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31:00  浏览:94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发〔2009〕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4日市四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防城港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方案和收费管理办法的批复》(桂政函〔2009〕7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09〕7号)精神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作为收费主体,负责组织征收和委托代收车辆通行费以及收费管理工作,具体办理通行费年票、季票和月票的发放。
第三条 车辆通行费收入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经防城港市财政局批准后,在银行设立车辆通行费收入专用账户,账户预留市东湾公司法人代表印鉴。
第四条 各收费站点收取的所有车辆通行费次票收入必须按日及时全额存入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设立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用账户。委托代收收费站代收的车辆通行费次票收入,按代收委托协议的规定结算并应及时全额存入车辆通行费收入专用账户。
第五条 办理月票、季票和年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可以采取转账或现金支付方式,收费部门需将现金按日汇缴入车辆通行费收入专用账户。
第六条 利用车辆通行费的月票、季票和年票标志牌进行广告宣传所获得的收入,必须缴纳入车辆通行费收入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第七条 交费标志牌、IC卡等,由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制作和管理。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月票、季票和年票时,收费部门必须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发票。通行费次票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车辆通行费票据。
第九条 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必须将车辆通行费收入及支出与其他资金的收支严格分开,分账管理,单独核算,并设专人具体负责办理通行费收入资金的结算和税费申报及缴纳等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支出范围和支出程序使用车辆通行费,严禁随意扩大支出范围,增加支出,确需增加的,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车辆通行费收入的支出范围
(一)归还列入收费范围的城市路桥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本金、国债转贷本金和支付有关贷款利息;
(二)按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防洪保安费等);
(三)车辆通行费收费的运行费用(包括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对收费进行管理的办公、人员费用,各收费站点的管理费用,委托代收收费站的代收手续费,各种交费标志、IC卡制作和印刷费用等);
(四)列入收费范围的城市路桥的维护费(包括日常检查、养护、维修和大中修等);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十一条 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每年要根据车辆通行费收入情况编制年度车辆通行费收支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人大会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年度车辆通行费收支预算。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根据批复的收支预算严格控制使用资金,如需增加,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要加强对车辆通行费运行费用的支出管理,运行费用支出由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根据年度车辆通行费收支预算每月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按月拨付。
第十三条 城市路桥的维护费支出由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根据年度车辆通行费收支预算编制使用计划,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向市财政局提出使用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费用。
第十四条 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要制定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各项费用的支出,必须从车辆通行费收入专用账户转入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基本账户后才能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车辆通行费收支的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要按月(季、年)向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报送车辆通行费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报表。
第十六条 市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通行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2月27日


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和管理,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拆迁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为妥善安置被拆迁人,由政府主导、市场化建设,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部门根据旧城改造的拆迁计划,编制定销商品房建设计划,列入当年城建重点工程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定销商品房按照布局合理、配套完善的要求组织建设。市规划部门根据定销商品房建设计划会同房管、建设、国土部门及各区政府进行选址,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控制指标。
第六条 定销商品房套型设计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一般为55-90平方米。各套型比例由房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确定,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
第七条 市国土部门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也可采取限地价竞房价的方式出让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定销商品房的地价和房价,由市土地、价格部门会同房管、建设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
第八条 竞得土地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市房管部门签订房屋建设和销售监管协议,严格按基建程序建设,按期交付使用。
第九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拆迁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依照本办法通过拆迁人向市建设部门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市建设部门审核后,发放《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
第十条 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面积根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确定:
(一)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的,可就近向上靠档购买相应套型的定销商品房。
(二)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定销商品房最大套型面积的,可购买多套定销商品房,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m2。被拆迁人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建设、房管部门确定。超出部分销售收入税后收益上交市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办理购房手续。逾期不选房的视作放弃。
第十二条 选购定销商品房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按搬家先后顺序依次选购。
第十三条 定销商品房滚动建设,统筹供应,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公开向社会销售。定销商品房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半年后未销售的,余房按销售价格结算同期利息,从财政专户支付,或由政府按销售价格统一采购。
第十四条 市监察部门对定销商品房的建设、选购、销售等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定销商品房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实施细则

为落实《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计划编制
年度定销商品房建设计划编制由市建设部门根据当年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测算房屋拆迁量,按拆迁量的60%扣减上一年度定销商品房存有量确定当年建设计划。
二、用地选址
市规划部门会同房管、建设、国土部门根据当年重点工程分布和定销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综合考虑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选址,合理布点。村民原则上在本辖区内安置,城市居民可跨区统筹安置。
三、手续办理
市房管部门负责办理定销商品房建设立项等前期手续,并委托规划设计。
四、价格确定
1、市物价部门会同房管、建设、国土部门依据定销商品房所在区域同等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按15-20%的优惠幅度确定定销商品房价格,同时明确建设标准及室内配套设施。
2、定销商品房用地出让底价由市国土部门会同物价、房管、建设部门按照定销商品房限定价和5-8%的开发利润核定。
3、规划、设计、监理等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五、土地出让
1、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出让采取“双竞、双限”的方式确定。一般按“限房价竞地价”方式进行,少数地块经市建设、国土部门同意,也可按“限地价竞房价”方式进行。
2、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竞得人在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出让协议的同时,必须与市房管部门签定定销商品房建设和房屋销售监管协议。
3、市房管部门办理的立项、规划、设计等前期手续一并转移给竞得人。
六、工程建设
1、定销商品房建设必须按市房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与单体平面设计方案实施。
2、定销商品房建设应由市房管部门招标选定监理单位。
3、明确定销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和提前、推后的奖罚标准。
4、定销商品房应确保主体工程质量优良。
5、以上要求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一并明确。
七、验收结算
定销商品房竣工后,由市房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附件2:

附件2: 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申购程序

为落实《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申购程序。
一、使用申请
拆迁人需要定销商品房的,向市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徐州市市区申请定销商品房审核意见表》。经市建设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拟定定销商品房的数量及地点,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签发《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供应意见书》。
二、现场公示
拆迁人应根据《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供应意见书》的内容,现场公示向被拆迁人提供的定销商品房地点、套数、户型、楼房平面图、层差系数、房屋价格及申请购买期限等事项。
三、申购流程
1、被拆迁人申购定销商品房的,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在规定的申购期限内,填写《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拆迁人负责核实申请表填写内容,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15天内持申请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房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向市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手续。
2、市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对符合条件者核发《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由拆迁人统一领取后,按被拆迁人交房先后顺序编号后发放并公示。
3、拆迁人应当会同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编号,书面通知被拆迁人选房并签订《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4、被拆迁人在通知购买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选房和购房的,《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作废。如仍需购房的,重新申领《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
5、被拆迁人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徐州市市区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凭证》、《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拆迁补偿安置结算手续。
6、被拆迁人持《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结算及上房手续。
7、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部门办理《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24日 财税[20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精神,现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