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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51:23  浏览:94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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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关于申请核定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外文人字〔2009〕1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组织实施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时,向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
  (一)三级笔译翻译每人300元,三级口译翻译每人360元。
  (二)二级笔译翻译每人360元;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430元。
  (三)一级笔译翻译每人1000元;一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1300元。
  (四)同声传译每人1940元。
  二、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收取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调整后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重新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向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以及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入收缴管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9月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仍按发改价格〔2006〕2308号文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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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推进全国“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能力建设,提高肉、蛋、菜等产品应急供应能力,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各地发展“菜篮子”产品标准化生产。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2012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2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附件:

2012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

实施指导意见

  为推进全国“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能力建设,提高肉、蛋、菜等产品应急供应能力,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配合各地财政安排的扶持资金,共同支持“菜篮子”产品标准化生产。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项目目标

  重点扶持建设一批有一定规模、生产技术基础好,并在增加产品产量和提高产品质量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生产基地,改善生产条件,推进标准化生产,提高抗御灾害能力,增强“菜篮子”产品综合生产能力和应急供应保障能力。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

  种植业重点布局在《全国蔬菜规划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580个产业重点县和2012年当年实施改扩建的农业部已公布确定的819个园艺作物标准园,产地环境条件符合安全食品产地环境条件标准的要求,生产基地集中连片,承担单位须是具有一定基础、技术力量较强、管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畜牧业重点扶持主产省(区、计划单列市)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优先安排国家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新疆、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陕西、宁夏、河北、吉林、辽宁、黑龙江、河南、山东14个省区2012年新增资金支持牛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的比重不得低于50%;渔业重点选择主产区、中心城市周边及距中心城市相对较近的优势产区,优先安排改扩建养殖场。

  (二)实施标准

  1.蔬菜。每个设施蔬菜标准园200亩以上,每个露地蔬菜标准园1000亩以上。鼓励技术力量强、产业基础好、区域优势突出、品牌影响大的生产基地集中连片建设标准园,采取统一生产、统一加工、统一销售和分户管理的模式,更大范围推进标准化生产。重点扶持蔬菜标准园(包括食用菌和西甜瓜等种类),适当兼顾果、茶。

  2.畜产品。主要支持畜种包括生猪、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其中:生猪出栏0.5-5万头的标准化养殖场;蛋鸡存栏1-10万只的标准化养殖场;肉鸡出栏5-100万只的标准化养殖场;肉牛出栏100-2000头的标准化养殖场;肉羊出栏300-3000头的标准化养殖场。

  3.水产品。建设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开展养殖基础设施改造,实施标准化养殖,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大中城市优质水产品有效供给。

  (三)实施方式

  1.指标资金切块到省。“菜篮子”产品生产以地方为主导,在落实好市长负责制和地方财政安排扶持资金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财政部、农业部根据人口、产业基础、市场需求、地方财政资金安排支持情况及2011年项目考核结果,及各省(区、市)种养业发展水平,核定各省2012年建设指标,将资金切块下达地方。

  2.科学确定实施区域。各省(区、市)在区域选择上,应重点支持主产区、中心城市周边及距中心城市相对较近的优势产区,注重提高抗灾害能力、大中城市“菜篮子”产品应急供应能力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规范选择申报单位。各地应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通过电视、网络、报刊以及张榜公布等形式公开政策,公开选点标准、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等;符合条件的种、养场(园、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报,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填报项目申报书,提出具体建设内容,明确需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建设内容,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修改后,报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备案;农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成立专家组,制定立项单位审核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筛选,确定项目申报单位并公示,并在公示中明确建设内容,公示数量不得低于立项项目个数的120%,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已承担过国家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的场户今年不再重复安排,优先安排改扩建种植、养殖场。项目申报书式样由各省(区、市)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

  4.省级方案上报备案。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7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实施方案,并附项目申报书式样一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中必须明确实施区域的遴选、申报单位的确定、项目实施的协调管理、督查验收和总结宣传等重点环节的工作措施。

  5.先建后补审验兑付。为规范和加强财政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该项目将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即对完成项目任务,验收合格的按照评分顺序给予补助。评审验收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具体验收时间根据各地实施情况确定,各省以验收评分标准为基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验收,具体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考评认定等环节,特别是要严格按照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书,对照需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建设的内容是否与年初计划的实施内容一致,且项目建设内容必须在2012年当年实施,对于以前年度实施的、对照实施内容不一致的将不予补助。验收结束后,根据验收得分顺序,并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补助名单。农业部将会同财政部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验收抽查。

  蔬菜:以农业部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项目考评验收评分标准为基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确定享受国家的标准蔬菜园项目补助,并将列入农业部标准蔬菜园创建名单。

  畜产品:以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验收评分标准为基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确定享受国家补助的养殖场户名单。

  水产品:根据省财政部门和渔业部门审核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建设内容,以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标准为基础,对各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确定享受国家补助的养殖场或合作社名单。

  (四)补助内容

  蔬菜:一是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分品种制定先进、实用、操作性强的生产技术规程;印发规程到项目区每个农户,张挂到标准园醒目位置及每个温室大棚;组织现场观摩和技术培训,并指导农民切实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田间管理。二是改善生产条件。重点配置防虫网、粘虫色板、杀虫灯、性诱剂、防雾滴棚膜、避雨栽培、滴(喷)灌、果实套袋等生态栽培物化技术,完善田间工程、温室大棚、集约化育苗、田头预冷等基础设施条件。三是实施全程质量安全管理。投入品实行专人负责,建立进出库台账;生产档案统一编制,详细记载农事操作;定期检测产品安全质量,确保安全期采收、不合格的产品不销售;统一包装和标识,产品质量可追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畜产品:重点通过推进“五化”,大力发展畜禽标准化生产,提高规模化比重,提升畜产品质量。一是推行畜禽良种化。适应市场需求、生产方式的变化,更新品种,选购高产优质高效的畜禽品种。二是推行养殖设施化。对养殖场场内布局进行科学调整,结合产能变化,对圈舍进行扩容和标准化升级,完善设施装备,推广自动饲喂技术,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控制技术,改善畜禽生长环境。草原牧区结合自身特点,对牧场棚舍、草场围栏、饲草料基地、青贮窖、储草棚、机井、农机库等设施设备进行完善。三是推行生产规范化。根据不同畜种、不同生长阶段的特点,严格按照饲养管理规程要求,规范养殖场饲养管理,对生产过程、投入品购进和使用进行监控、记录,建立完整规范的养殖档案和生产记录数据库。四是推行防疫制度化。改善兽医室等防疫消毒设施设备条件,落实防疫制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五是推行粪污无害化。优先支持按照循环农业的发展要求,完善粪污储存、输送设施设备,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不具备条件的因地制宜采用粪污处理技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

  水产品:一是改善生产条件。重点进行养殖基础设施改造,养殖机械设备升级,完善进排水、水净化和废水处理设施设备,配备水质监控、疫病防控、节能减排和质量检测装备,购置优质苗种、全价配合饲料和高效低毒低残留药物,提高养殖综合生产能力。二是推广标准化健康养殖技术。推广养殖水净化和废水处理、水质监测与调控等技术,普及疫病科学防治技术。三是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强化养殖生态环境和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健全以“三项记录”(养殖生产过程、药品采购使用和产品销售)为重点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在上述内容中自主选择、填平补齐。

  (五)补助标准

  省级农业会同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规模化、标准化发展情况和中央安排资金情况,细化本地具体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为避免过于分散或过于集中,补助资金规模控制在25—100万元之间。补助资金总额不得少于中央下达资金。

  三、工作要求

  “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涉及种植、畜牧、渔业等行业,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协调配合,切实将此项政策作为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提高“菜篮子”产品应急供应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抓紧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落实补助资金拨付,资金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项目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技术服务等工作。农业、财政部门要在实施区域的遴选、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申报单位的确定、督查验收和总结宣传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过程、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积极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分片包干,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技术措施落实到园、到场、到塘,及时了解掌握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

  (二)加强验收考评。各地可根据农业部下发的绩效考核评分标准,制定本省区实施细则,结合项目验收全面开展绩效考评工作,重点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最终成果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请各地于2012年12月底前将绩效考评报告、项目验收评分表和项目总结一并上报财政部、农业部有关司局,农业部、财政部将适时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验,抽验结果将与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和任务资金挂钩。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挤占、挪用;加强工作督导,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建设质量。


附件:
农办财〔2012〕94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207/t20120716_2787484.htm




医药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计量局


医药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试行)

1986年5月20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计量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量局颁发的《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为促进医药工业企业的技术基础建设,提高企业的计量工作水平,结合医药行业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医药产品是关系人民身体健康的特殊产品,为保证医药产品的安全有效,医药工业企业的计量工作有着特殊的重要性。各医药生产企业必须加强计量工作,建立健全计量管理体系,充实计量技术装备,要在厂长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以计量部门为主,协调配合,搞好定级、升级工作。
第三条 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考核内容包括:计量管理、计量器具配备、计量检测水平和计量技术素质等四大项。按项考核评分,按得分确定计量工作等级。

第二章 计量管理
第四条 医药工业企业必须设立与生产管理相适应的统一管理的计量机构,机构的名称与形式由企业决定。大中型企业必须由科级或相当于科级以上的干部担任计量机构的负责人,小型企业可由一名中层干部负责计量工作。企业计量人员的配备应与生产和经营管理相适应,能满足企业计量工作的需要。
计量机构在厂长或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开展计量工作。其职能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发布的计量法令、法规和计量文件,制订本企业计量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建立计量管理体系和制订企业计量发展规划;
2.统一管理生产、工艺过程、能源、质量检验、经营、科研、安全、环保和生活等计量器具;
3.负责建立和管理标准器具,保证量值传递的可靠、准确;
4.负责计量器具技术工作,提高计量器具装备水平,开展计量器具技术交流活动;
5.组织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测,为出具计量数据,提供可靠保证;
6.统管计量人员的考核和培训;
7.在企业内部对计量器具的使用进行监督,处理企业内外的计量纠纷;
8.推广应用新型计量器具,高标准的检测手段。
第五条 分管计量工作的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熟悉国家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要把计量工作提到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议事日程,纳入厂长方针目标和责任制的范围。
第六条 企业的计量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门从事各项计量工作的计量管理人员、检定测试人员、计量器具维修人员、安装调试人员。计量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企业应制订计量管理制度,主要有:
1.企业计量管理办法(包括职责权限与经济责任制);
2.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包括流转、周检、检定修理、安装、定额考核、维护保养、发放、报废、赔偿制度等);
3.计量标准管理制度;
4.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5.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6.计量数据管理制度;
7.企业计量室工作制度;
8.计量工作奖惩制度。
第八条 企业应有下列的原始记录和技术档案:
1.计量原始记录包括原始的检斤、抄表记录;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原始记录;在用计量器具定期抽检结果、违章事件处理等方面的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保存期必须在一年以上,具体由企业规定。
2.计量技术档案指计量器具的说明书、合格证、有效检定书、检定与维修记录、测试报告、设计安装图等,企业应有计量器具的总台账、历史记录卡等档案。

第三章 计量器具配备率与检测率
第九条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按经计(1983)244号文《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进行配备、实施和考核。
第十条 工艺过程和质量检验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按工艺规程(法定标准或加工图纸)要求,选配精度等级、测量范围符合要求的合格计量器具。
第十一条 计量器具的配备率、检测率,应根据生产过程工艺控制、能源及物资管理、经营管理、质量检验、安全环保等对计量的需要,按科学、完善的配备、检测点数编制的网络图为准。网络图要标明检测点位置、性质、计量器具型号、量程、检定周期及精度等项目,网络图要逐步按《工业企业计量网络图设计规范》要求绘制,配备的计量器具其测量能力指数MCP值与企业申请的计量等级应达到的级别相一致。

第四章 计量技术素质
第十二条 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必须适应生产需要,企业应根据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情况,及时调整检定周期,以保证在用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 为保证量值传递的正常进行,企业必须提供符合计量工作要求的场所,为计量器具的检定、维修使用,有相应的技术设备和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 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执行周检制度,有检定单位发给的检定合格证书。超期不检和无检定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五章 计量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本《细则》制订的“评分标准”,进行自检自评,合格后向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申请定级或升级;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会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医药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按下列标准划分等级:
1.综合评分在75分以上,计量检测率为25分以上,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的为三级,授予三级计量合格证书;
2.综合评分在85分以上,计量检测率为30分以上,经济效益较好的为二级,授予二级计量合格证书;
3.综合评分在95分以上,计量检测率为35分以上,经济效益显著的为一级,授予一级计量合格证书。
二、三级计量合格证书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计量管理部门颁发,一级计量合格证书由国家计量局颁发。
各级计量合格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
医药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十七条 计量合格证书有下列效力:
1.新建、扩建企业必须至少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后,才允许验收开工生产;
2.现有企业必须至少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参加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地方的产品评优与参加地方质量管理奖的评选活动;
3.凡获得“二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可参加评选先进单位,六好企业,参加产品评国优活动、参加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质量奖评选等;
4.凡生产医药计量产品的企业必须取得“二级计量合格证书”,其产品才允许出厂;
5.获得“一级计量合格证书”的企业,将由国家计量局授予“国家计量先进企业”称号,产品可使用“计量信得过”的标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对已定级企业的计量工作,有权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如发现低于定级水平,有权要求企业限期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发证部门责令降级或吊销其计量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本《细则》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企业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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