责交通安全配套设施的建设,由当地县乡政府设立专项经费对交通安全配套设施的管养、维护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交通安全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县乡政府平安创建和文明城市创建范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易损或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修复,对于人为损坏和因交通事故损坏的安全设施,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其赔偿经费用于安全设施的修复。
  第十七条 凡因交通安全配套设施不到位造成秩序混乱或交通堵塞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凡因交通安全配套设施不到位而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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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6〕74号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宿迁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与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我市道路交通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指交通安全设施、部分道路配套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护栏、隔离墩、警示桩等。
  第三条 成立由公安、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由公安部门牵头,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审核、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审核并将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规划纳入城市道路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与道路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规划以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的维护、管养;指导、监督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定期对道路交通流进行分析论证,及时提出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与调整改造意见;对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损毁、灭失的,及时通知养护部门和责任单位,促使尽快修复或整改。
  第六条 在执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建设部门要与公安机关沟通合作,确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具体配置、改造方案,将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工程预算纳入道路建设工程预算,做到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市区城市道路建设按属地由各相应区负责,市府新区道路建设工程由市建设局按市政府要求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部门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纳入正常管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的日常改造、调整、更新,由公安机关负责,其经费纳入各级城市管理年度财政开支预算。
  第七条 交通部门根据公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规划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负责国省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维护、改造;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八条 县乡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规划,负责县乡道路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维护、改造;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三章 设置要求
  第九条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范围及要求详见《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指南》、《推荐新增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种类》及相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一)交通标志:分为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等。交通标志形状、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规定。
  1.进入平面交叉之前,急弯、陡坡、反向曲线起终点、傍山险路、窄桥、窄路、铁路道口、路面滑溜、隧道、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等危险地点前应设置警告标志。
  2.限制车速、限制轴线、限制高度、限制宽度、禁止鸣笛、禁止停车、禁止左转弯、禁止右转弯、禁止掉头、禁止超车、禁止某车辆或一切车辆通行等处应设置禁令标志。
  3.交叉口进口道前以指示车辆行驶方向、车道类别,以及人行横道,准许试刹车、准许掉头等路段上应设置指示标志。
  4.需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应设置指路标志。指路标志应设置在距平面交叉30~50m处。互通式立体交叉指路标志设置在立体交叉前适当位置。路名牌设置在交叉口各面及两个交叉口间距离较长的路段之间。
  5.需提供旅游景点方向、距离的,应设置旅游区标志。旅游区标志设置在高速公路出口附近及通往旅游区各连接道路的交叉口附近。
  6.对道路进行施工,需设置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应设置在道路施工路段前后。
  (二)交通标线:
  1.路幅达到6米以上的道路应划交通标线。
  2.路面宽度可划两条机动车道的双向行驶道路,应划双向二车道路面中心线,双向四车道以上道路应划中心黄色双实线,但必须保证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少于2.2米。
  3.同一行驶方向有二条或二条以上车行道时应划车行道分界线。
  4.城市快速路、一级公路应在机动车道外侧边缘或在路缘带内侧划实线边缘线。
  5.城市道路根据行人横穿道路实际需要划人行横道线,人行横道线前应设置预告标示,即白色菱形图案和机动车停止线。标线施划应采用热熔原料。
  6.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应划车辆停止线、导流线、人行横道线,导向车道内划导向箭头。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应根据道路等级不同,在次等级道路前划减速让行线或让行线。
  7.在公路的平面交叉口、急弯路段、陡坡路段、桥梁、渡口及其他事故易发路段,应设禁止超车线。
  第十条 交通信号灯:为保障道路畅通,公路原则上不设置交通信号灯,但交通事故多发、秩序混乱的交叉路口或集镇内人车流量较大的交叉路口,应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设置。城市段公路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1.当进入同一路口高峰小时流量及12小时交通流量超过《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GB14886-94)中所列数值或有特别需要的路口可设置信号灯。
  2.设置机动车道信号灯的路口,当道路具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隔线且道路宽度大于15米时,应设置非机动车道信号灯。
  3.设置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当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高峰小时流量超过500人次时,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4.实行分车道控制的路口应设置车道信号灯。
  5.在路口间距大于500米,高峰小时流量超过750辆及12小时超过8000辆的路段上,当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高峰小时流量超过500人次时,可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及相应的机动车信号灯。
  6.每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5次以上的交叉路口设置信号灯。
  第十一条 物理隔离护栏:城市道路隔离护栏的日常维护、更新、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其经费可以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不足部分相应财政予以支持),其广告行为城管部门予以指导和支持,免收各项费用。
  第十二条 安全防护设施:公路高路堤、陡坡、临水、急弯等路段应设置警示桩、防护墩或路侧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社会福利院与城市道路搭接路口应设置减速板,前方应设置醒目标志。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按照“统一规划,高起点设计,分级负担,多元化筹资”的思路,建立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资金投入制度,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
设费用纳入道路工程总体预算;国省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经费由交通部门自行解决;县乡和农村道路按照“谁建设、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由道路投资建设单位负责交通安全配套设施的建设,由当地县乡政府设立专项经费对交通安全配套设施的管养、维护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交通安全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县乡政府平安创建和文明城市创建范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易损或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修复,对于人为损坏和因交通事故损坏的安全设施,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其赔偿经费用于安全设施的修复。
  第十七条 凡因交通安全配套设施不到位造成秩序混乱或交通堵塞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凡因交通安全配套设施不到位而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四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
                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泸州市人民政府为民服务呼叫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呼叫中心)长期安全、有效可靠地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呼叫中心即市长公开电话热线,是政府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受理市民日常生活突发性一般困难求助的重要方式;是政府联系市民,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听取市民意见、建议、批评、投诉,接受市民监督的有效途径;是政府推进政务公开,执行《行政许可法》,接受市民咨询并向其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服务窗口。
市政府呼叫中心的宗旨是:政务公开、服务社会。
市政府呼叫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市民通过电话、电子短信、电子邮件等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一般性求助,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呼叫中心的领导机关,负责领导、检查市政府呼叫中心的工作。
  市政府信息办(即:市信息中心)承担市政府呼叫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是办理市政府呼叫中心转交的市民来电的责任机构。
  第四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工作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呼叫中心是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办、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动工作系统。
  第六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都要设立公开电话和开通呼叫通信,与市政府呼叫中心联成网络,认真受理基层和市民的求助、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实事求是、快捷地进行办理和解决,体现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本职作用。
  第七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需安排人员负责接受、处理市政府呼叫中心转交的市民来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处理回复。
  第八条受理范围:凡涉及供水、供气、供电、通信、广播电视、市政建设和设施维护、市容卫生、交通长江航道、园林绿化、城市规划和房管、环保、建筑、安全、物价、工商、质监、治安、劳动社会保障、土地等与市民密切相关的事项,市民都可拨打“12345”电话得到受理。
  第九条市民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一般性求助问题,可通过电话(座机、手机)拨打“12345”直接提出或通过手机发短信到市政府“12345”短信邮箱。问题的回复视情况采取对来话人直接回复或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开回复的方式。
  第十条“12345”受理电话主要分为“求助类”电话,“意见、建议、批评、投诉类”电话和“咨询类”电话。其中对涉及市民生命和财产的“紧急性求助”,“12345”将来电直接转接到“110”、“120”和“12395”等单位处理;对“非紧急性求助电话”,“12345”一般将来电转接到相关单位处理。对一般性“意见、建议、批评、投诉类”电话根据内容作不同的处理:与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有关的由“12345”将来电转到相关单位处理;与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务员个人问题有关的则转到市政府信访办处理。对“咨询类”来电,一般由“12345”答复,不能答复的,则将来电转接至相关单位答复。
  第十一条市民提出的商业信息咨询服务要求,市政府呼叫中心将来电转接到本市“160信息服务台”,由该台提供商业性服务。市民提出的气象信息咨询服务要求,市政府呼叫中心将来电转接到本市“12121气象信息服务台”,由该台提供免费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泸州分公司需安排一名人员负责与市政府呼叫中心的联系,以保证通信网络正常运行。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呼叫中心运行中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市政府呼叫中心工作;
  (二)指导和协调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理市民来电的工作,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办;
  (三)受理群众对政府办公室工作的意见、建议、批评和投诉。
  第十四条市政府信息办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政府呼叫中心日常运行、设备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即时受理市民通过电话、电子短信、电子邮件反映的各种问题;
  (三)向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转交市民来电;
  (四)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督办;
  (五)整理编辑市政府呼叫中心的市民来电信息,形成简报供领导参考。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配合相关单位进行专门调研,提出建议,为领导当好参谋。
  第十五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基层和市民的咨询、意见、建议、批评、投诉和一般性求助并即时办理;
  (二)承办市政府呼叫中心转交的市民来电,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回复或作出说明;
  (三)直接参与调查、协调、处理热点和难点问题。
  第十六条市政府呼叫中心市民来电的办理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站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服务于全局的高度,依照法律法规亲自抓好市政府呼叫中心市民来电的办理工作,对本项工作负总责。对市民通过市政府呼叫中心提出的求助要求和反映属于所辖范围的重大的热点、难点问题,主要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即时加以解决。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自身职责认真做好市政府呼叫中心市民来电的办理工作,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各承办单位对上一级交办的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或将矛盾上交。
  (三)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办理市政府呼叫中心市民来电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注重效率、讲求实效、限期办理,对市民来电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事事认真办好。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受理。认真接听电话,做好记录,凡属受理范围内的市民来电均登记受理、归类整理。对于政策明确、问题简单的当即答复;对不能答复的一般性来电,按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职权范围,通过呼叫中心计算机系统即时将电话转接至相关单位受理;对紧急重大事件的市民来电,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报送市政府。属于市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群众团体和纪律检查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向来话人做好解释说明,建议来话人向相关领导机关反映并告知其电话。
  第十八条办理回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对市政府呼叫中心转交的属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责任范围内或需参与的来电事项,都要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地进行办理、回复,并将回复结果报送市政府呼叫中心。对情况简单的市民来电,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来电人。其中对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突发性一般困难的求助,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来电人。市民来电涉及面较广、情况复杂和政策性较强的问题,根据各部门和单位涉及的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原则承诺。凡限期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府呼叫中心,并向来电人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的负责人要对市政府呼叫中心转交的“来电”办理工作把关,并对回复的情况结果、文字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市政府呼叫中心根据保密规定和政务公开的原则,将适宜公开的和带有普遍性、政策性、针对性的问题在市政府公众网上公开,并对每一个市民来电的回复结果提供电话语音自动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编辑信息。市政府呼叫中心定期整理编辑市民来电情况简报,即时反映重要的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值班制度。市政府呼叫中心白天(包括周末和节假日)按市政府当前作息时间规定实行有人值班,其余时间实行录音值班的值班制度。其中在录音值班时段市民有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系统语音提示市民转报“110”、“120”、“12395”系统。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特殊单位除外)一般实行正常工作时段值班制,值班时段做到电话有人接,事情有人办,保证市政府呼叫中心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首次受理责任制度。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值班同志在受理市民反映事项后,应负责全程跟踪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来话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通报制度。市政府呼叫中心定期通过简报形式向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通报全市办理“12345”电话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奖惩制度。“12345”电话的办理工作采取月度考核、年终总评的办法,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超限期办理或能办不办的,部门之间回避矛盾、推诿扯皮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和媒体公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追究承办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安全和保密
  第二十五条泸州市政府呼叫中心工作人员和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市民反映的意见、投诉等不宜公开的情况,并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值班情况。
  第二十六条对于不宜公开的处理结果,“泸州市政府呼叫中心”只向反映人本人回复,不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有关单位是指面向基层和市民,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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