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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18:50  浏览:9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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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房金管[2007] 6号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
(七) 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职工的;
(八)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职工除依照本条第(五)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依照其他项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没有正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归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的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0元,但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依照第(二)、(三)、(四)、(七)项及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八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其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实际发生额少于账户内余额的,按实际发生额提取。
第九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自购房合同办理交易鉴证后一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
购房提取额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第十条 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自建设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大修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为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额。
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不包含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
第十一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向商业银行贷款当期还款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本息,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已还款额;提前还款的,一年内可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额;已还清贷款,但未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或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额仍不足其已还贷款本息的,允许其在还清贷款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已还贷额。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职工,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职工租房提取额为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15%部分。房租以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确认的租赁合同为依据,家庭工资收入以职工及配偶双方工资收入总额之和为计算依据。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我市劳动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第十四条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首先用于付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提取程序及应提供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向受托银行领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受托银行核实存储余额,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审批表单位意见栏内提出核实和证明意见。职工持经单位核实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以及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证明材料和经受托银行核实余额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直接到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情形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管理中心较核后退还职工,复印件管理中心存档: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房地产权证或土地房产交易所登记确认的房屋买卖合同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翻建的证明材料;
2、工程预结算依据及付款凭证;
3、申请人身份证。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
1、房地产权证;
2、属事前申请的,提交市房屋鉴定所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证明书及工程预算依据;
属事后申请的,提交工程结算依据及付款凭证;
3、申请人身份证;
4、房地产权所有人的配偶提出申请的,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
(四)离休、退休的
1、离、退休证;
2、申请人身份证。
(五)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1、已注销户口的户口簿,如果未办理户口注销的,须提交死亡证明书或者火化证明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继承公证书。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终止劳动关系有效证明材料;
2、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材料或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
(七)出境定居的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劳动管理部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材料;
2、户籍注销证明。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及本息还款存折;
2、申请人身份证。
(九)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
1、夫妇双方失业证或夫妇双方收入证明材料;
2、租赁合同;
3、夫妻关系证明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
(十)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件;
2、申请人身份证。
第十七条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或其委托代理人凭居民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和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等有关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依法追回违法所提款额;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及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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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学生的素质

贺胤应


作为一名法科学生,应该具备怎样的素质?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让教育理论家们来回答,可能会说出一大堆来,但其针对性必然会打折扣,毕竟非同一年代的人。而若要法科学生自己来说自己应该具备怎样的素质,则有点趣味了。2004年5月,笔者有幸参与了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2001级举办的学生综合状况问卷调查活动。在该调查问卷的第四部分,我们设置了一道自由发挥题:您认为一名法科类毕业生应该具备怎样的素质?调查发现,每位同学都从自己的立场和价值取向出发谈了法科学生应该具备的素质。众人拾柴火焰高。经过汇总、统计,我们摘录了具有代表性的二十多条,兹列举如下:

一、自信、自尊、自强、自爱;

二、有上进心、责任心、爱心;

三、端正的人生态度;

四、健全的人格;

五、讲正气,能为正义而奋斗;

六、吃苦耐劳,毅力坚定,身体素质良好;

七、讲诚信;

八、爱岗敬业;

九、有坚定的政治信仰;

十、心理素质过硬;

十一、屡败屡战的精神,也即不怕失败、不怕挫折的精神;

十二、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十三、较好的表达能力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十四、实干能力,切忌纸上谈兵;

十五、写作能力,交际沟通能力;

十六、扎实的功底,灵活的头脑,较强的适应能力;

十八、有创新素养,能与时俱进;

十九、除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广博的人文社会知识;

二十、应具备法律人固有的思维模式、思维技巧和法律工作者的气质,基本熟练运用法律;

二十一、计算机达到一定水平,外语水平较高;

二十二、作为法律人:应该具有人文关怀精神,关注国事,忧国忧民。其次,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与应用能力。第三,为人正直,刚正不阿,不为金钱、权力所利诱,第四,较强的推理与逻辑思维能力。第五,不读死书,兴趣广泛,知难而行,了解自己使命,以探寻法之真谛为毕生所求,愿为中国法治建设而奋斗!

列举完这些,现在我们是否可以反省一下自身。如果您是大三大四的高年级学生,是否已经大部分具备或全部具备了上述素质;如果您是大一大二的低年级学生,是否已经开始向这些方面努力甚或已经具备其中之一部分……人不能追求完人,但不能不追求上进。不管您处于哪一阶段,拼搏、努力、进取总不会有错!

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局各处、室、中心:
现将《上海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上海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根据市委统战部有关特约(特邀)人员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特约审计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一条 特约审计员在聘任期间,通过参与有关审计工作发挥监督、咨询、联络作用,对本市审计工作方针、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特约审计员通过阅读、实践、研讨等多种形式了解和参与市审计局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特约审计员对审计工作如何在加强宏观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利益、推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可以随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特约审计员得到反映审计等方面的材料、情况可直接转送(告)市审计局。
第五条 特约审计员参与有关审计工作时,具有与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要做到依法审计,按照审计程序工作,遵守国家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人员守则,同时享有审计机关同级别人员的工作待遇。

第二章 特约审计员的聘任和聘期

第六条 市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委统战部提出聘任申请意见,明确受聘对象的具体条件和人数。
第七条 市审计局根据推荐名单讨论确定人选后,将意见反馈给市委统战部和人选所在单位。特约审计员名单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特约审计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也可采取三二分段的聘任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上一届特约审计员予以续聘,续聘一般不超过一届。

第三章 工作联系制度

第九条 市审计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特约审计员工作的组织管理。包括与市委统战部、各民主党派市委以及特约审计员所在单位进行工作联系;组织特约审计员阅读有关审计工作文件,听取和及时反映特约审计员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接受和办理特约审计员转递(告)的信访材料、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特约审计员;编制年度特约审计员工作计划;组织和邀请特约审计员参加有关业务培训;组织和协调特约审计员参加审计活动;总结和汇报特约审计员工作情况;组织和安排特约审计员参加市委统战部组织的市特约(特邀)人员社会咨询活动及其他活动。市审计局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条 市审计局办公室要及时向特约审计员寄送《中国审计》、《中国审计报》、《上海审计》、《上海审计动态》等资料。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办公室负责在有关审计刊物上,不定期地介绍特约审计员工作情况和工作经验。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每半年召开一次特约审计员座谈会,通报审计工作情况和重大审计事项,听取特约审计员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和改进特约审计员工作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特约审计员会议。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组织全市审计工作会议及有关重大活动等,邀请特约审计员参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2月22日印发的《上海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沪审办综〔200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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