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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30:11  浏览:91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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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2007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商 务 部 部 长:陈德铭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
2. 绿色、有机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鲜果品、茶叶栽培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3. 糖料、果树、牧草等农作物栽培新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
4. 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5. 橡胶、油棕、剑麻、咖啡种植
6. 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7. 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8. 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多倍体树木新品种培育
9. 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0. 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11. 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增养殖
二、采矿业
1. 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2. 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3. 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4. 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5. 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6. 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7. 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8. 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
9. 页岩气、海底天然气水合物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三、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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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1. 生物饲料、秸秆饲料、水产饲料的开发、生产
2. 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保健食品开发
3. 蔬菜、干鲜果品、禽畜产品加工
(二)食品制造业
1. 婴儿、老年食品及保健食品的开发、生产
2. 森林食品的开发、生产
3. 天然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生产
(三)饮料制造业
1. 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
(四)烟草制品业
1. 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五)纺织业
1. 采用非织造、机织、针织及其复合工艺技术的轻质、高强、耐高/低温、耐化学物质、耐光等多功能化的产业用纺织品生产
2. 采用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和装备的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
3. 符合生态、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要求的特种天然纤维(包括山羊绒等特种动物纤维、麻纤维、蚕丝、彩色棉花等)产品加工
4. 采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的服装生产
5. 功能性、绿色环保及特种服装生产
6. 高档地毯、刺绣、抽纱产品生产
(六)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1. 皮革和毛皮清洁化技术加工
2.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
3. 高档皮革加工
4. 皮革废弃物综合利用
(七)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 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八)造纸及纸制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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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利用境外木材资源的单条生产线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和单条生产线年产1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以及同步建设的高档纸及纸板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九)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1. 针状焦、煤焦油深加工
(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 钠法漂粉精、聚氯乙烯和有机硅新型下游产品开发与生产
2. 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过氧化氢氧化丙烯法环氧丙烷、甘油法环氧氯丙烷、萘二甲酸二甲酯(NDC)、1,4-环乙烷二甲醇酯(CHDM)生产
3. 合成纤维原料:己内酰胺、尼龙66盐、熔纺氨纶树脂、1,3-丙二醇生产
4. 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不包括热塑性丁苯橡胶)、高顺式丁二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酯橡胶、氯醇橡胶、乙丙橡胶,以及氟橡胶、硅橡胶等特种橡胶生产
5. 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6万吨/年及以上非光气法聚碳酸酯(PC)、聚甲醛(POM)、聚酰胺(尼龙6、尼龙66、尼龙11和尼龙12)、聚乙烯醋酸乙烯酯(EVA)、聚苯硫醚、聚醚醚酮、聚酰亚胺、聚砜、聚醚砜、聚芳酯(PAR)、液晶聚合物等产品生产
6. 精细化工:催化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化学品和造纸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N-N二甲基甲酰胺除外),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纳米材料生产,颜料包膜处理深加工
7. 环保型印刷油墨、环保型芳烃油生产
8. 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9. 高性能涂料、水性汽车涂料及配套水性树脂生产
10. 氟氯烃替代物生产
11. 高性能氟树脂、氟膜材料,医用含氟中间体,环境友好型制冷剂和清洁剂生产
12. 从磷化工、铝冶炼中回收氟资源生产
13. 林业化学产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14. 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开发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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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新型肥料开发与生产:生物肥料、高浓度钾肥、复合肥料、缓释可控肥料、复合型微生物接种剂、复合微生物肥料、秸杆及垃圾腐熟剂、特殊功能微生物制剂
16. 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专用中间体、助剂的开发与生产,以及相关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和应用(甲叉法乙草胺、胺氰法百草枯、水相法毒死蜱工艺、草甘膦回收氯甲烷工艺、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乙基氯化物合成技术)
17. 生物农药及生物防治产品开发与生产:微生物杀虫剂、微生物杀菌剂、农用抗生素、昆虫信息素、天敌昆虫、微生物除草剂
18. 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
19. 有机高分子材料生产:飞机蒙皮涂料、稀土硫化铈红色染料、无铅化电子封装材料、彩色等离子体显示屏专用系列光刻浆料、小直径大比表面积超细纤维、高精度燃油滤纸、锂离子电池隔膜
(十一)医药制造业
1. 新型化合物药物或活性成份药物的生产(包括原料药和制剂)
2. 氨基酸类:发酵法生产色氨酸、组氨酸、饲料用蛋氨酸等生产
3. 新型抗癌药物、新型心脑血管药及新型神经系统用药生产
4. 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的新型药物生产
5. 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及宫颈癌、疟疾、手足口病等新型疫苗生产
6. 生物疫苗生产
7. 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
8. 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生产
9. 新型药用辅料的开发及生产
10. 动物专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1. 兽用抗菌药、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生产
12. 新型诊断试剂的生产
(十二)化学纤维制造业
1. 差别化化学纤维及芳纶、碳纤维、高强高模聚乙烯、聚苯硫醚(PPS)等高新技术化纤(粘胶纤维除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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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纤维及非纤维用新型聚酯生产: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PTT)、聚葵二酸乙二醇酯(PEN)、聚对苯二甲酸环己烷二甲醇酯(PCT)、二元醇改性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G)
3. 利用新型可再生资源和绿色环保工艺生产生物质纤维,包括新溶剂法纤维素纤维(Lyocell)、以竹、麻等为原料的再生纤维素纤维、聚乳酸纤维(PLA)、甲壳素纤维、聚羟基脂肪酸酯纤维(PHA)、动植物蛋白纤维等
4. 单线生产能力日产150吨及以上聚酰胺生产
5. 子午胎用芳纶纤维及帘线生产
(十三)塑料制品业
1. 新型光生态多功能宽幅农用薄膜开发与生产
2. 废旧塑料的消解和再利用
3. 塑料软包装新技术、新产品(高阻隔、多功能膜及原料)开发与生产
(十四)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 节能、环保、利废、轻质高强、高性能、多功能建筑材料开发生产
2. 以塑代钢、以塑代木、节能高效的化学建材品生产
3. 年产1000万平方米及以上弹性体、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宽幅(2米以上)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及配套材料,宽幅(2米以上)聚氯乙烯防水卷材,热塑性聚烯烃(TPO)防水卷材生产
4. 新技术功能玻璃开发生产:屏蔽电磁波玻璃、微电子用玻璃基板、透红外线无铅玻璃、电子级大规格石英玻璃制品(管、板、坩埚、仪器器皿等)、光学性能优异多功能风挡玻璃、信息技术用极端材料及制品(包括波导级高精密光纤预制棒石英玻璃套管和陶瓷基板)、高纯(≥99.998%)超纯(≥99.999%)水晶原料提纯加工
5. 薄膜电池导电玻璃、太阳能集光镜玻璃生产
6. 玻璃纤维制品及特种玻璃纤维生产:低介电玻璃纤维、石英玻璃纤维、高硅氧玻璃纤维、高强高弹玻璃纤维、陶瓷纤维等及其制品
7. 光学纤维及制品生产:传像束及激光医疗光纤、超二代和三代微通道板、光学纤维面板、倒像器及玻璃光锥
8. 陶瓷原料的标准化精制、陶瓷用高档装饰材料生产
9. 水泥、电子玻璃、陶瓷、微孔炭砖等窑炉用环保(无铬化)耐火材料生产
10. 氮化铝(AlN)陶瓷基片、多孔陶瓷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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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及制品生产:复合材料、特种陶瓷、特种密封材料(含高速油封材料)、特种摩擦材料(含高速摩擦制动制品)、特种胶凝材料、特种乳胶材料、水声橡胶制品、纳米材料
12. 有机-无机复合泡沫保温材料生产
13. 高技术复合材料生产:连续纤维增强热塑性复合材料和预浸料、耐温>300℃树脂基复合材料成型用工艺辅助材料、树脂基复合材料(包括高档体育用品、轻质高强交通工具部件)、特种功能复合材料及制品(包括深水及潜水复合材料制品、医用及康复用复合材料制品)、碳/碳复合材料、高性能陶瓷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基和玻璃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层状复合材料及制品、压力≥320MPa超高压复合胶管、大型客机航空轮胎
14. 精密高性能陶瓷原料生产:碳化硅(SiC)超细粉体 (纯度>99%,平均粒径<1μm)、氮化硅(Si3N4)超细粉体 (纯度>99%,平均粒径<1μm)、高纯超细氧化铝微粉(纯度>99.9%,平均粒径<0.5μm)、低温烧结氧化锆(ZrO2)粉体(烧结温度<1350℃)、高纯氮化铝(AlN)粉体(纯度>99%,平均粒径<1μm)、金红石型TiO2粉体(纯度>98.5%)、白炭黑(粒径<100nm)、钛酸钡(纯度>99%,粒径<1μm)
15. 高品质人工晶体及晶体薄膜制品开发生产:高品质人工合成水晶(压电晶体及透紫外光晶体)、超硬晶体(立方氮化硼晶体)、耐高温高绝缘人工合成绝缘晶体(人工合成云母)、新型电光晶体、大功率激光晶体及大规格闪烁晶体、金刚石膜工具、厚度0.3mm及以下超薄人造金刚石锯片
16. 非金属矿精细加工(超细粉碎、高纯、精制、改性)
17. 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
18. 珠光云母生产(粒径3-150μm)
19. 多维多向整体编制织物及仿形织物生产
20. 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无害化处置固体废弃物
21.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
22. 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
23. 非金属矿山尾矿综合利用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
(十五)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直径200mm以上硅单晶及抛光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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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新技术有色金属材料生产:化合物半导体材料(砷化镓、磷化镓、磷化锢、氮化镓),高温超导材料,记忆合金材料(钛镍、铜基及铁基记忆合金材料),超细(纳米)碳化钙及超细(纳米)晶硬质合金,超硬复合材料,贵金属复合材料,散热器用铝箔,中高压阴极电容铝箔,特种大型铝合金型材,铝合金精密模锻件,电气化铁路架空导线,超薄铜带,耐蚀热交换器铜合金材,高性能铜镍、铜铁合金带,铍铜带、线、管及棒加工材,耐高温抗衰钨丝,镁合金铸件,无铅焊料,镁合金及其应用产品,泡沫铝,钛合金带材及钛焊接管,原子能级海绵锆,钨及钼深加工产品
(十六)金属制品业
1. 航空、航天、汽车、摩托车轻量化及环保型新材料研发与制造(专用铝板、铝镁合金材料、摩托车铝合金车架等)
2. 建筑五金件、水暖器材及其五金件开发、生产
3. 用于包装各类粮油食品、果蔬、饮料、日化产品等内容物的金属包装制品(厚度0.3毫米以下)的制造及加工(包括制品的内外壁印涂加工)
4. 节镍不锈钢制品的制造
(十七)通用设备制造业
1.高档数控机床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五轴联动数控机床、数控坐标镗铣加工中心、数控坐标磨床、五轴联动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精密数控加工用高速超硬刀具
2. 1000吨及以上多工位镦锻成型机制造
3. 报废汽车拆解、破碎及后处理分选设备制造
4. FTL柔性生产线制造
5. 垂直多关节工业机器人、焊接机器人及其焊接装置设备制造
6. 特种加工机械制造:激光切割和拼焊成套设备、激光精密加工设备、数控低速走丝电火花线切割机、亚微米级超细粉碎机
7. 400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8. 工作压力≥35MPa高压柱塞泵及马达、工作压力≥35MPa低速大扭矩马达的设计与制造
9. 工作压力≥25MPa的整体式液压多路阀,电液比例伺服元件制造
10. 阀岛、功率0.35W以下气动电磁阀、200Hz以上高频电控气阀设计与制造
11. 静液压驱动装置设计与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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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压力10MPa以上非接触式气膜密封、压力10MPa以上干气密封(包括实验装置)的开发与制造
13. 汽车用高分子材料(摩擦片、改型酚醛活塞、非金属液压总分泵等)设备开发与制造
14. 第三、四代轿车轮毂轴承(轴承内、外圈带法兰盘和传感器的轮毂轴承功能部件),高中档数控机床和加工中心轴承(加工中心具有三轴以上联动功能、定位重复精度为3-4μm),高速线材、板材轧机轴承(单途线材轧机轧速120m/s及以上、薄板轧机加工板厚度2mm及以上的支承和工作辊轴承),高速铁路轴承(行驶速度大于200km/h),振动值Z4以下低噪音轴承(Z4、Z4P、V4、V4P噪音级),各类轴承的P4、P2级轴承,风力发电机组轴承(2兆瓦以上风力发电机组主轴轴承、增速器轴承、发电机轴承等),航空轴承(航空发动机主轴轴承、起落架轴承、传动系统轴承、操纵系统轴承等)制造
15. 高密度、高精度、形状复杂的粉末冶金零件及汽车、工程机械等用链条的制造
16. 风电、高速列车用齿轮变速器,船用可变桨齿轮传动系统,大型、重载齿轮箱的制造
17. 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制造
18. 蓄能器胶囊、液压气动用橡塑密封件开发与制造
19. 高精度、高强度(12.9级以上)、异形、组合类紧固件制造
20. 微型精密传动联结件(离合器)制造
21. 大型轧机连接轴制造
22. 机床、工程机械、铁路机车装备等机械设备再制造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
(十八)专用设备制造业
1. 矿山无轨采、装、运设备制造:2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5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8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 2500千瓦以上电牵引采煤机设备等
2. 物探、测井设备制造:MEME地震检波器,数字遥测地震仪,数字成像、数控测井系统,水平井、定向井、钻机装置及器具,MWD随钻测井仪
3. 石油勘探、钻井、集输设备制造:工作水深大于1500米的浮式钻井系统和浮式生产系统及配套海底采油、集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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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口径2米以上深度30米以上大口径旋挖钻机、直径1.2米以上顶管机、回拖力300吨以上大型非开挖铺设地下管线成套设备、地下连续墙施工钻机制造
5. 520马力及以上大型推土机设计与制造
6. 1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规格的清淤机、1000吨及以上挖泥船的挖泥装置设计与制造
7. 防汛堤坝用混凝土防渗墙施工装备设计与制造
8. 水下土石方施工机械制造:水深9米以下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等
9. 公路桥梁养护、自动检测设备制造
10. 公路隧道营运监控、通风、防灾和救助系统设备制造
11. 铁路大型施工、铁路线路、桥梁、隧道维修养护机械和检查、监测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的设计与制造
12. (沥青)油毡瓦设备、镀锌钢板等金属屋顶生产设备制造
13. 环保节能型现场喷涂聚氨酯防水保温系统设备、聚氨酯密封膏配制技术与设备、改性硅酮密封膏配制技术和生产设备制造
14. 高精度带材轧机(厚度精度10微米)设计与制造
15. 多元素、细颗粒、难选冶金属矿产的选矿装置制造
16. 100万吨/年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关键设备制造:年处理能力40万吨以上混合造粒机,直径1000毫米及以上螺旋卸料离心机,小流量高扬程离心泵
17. 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18. 金属制品模具(铜、铝、钛、锆的管、棒、型材挤压模具)设计、制造
19. 汽车车身外覆盖件冲压模具,汽车仪表板、保险杠等大型注塑模具,汽车及摩托车夹具、检具设计与制造
20. 汽车动力电池专用生产设备的设计与制造
21. 精密模具(冲压模具精度高于0.02毫米、型腔模具精度高于0.05毫米)设计与制造
22. 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与制造
23. 6万瓶/小时及以上啤酒灌装设备、5万瓶/小时及以上饮料中温及热灌装设备、3.6万瓶/小时及以上无菌灌装设备制造
24. 氨基酸、酶制剂、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备制造
25. 10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
26. 楞高0.75毫米及以下的轻型瓦楞纸板及纸箱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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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单张纸多色胶印机(幅宽≥750毫米,印刷速度:单面多色≥16000张/小时,双面多色≥13000张/小时)制造
28. 单幅单纸路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75000对开张/小时(787×880毫米)、双幅单纸路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170000对开张/小时(787×880毫米)、商业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50000对开张/小时(787×880毫米)制造
29. 多色宽幅柔性版印刷机(印刷宽度≥1300毫米,印刷速度≥350米/秒),喷墨数字印刷机(出版用:印刷速度≥150米/分,分辨率≥600dpi;包装用:印刷速度≥30米/分,分辨率≥1000dpi;可变数据用:印刷速度≥100米/分,分辨率≥300dpi)制造
30. 计算机墨色预调、墨色遥控、水墨速度跟踪、印品质量自动检测和跟踪系统、无轴传动技术、速度在75000张/小时的高速自动接纸机、给纸机和可以自动遥控调节的高速折页机、自动套印系统、冷却装置、加硅系统、调偏装置等制造
31. 电子枪自动镀膜机制造
32. 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33. 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34.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设备制造
35. 农产品加工及储藏新设备开发与制造:粮食、油料、蔬菜、干鲜果品、肉食品、水产品等产品的加工储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等新设备,农产品品质检测仪器设备,农产品品质无损伤检测仪器设备,流变仪,粉质仪,超微粉碎设备,高效脱水设备,五效以上高效果汁浓缩设备,粉体食品物料杀菌设备,固态及半固态食品无菌包装设备,碟片式分离离心机
36. 农业机械制造:农业设施设备(温室自动灌溉设备、营养液自动配置与施肥设备、高效蔬菜育苗设备、土壤养分分析仪器),配套发动机功率120千瓦以上拖拉机及配套农具,低油耗低噪音低排放柴油机,大型拖拉机配套的带有残余雾粒回收装置的喷雾机,高性能水稻插秧机,棉花采摘机及棉花采摘台,适应多种行距的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液压驱动或机械驱动),油菜籽收获机,甘蔗收割机,甜菜收割机
37. 林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38.农作物秸秆收集、打捆及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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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农用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资源化利用设备制造
40. 节肥、节(农)药、节水型农业技术设备制造
41. 机电井清洗设备及清洗药物生产设备制造
42. 电子内窥镜制造
43. 眼底摄影机制造
44. 医用成像设备(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成像设备、X线计算机断层成像设备、数字化彩色超声诊断设备等) 关键部件的制造
45. 医用超声换能器(3D)制造
46. 硼中子俘获治疗设备制造
47. 图像引导适型调强放射治疗系统制造
48. 血液透析机、血液过滤机制造
49. 全自动酶免系统(含加样、酶标、洗板、孵育、数据后处理等部分功能)设备制造
50. 药品质量控制新技术、新设备制造
51. 天然药物有效物质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52. 非PVC医用输液袋多层共挤水冷式薄膜吹塑装备制造
53. 新型纺织机械、关键零部件及纺织检测、实验仪器开发与制造
54. 电脑提花人造毛皮机制造
55. 太阳能电池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56.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制造:耐高温及耐腐蚀滤料、低NOx燃烧装置、烟气脱氮催化剂及脱氮成套装置、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设备、柴油车排气净化装置、含重金属废气处理装置
57. 水污染防治设备制造:卧式螺旋离心脱水机、膜及膜材料、50kg/h以上的臭氧发生器、10kg/h以上的二氧化氯发生器、紫外消毒装置、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含重金属废水处理装置
58.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备制造: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及资源利用设备、日处理量500吨以上垃圾焚烧成套设备、垃圾填埋渗滤液处理技术装备、垃圾填埋场防渗土工膜、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危险废物处理装置、垃圾填埋场沼气发电装置、废钢铁处理设备、污染土壤修复设备
59. 铝工业赤泥综合利用设备开发与制造
60. 尾矿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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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废旧塑料、电器、橡胶、电池回收处理再生利用设备制造
62. 废旧纺织品回收处理设备制造
63. 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设备制造
64.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装置制造
65. 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
66. 移动式组合净水设备制造
67. 非常规水处理、重复利用设备与水质监测仪器
68. 工业水管网和设备(器具)的检漏设备和仪器
69. 日产10万立方米及以上海水淡化及循环冷却技术和成套设备开发与制造
70. 特种气象观测及分析设备制造 71. 地震台站、台网和流动地震观测技术系统开发及仪器设备制造
72. 三鼓及以上子午线轮胎成型机制造
73. 滚动阻力试验机、轮胎噪音试验室制造
74. 供热计量、温控装置新技术设备制造
75. 氢能制备与储运设备及检查系统制造
76. 新型重渣油气化雾化喷嘴、漏汽率0.5%及以下高效蒸汽疏水阀、1000℃及以上高温陶瓷换热器制造
77. 海上溢油回收装置制造
78. 低浓度煤矿瓦斯和乏风利用设备制造
(十九)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 汽车发动机制造及发动机研发机构建设:升功率不低于70千瓦的汽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50千瓦的排量3升以下柴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40千瓦的排量3升以上柴油发动机、燃料电池和混合燃料等新能源发动机
2. 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关键技术研发:双离合器变速器(DCT)、电控机械变速器(AMT)、汽油发动机涡轮增压器、粘性连轴器(四轮驱动用)、自动变速器执行器(电磁阀)、液力缓速器、电涡流缓速器、汽车安全气囊用气体发生器、燃油共轨喷射技术(最大喷射压力大于2000帕)、可变截面涡轮增压技术(VGT)、可变喷嘴涡轮增压技术(VNT)、达到中国Ⅴ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智能扭矩管理系统(ITM)及耦合器总成、线控转向系统、柴油机颗粒捕捉器、低地板大型客车专用车桥、吸能式转向系统、大中型客车变频空调系统、汽车用特种橡胶配件,以及上述零部件的关键零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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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发动机和底盘电子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车载电子技术(汽车信息系统和导航系统),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限于合资),电子控制系统的输入(传感器和采样系统)输出(执行器)部件,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限于合资),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限于合资、合作)、电控式空气弹簧,电子控制式悬挂系统,电子气门系统装置,电子组合仪表,ABS/TCS/ESP系统,电路制动系统(BBW),变速器电控单元(TCU),轮胎气压监测系统(TPMS),车载故障诊断仪(OBD),发动机防盗系统,自动避撞系统,汽车、摩托车型试验及维修用检测系统
4. 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池正极材料(比容量≥150mAh/g,循环寿命2000次不低于初始放电容量的80%),电池隔膜(厚度15-40μm,孔隙率40%-60%);电池管理系统,电机管理系统,电动汽车电控集成;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密度≥2.5kW/kg,高效区:65%工作区效率 ≥80%),车用DC/DC(输入电压100V-400V),大功率电子器件(IGBT,电压等级≥600V,电流≥300A);插电式混合动力机电耦合驱动系统
5. 大排量(排量>250ml)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摩托车电控燃油喷射技术(限于合资、合作)、达到中国摩托车Ⅲ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
6. 轨道交通运输设备(限于合资、合作):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干线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设备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牵引传动系统、控制系统、制动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信息化建设中有关信息系统的设计与研发;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轨道交通运输通信信号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噪声和振动控制技术与研发、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铁路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
7. 民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干线、支线飞机(中方控股),通用飞机(限于合资、合作)
8. 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与维修
9. 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3吨级及以上(中方控股),3吨级以下(限于合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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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民用直升机零部件制造
11. 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中方控股)
12. 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3. 航空发动机及零部件、航空辅助动力系统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14. 民用航空机载设备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15. 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民用机场设施、民用机场运行保障设备、飞行试验地面设备、飞行模拟与训练设备、航空测试与计量设备、航空地面试验设备、机载设备综合测试设备、航空制造专用设备、航空材料试制专用设备、民用航空器地面接收及应用设备、运载火箭地面测试设备、运载火箭力学及环境实验设备
16. 航天器光机电产品、航天器温控产品、星上产品检测设备、航天器结构与机构产品制造
17. 轻型燃气轮机制造
18. 豪华邮轮及深水(3000米以上)海洋工程装备的设计(限于合资、合作)
19. 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的制造与修理(中方控股)
20. 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其零部件的设计(限于合资、合作)
21. 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的制造(中方控股)
22. 船舶舱室机械的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23. 船舶通讯导航设备的设计与制造:船舶通信系统设备、船舶电子导航设备、船用雷达、电罗经自动舵、船舶内部公共广播系统等
24. 游艇的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 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用关键辅机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安全阀、调节阀
2. 燃煤电站、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硝技术装备制造
3. 火电设备的密封件设计、制造
4. 燃煤电站、水电站设备用大型铸锻件制造
5. 水电机组用关键辅机设备制造
6. 输变电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非晶态合金变压器、500千伏及以上高压开关用操作机构、灭弧装置、大型盆式绝缘子(1000千伏、50千安以上),500千伏及以上变压器用出线装置、套管(交流500、750、1000千伏,直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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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调压开关(交流500、750、1000千伏有载、无载调压开关),直流输电用干式平波电抗器,±800千伏直流输电用换流阀(水冷设备、直流场设备),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电器触头材料及无Pb、Cd的焊料
7. 新能源发电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制造:光伏发电、地热发电、潮汐发电、波浪发电、垃圾发电、沼气发电、2.5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设备
8. 额定功率350MW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制造(限于合资、合作):水泵水轮机及调速器、大型变速可逆式水泵水轮机组、发电电动机及励磁、启动装置等附属设备
9. 斯特林发电机组制造
10. 直线和平面电机及其驱动系统开发与制造
11. 高技术绿色电池制造:动力镍氢电池、锌镍蓄电池、锌银蓄电池、锂离子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汽车能量型动力电池除外)
12. 电动机采用直流调速技术的制冷空调用压缩机、采用CO2自然工质制冷空调压缩机、应用可再生能源(空气源、水源、地源)制冷空调设备制造
13. 太阳能空调、采暖系统、太阳能干燥装置制造
14. 生物质干燥热解系统、生物质气化装置制造
15. 交流调频调压牵引装置制造
(二十一)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 高清数字摄录机、数字放声设备制造
2. TFT-LCD、PDP、OLED等平板显示屏、显示屏材料制造(6代及6代以下TFT-LCD玻璃基板除外)
3. 大屏幕彩色投影显示器用光学引擎、光源、投影屏、高清晰度投影管和微显投影设备模块等关键件制造
4.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上下变换器,数字电视地面广播单频网(SFN)设备,卫星数字电视上行站设备,卫星公共接收电视(SMATV)前端设备制造
5. 集成电路设计,线宽0.18微米及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0.8微米及以下模拟、数模集成电路制造,MEMS和化合物半导体集成电路制造及BGA、PGA、CSP、MCM等先进封装与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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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百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每秒一万亿次及以上高档服务器、大型模拟仿真系统、大型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制造
7. 计算机数字信号处理系统及板卡制造
8. 图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制造
9. 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10. 高速、容量100TB及以上存储系统及智能化存储设备制造
11. 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12. 软件产品开发、生产
13. 电子专用材料开发与制造(光纤预制棒开发与制造除外)
14. 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
15. 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控制与选择元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高分子固体电容器、超级电容器、无源集成元件、高密度互连积层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
16. 触控系统(触控屏幕、触控组件等)制造
17. 发光效率100lm/W以上高亮度发光二极管、发光效率1001m/W以上发光二极管外延片(蓝光)、发光效率1001m/W以上且功率200mW以上白色发光管制造
18. 高密度数字光盘机用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19. 只读类光盘复制和可录类光盘生产
20. 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21. 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
22. 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23. 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4. 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
25. 光通信测量仪表、速率10Gb/s及以上光收发器制造
26. 超宽带(UWB)通信设备制造
27. 无线局域网(含支持WAPI)、广域网设备制造
28. 40Gbps及以上速率时分复用设备(TDM)、密集波分复用设备(DWDM)、宽带无源网络设备(包括EPON、GPON、WDM-PON等)、下一代DSL芯片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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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交叉连接设备(OXC)、自动光交换网络设备(ASON)、40G/sSDH以上光纤通信传输设备制造
29. 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系统设备、终端设备、检测设备、软件、芯片开发与制造
30. 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检测设备开发与制造
31. 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开发与制造
32.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二)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 工业过程自动控制系统与装置制造: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大型可编程控制器(PLC),两相流量计,固体流量计,新型传感器及现场测量仪表
2. 大型精密仪器开发与制造:电子显微镜、激光扫描显微镜、扫描隧道显微镜、电子探针、大型金相显微镜,光电直读光谱仪、拉曼光谱仪,质谱仪、色谱-质谱联用仪、核磁共振波谱仪、能谱仪、X射线荧光光谱仪、衍射仪,工业CT、450KV工业X射线探伤机、大型动平衡试验机、在线机械量自动检测系统、三座标测量机、激光比长仪,电法勘探仪、500m以上航空电法及伽玛能谱测量仪器、井中重力及三分量磁力仪、高精度微伽重力及航空重力梯度测量仪器,光栅尺、编码器
3. 高精度数字电压表、电流表制造(显示量程七位半以上)
4. 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制造
5. 安全生产新仪器设备制造
6. VXI总线式自动测试系统(符合IEEE1155国际规范)制造
7. 煤矿井下监测及灾害预报系统、煤炭安全检测综合管理系统开发与制造
8. 工程测量和地球物理观测设备制造:数字三角测量系统、三维地形模型数控成型系统 (面积>1000×1000mm、水平误差<1mm、高程误差<0.5mm)、超宽频带地震计(φ<5cm、频带0.01-50Hz、等效地动速度噪声<10-9m/s)、地震数据集合处理系统、综合井下地震和前兆观测系统、精密可控震源系统、工程加速度测量系统、高精度GPS接收机(精度1mm+1ppm)、INSAR图像接收及处理系统、INSAR图像接收及处理系统、精度<1微伽的绝对重力仪、卫星重力仪、采用相干或双偏振技术的多普勒天气雷达、能见度测量仪、气象传感器(温、压、湿、风、降水、云、能见度、辐射、冻土、雪深)、防雷击系统、多级飘尘采样计、3-D 超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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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仪、高精度智能全站仪、三维激光扫描仪、钻探用高性能金刚石钻头、无合作目标激光测距仪、风廓线仪(附带RASS)、GPS电子探控仪系统、CO2/H2O通量观测系统、边界层多普勒激光雷达、颗粒物颗粒经谱仪器(3nm-20μm)、高性能数据采集器、水下滑翔器
9. 环境监测仪器制造:SO2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NOX及NO2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O3自动监测仪、CO自动监测仪、烟气及Pm2.5粉尘采样器及采样切割器、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测定仪、空气中有机污染物自动分析仪、COD自动在线监测仪、BOD自动在线监测仪、浊度在线监测仪、DO在线监测仪、TOC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监测仪、辐射剂量检测仪、射线分析测试仪、重金属在线监测设备、在线生物毒性水质预警监控设备
10. 水文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和防洪预警仪器及设备制造
11. 海洋勘探监测仪器和设备制造:中深海水下摄像机和水下照相机、多波束探测仪、中浅地层剖面探测仪、走航式温盐深探测仪、磁通门罗盘、液压绞车、水下密封电子连接器、效率>90%的反渗透海水淡化用能量回收装置、海洋生态系统监测浮标、剖面探测浮标、一次性使用的电导率温度和深度测量仪器(XCTD)、现场水质测量仪器、智能型海洋水质监测用化学传感器 (连续工作3~6个月)、电磁海流计、声学多普勒海流剖面仪(自容式、直读式和船用式)、电导率温度深度剖面仪、声学应答释放器、远洋深海潮汐测量系统(布设海底)
12. 1000万像素以上数字照相机制造
13. 办公机械制造:多功能一体化办公设备(复印、打印、传真、扫描),彩色打印设备,精度2400dpi及以上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头,感光鼓
14. 电影机械制造:2K、4K数字电影放映机,数字电影摄像机,数字影像制作、编辑设备
(二十三)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 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利用及设备制造(煤炭气化、液化、水煤浆、工业型煤)
2. 煤炭洗选及粉煤灰(包括脱硫石膏)、煤矸石等综合利用
3. 全生物降解材料的生产
4. 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汽车、机电设备、橡胶、金属、电池回收处理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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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用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10万千瓦及以上增压循环流化床(PFBC)洁净燃烧技术电站的建设、经营
2. 背压型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3. 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
4.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5. 新能源电站(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潮汐能、波浪能、生物质能等)建设、经营
6. 海水利用(海水直接利用、海水淡化)
7. 供水厂建设、经营
8. 再生水厂建设、运营
9. 机动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 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3. 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中方控股)
4.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5. 公路货物运输公司
6. 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
7.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8. 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9. 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10. 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中方控股)
11.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12. 输油(气)管道、油(气)库的建设、经营
13. 煤炭管道运输设施的建设、经营
14. 自动化高架立体仓储设施、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经营
六、批发和零售业
1. 一般商品的共同配送、鲜活农产品低温配送等现代物流及相关技术服务
2. 农村连锁配送
3. 托盘及集装单元共用系统建设、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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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2. 国际经济、科技、环保、物流信息咨询服务
3. 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离岸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4. 创业投资企业
5. 知识产权服务
6. 家庭服务业
八、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生物质能源开发技术
2.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3. 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海洋化学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相关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技术、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开发技术
4. 海洋监测技术(海洋浪潮、气象、环境监测)、海底探测与大洋资源勘查评价技术
5. 综合利用海水淡化后的浓海水制盐、提取钾、溴、镁、锂及其深加工等海水化学资源高附加值利用技术
6. 海上石油污染清理与生态修复技术及相关产品开发,海水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海洋生物爆发性生长灾害防治技术,海岸带生态环境修复技术
7. 节能技术开发与服务
8. 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企业生产排放物的再利用技术开发及其应用
9. 环境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
10. 化纤生产及印染加工的节能降耗、三废治理新技术
11. 防沙漠化及沙漠治理技术
12. 草畜平衡综合管理技术
13. 民用卫星应用技术
14. 研究开发中心
15. 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企业孵化中心
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 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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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市封闭型道路建设、经营
3. 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4. 污水、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
十、教育
1. 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 职业技能培训
十一、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 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服务机构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演出场所经营(中方控股)
2. 体育场馆经营、健身、竞赛表演及体育培训和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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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2. 珍贵树种原木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3. 棉花(籽棉)加工
二、采矿业
1. 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2. 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
3. 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4. 金刚石、高铝耐火粘土、硅灰石、石墨等重要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
5. 磷矿、锂矿和硫铁矿的开采、选矿,盐湖卤水资源的提炼
6. 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
7. 天青石开采
8. 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
三、制造业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1. 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面粉加工,玉米深加工
2. 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二)饮料制造业
1. 黄酒、名优白酒生产(中方控股)
(三)烟草制品业
1. 打叶复烤烟叶加工生产
(四)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1.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
(五)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1. 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
(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 纯碱、烧碱以及规模以下或采用落后工艺的硫酸、硝酸、钾碱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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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感光材料生产
3. 联苯胺生产
4.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麻黄素、3,4-亚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
5. 氟化氢等低端氟氯烃或氟氯化合物生产
6. 丁二烯橡胶(高顺式丁二烯橡胶除外)、乳液聚合丁苯橡胶、热塑性丁苯橡胶生产
7. 乙炔法聚氯乙烯以及规模以下乙烯和后加工产品生产
8. 采用落后工艺、含有有害物质、规模以下颜料和涂料生产
9. 硼镁铁矿石加工
10. 资源占用大、环境污染严重、采用落后工艺的无机盐生产
(七)医药制造业
1. 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
2. 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多种维生素制剂和口服钙剂生产
3. 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品种生产
4.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
5. 血液制品的生产
(八)化学纤维制造业
1. 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
2. 粘胶纤维生产
(九)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
2. 电解铝、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
3. 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十)通用设备制造业
1. 各类普通级(P0)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
2. 400吨以下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十一)专用设备制造业
1. 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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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20马力及以下推土机、30吨级及以下液压挖掘机、6吨级及以下轮式装载机、220马力及以下平地机、压路机、叉车、135吨级及以下电力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60吨级及以下液力机械传动非公路自卸翻斗车、沥青混凝土搅拌与摊铺设备和高空作业机械、园林机械和机具、商品混凝土机械(托泵、搅拌车、搅拌站、泵车)制造
(十二)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 船舶(含分段)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十三)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 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2. 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 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铁路货物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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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8〕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5月22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一日


  
榆林市加强工程建设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建设交易秩序,切实消除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违法行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投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榆政发〔2006〕51号)所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和交易机构在该领域从事的招标代理和工程交易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监督职责的划分,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重点建设项目、工业产业项目和中、省交由发改部门管辖的专项资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水利、交通、室内装饰装修等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预算、决算审计;
  (六)行政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执法机构和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实施监督。
  第四条 依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榆政发〔2006〕51号)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接受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合法的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第五条 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前,应当编制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六条 中、省及市外驻榆企业、外资企业应当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项目属地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由多元资金构成,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不论其资金来源和招标人所有制性质,均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接受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依法从严管控可不进行招标建设项目的审批。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实施可不招标建设项目;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不得以“自建自用”的名义搞商业化项目开发规避招标;不得将主体工程项目或者大型附属设施项目申报为“主体加层”或“小型附属设施项目”、“设计变更项目”规避招标;不得“划整为零”、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标。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可不进行招标的,应当及时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行实施后向项目审批部门作出报告说明。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邀请招标法定条件,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不具有自行招标法定条件的招标人不得自行招标,应当选择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也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接受代理。
  第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将招标实施方案、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审报告适时报送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或经备案发现有违法违规内容经责令改正而未作改正的,中止其招标投标活动,并依法进行纠正。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编制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审条件和评标标准不得含有不公正倾向或者排斥合格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正当竞争。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以与工程项目施工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或其他歧视性要求,限制合格投标人参与竞争;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施工企业和供货商。
  第十二条 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自发售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天,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第十三条 对于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投标邀请函之前告知投标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告知或未说明理由的,投标申请人可要求其告知并说明理由。投标申请人认为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资审程序和结果违法的,可以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办法来确定合格投标人。采用“有限数量制”办法的,原则上每一项目或者标段合格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六人,合格投标人人数过多时,可采取评分排序或随机抽取的办法选择六个以上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但事先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示。采用“合格制”办法的,不得限制合格投标人数量。
  为了有效预防陪标、串标,同类型、同资质、多标段、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发标前应当在管理部门监督下,随机抽签确定标段投标人。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审查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代表人一人,审查委员会专家委员在监督管理部门和公证机构的监督下随机在统一的专家评委库中抽取产生。
  第十六条 为了有效遏制出借或出卖资质投标,投标人在报送资格预审材料和开标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码证、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原件。因两个工程项目在不同地点同时开标,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原件时,应当提交一方监管部门出具的开标时间和“原件在审”证明。未能提供的,以自动弃权处理。
  第十七条 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应当参加,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或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在有疑义时应当经过公证,同时附有授权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影印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以自动弃权处理。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投标保证金的法律约束作用,减少因招标失败或投标人不诚信而给招标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未声明放弃投标,而在资审入围后拒不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交纳投标保证金后非不可抗力事由在规定时间内不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其行为予以不良记录并公示。对有不良记录或者发现有恶意违标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停止本市内参加投标资格一年。
  第十九条 各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相互约定提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报价;
  (三) 相互约定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与投标;
  (四)相互陪标,轮流中标,或者结盟围标,排斥正当竞争,高价中标后分取不法所得;
  (五)其他恶意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条 招标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诉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时压低或提高标价,中标后相互进行额外补偿;
  (三)预先内定中标人;
  (四)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五)其他串通投标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人数组建,其中招标人代表一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评委在监督管理部门和公证机构监督下随机在统一的专家评委库中抽取产生。
  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公证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对评委名单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全面推进工程量清单评标办法,一般项目只设商务标不设技术标,需设技术标的,只作符合性评审;对特殊、复杂的项目技术标可实行量化打分制,可采取暗标形式,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的简单工程项目,可采用最低价评标办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评标委员会提供法律规定内容的完整的招标文件、项目预算书和必要的工程数据供评标使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具有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内容,投标文件不符合法定形式,评标委员会无法据以评审时,以废标论处。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不得向外界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不同的评审意见、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应当诚实、中立,意志独立、客观公正。无正当理由的,不得给资质、资信和技术实力相近的两家投标人在全项评分中分别打极限分(最高或最低分),不得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限值范围以外打分。评标委员会成员打极限分或打分超过分值范围的,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成评标委员会要求其说明理由或者予以更正。理由不成立或不愿予以更正的,经评标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否决该评委评审意见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中,只对投标人的考察情况作客观汇报,不得“暗示”和“诱导”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招标人意志推选中标人,不得就拦标价或降价系数向评标委员会明示或暗示期望值。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回避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要求回避。不符合法律规定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八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产生,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管理部门现场监督人员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库依照法律规定组建,实行动态考核管理。评标专家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职,或者因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要及时予以调整。对于违反评标记录,情节严重的,终止该专家评标活动,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招标应当签订代理合同并报送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凡常驻榆林的各招标代理机构,每年初应到榆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未进行备案登记的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本市的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机构在代理权限内发出的招标公告、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应当加盖招标人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同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和编制文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签章,并在招投标监管部门及时审核备案。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代理,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书编制及投标咨询服务;不得为同项目的数个投标人承担预算和投标文件制作业务;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为串标、围标的投标人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三十二条 为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的公平竞争,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发生,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任何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垄断一个行业和部门的招标代理业务;任何部门和行业,不得与一家代理机构签订“一家独揽”、垄断式服务的招标代理合同。
  第三十三条 规范各类收费行为。收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存所代理工程完整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和文书,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按照评标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依法公示三个工作日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当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垫付工程款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施工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工程造价应当控制在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范围之内。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分包人,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拒绝。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给他人;不得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不得以可分包工程的名义转让工程项目,弄虚作假,攫取非法利益;不得将可分包工程再次分包或者转让。
  第三十九条 为有效遏制非法分包和转让行为,保证有效投资和工程质量,投资规模较大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大型附属实施和配套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由业主分别以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供货商。
  第四十条 招标人拖欠工程款或者已竣工验收项目的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全部支付的,不得进行新开工项目的招标;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得参与新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涉及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违规的,有权依法向行政监察部门、法律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四十二条 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投诉时限、受理条件、受理期限、迴避制度、调查取证程序、处理时限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11号令)执行。
  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各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组织调查。重大案情的举报,应当由行政监察部门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予以查处。
  第四十三条 成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物价、城建、交通、水利、经委、公证等有关单位参加的招标投标监管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各成员单位可以提议召开。会议主要职责为:
  (一)分析全市招标投标活动发展形势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执行情况,研究各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各部门在处理招标投标投诉、执法监督等方面的沟通与配合;
  (三)规范统一各部门制定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和内容;
  (四)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联合检查和调研;
  (五)协调各部门在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分歧;
  (六)配合招标投标活动中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联合查处与协调配合;
  (七)处理其他涉及多个部门协调处理的有关事宜。
  第四十四条 根据《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强化对现有各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逐步建立与省评标专家库联网的评标专家库。由市发改委草拟《榆林市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印发执行。
  第四十五条 建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信息平台,为市委、市政府正确决策提供统一可靠的招标投标工作信息依据。各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每半年向市发改委报送工作情况报告和相关的统计数据。招标活动中的主要工作程序应当邀请市发改委、审计局、监察局派员参加。
  第四十六条 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不良纪录”制度和“限制准入”制度。对于有不良记录的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公示,并限制其在本市内从事投标和招标代理业务一年。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或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工程交易机构、评委、公证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给单位和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由市监察行政机关牵头制定招投标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并负责考核。
  第四十九条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榆政发〔2006〕51号)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府办函〔2008〕368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遂宁市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遂宁市群体性性食物中毒事故
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明确单位和个人在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中的责任,查处渎职、失职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是指集体就餐场所一次食物(含生活饮用水)中毒有死亡或中毒人员超过30人以上的事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集体就餐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酒店、集体食堂、学生供餐单位、建筑工地临时就餐点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者、管理人员、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应当履行食品卫生工作职责。对因未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后,经有关部门调查,由监察部门对渎职、失职的直接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监督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根据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肇事者责任。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查明原因后,肇事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管理人员责任。管理人员和单位领导对食品卫生工作负有管理责任。管理人员和单位领导未尽管理责任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由管理人员和单位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八条 主管部门责任。建筑工地临时就餐点、集体食堂、学生供餐单位、宾馆、饭店、酒店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对食品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和检查,未进行食品卫生管理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由主管部门承担间接领导责任。
(一)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就餐点的管理。施工现场临时就餐点应当达到《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条件,建设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现场施工单位和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检查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加强对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法律和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培训,消除食物中毒事故隐患。建设行政部门未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建设行政部门负间接领导责任。
(二)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集体食堂和学生供餐单位的管理,要求学校集体食堂和供餐单位按照《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条件,督促学校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学校应当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各项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卫生法律和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培训。加强对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的重要环节的管理,严把食品准入关。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负间接领导责任。
(三)宾馆、饭店、酒店、食堂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餐饮单位的管理,要求所属餐饮单位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条件,督促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及时督查所属餐饮单位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加强对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的重要环节的管理,严把食品准入关。宾馆、饭店、酒店、食堂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未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的宣传和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办理和发放卫生许可证,按规定频次进行巡回监督,对每个区域、所有单位明确监督责任,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依法采取措施。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加强对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法律和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培训,提供技术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未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追究卫生监督人员、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
第十条 其他管理部门责任。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其他行政部门许可营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许可营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食物中毒事故分级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食物中毒有关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情况,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食物中毒的调查和治疗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不及时抢救治疗,干扰事故调查和其他致使危害加重的有关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对失职、渎职者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为食品卫生监督执法营造良好的环境。对设立地方保护政策、以各种借口妨碍正常行政执法,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或中毒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新闻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要求向社会报道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情况,因报道不实而造成社会恐慌或者严重负面影响的,追究新闻单位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监察、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对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涉及需要追究行政人员责任的,由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做出处分决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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