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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09:03  浏览:95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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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3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保障,有效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中省直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评估、修订、发布、备案、培训、演练、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管理制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地市、县(市、区)、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中省直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评估、修订、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制定与发布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进行。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中省直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相互衔接,形成体系,满足应急管理与应急救援需要。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和论证,报同级政府审批、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由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制定、评估和论证,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发布。

  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聘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和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制定的目的、依据和原则,适用范围和分类分级等,预案的管理和生效等内容,并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形成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正文前应有目录,以便检索和使用。

  (二)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组织体系、办事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职责等,应急预案体系图、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和应急处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建立应对突发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运行机制,根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预警级别,建立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四)按照平战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对人力资源、财力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等作出规定或说明。

  (五)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和奖惩等管理规定。

  第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向生产经营单位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经贸、庆典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活动举办前10天将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同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改变动情况,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应急预案演练、事故救援及总结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修订。修订后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及时印发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每3年修订1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每2年修订1次。

第三章 应急预案管理

  第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备案制度。备案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预案内容的审查,实现预案之间的有机衔接。

  县级以上政府制定、修订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专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修订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专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修订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

  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制定、修订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报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数据库,实行分类存档,便于应急预案调阅和使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中省直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应急培训教育计划,加强对单位负责人、应急管理人员及职工的应急培训教育。每年应组织1次应急培训和应急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应急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对演练情况的总结分析,不断提升应急水平。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应组织1次联合应急演练。高危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建立健全应急响应联动机制,确保联动信息真实可靠、应急响应联络畅通。

  第十五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培训、演练纳入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应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演练等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监督检查,确保各级、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在应对突发事故时真正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根据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等情况,及时启动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对由于未及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或未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未履行应急管理职责,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发生,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等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综合能力,规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依托企业现有应急救援队伍组建的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骨干专业救援队伍和救援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地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管理原则。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对全省基地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

  各地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地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 基地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地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预案演练等工作。承担本单位、协议服务单位和指派的抢险救援任务。

第二章 基地建设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突出重点、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托行业或领域中基础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应急能力较强的重点企业救援队伍和特种专业救援组,组建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救援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发展多种形式的救援组织,提高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能力。

  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的企业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组织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救护队(消防队)。鼓励全社会捐助、支持救援队伍的建设。

  各地市、县(市、区)政府组建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可以单独组建,也可以与国家级、省级基地联合组建。

  第七条 按事权划分原则,基地的建设与运行经费由省政府、地方政府和依托的单位、企业共同承担。大型、特殊应急救援装备,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统一装备。各地市、县(市、区)政府和基地依托单位要制定应急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基地建设,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技术装备和其他各项条件。

  第八条 根据相关规定向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单位收取服务费。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九条 依托重点单位、大中型企业现有救援队伍组建的基地,其隶属关系、单位性质、管理体制均保持不变。

  第十条 基地主管单位不得随意撤销基地。因主管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况,确需撤销或重新组建救援队伍的,应报经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并将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投入的装备、器材按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基地主管单位应加强对基地的监督管理,督促基地和救援人员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基地的应急救援指挥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在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根据相关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第十三条 基地在省内跨地市调动执行救援任务时,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达调派命令。

  基地在地市内跨县(市、区)调动执行救援任务时,由地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下达调派命令。

第四章 基地职责

  第十四条 基地要坚持“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的工作方针,贯彻“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应急工作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承担本单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单位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派的应急救援任务。

  (二)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应急预案演练,熟悉本单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单位道路交通、作业环境、场所和应急预案、处置方案、救援物资储备等情况。

  (三)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宣传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避险救助能力,指导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落实应急预案演练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四)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结束后,在15日内形成救援总结评估报告,并报送当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重特大事故的救援总结评估报告,应同时上报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每半年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当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送救援工作总结报告,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救援基础资料。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基地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十六条 基地应定期维护、保养救援装备、器材,确保完好。

  第十七条 基地应定期组织救援人员开展技术培训、体能和技能训练、应急预案演练,保持和提高基地的实战能力。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在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基地及个人,由主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十九条 基地在接到报警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调派指令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服从指挥、实施救援。救援过程中,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对失职渎职、延误救援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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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二次稽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二次稽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995年11月1日  证监发字[1995]169号

上海市证管办、深圳市证管办、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将第二次稽查工作会议纪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第二次稽查工作会议纪要

第二次稽查工作会议纪要

  1995年8月25日,第二次证券稽查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

  中国证监会、沪深证管办、交易所主管领导和稽查部门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朱利副主

席参加会议并做了总结。会议围绕贯彻落实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总结交

流了近期稽查工作的经验、研究部署了下一步稽查工作。

  会议期间,参会单位分别介绍了近期稽查工作情况。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第一次证券稽查工作会议结束后,各单位领导非常重视,组织有关人员在贯彻全国证券、

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本单位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加强稽查工作的必

要性、重要性,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把稽查工作列入重要仪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稽

查工作。

  二、加强领导,充实人员

  上交所2月份成立了监察部,现已有人员5名,其中专职人员4名、专职人员中有两名

有专业律师资格。

  深圳市证管办从一些业务处室抽调几名骨干,加强稽查处的工作。

  上海市证管办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对稽查工作的研究,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稽查工作。

  三、深入基层,加强监管

  上海市证管办对本地的上市公司进行了摸底,在管理上与交易所分工合作,重大问题联

合行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资金运用方向进行调查,检查资金运用是否按照募集计划

或者股东大会决定使用。为做好证券犯罪的防范工作,对有关券商举办法制培训班,帮助证

券商加强内部监管。

  上交所对会员资信状况进行评级,此项工作由信用评级机构实施,交易所提出具体要求,

各会员单位自愿参加,目前正在扩大评级试点的范围。同时,对本所会员进行抽查,从7月

2日至19日共对20家本地和异地的证券营业部进行了摸底。

  深圳市证管办着手建立市场监督体系,明确证管办、交易所、登记公司各自的职责。同

时有的放矢地加强调研工作。

  深交所认真做好国债期货的交易、资金监控及5月份暂停国债期货交易后平仓的善后处

理工作。

  证监会着重加强了对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规范和管理,包括证券经营机构的内部管理、

沪深两交易所的内部管理、中介机构的内部管理。会同司法机关、银行等部门查处了几件影

响较大的案件。

  四、认真细致,做好信访

  交易所、证管办及证监会法律部都非常重视信访工作,在受理投诉、解答咨询、接待来

访及处理来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逐步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最后,证监会副主席朱利做了总结性发言。指出稽查工作是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监督

工作离不开稽查。自第一次稽查工作会议之后,各地对加强监管工作的认识有了明显的提高,

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了支持。各单位在现有条件下积极工作,并取得了一定进展。当

前监管工作要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努力维护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不要怕得罪人,证监会、证管办、交易所各级领

导要关心支持监管工作人员的工作,为他们撑腰;

  2、监管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各项有关政策,把握好政策界限。

  3、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事关整个社会安定,在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工作态度,要情绪平

和,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4、各地、各所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充分重视监管工作,交易所处在监管工作的第一线,

工作担子重,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互通信息,提供资料,大案、要案大家共同查处;

  5、对于工作、调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定性,收集各种案

例;

  6、把与公、检、法的协调作为一个重点,并为之提供必要支持,各方面取长补短;

  7、跨地区的案件,通过证监会来协调,相互之间签署备忘录是个好方式;

  8、增加监管手段,各部门领导要在人、财、物上给予支持,不但要提供好的电脑硬件,

还要有先进的软件;要注意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

  9、要注意保密工作,要建立严格的内部纪律,监管工作人员要严于律已。

  与会人员一致表示要认真学习其他兄弟单位好经验,好做法,回去后采取有效措施,贯

彻本次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把稽查工作切实加强起来。

  会议商定下一次稽查工作会议将于1995年L1月中旬在深圳召开,会议将由深交所承办。


附带民事起诉状样本
(本文作者:丛彦国)


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1、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2、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 ××元;
3、判令被告人××、××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告人××、××进行××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一案,已经××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人民检察院×检刑诉字[20××]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1、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事实;?
2、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事实;
3、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4、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20××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注意]
1、此样本适用案件范围:
(1)公诉案件;
(2)共同犯罪案件;
(3)被害人是单位的案件。
2、非上述案件,可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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