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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32:13  浏览:82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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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计划生育经费。
第四条 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和科学研究;
(三)负责优生指导、节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供应;
(四)监督检查和统计人口计划生育执行情况,管理计划生育经费。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负责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落实人口计划,审查办理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和手续,组织指导、检查和督促育能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五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一)计划部门负责审定下达本地区人口计划;
(二)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计划生育经费,会同审计部门对超生费、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的收支进行监督;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经营地点,协助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奖惩措施;
(四)公安部门及时向计划生育工作部门提供异地暂 (寄)住育龄妇女的暂 (寄)住情况,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五)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督促医疗单位做好优生优育、节育技术服务及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防治工作;
(六)民政部门做好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因节育手术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救济条件的家庭优先给予救济。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 (居)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的服务工作,及时报告计划生育情况,落实生育指标,组织动员已婚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第七条 计划生育协会、人体劳动者协会和其他群众团体要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动员群众自觉遵守执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单位在婚前健康检查、孕情检查中发现计划怀孕、计划外生育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协助采取节育措施。
第九条 公民结婚前应接受当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和健康检查,不得非婚生育。
已婚育龄妇女按期接受孕情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条 夫妻双方申请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由所在单位或村 (居)民委员会审查,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发给生育证。
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规定、夫妻双方申请生育的,由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经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并由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生育证。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生育申请应当严格审查,在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通
知;逾期没有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第十一条 夫妻户籍不在一地的,执行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
户籍在农村的妇女被招聘为干部、民办教师、合同制职工的,在受聘期间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解聘回农村后,仍执行农村人口的生育规定。
第十二条 夫妻认为其第一个孩子有非遣传性疾病,而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必须由县 (市、区)及其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病情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第十三条 禁止在节育手术和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弄虚作假;禁止伪造、变卖、骗取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等证件。
未经县 (市、区)及其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禁止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十四条 逐步推行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保险的社会保障制度。
独生子女两全保险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保险实行自愿原则。
第十五条 夫妻晚育的,女方分娩期间,男方所在单位酌情给予护理假。
夫妻一方做节育手术确需护理的,经医院证明,另一方所在单位酌情给予护理假。
第十六条 夫妻只有一个合法收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孩子,可按《条例》规定的程序申请取得《独生子女证》,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再生育。
第十七条 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享受下列优待:
(一)所在单位对独生子女的托幼费、学杂费、医疗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所在单位在分配住房时给予适当照顾。 前款第 (一)项补助,机关、事业单位在财政包干结余经费中开支,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福利基金中开支。
第十八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除《条例》已有规定外,其他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丧偶者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二)离婚者仍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三)在校研究生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发给,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发放《独生子女证》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四)劳教人员未被除名的由原单位发给,已除名的由发放《独生子女证》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第十九条 再婚夫妻原持有的《独生子女证》应予收回,并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符合条件者,重新办理《独生子女证》后,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的奖励和优待。
第二十条 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农民、城镇无业居民年老或丧失劳动力后生活困难、符合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优先给予适当救济。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条件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 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输卵 (精)管道复通手术,或在节育手术、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弄虚作假,或伪造、变卖、骗取生育证等证件的,由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对责任人处以非法收入五至十倍或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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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计划外超生的,按《条例》规定征收计划外怀孕费和超生费;继续计划外超生的,每超生一个孩子,怀孕期间每月分别征收夫妻双方三十元计划外怀孕费,并按夫妻月资或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分别征收七年超生费。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不终止妊娠而生育的,视为计划外超生,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非婚生育的,按《条例》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继续非婚生育的,视为计划外超生,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计划外生育的,按发现时的年工资、收入或参照上年工资、收入计算计划外生育费、超生费。
第二十六条 弃婴、溺婴或者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不允许再生育。
第二十七条 超生费、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必须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其他部门不得挪用、挤占。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罚没收入的管理按《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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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抚恤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抚恤办法的通知

1983年1月15日,民政部

通和
经商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将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的抚恤办法,通知如下:
一、革命残废军人因战致残,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以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或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为革命烈士,不分在职还是在乡,均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按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的待遇。
二、革命残废军人因战致残,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以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在乡的由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按因公牺牲军人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待遇;在职的(包括在军队、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执行的有关因公牺牲或因工死亡的抚恤规定办理。
三、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必须由医院鉴定并出具证明,在乡的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属实,在职的由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审查属实,才能予以确认。
四、一、二两项所说的一次抚恤金,其标准:在职残废军人,按照死亡时职级发给;在乡残废军人,按其离开部队时的职级发给。
五、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在部队患矽肺病评残发证后又因矽肺病死亡的残废军人,其抚恤待遇也按上述规定办理。做好上述工作,政策性很强,必须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思想教育,防止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搞不正之风。


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以下简称市政务大厅)的规范化建设,增强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保证市政务大厅规范、廉洁、高效运行,争创全省一流政务大厅,按照《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务大厅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意见,作为市委、市政府对部门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奖惩的重要内容和部门对驻厅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主要指标。

第二章 考核组织形式与考核方法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成立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工作考核小组,负责窗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各窗口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月度督查通报和半年综合考核。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遵照《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将督查考核情况记入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档案,作为月度督查通报和年中及全年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每月初,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将上月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工作的督查考核情况汇总确认并进行通报,同时记入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档案。
  年中综合考核,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自查的基础上,市政务服务中心考核小组根据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半年督查考核情况,量化评分,评出窗口考核成绩。全年两次分值经总评折算后报市督查考核局,纳入部门全年目标管理综合考评之中。
  第六条 各部门驻厅窗口考核所得分值占所在部门的年终综合考核10分。
  窗口得分由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两部分组成。窗口得分占总分的80%,窗口工作人员得分占总分的20%。
  窗口考核实行百分制,基础分为70分,加分不超过30分。窗口的年终考核实得分=基础分+实得加分-实际扣分。
  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实行百分制,基础分为70分,加、减分项比照窗口标准有关情形实施。
  第七条 市政务大厅窗口或窗口工作人员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年度考核分值直接评为零分。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考核的基础分部分:(70分)
  一、窗口规范化建设(35分)
  (一)窗口工作人员遵守市政务大厅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5分)
  (二)按规定着装,佩证上岗,摆放工作牌,对外服务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5分)
  (三)自觉保持窗口工作环境整洁,窗口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资料等摆放整齐有序;(5分)
  (四)不得在大厅内抽烟,在工作场所吃东西,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或坐姿不雅、串岗聊天、嘻戏打闹、打瞌睡等行为;(5分)
  (五)因公、因私请假或上班时间中途外出,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限一天之内的,由窗口单位首席代表签许后报政务中心批准;三天之内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正式请假手续并说明原因后报政务中心批准;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正式请假手续,单位分管领导签许后,向市政府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一周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单位主要领导签许后,向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履行请假手续,并指定替岗人员;(5分)
  (六)遵守市政务大厅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和办公设备使用规定,工作时间不得用电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5分)
  (七)服从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会议、活动。(5分)
  二、窗口办事效率高、服务态度好(25分)
  (一)按照“应进必进”原则,进驻市政务大厅受理的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实行集中受理,即时办结,无“两头”受理的情况;(5分)
  (二)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无因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导致所受理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情况;(5分)
  (三)当月办理事项的数据资料及时、准确全部录入市政务服务中心接办件系统或及时上报市政务服务中心;(5分)
  (四)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服务承诺制,无超时办理现象;(5分)
  (五)窗口工作人员为办事群众提供热情、微笑服务,言行举止和善、谦恭、庄重、得体。(5分)
  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10分)
  (一)严格依法审批、规范服务,依照法律法规收取费用;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在银行代收费窗口统一缴纳,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现金,无“吃拿卡要”和损害服务对象权益等行为;(5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遵守市政务服务中心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情况,无服务对象的有效投诉。(5分)
  第九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基础分部分(70分):
  一、德(10分)
  (一)政治素质高,团结协作精神好;(5分)
  (二)宗旨服务意识强,沟通协作能力强和工作态度好。(5分)
  二、能(15分)
  (一)工作推动能力强;(5分)
  (二)解决困难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科学;(5分)
  (三)业务能力好,熟悉政策和业务流程。(5分)
  三、勤(15分)
  出勤每签到次记0.2分,病、事假每签到次记0.1分,旷工每签到次扣0.2分。
  四、绩(15分)
  (一)及时接办受理事项;(5分)
  (二)按承诺办结事项;(5分)
  (三)按时办结率在95%以上。(5分)
  五、廉(15分)
  (一)遵守廉洁规定,无“吃、拿、卡、要”现象;(5分)
  (二)规范服务;(5分)
  (三)依法行政。(5分)

第四章 加分办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窗口给予加分(30分):
  一、所在部门重视和支持窗口工作,积极配合政务服务中心工作;(7分)
  (一)遵照《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选派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保持稳定;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能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和中心临时交办的工作;(2分)
  (二)所在部门支持、配合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并保障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按要求完成市政务服务中心临时交办工作;(2分)
  (三)所在部门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窗口工作人员,单位主要领导每季度到窗口关心指导工作不少于一次,分管领导每月到窗口关心指导工作不少于一次,每人每次加1分。
  二、围绕政务服务认真开展信息调研工作,及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报送信息,每报送一条信息加0.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或工作简报上每采用1条加0.2分,《庆阳政务服务与政务公开》专刊每采用1条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三、窗口受上级领导、有关部门或新闻媒体表扬的,按同一件事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加分,此项累计不超过5分。
  (一)受到市委、市政府、省级部门表扬的每件加1分,省委、省政府、国家级部门表扬的每件加2分;
  (二)受到副市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件加1分,副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件加2分,国家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件加5分;
  (三)受到市级媒体表扬的每件加0.5分,省级媒体表扬的每件加1分,国家级媒体表扬的每件加1.5分;
  (四)服务对象赠送锦旗,每件加0.2分;书面表扬的,每件加0.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四、主动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精简申报材料的(需附对比流程),经核实,每项优化措施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五、积极配合和参与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等审批服务创新工作的,加1-3分。
  六、抓好电子政务建设,推行网上预审和网上申报,每新增一项网上预审、网上申报项目加0.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七、窗口及所在部门对市政务服务中心临时交办的工作或组织的活动积极配合,表现突出的,按项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八、窗口自身制度建设完善,有创新,文件、事项办理资料归档保管完善的,加2分。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类似情形,比照窗口标准加分。

第五章 减分办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窗口进行减分(20分)
  一、在“遵守市政务大厅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选派标准和调换规定”方面出现下列情形的:
  (一)未按要求选派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的,每人次扣1 分;在市政务大厅工作时间未满半年而无故中途调换窗口工作人员的,每人次扣0.5分,中途无故调换首席代表的扣0.5分;事先未征得市政务服务中心同意而擅自调换或随意召回窗口工作人员的,每人次扣1分。此项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被省、市级部门批评、被媒体曝光或被市政务服务中心巡查发现违规的,经查证属实的,每人次扣2分;
  (三)窗口工作人员变动或请假时未做好工作交接,造成工作脱节,影响窗口工作开展的,每次扣0.5分。
  (四)窗口工作人员无故不到岗或不按规定进行早晚签到的,以缺岗对待,每人次扣0.2分。
  二、在“所在部门重视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方面出现以下情形的:
  (一)所在部门相关业务科室与窗口配合、衔接不好,造成工作脱节,影响窗口工作正常开展的,每次扣1分;
  (二)出现窗口工作人员政治、生活待遇与同级比较,低于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每次扣0.5分。
  三、执行市政府“不得在本部门受理应在市政务大厅集中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规定方面出现以下情形的:
  (一)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属市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单位办理的,经核实,每一项扣1分;
  (二)仍在本部门受理已进入市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或继续受理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每件次扣0.5分;
  (三)擅自在市政务大厅窗口以外向办事者发放审批结果的,每件次扣0.5分;
  (四)拒绝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其审批办件情况进行检查的,每次扣0.5分。
  四、执行“公开办事制度、告知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以及实行承诺服务”的情况。
  (一)未按要求制作《办事告知单》或未将《办事告知单》等告知材料放在窗口规定位置的,每次(项)扣0.5分;告知内容不充分、不准确的,每次扣0.2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对服务对象的咨询推诿、敷衍的,每次扣0.5分;对本部门受理事项未实行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往返跑路的,每次扣0.5分;
  (三)无故超过办件承诺时限的,每件每超过1个工作日扣0.5分;
  (四)未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被服务对象投诉的,每件次扣0.5分;
  (五)未按要求实行和参加行政审批联席会议以及联审联办、并联审批的,每件次扣0.5分;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察局驻厅监察室转交的群众投诉或问题反映的,每逾期1个工作日扣0.1 分;
  (七)当月办理事项的数据资料未按要求全部录入市政务服务中心接办件系统的,扣0.5分;当月所有数据未录入的,扣1分;录入失误而不及时报告和更正的,每次扣0.5分。
  五、执行“市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一)上班时间窗口无故无人值守、无人接件的,每次扣0.5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因工作作风、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问题被群众投诉的,经查证属实的,每人次扣0.5分;窗口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被上级有关部门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分;
  (三)未经市政务服务中心同意,非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入窗口工作区内的,每人次扣0.1分;
  (四)未经市政务服务中心同意,非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操作市政务服务中心计算机网络设备的,每人次扣0.2分;
  (五)窗口工作人员因严重违纪、违规或累积扣分20分以上被退回所在部门的,每人次扣1分;
  (六)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每次扣1分。
  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类似情形,比照窗口标准减分。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年中和全年综合考核评为文明的窗口及优秀的工作人员,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予以奖励并通报其所在单位作为对派出人员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凡群众来信来访表扬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等情况的,市政务服务中心查实后给予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半年被评为不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退回原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年度工作考核全过程中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驻厅监察室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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