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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审计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35:07  浏览:8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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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审计办法》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印发《电力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审计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19日,电力部

部直属单位,有关归口管理单位:
为加强电力企业物资管理,规范企业物资采购行为,现将《电力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力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电力企业物资管理,规范物资采购管理,控制工程造价,降低物资采购风险,堵塞物资采购管理过程中的漏洞,进一步发挥电力系统物资主渠道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电力企业经济合同审计试行办法》和《发挥电力系统物资主渠道作用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三条 物资采购计划的编报和管理。
第四条 物资采购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合同条款履行的可行性、完整性等。
第五条 物资采购管理中取费标准及资金管理。
第六条 物资招、投标资格、条件、方式及程序等。
第七条 物资运输特别是大型发送变电设备和重要物资的运输管理。
第八条 物资系统钢材协作销售调配情况。
第九条 物资采购的核算。

第三章 审计要点
第十条 物资采购计划审计要点:
1、物资采购计划,是否根据国家核准的工程设计、定额、进度和投资等编报。
2、重点工程项目物资采购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物资采购合同审计要点:
1、物资采购合同当事人签约资格及名称。
2、产品名称,应署全名,注册商标与标号、生产厂家、产品规格、型号、等级、花色及包装标准等。
3、产品技术标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性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在条款中应写明执行何种标准,标准的编号、代号等。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执行,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规定抽样标准、方法、比例等,经安装运行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合同中应具体约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4、产品数量和计量单位,按法定计量标准执行,对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运输损耗,应按有关要求明确规定。
5、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接货单位或提货单位、交货期限,在合同中应予以明确。
6、验收方法,可采用数量清点和质量检验的方式,对质检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应明确规定。
7、产品价格,由物价部门管理的从其规定,其他的双方按市场价协商订货。
8、结算方式,按银行结算办法签约。
9、违约责任,应明确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违约行为时,责任承担的方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 物资采购管理工作中的取费标准及资金管理审计要点:
1、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情况。
2、物资部门联合承包供应的物资,应联合收取费用,不得层层加码。
3、基本建设、更改及技措项目的物资资金的划拨及使用情况。
4、维修项目的物资资金划拨及使用情况。
5、财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核。
第十三条 电力物资招、投标审计要点:
1、招、投标项目是否为国家计划工程项目。
2、招、投标双方资格、条件审查。
3、招标范围、方式、程序和文件等。
4、投标条件、投标纪律等。
5、评标、定标的公平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
第十四条 物资运输特别是大型发送变电设备运输审计要点:
1、按《大件运输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审查运输企业资质。
2、大件运输的可行性研究及费用的审查。
3、大件运输合同的审查。
4、大件运输方案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钢材协作销售调配审计要点:
1、加入“代理制”会员单位的条件、程序等。
2、正确行使会员单位权利的审查。
3、履行会员单位义务的审查。
4、特殊情况下,物资调配能力。
第十七条 物资采购会计核算审计要点:
1、核算设置的帐簿、会计科目等的正确性、完整性。
2、执行国家规定的银行结算办法。
3、不同结算方式下帐务处理的合规性。
4、物资采购成本核算的真实性、正确性。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物资采购管理中各类合同审计可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完结直接签署意见,一般不出具审计报告。根据需要和可能在签约前、履行中和履约后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数额较大的物资采购合同及其他重大经济合同必须在签约前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前经办部门应将与合同有关的准备材料和审签申请表送交审计部门,对重要的经济合同在签约前经办部门应通知审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于合同草本送达审计后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办部门应根据审计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财务部门据此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审计后签订的合同,审计部门应重点对跨年度的有效周期长的合同进行履行中或履约后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事前审计的合同,必要时可在履行中、履约后进行审计,审计意见报主管领导、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通知经办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编写审计工作底稿,遇有重大问题应出具审计报告,按规定整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方法
第二十五条 对物资采购管理中的重大经济合同运用签约前就地审计方法。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搜集资料,取证查询,审核分析,对合同草本内容、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较重要的物资采购管理项目可采用调查分析法,客观公正地进行实际查阅,现场观察,询问分析等了解掌握情况,提出审计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一般物资采购管理项目可以送达审计方法为主,必要时采用就地审计,可运用审阅、函证、比较、分析等方法。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可依法采用灵活多样的审计方法,从实际工作出发,有条件的可将审计要点标准化,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性审计。
第二十九条 对审计意见遇有争议时,由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作出裁定。

第六章 审计职权与责任
第三十条 应送交审计部门审签的合同,应送审而未送的或虽经审计,但未按审计意见执行,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经审计发现利用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物资采购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审计部门要督促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建立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考核制度、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机密,给国家或企业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审计人员挽回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对审签经济合同做出重大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经审计部门提出,合同管理部门不得签章,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部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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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常政发〔2009〕18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落实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从提高创业意识、增强创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等环节入手,不断完善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热情,努力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在成功创业的同时带动社会就业。
  (二)目标任务。制定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全市建立创业孵化基地50个,组织各类创业培训2万人,扶持创业1万人,带动就业5万人。
  (三)扶持对象。本意见所称的创业,是扶持对象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本市新创办企业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践活动。凡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失业人员均为鼓励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重点扶持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人员创业。
  二、降低创业门槛,减轻创业负担
  (四)降低注册资本限额。创业扶持对象申请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2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五)放宽登记条件和冠名限制。对工商登记时非主要条件欠缺、同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善相关事项的初次创业者,工商部门给予指导,并提供便利。允许创业扶持对象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冠以“常州”市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
  (六)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并能有效区分的同一地址(不含同一物理空间)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
  (七)实行税费减免。创业扶持对象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扶持。
  (八)放宽信贷规模。凡创业扶持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 万元以内;对经营规模较大的将按规定适当放宽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新招用人数,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额度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九)财政贴息扶持。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专家组论证通过的,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从事创业活动的,经资信评估符合条件,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有关规定由财政予以相应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
  三、强化资金扶持,形成激励机制
  (十)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本市户籍创业扶持对象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其业主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对自主创业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其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按规定由用人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按规定累计不超过3年。
  (十一)创业培训补贴。对创业扶持对象,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十二)创业补贴支持。本市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后,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
  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残疾人创业成功且生产或服务运行正常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具体补贴办法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制定。 
  (十三)鼓励吸纳就业。吸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双零”家庭成员、特困家庭成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成功奖励;其中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奖励标准为每吸纳1人就业,给予1000元奖励。
  (十四)征集创业项目。加快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动员和发动社会中介组织,广泛征集创业项目,逐步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工作机制。市本级每年征集创业项目100个,对经招投标承担创业项目开发、推介等工作的中介组织,开发的创业项目通过评审批准入库并成功推广、转化的,平均每个创业项目给予2000元的补贴。
  (十五)开展创业实习。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我市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的产业中确定一批创业实习基地,为经过创业培训拟进行创业的人员提供3至6个月的实习服务。对经过创业培训的学员,可根据其创业意向安排至同类的创业实习基地实习,实习期间的各项补贴参照青年见习相关标准执行。
  (十六)实施创业孵化。鼓励各类开发园区以及有条件的单位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经过认证推广的创业项目,给予100平方米、为期3年的场地费用补贴。对经过市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十七)延长“低保”期限。本市城乡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正常经营、收入基本稳定、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可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保留期结束后如需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按相关规定重新申报。
  四、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创业氛围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组成的创业领导和协调机构,以协调确定创业工作指导思想、拟定重要政策和解决重大事项等。市、辖市(区)、镇(街道)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承担创业日常指导工作。
  (十九)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逐步增加就业专项资金,并在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创业培训、创业实习、创业补贴、鼓励创业、创业孵化等创业专项引导资金。
  (二十)营造创业氛围。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创业扶持政策,使广大城乡劳动者熟悉掌握有关政策措施,帮助他们提高创业意识。要扎实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先进典型宣传表彰活动,评选和表彰一批创业明星和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深入发展。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一城五星”规划审批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一城五星”规划审批规定》的通知

邢政〔2009〕18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一城五星”规划审批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邢台市“一城五星”规划审批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参照《中共邢台市委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邢台县规划管理体制、国土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邢字〔2008〕37号)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筹“一城五星”规划建设的意见》(邢政〔2009〕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统筹“一城五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一城五星”:“一城”指邢台市中心城区“五星”指邢台市中心城区周边的内丘、沙河、任县、南和和皇寺五个城镇。
规划直管区指邢台市中心城区及其周边的皇寺镇、会宁镇、南石门镇、羊范镇、沙河城镇、留村乡、王快镇、东汪镇、祝村镇、晏家屯镇、官庄镇、大孟村镇和豫让桥办事处13个乡镇办的范围。
第三条 在“一城五星”范围内进行规划审批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 “一城五星”内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由城市和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邢台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沙河市城市总体规划报邢台市人民政府审查,呈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总体规划报邢台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规划直管区内的乡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由邢台市城乡规划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邢台市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直管区外的乡规划和镇(县城镇除外,下同)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邢台县所辖的乡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经邢台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后,报邢台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县(市)所辖的乡规划和镇总体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一城五星”内的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和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规划直管区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邢台市城乡规划局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邢台市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直管区外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邢台县所辖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邢台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其它县(市)所辖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规划直管区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邢台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规划直管区外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区和邢台县所辖的村规划由邢台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其它县(市)所辖的村庄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规划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报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有关县(市)应配合做好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经邢台市人民政府审查后,呈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经邢台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邢台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由邢台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报邢台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一城五星”的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中心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应当先经邢台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然后再上报邢台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查)。
第十二条 规划直管区内的普通民宅建设由邢台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其它建设项目按相关法定程序审批。
规划直管区外,在中心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项目、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由邢台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其它建设项目,在邢台县境内的,由邢台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在其它县(市)境内的由属地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中心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一城五星”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铁路两侧的永久建筑物,规划直管范围的二、三类工业项目报经“一城五星”规划领导小组同意后,再按相关法定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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