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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7:39:09  浏览:86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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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财务函〔2011〕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保证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文化项目资金及早申报和下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财政部,现就做好2011年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文化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早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2011年,需各地申报的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文化项目共9个,包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经费(三馆免费开放保障经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购置专项、全国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全国县级图书馆及文化馆修缮专项、流动舞台车工程、公益性电子阅览室建设工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其中,公益性电子阅览室建设工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3个项目将另行发文明确申报要求。
  请各地文化厅(局)高度重视,提早做好基础调研和项目规划工作,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申请文件,确保2011年度资金申报工作圆满完成。
  二、认真研究,合理确定申报项目
  各地申报项目应结合本地区“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点和以前年度申报经验,认真研究,合理确定。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经费(三馆免费开放保障经费)
  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从2011年起,中央财政把三馆免费开放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财政保障机制的建立相结合,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对地(市)级和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活动所需经费予以补助和奖励。
  近日财政部向地方财政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31号),明确两馆一站补助标准为:地(市)级两馆每馆50万元,县级两馆每馆20万元,乡镇文化站每站5万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经费负担比例分别为补助标准的50%和80%,东部地区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自行解决,中央财政将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补助。同时,按照美术馆免费开放实施步骤,2011年将考虑对已实施免费开放的省级、地(市)级、县级美术馆给予奖励。
  请各地文化厅(局)会同财政厅(局),结合财政部的通知要求,认真对本地区地(市)级和县级图书馆、文化馆(或群艺馆)、乡镇文化站和省、地(市)、县级美术馆进行统计摸底,编制2011年度资金申报文件,同时填报《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乡镇文化站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
  (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
  请各地文化厅(局)按照《财政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 71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状况和以前年度工作情况申报2011年度资金。该项目资金补助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保护经费。
  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经费
  国家级名录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重点突出”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按照文化价值和濒危程度对项目进行合理排序后申报,杜绝“平均主义”。填报要求包括:(1)重点申报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涉及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生存状况濒危的国家级名录项目和重要的少数民族项目;(2)各地申报项目比例不得超过本地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总数的30%;(3)京剧、昆曲等国家已安排专项资金的,以及经济效益、传承状态较好的项目不纳入申报范围。
  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补助经费。今年将对前三批传承人进行补助(已经去世的除外),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
  4.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保护建设经费
  已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可申请该项资金,其中: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已得到文化部正式批复的,按照规划内容申请经费;总体规划还未编制完成的,可申请规划编制工作经费。
  编制资金申报文件的同时,需填报《2011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2)、《2011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附件3)、《2011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资金申报书》(附件4)、《2011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申报表》(附件5)、《2011年度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经费申报书》(附件6)。
  (三)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购置专项
  请中西部地区文化厅(局)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文化站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教[2008]42号)要求,结合发展改革委投资安排和本地区自行安排资金建设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情况,对本地区截至2010年底已建成且面积达到300平米以上的乡镇综合文化站进行认真统计核查,将尚未安排设备购置资金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纳入2011年资金申报范围。
  (四)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维修改造专项
  2011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对截至2008年底面积未达800平米的县级图书馆、面积未达1500平米的县级文化馆进行维修改造资金补助。请各地文化厅(局)根据总体规划及本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财政厅(局)完成申报有关工作。今年该项资金仍从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传媒专项资金中安排,由财政厅单独申报,申报项目若需调整,请在申报文件中详细说明。
  (五)城市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服务能力建设工程
  从2011年开始,将扩大实施全国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服务能力建设工程,从中央彩票公益金中继续为中西部地区社区文化设施配送设备,并对其开展文化活动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予以奖励性补助。请各地文化厅(局)对本地区截至2010年底已建成的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数量进行统计,并对开展文化活动所需资金进行测算。中西部地区按照本地区已建成的20%的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申报资金需求;东部地区按照本地区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建设和使用情况申报奖励资金。
  (六)流动舞台车工程
  按照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总体要求,2012年底地方县级剧团将全面完成转企改制工作。为更好地发挥流动舞台车作用,进一步推动县级剧团转企改制工作,支持改制剧团后续发展,2011年将继续实施流动舞台车工程,主要对截至目前已完成转制的县级剧团配送流动舞台车。请中西部地区文化厅(局)认真统计已转制但未配送过流动舞台车的县级剧团基本情况,在编制2011年度资金申报文件的同时,填报《县级国有剧团流动舞台车配送情况统计表》(附件7)。
  三、密切配合,及时完成申报工作
  在各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各地文化厅(局)应与财政厅(局)积极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共同审核,并按项目分别编报资金申请文件。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经费(三馆免费开放保障经费)申报材料需按照财政部要求于3月31日前由两厅联合向财政部、文化部报送。其他项目申报材料于4月15日前由两厅联合向文化部、财政部报送(县级两馆维修改造专项由财政厅(局)单独上报财政部)。上报时需报送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电子版发送至whbysc@126.com。本文件和报表的电子版可从文化部政府网站下载。
联系人及电话:
  文化部财务司预算财务处 贺怡 010-59881700,59881133(传真)
  特此通知。

  附件:1.《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乡镇文化站基本情况统计表》
http://www.mcprc.gov.cn/xxfb/zwxx/ggtz/201103/W020110317356298592764.xls
     2. 《2011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http://www.mcprc.gov.cn/xxfb/zwxx/ggtz/201103/W020110317356298757674.xls
     3. 《2011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
http://www.mcprc.gov.cn/xxfb/zwxx/ggtz/201103/W020110317384398909087.xls
     4. 《2011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资金申报书》
http://www.mcprc.gov.cn/xxfb/zwxx/ggtz/201103/W020110317384399060947.doc
     5. 《2011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申报表》
http://www.mcprc.gov.cn/xxfb/zwxx/ggtz/201103/W020110317384399219666.xls
     6. 《2011年度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经费申报书》
http://www.mcprc.gov.cn/xxfb/zwxx/ggtz/201103/W020110317384399378255.doc
     7. 《县级国有剧团流动舞台车配送情况统计表》
http://www.mcprc.gov.cn/xxfb/zwxx/ggtz/201103/W020110317384399539827.xls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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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办发〔2004〕173号
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近几年来,自治区逐步开展了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部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已移交当地政府管理,还有一批企业办中小学正待移交。由于其退休教师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造成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国有企业退休教师的范围
  (一)国办发〔2004〕9号文件中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是指应分离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企业办中小学)。
  (二)关于企业办中小学教师的认定。1987年前(含1987年)退休的教师应当持有教师资格证书,1987年后退休的教师应当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
  (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范围:在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包括在学校从事管理工作,并兼有教学任务的退休教师)。
  二、关于差额经费的计算
  此次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主要是指解决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贴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计算办法为:按照国办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和新政发〔1994〕4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比照当地事业单位同类退休教师的标准确定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费,其退休费减去基本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补贴即为退休金的差额。
  三、关于差额经费的来源
  差额经费的来源,根据企业状况,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全部由企业支付解决;困难的亏损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30%的补助,其余由企业解决。企业的有关支出,全部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二是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由同级财政解决,其中已授权集团公司处置的,由集团公司解决。三是今后破产企业移交中小学校,退休教师一并移交,移交经费按照国家关闭破产政策和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等有关规定执行。四是在2003年12月31日前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未移交地方管理的原企业退休教师所需经费的差额从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性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支付;之后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所需经费的差额从国有净资产中剥离,由改制后的企业发放。
  四、关于差额经费的发放
  (一)原则上,退休教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补贴的原渠道不变,即仍然分别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各主管企业发放。差额经费则由差额支付单位,即企业、同级财政、主管集团公司发放。
  (二)财政部门支付的差额经费可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将所需金额按年一次性拨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其按月代为发放。差额经费应按年建立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年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差额经费预算,经汇总后报同级财政审批下达,确保差额经费按月足额拨付到位。年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决算汇总同级财政。
  (三)内退教师已达到退休年龄,并进入社保的,按照上述办法执行;未到退休年龄的,按照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工资标准计入档案工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按档案工资计发。
  (四)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后,其移交前已退休的教师仍由所在企业管理,待条件成熟后,随同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服务机构管理;2004年1月1日后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未移交退休教师的,要补办手续,一并移交;今后在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企业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五、关于工作程序
  (一)由企业负责将退休教师的档案和有关资料收齐后,统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差额经费申报表》(附后)的要求填报(时间以2004年1月为准),填报时所需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花名册可到当地人事部门领取。已实施关闭破产、撤并的企业由原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填报。
  退休教师名单要公示五个工作日,确认无误后方可上报有关部门审核。
  (二)企业主管部门(已破产、撤并的企业交原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交当地经贸委汇总。
  (三)教育部门负责对各级经贸委汇总上报的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档案的审核和人员身份的确认工作。
  (四)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和统筹外项目。
  (五)由企业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出事业性教师的退休费和补贴差额后,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六)上述工作完成后,按照第四条规定的差额经费发放办法发放。(七)考虑以后工资政策变化等因素,对企业退休教师差额经费的具体数额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各有关企业和主管部门每年都要进行核算,报各级教育、财政、人事部门审核。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也要随国家养老金政策的调整,对其基本养老金数额进行重新核算,以便及时调整,计算出退休教师的实际领取金额。
  六、其他有关问题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的工资,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差额经费申报表(表式)  

主题词:教育 教师 退休 待遇 通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差额经费申报表(表式)

企业名称: 学校名称:

学校移交(撤停)时间: 退休教师人数: 申报时间:
姓名
退休
时间
学历
任教
时间
岗位
工龄
教龄
级别
专业技
术职务
行政
职务
基本养老
金(元/月)
企业补贴
(元/月)
计算出的事业性退休费
补贴差额(元/月)









石家庄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石家庄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经二00四年三月一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臧胜业
                          
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

石家庄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和使用,网络报警服务的运营,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检查、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本办法所称网络报警服务,是指从事网络报警服务系统的安装和使用,进行警情探测,运营商接到客户设施报警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技术防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技防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技防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安装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管制药品、致病毒菌的集中存放场所;
  (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典当、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党政机关、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六)长途汽车站、二级站以上的火车站的重要部位或场所;
  新建城市住宅小区的重要部位或场所,应当将技防系统的建设纳入建筑工程的规划。技防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国家对特殊场所的技防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大型商场、超市,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商住楼、医疗机构、已建、改建住宅小区、大型文化娱乐场所的重要部位和机动车辆,鼓励和提倡安装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


  第八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规划、指导建立以报警中心为主的多级报警网络。


  第九条 技防系统的立项、招标、方案论证、设计、施工、验收和维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共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安装技防系统,建设单位、技防企业进行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和技防系统竣工验收时,应通知技防管理机构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技防系统,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和报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持省级公安或建设部门颁发的证照,到技防管理机构登记验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安装技防系统,应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技防企业。
  安装技防系统和报警服务系统,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技防产品。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安装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技防企业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控制知密人员范围,加强对知密人员的登记、教育和管理工作,制定安全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涉密图纸和资料。


  第十五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安装的技防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
  (二)擅自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四)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
  (五)擅自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六)干扰、妨碍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
  (七)利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监督制度。市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市公安机关实施技防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七条 市公安机关应建立举报处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市技防管理机构举报,市技防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做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八条 市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开展以下活动:
  (一)协调安全技术防范领域的研发活动;
  (二)开展行业技术交流与推广;
  (三)收集、整理和发布技防行业信息;
  (四)举办与技防产品相关的各种展销会;
  (五)依法对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六)依法参加安全技术防范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诊断工作;
  (七)登记在本市销售的已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技防产品。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安装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技防系统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选择无资质的技防企业或技防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防产品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市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指定技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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