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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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12月1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2月1日 省测绘局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四条第一款中“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管理和监督工作。”
2、第六条第二款“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由被委托单位汇交。”修改为:“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由委托单位汇交。”
3、删去第二十条“收取转让、转借费的,应予没收”字样。
1997年12月29日
贵州省旅游业发展经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旅游业发展经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建设,以旅游养旅游,做好旅游业发展经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办法交纳旅游业发展经费。
从事旅游经营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所得税,财政在三年内实行先征后退,用于建立旅游业发展经费。
第三条 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旅游涉外饭店、旅游定点娱乐场所,按其营业收入的1.5%缴交;
(二)旅行社,在旅游风景区从事旅游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旅游定点购物商店,冠以“旅游”字样的旅游商品贸易公司和旅游服务公司等单位,按其营业收入的1%缴交;
(三)旅游定点餐馆按每月每餐位5元、旅游车船公司按每月每座位2元缴交。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经费的征收,按企事业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地税部门负责代征。
对在旅游风景区(含游览点,下同)从事旅游运输、旅游经营服务的个体户,由当地地方税务所代征。
第五条 经费按季征收或定额征收,计入缴交单位营业成本。应征对象应在季末后20日内交清。
第六条 地、州(市)征收的旅游业发展经费留成80%,上缴省20%;县级征收的旅游业发展经费留成80%,上缴地、州(市)10%,上缴省10%。
第七条 旅游业发展经费主要用于:
(一)宣传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市场;
(二)旅游资源开发及配套设施建设;
(三)旅游企事业单位临时性资金借款;
(四)其他与征收管理有关的支出。
旅游业发展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旅游业发展经费按照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八条 征收的旅游业发展经费由代征部门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管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旅游事业发展计划拟定旅游业发展经费的投放对象,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同用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按计划拨付使用。用于建设项目的
,应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九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定期对旅游业发展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将旅游业发展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汇总,上报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逾期不交纳旅游业发展经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金额的1%计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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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8月19日 证监发字[1997]42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
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42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
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
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
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
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
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