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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奖励扶持政策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04:19  浏览:8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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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奖励扶持政策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奖励扶持政策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9〕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科技创新型经济发展,现将《关于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奖励扶持的意见》(扬府发[2009]80号)相关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1、扬州市开发园区转型升级项目奖励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2、扬州市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专项奖励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3、扬州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中小企业升级奖励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4、扬州市扶持奖励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细则;
5、扬州市“三新”产业奖励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6、扬州市LED外延片生产用MOCVD设备购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7、扬州市科技创新型领军人才引进奖励实施细则。



二OO九年八月六日

扬州市开发园区转型升级项目
奖励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型经济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开发园区建设水平。根据扬府发〔2009〕8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扬州市开发园区转型升级项目奖励扶持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园区转型升级项目奖励扶持资金中的综合考评奖用于奖励扶持全市“八区二园”;单项奖用于奖励扶持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邗江经济开发区、维扬经济开发区、广陵产业园、杭集工业园。原则上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摊。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科技创新奖励扶持政策。
第三条 本细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诚信申请,择优支持,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章 奖励扶持的内容、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综合奖
按《扬州市实施“8631”行动计划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及《扬州市省级开发区、相关工业园区考核奖励办法》文件要求进行计分考评。得分第一名为一等奖,奖励10万元:第二名为二等奖,奖励8万元:第三名为三等奖,奖励6万元。
第五条 单项奖
对年度内被认定为以下几种类型并提供有效批复或证明文件的给予奖励。
(一)开发园区被批准为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国家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省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开发园区建立国家级或省级公共检测试中心及重点实验室的,分别按国家级不超过50万元、省级不超过2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三)开发园区建立国家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四)开发园区建立省级以上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五)获得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正式批复且挂牌运作的,国家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省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报、评审、资金拨付程序

第六条 项目申报程序
本细则所规定的园区转型升级奖励扶持项目办理时间为次年3月初至4月上旬,具体办理程序是:
(一) 综合奖
市外经贸局会同经贸委、科技局等部门按上述两个文件考评得分加单项加分进行计分考评。具体考评细则另定。
(二)单项奖
(1)市外经贸局于次年3月份的前3个工作日内,下发奖项申报通知。
(2)园区于次年3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有效批复或证明文件材料报送市外经贸局。
(3)市外经贸局汇总整理申报项目,审查申报资料,凡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园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项目的审核确定程序
(一)市外经贸局会同市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条件审查考评。
(二)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核和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扶持项目名单及资金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三)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研究结果通过媒介公示7天,接受监督。对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申请,经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报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认。
(四)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研究确定的奖励扶持项目计划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资金拨付程序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方案,将兑现计划及资金下达至各有关园区。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奖励扶持资金一律用于园区转型升级投入。园区在奖励扶持资金到账后,要设立专门台帐,确保专款专用。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情况报送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存档。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9年度起执行。

扬州市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专项
奖励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的内生动力,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大力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加速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奖励扶持的意见》(扬府发[2009]80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项奖励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扶持邗江区、广陵区、维扬区、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和市直(以下简称“市区”)企业的做强做大、技术改造、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机构建设和品牌创建。
第三条 市经贸委牵头负责本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计划下达及跟踪问效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与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扶持的内容、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对做大做强成效显著的科技创新型企业进行补助。
1、补助范围和条件
(1)市区列入年度市重点培育的60家科技创新型大企业和300家成长型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360家科技型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2)企业做大做强成效显著,当年销售收入和实际入库税金分别达到10亿元(含)以上和5000万元(含)以上,且两项指标比上年有所增长;
(3)企业近两年内无违法和其它不正当的经营行为,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补助标准
根据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和实际入库税金确定补助金额,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安排。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根据财力状况予以配套。
(1)对当年销售收入10亿元(含)以上且实际入库税金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补助。
(2)对当年销售收入30亿元(含)以上且实际入库税金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补助。
(3)对当年销售收入50亿元(含)以上且实际入库税金1.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补助。
(4)对当年销售收入100亿元(含)以上且实际入库税金3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金补助。
3、申报材料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并经市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实际入库税金及企业依法纳税证明。
第五条 对科技创新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补助。
(一)对列入国家和省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给予配套补助。
1、补助范围和条件
(1)市区列入年度市重点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2)项目列入国家、省技术改造资金扶持计划(不包括国家及省出台的“扩内需、保增长”临时性扶持项目)。
2、补助标准
由市财政按不超过国家、省补助金额的4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根据财力状况予以配套。
3、申报材料
(1)国家、省技改项目计划立项及补助资金下达批文;
(2)国家、省补助资金到账凭证。
(二)对设备和技术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给予贴息补助。
1、补助范围和条件
(1)市区列入年度市重点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技术先进,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经过核准或备案的技改项目,单个项目的设备和技术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
(4)项目未享受过国家或省贴息补助等奖励扶持。
2、补助标准
对设备和技术投资额在 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技改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贴息补助。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根据财力状况予以配套。
3、申报材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2)企业提供购买设备和技术清单,以及中介机构对项目设备和技术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总结材料。
第六条 对重大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项目进行补助。
1、补助范围和条件
(1)市区列入年度市重点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业和全市列入年度市重点建设的100家技术研发机构(含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名单中的企业或机构所研发的新技术及新产品项目,每年确定20项左右;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属于市区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技术链和价值链关键环节,对产业发展引领带动作用较大,产业化后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为《扬州市区工业重点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导向目录》(另行公布)中所列新产品新技术;
(3)项目实施主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原则上需获得授权专利3项(含)以上,优先安排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项目;
(4)优先安排列入省以上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计划和重点工业经济新增长点计划的项目。
2、补助标准
根据项目的技术含量和对产业的引领带动作用,由市财政对研发主体给予50万元-100万元资金补助。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根据财力状况予以配套。
3、申报材料
(1)项目立项建议书;
(2)专利授权证书;
(3)科技查新报告;
(4)省以上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计划项目和重点工业经济新增长点项目立项批文;
(5)专家评审意见。
4、补充事项
(1)根据市区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需要,按照 “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 的指导方针,按年编制《扬州市区工业重点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导向目录》,提出年度重点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项目及其技术经济目标,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公布。
(2)研发项目补助资金分两次安排,立项初期安排70%,批量投产验收通过后安排30%。
第七条 对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进行补助。
1、补助范围和条件
(1)以市区列入年度市重点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业名单中的企业为主,兼顾全市其它工业企业;
(2)当年获得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补助标准
对市区被列入年度市重点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业名单中的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补助;对全市其它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助。
3、申报材料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文。
第八条 对企业创建技术机构进行补助。
1、补助范围和条件
(1)以市区列入年度市重点建设的100家技术研发机构和重点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为主,兼顾全市其它工业企业研发机构;
(2)当年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检验测试平台、重点实验室等认定,以及企业或相关机构被正式授权为国家专业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分委会等技术标准制定机构。
2、补助标准
对市区列入年度市重点培育的360家科技型企业名单的企业和重点建设的100家技术研发机构,按国家级不超过60万元、省级不超过30万元,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全市其它企业,分别按国家级不超过30万元、省级不超过15万元,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根据财力状况予以配套。
3、申报材料
国家级、省级技术机构认定或授权批文。
第九条 对企业创建省级以上品牌进行补助。
1、补助范围和条件
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全部工业企业。
2、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市区企业,按国家级不超过40万元、省级不超过20万元,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符合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县(市)企业,按国家级不超过20万元、省级不超过10万元,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根据财力状况予以配套。
3、申报材料
国家级、省级品牌认定批文。
第十条 设立市工业经济和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工作组织推进奖。
依据市政府颁发的工业目标管理和实施“8631”行动计划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对在年度考评中获得先进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被列统为“三新”产业企业,符合本章所列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条件和补助标准的,补助标准适当提高。

第三章 申请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程序
本办法所规定的企业奖励扶持项目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初至4月上旬,具体申请程序是:
(1)每年3月份的前3个工作日内,市经贸委下发申报通知,并通过市经贸网发布。
(2)企业于每年3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纳税关系所在地经贸部门。
(3)各地经贸部门会同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初审汇总,于每年4月上旬的最后1个工作日前统一报送至市经贸委。
(4)市经贸委汇总整理申报项目,审查申报资料,凡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同资料已经齐全。
第十三条 项目的审核确定程序
(1)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市科技、工商、质监、国税和地税等部门对相关项目进行条件审查,组织中介机构开展技改项目投资审核,组织相关专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研发项目评审。
(2)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查、审核和评审的结果,提出拟奖励扶持项目计划及资金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3)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结果通过媒介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7天。对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申请,经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核实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程序
(1)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方案,将兑现计划及资金下达至各地经贸、财政部门。
(2)各地经贸、财政部门根据市兑现计划,通知相关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奖励扶持项目资金进行监管,重点检查市奖励资金的拨付情况,确保资金足额兑现。对于在市奖励资金拨付过程中出现截留现象的地区,一经查实,取消年度市工业目标管理和实施“8631”行动计划工作目标管理先进评选资格。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贴息、补助的企业,一经查实,追回拨付的奖励、贴息、补助,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奖励扶持的资格。对于工作人员收受申请企业贿赂,与申请企业串通骗取奖励、贴息、补助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奖励扶持资金一律用于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企业在奖励扶持资金到账后,要设立专门台帐,确保专款专用。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情况报送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存档。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本办法自2009年度起执行,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扬州市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
中小企业升级奖励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加快转型升级,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奖励扶持的意见》(扬府发[2009] 80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扬州市中小企业升级专项奖励扶持资金用于奖励扶持邗江区、广陵区、维扬区、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和市直(以下简称市区)中小企业升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服务机构和小企业创业基地给予补助。当年已获省级以上奖励补助的,市级不重复给予奖励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第一年安排600万元,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四条 市中小企业局牵头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计划下达、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市财政局负责本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与监管,参与项目的评审,检查督促各级政策的落实和兑现。

第二章 奖励扶持的内容、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对“千企升级”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
1、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对列入年度“千企升级”培育对象的市区企业,按照市“千企升级”考核办法,对综合考核位居前列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加盖审计确认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
(4)“千企升级”考核证明材料。
第六条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补助。
1、补助条件
(1)依法在扬州市境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市级不低于5000万元,区级不低于4000万元;
(2)担保业务开展1年以上,60%以上的担保业务面向中小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运转正常,业务量逐年增长;
(3)年平均担保余额不低于年平均注册资本的3倍;
(4)在市中小企业局备案,自觉接受业务监管,管理规范无不良经营记录,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2、奖励补助标准
(1)对新设立或通过增资达到实收资本不低于6000万元的市级担保机构和5000万元的区级担保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用于补充资本金;
(2)对按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的标准收取担保费的,按照担保额给予不高于2%的担保费补助;
3、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增资补贴的,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包括增资部分)验资报告以及担保业务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申请担保费补助的,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担保业务情况和担保费收取情况。
第七条 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进行补助。
1、补助范围和条件
(1)市区范围内公共服务机构;
(2)在市中小企业局登记备案,开展服务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3)具有固定经营场所、3名以上中高级职称或相当资质专职人员,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创业辅导、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法律咨询、信息化等服务。
2、补助标准
按照服务工作所发生的年度实际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信息化平台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其他项目补助不超过15万元。
3、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加盖审计确认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同时提供经授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社会化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或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实际投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4)专业服务人员的证明材料(职称证书、劳动合同或聘书等复印件);
(5)服务绩效报告,包括服务企业名单、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收费标准、服务效果及社会评价情况等。
第八条 对小企业创业基地进行补助。
1、补助范围和条件
市区范围内创业用房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省、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2、补助标准
按照基地法人单位年度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
3、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基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加盖审计确认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同时提供经授权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服务设施建设实际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4)省、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批文。

第三章 申请办理程序

第九条 每年3月,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各地申报项目计划数,各地在项目计划数内择优组织申报。市直有关单位、企业直接向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条 各区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负责项目初审。联合审核后,行文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对上报项目进行条件审查,组织中介机构对部分项目进行复审,报分管市长审定后,将结果对外公示。
第十二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项目资金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通知相关单位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2009年度起执行。

扬州市扶持奖励科技攻关和
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奖励扶持的意见》,规范扬州市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计划与资金管理,提高市科技项目计划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是市委市政府为推进科技创新型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而设立的专项,主要包括:科技攻关项目(工业、农业、社会发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以及市级专利专项、科技创新考核奖励专项等,优先安排配套部省级科技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立项、项目管理、项目验收及资金管理等工作,市级专利专项资金和科技创新考核奖励专项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细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定、签定合同三个基本程序。
第五条 指南发布。依据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8631”行动计划推进科技创新型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年度科技创新工作重点,市科技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各类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报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对满足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以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为主)组织项目编制,由所属地区科技部门或主管部门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有关职能处室申报。
第七条 项目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由市科技局各职能处室提出所需专业的专家,在市科技局建立的专家库中遴选,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不得与评审对象有直接利益关系,不得泄露评审项目的相关内容,参加评审的专家每年至少轮换三分之一以上。专家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或网上评审方式,单个项目参与评审的专家不少于3人,并提出明确评审意见。
第八条 项目审定。市科技局依据专家的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与市财政局会商后提出项目安排建议,经市创新办汇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经审定的项目,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行文立项下达,并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科技项目合同,项目进入实施与管理阶段。
第九条 资助标准 每年资助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80项左右,根据项目的技术含量和资金需求,对各类项目资助标准一般为:
工业科技攻关项目 每项15万元-30万元;
农业科技攻关项目 每项10万元-20万元;
社会发展科技攻关项目 每项5万元-20万元;
产学研合作项目(含国际合作)每项10万元-20万元;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对列入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按省厅要求给予配套。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发过程中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人员费、会议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计划管理费。指科技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和使用。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当细化申报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应包括市级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以及单位自筹资金。项目立项评审、论证过程中,应按照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报项目经费预算总量、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和政策相符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科技资金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财政部门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合同规定的研究方向,调整试验示范内容。如确需调整,项目单位需向市科技局职能处室提交项目变更报告,对擅自调整的,市科技局可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合同等措施,对被取消合同的项目,由市财政局追回已下达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需提交变更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有内容调整的需提交新的实施方案。经市科技局职能处室核实并同意后,新的方案方可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并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后,向市科技局职能处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验收组织形式。项目完成时,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职能处室组织验收,对单项财政扶持资金1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采取结题报告方式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市科技局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将对有关单位或负责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项目单位三年内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二十条 验收考评意见。验收考评是指对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考核和评价。主要考评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项目是否通过验收等方面的内容。形成书面意见并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成果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扬州市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资金资助”字样。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扬州市“三新”产业奖励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三新”产业发展步伐,推进科技创新型经济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奖励扶持的意见》(扬府发〔2009〕80号)和《关于印发〈扬州市促进LED和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7〕18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扬州市“三新”产业专项奖励资金2009年1500万元,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以后随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三条 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市区”(含邗江区、广陵区、维扬区、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的“三新”产业项目、LED和太阳能光伏产品应用、“三新”产业技术标准制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分工
“市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项目审查、资金计划审批等工作。
“市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下达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综合统计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评审、下达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审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等。

第二章 奖励扶持的内容、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对LED产业进行奖励扶持。
(一)LED产品的应用
1、奖励补助的范围和条件
(1)市区范围内的法人实体采购我市企业生产的半导体照明产品,应用于我市办公楼、商住楼、住宅小区、道路、广场和风景区等建设项目;
(2)单项工程采购的半导体照明产品总价达到10万元(含)以上,采购产品应进行招投标;
(3)采购的半导体照明产品技术性能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2、奖励补助标准
原则上按中标产品采购价格的20%进行补贴,单项最高可达100万元,对已享受市财政专项补贴或奖励的项目不重复补贴。
3、申报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的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项目业主单位与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签订的中标协议、购物发票、产品明细表;
(3)生产企业或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技术标准说明书;
(4)产品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建设方案文本及项目安装竣工后的实景照片;
(6)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材料。
(二)LED市政照明节能公司培育
1、奖励补助的范围和条件
(1)市区范围内设立的节能公司;
(2)公司专业从事LED市政照明建设工程;
(3)公司在不增加政府投资的情况下实施“十城万盏”应用工程。
2、奖励补助标准
(1)对经政府批准设立、实施“十城万盏”应用工程的公司给予适当补助;
(2)对节能公司银行贷款给予适当贴息扶持。
3、申报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批准的LED市政照明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
(3)项目建设方案文本;
(4)银行贷款合同。
(三)半导体照明技术标准制定
1、奖励补助的范围和条件
(1)市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
(2)主持或参与半导体照明产品国家技术标准制订并获得颁布实施。
2、奖励补助标准
(1)对主持制订半导体照明产品国家技术标准并获颁布实施的,每项标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对参与制订半导体照明产品国家技术标准并获颁布实施的,视参与程度每项标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3、申报材料
(1)国家标准机构的委托书或其它能证明申报单位主持或参与标准制定的材料(复印件)。
(2)已获颁布实施的产品技术标准(复印件),申报时需提供原件备查。
第六条 对太阳能光伏产业进行奖励扶持。
(一)太阳能光伏产品的应用
1、奖励补助的范围和条件
(1)市区范围内的法人实体采购我市企业生产的太阳能光伏产品,应用于我市办公楼、商住楼、住宅小区、道路、广场和风景区等建设项目;
(2)单项工程采购的太阳能光伏产品总价达到10万元(含)以上,采购产品应进行招投标;
(3)采购的太阳能光伏产品技术性能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2、奖励补助标准
原则上按中标产品采购价格的20%进行补贴,单项最高可达100万元,对已享受市财政专项补贴或奖励的项目不重复补贴。
3、申报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的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项目业主单位与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签订的中标协议、购物发票、产品明细表;
(3)生产企业或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技术标准说明书;
(4)产品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建设方案文本及项目安装竣工后的实景照片;
(6)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材料。
(二)太阳能光伏技术标准制定
1、奖励补助的范围和条件
(1)市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
(2)主持或参与太阳能光伏产品国家技术标准制订并获得颁布实施。
2、奖励补助标准
(1)对主持制订太阳能光伏产品国家技术标准并获颁布实施的,每项标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对参与制订太阳能光伏产品国家技术标准并获颁布实施的,视参与程度每项标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3、申报材料
(1)国家标准机构的委托书或其它能证明申报单位主持或参与标准制定的材料(复印件)。
(2)已获颁布实施的产品技术标准(复印件),申报时需提供原件备查。
第七条 新材料产业重点支持碳纤维技术升级和产业化项目
第八条 对其它符合《关于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奖励扶持的意见》奖励条件的“三新”产业项目进行奖励扶持。
1、奖励补助的范围和条件
(1)市区范围内与LED和太阳能光伏以及碳纤维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园区和创新人才;
(2)符合《关于发展科技创新型经济奖励扶持的意见》关于开发园区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中小企业升级、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科技创新型领军人才引进等专项奖励条件。
2、奖励补助标准
(1)在原专项奖励标准基础上再给予最高可达30%的奖励补助;
(2)原专项已提高奖励标准的不再重复奖励。
3、申报材料
(1)根据开发园区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中小企业升级、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以及科技创新型领军人才引进等专项申报要求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2)项目获相应专项奖励扶持的批文(复印件)。

第三章 申请办理程序

第九条 项目申请程序
专项资金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12月,具体程序如下:
(一)每年11月初,市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扬州市发改委网站发布申报通知。
(二)项目实施单位于11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的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发改委。
(三)各地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发改委汇总初审后,于12月1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连同汇总审查结果统一报送至扬州市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处)。
第十条 项目的审核确定程序
(一)市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申报材料,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拟奖励扶持的项目,并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二)市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奖励扶持项目通过适当媒介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将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市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最终确定的奖励扶持项目计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程序
市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方案,将项目计划及奖励资金下达至各地发改委和财政部门。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奖励扶持项目资金加强监管,确保奖励资金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建设以外的其它支出,项目实施单位要设立专门台账,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向“市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对项目申报单位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进行违规支出、截留、转移和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收回违规支出,同时取消该项目单位三年内申请奖励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法人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扬州市LED外延片生产用MOCVD设备
购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鼓励企业加快LED产业上游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迅速做大做强我市LED产业,推进国家半导体照明产业化基地和国家“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工程试点城市建设,我市将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对企业购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LED外延片生产用MOCVD设备,给予财政资金补助。为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补助条件
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投资主体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掌握LED外延片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投产后生产经营和纳税关系在扬州市区。
(三)所购置的MOCVD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蓝绿光MOCVD31片机及以上,红黄光MOCVD 38片机及以上),数量不低于5台。
二、补助标准
市、区两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蓝绿光MOCVD 补贴资金可达1000万元/台,红黄光MOCVD补贴资金可达800万元/台(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资金申请与下达
(一)企业确定设备采购方案后先到县(市、区)科技局进行初审,再到市科技局备案。
(二)企业在设备购置合同生效后,交纳首付款,并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后,正式向市科技局提出补助申请。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审核,考查生产现场。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报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后,予以立项并下达资金补助计划。
(五)补助资金分三次拨付:设备到厂后拨付40%,设备正常投产后拨付30%,批量生产并实现销售后再拨付30%。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的审核意见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拨付市补助资金。
四、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补助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购置MOCVD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设备购置正式合同、预付款凭证、不可撤销信用证等材料复印件;
(五)区政府或市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补助资金配套承诺函。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企业购置MOCVD补助资金申请表》需同时报送电子版(yzskjjzzw@163.com)。
五、监督与管理
(一)立项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对补助资金及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
(二)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企业需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科技局。
(三)在设备折旧期内,若企业迁离我市,或将设备转让给第三方,我市将拥有设备净值的全部产权。
(四)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拨付的补助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为二年。
附:《企业购置MOCVD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
企业购置MOCVD补助资金申请表
金额单位:万元






况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企业类型
注册地址 注册资金 实缴资本
企业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职工总数
纳税所在地 企业主营业务
经济指标
时间 总资产 资产负债率 销售收入 纳税金额 净利润
上年度
本年度(1- 月)
企业在同行业中的水平和地位、主要业绩及取得有关认证和自主知识产权等情况
设备
购置
情况 MOCVD供应商
MOCVD型号
购置MOCVD台数
资金
申请 申请补助金额
地方政府配套承诺意见


年 月 日
资金

审批 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市 领 导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扬州市科技创新型领军人才
引进奖励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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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政办发〔2005〕66 号


关于印发《丹东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业经2005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丹东市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农村困难居民解决治病难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04〕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是指政府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对农村社会救助对象予以适当医疗救助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应遵循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配套的原则;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医疗单位减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农村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医疗机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农村医疗救助主要有以下对象:
1.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2.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并发给《丹东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低保户。
3.经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未享受公费医疗或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七级以下残疾军人、在乡“三属”、带病还乡退伍军人(以下简称四类优抚对象)。
4.市政府规定应予救助的其他农村特困居民。
第六条 农村医疗救助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为救助对象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承担费用(不需本人申请,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办理)的全部或部分资金。
(二)对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七条 救助对象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2.各种恶性肿瘤;
3.再生性贫血和白血病;
4.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5.严重心脑血管病住院抢救或手术治疗的;
6.严重脑血栓急性发作住院抢救治疗的;
7.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8.双眼白内障手术治疗。
9.市政府确定的需救助的其他重大疾病。
第八条 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由市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原则上按个人承担的医药费部分(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保险赔付、社会捐赠部分等其他补助)的40%予以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额不得超过2000元限额。
第九条 对不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采取临时救济、社会互助等办法予以适当救助。
第三章 指定就诊医院
第十条 市卫生部门确定的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为我市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指定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
第十一条 患重大疾病需申请政府救助的,必须在本市范围内指定医院就医。
第十二条 各指定医院应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提供治疗服务。
第十三条 救助对象到本市以外或本市非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超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在医疗救助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指定医院要免收就诊救助对象的挂号费用、诊查费;需CT.MRI等大型设备检查时,减收20%的检查费;住院治疗10日内的,减收20%的住院床位费。卫生防疫、监督部门免收就业的首次体检费,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卡介苗、白百破疫苗接种劳务费;妇幼保健机构免收孕妇的产前检查费。
第四章 救助金审批和发放
第十五条 申请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由本人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丹东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救济金领取证》、《残疾军人证》、《烈属抚恤证》、《带病还乡退伍军人证》、身份证、户口本。
(二)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和医疗收费收据及必要的病志材料。
(三)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证明(四类优抚对象还需提供优抚对象合作医疗补助证明)。
(四)保险赔付证明。
(五)相关单位或部门及社会捐助情况证明。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派专人或责成村委会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呈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于批准的救助对象,要定期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审核个人承担的医疗救助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的补助;
2.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3.患重大疾病救助对象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4.四类重点优抚对象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医疗补助;
5.参加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6.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第十八条 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以现金形式支付。已经采取治疗措施的可直接支付给申请者个人;已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但因为无力支付医疗费,尚未采取治疗措施的救助对象,可申请救助,获得批准后,到定点医院接受治疗,救助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支付给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
第十九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半年要将本地区医疗救助的人数和资金发放情况汇总后,报同级财政和市民政、财政部门,年末结算后,按规定上报资金发放报表。
第五章 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以政府出资为主,以从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和社会捐助为辅。政府出资部分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筹集,市财政对困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实际救助需求,及时将资金划拨到民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向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各界为农村医疗救助捐赠款物,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接收,按规定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全部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民政、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开展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列、虚列和截留、挪用、私分、贪污医疗救助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骗取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村医疗救助审批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批准并支付救助金;医疗单位要遵守医规医德,如实出具有关证明。对为医疗救助对象出假证、不按规定审批医疗救助待遇的,由民政和卫生、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宣威至天生桥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5号

现公布《宣威至天生桥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自2005年5月10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宣威至天生桥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曲靖市“十五”公路建设方案》,为加快我市高等级公路建设的步伐,提高运输车辆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筹资建成宣威至天生桥一级公路(以下简称:宣天公路)。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精神,本着“取之于车、还之于贷、有偿使用”的原则,对过往宣天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三条 为确保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得以稳定、健康、规范地实施,调动各方面修路建桥的积极性,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宣威至天生桥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云政复〔2005〕16号),结合宣天公路沿线乡(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宣天公路收费标准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宣威至天生桥一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云政复〔2005〕16号)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宣天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由市交通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宣威市、沾益县政府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收费工作由宣天公路管理处负责办理,宣天公路路政大队负责路产路权的维护;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第六条 宣威、沾益公安部门应加大宣天公路沿线“严打整治”力度,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建立和完善公众安全机制,建立治安防范网络,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确保宣天公路安全畅通。

第七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宣天公路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车辆通行费征收人员违反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或举报。

第九条 车辆通行费征收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持证上岗、文明服务。过往宣天公路的车辆必须服从指挥,接受查验,按顺序交费。

第十条 车辆通行费征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征费政策,遵守各项征费规章制度,秉公办事,不得乱罚款和徇私舞弊。



第三章 车辆通行费征收范围
第十一条 征费车辆:凡通过宣天公路的各类客货汽车、拖挂车、特种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汽车及胶轮机械车)、摩托车、简易机动车、军事部门运送非军事物资的车辆、低速载货车(农用车)和拖拉机运送非农用物资(运送农家肥料、粮食半成品、生产用农具除外)等机动车辆,除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暂定免征的车辆外,均应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十二条 暂定免征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税务部门追堵偷漏税的专用车、军事部门运送军事物资的车辆、低速载货车(农用车)和拖拉机运送农用物资(农家肥料、粮食半成品、生产用农具)的车辆暂定免征车辆通行费。除上述免征的车辆外,如因特殊情况,要求免征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须报市交通局核准后,方能办理免费手续,领取免费证并支付工本费。


第四章 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
第十三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2005)16号文件批复,宣天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半程收费,具体标准为:

(一)各类车辆通过板桥主道收费站、施家屯主道收费站各站按表列标准计征

车辆类别
载重吨、座位
元/每车每次

一类车
一吨及以下货车、十座及以下客车
12

二类车
一至三吨(含三吨)货车
18

三类车
十至三十座(含三十座)客车
22

四类车
三至六吨(含六吨)货车
30

五类车
三十座以上客车及卧铺客车
40

六类车
六至九吨(含九吨)货车
48

七类车
九至十二吨(含十二吨)货车
60

八类车
十二吨以上货车
70

各型摩托车
4


(二)各类车辆通过鸡街匝道收费站按表列标准计征

车辆类别
载重吨、座位
元/每车每次

一类车
一吨及以下货车、十座及以下客车
6

二类车
一至三吨(含三吨)货车
8

三类车
十至三十座(含三十座)客车
10

四类车
三至六吨(含六吨)货车
15

五类车
三十座以上客车及卧铺客车
20

六类车
六至九吨(含九吨)货车
25

七类车
九至十二吨(含十二吨)货车
30

八类车
十二吨以上货车
35

各型摩托车
2


第十四条 为方便车主交费,可以实行全程一次性交费(进站交费、出站验票),也可以实行半程交费(每通行一个站交一次费)。


第五章 车辆通行费包交办法
第十五条 为简便征费手续,减轻车户(主)的负担,根据云南省交通厅《车辆通行费包交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宣天公路沿线乡、镇的车辆,采取固定包交的办法计征车辆通行费:

(一)宣天公路沿线乡、镇(虹桥、板桥、炎方、播乐、花山、盘江)的各类机动车。

(二)宣天公路沿线短途客、货车。

(三)经常往返于宣威至天生桥的营运客车。

(四)三十座以下卧铺客车按三类车计算包交车辆通行费。

(五)宣天公路沿线大型企业运送物资的货车,采取定车定额、按核定里程交费。

第十六条 包交车辆通行费的计算依据:

(一)车辆通行费月包交比率按通行里程确定。

(二)月包交天数按每月20天计算。

(三)根据各类车型,确定每天往返的通行趟数(同一收费站往返两次按一趟计算)。宣天公路沿线虹桥、板桥、炎方、播乐、花山、盘江乡(镇)的短途客货车按每天两趟核定;其他车辆按每天一趟核定。

(四)月包交车辆通行费计算公式:月包交车辆通行费=每趟收费标准×20天×包交比率×通行趟数。

(五)宣天公路沿线乡镇两轮摩托车,按每月10元包交车辆通行费。

第十七条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各类通行车辆,按通行里程确定包交比率。

(一)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15km以内,包交比率为20%。

(二)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15—25km以内,包交比率为35%。

(三)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25—35km以内,包交比率为55%。

(四)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35—45km以内,包交比率为65%。

(五)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45—55km以内,包交比率为75%。

(六)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55—65km以内,包交比率为85%。

(七)各类车型、三轮摩托车通行里程在65km以上,包交比率为100%。

第十八条 包交车辆通行费的车户(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宣天公路板桥或施家屯收费站签订“车辆通行费包交协议”,确定包交路段范围。超出包交路段范围通行其他收费站时,按该收费站征收标准交费。

第十九条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车辆,应按下列程序申办包交:

(一)由申办单位或个人到宣天公路各收费站领取《车辆通行费包交申办表》和《包交车辆明细表》(以下简称:《申办表》和《明细表》),认真填写两表内容,并加盖单位或村委会(办事处)、乡(镇)单位公章。

(二)由申办单位或个人持《申办表》和《明细表》及《驾驶证》、《行车证》、《身份证》复印件到宣天公路各收费站审核,报宣天公路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条 对车辆通行费包交实行按季度办理。办理时间:每季度月末10日至25日,办理下季度包交车辆通行费手续。包交证一经核发,在其有效期内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包交证应视为有价票证严格管理,设立包交证印制、核发、登销明细账,由专人负责监印、核发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车辆通过收费站时,驾驶员应主动出示包交证,收费员应对车辆号牌、有效期限、专用印章等进行严格查验。车辆通行费督查部门要对是否认真查验包交证进行严格监督。

第二十三条 凡遗失、损毁包交证的,在其核发的有效时限内,应及时补办新证。凡未按期申办包交车辆通行费手续或换发包交证的,应延期至下一次申办或换发。

第二十四条 对车证不符及转借、涂改、伪造包交证的,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包交证。同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车户(主)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内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征费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纳入专户存储,按照“统收统还、统一管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负责征收车辆通行费的宣天公路管理处应将全部收入存在银行开立的“通行费收入上解专户”。同时向市交通局和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报送收入月报表及向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报送票据收发结存月报表,年终报送财务收入结算。

第二十七条 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除按规定支付必要的宣天公路所需正常的养护、大中修、水毁抢修等工程费用,缴纳税金,收费机构和公司经费外,其余部份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及利息。

第二十八条 宣天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及收费机构经费的年度收支计划,由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负责编制报市交通局批准执行。



第七章 征费票证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收取车辆通行费,票证必须开具由云南省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市公路建设开发公司负责发放及核销,票证印有“宣天一级公路专用”及“偿还贷款”字样,其票证种类为:

(一)机开定额票:面值为四元、壹拾贰元、壹拾捌元、贰拾贰元、叁拾元、肆拾元、肆拾捌元、陆拾元、柒拾元九种。

(二)发票(一式三联,限于固定包交车辆使用)。

第三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由云南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执行本实施办法,有以下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市交通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发现宣天公路及其设施重大隐患,及时报告或者排除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

(二)在宣天公路抢险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同破坏宣天公路及盗窃、损坏其设施的行为作斗争的。

(四)检举、揭发偷、漏车辆通行费或者伪造车辆通行费票证的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逃交、拒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根据《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责令其停车,补交车辆通行费,并处车辆通行费5倍以下罚款。

在交纳车辆通行费过程中,故意阻碍车辆正常通行的,处2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收取的罚款,不得自行使用,必须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大吨小标车辆,由“治超”点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除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外,其余有关车辆通行费的征收问题仍按《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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