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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矿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09:11  浏览:8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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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矿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矿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迪政办发〔2008〕17号



三县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矿业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迪庆州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组建迪庆州矿业管理办公室的通知》(迪政发〔2007〕1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现行财政体制及矿业管理工作的实际,我们制定了《迪庆州矿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迪庆州矿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三月四日



迪庆州矿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矿业管理经费的管理,保证经费合理有效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不断推进我州矿业管理工作,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财经法规,结合矿业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矿业管理部门,包括各计量验票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管理经费是指根据迪庆州人民政府迪政发〔2007〕17号文《关于组建迪庆州矿业管理办公室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在其他渠道筹集的矿业管理经费。

第四条 矿业管理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预算原则。矿业管理经费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矿业管理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矿业管理系统建设、改善矿业管理部门办公条件等,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矿业管理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作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矿业管理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依法筹集、拨付、使用矿业管理经费,确保矿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做好矿业管理经费的预算、决算、监督和效益考核工作;加强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矿业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矿业管理经费。主要负责人对矿业管理经费开支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矿业管理部门所需要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

(一)贯彻国家财政资金列支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参与制定矿业经费管理规定;

(三)审核下达矿业管理经费预算,审批年度矿业管理经费的财务收支预(决)算;

(四)参与矿业管理工作年度工作计划的安排;

(五)组织调度预算内外矿业管理经费,确保矿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年度涉矿税费收入完成情况及时安排和核拨经费;

(六)审查矿业管理经费的开支标准,并就发现的问题做出处理,审批矿业管理经费财务决算,参与矿业管理系统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管理。

第八条 矿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矿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法规;

(二)汇总编报年度经费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各基层单位的财务决算;

(三)依法合理安排矿业管理经费并及时调度和拨付;

(四)对所属各用款单位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查和监管,办理基本建设投资和政府采购事宜;

(五)建立、健全矿业管理经费开支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并对经费实行全过程的监管。

第三章 经费的来源

第九条 矿业管理经费来源包括:

(一)当年完成本级涉矿税收、非税收入的5%在次年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

(二)当年完成上级涉矿税收、非税收入的0.5%在次年本级财政预算内根据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安排;

(三)当年矿业管理部门各组成单位投入的经费;

(四)其他渠道的经费来源。

第十条 涉矿税费项目包括探矿权使用费、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登记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选、冶、深加工和运输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附加;资源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缴纳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及矿业权转让税费;涉矿滞纳金、罚金;其他涉矿税费。

第十一条 矿业管理经费的筹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乱集资、乱摊派;

(二)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经费。

第四章 预算管理及预算内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预算安排是矿业管理经费的主要来源,各级财政经费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得调整。矿业管理部门必须按下达的经费预算安排支出,按月报送经费收支报表。

第十三条 州县(开发区)矿业管理办公室根据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财政非税局等单位完成的涉矿税费收入总数,统计出本年度本级和上级涉矿税费收入数后,按第九条规定计算出本级财政预算应列支的矿业管理经费总数报同级财政列入次年同级财政预算,适时拔付到州县(开发区)矿业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州矿业办和三县(开发区)矿业办的经费在辖区内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擅自改变开支内容,提高开支标准的;

(二)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三)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和信息资料失真的;

第十六条 经费存款利息作增加经费处理。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 矿业管理经费按现行财经纪律办理支付,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融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财务负责人和单位领导需审核签字。

第十八条 矿业管理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各计量验票点房屋建设,计量化验房屋、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的购置;

(二)州县和开发区矿业管理办公室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的购置;

(三)矿业管理系统聘用人员和协管人员费用;

(四)其他矿业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矿业管理经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

(二)建造楼、堂、馆、所及住宅;

(三)其他与矿业管理业务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得办理支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资金用途的;

(三)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事项不符合财政规定的,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四)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矿业管理部门应重视和加强矿业管理经费的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级矿业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利用电算化手段,及时报送经费到位、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工作进度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矿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业管理经费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经费到位、使用和工作进度情况,督促基层用款单位加强经费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预算安排的经费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严格执行各项开支标准,应上缴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四)重大事项是否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矿业管理部门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和改变用途的,因工作失误造成经费浪费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矿业管理经费开支接受同级审计、监察、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矿业办、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预算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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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文明的革命:从头开始

江苏省司法警官学校 胡配军


如果说社会的文明需要通过社会各个领域的文明而展现的话,刑罚文明的状况可以说是其中一项最具标志性意义的衡量指标,人类文明的进步,首先也是最基本的在于刑罚文明的进化,去除野蛮与残暴的刑罚手段,实施监禁刑罚、曾经是人类文明的一个里程碑,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今天这样一个举世关爱人权的公民权利时代,对于被监禁刑罚的罪犯,在行刑过程中能否对其文明处遇,更是一个值得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
“把罪犯应有的权利还给罪犯”,这已经不只是联合国关于囚犯待遇规则的一般要求,也是许多国家正在着力的客观实践,对于日益重视人权、努力保障人权的当代中国,不仅应当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不仅应当争取让“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而且更为紧迫的是应当在实践中有所作为。
今年1月,海口监狱一改罪犯的发式常规,允许罪犯留板寸头,虽然只是一个发型形式的变化,但这种形式的变化,其意义非同小可。多少年来,对被判处徒刑的罪犯,我国刑罚习惯于光头待之;民众对罪犯也是习惯于光头视之。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尽管头长在罪犯的身上,属于罪犯身体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靠自己的头发护饰以及借头发作用自己的外在形象,应当是罪犯的一项天赋权利,然而罪犯的发式却又不能自主,必须毫无保留。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方便管理?羞愧罪犯?总之,在理念上,罪犯“形象定格”就是:不是光头就不能是罪犯,是罪犯就应当被剃光头。需要质疑的是这种形象定格的刑罚根据何在?遍查我国已有的成文法律,可以说是杳无出处。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明文剥夺罪犯发型自主权,依照公民权利法无明文剥夺则有权的思想,则罪犯有权不剃光头。因此,海口监狱允许罪犯不剃光头,可以说是“从头开始”的刑罚文明革命,是对罪犯人权的切实尊重,它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监狱刑罚理念的进步。相信在罪犯权益问题上,以发式形象定格为代表的权利坚冰一旦解破,那么对罪犯其他权利的任何一项封冻都将会被开凿。

邮编:212003
电话:0511—4402793
地址:江苏镇江警官学校


关于XX学校(民办)提供贷款担保的法律审查意见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一、XX学校(民办)的法律定位
2003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因此,XX学校(民办)属于公益性质单位。
从该法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以及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的规定可以看出,民办教育不属于事业单位。
二、担保法律关于学校担保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学校不能作为担保人:(一)以公益为目的;(二)属于事业单位。
三、对XX学校(民办)作为担保人的参考意见
XX学校(民办)虽然属于公益性质单位,但其本身不属于事业单位,因此不属于法律明文禁止作为担保人的情形。因此,XX学校(民办)提供担保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贷款审查涉及多方面,本意见仅供从抵押本身合法性角度审查时参考,而不对其他涉及或者不涉及法律的方面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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