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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区冰雪清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34:25  浏览:88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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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区冰雪清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区冰雪清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政发〔2010〕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城区冰雪清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鹤岗市城区冰雪清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冰雪清理管理工作,提高城区冰雪清理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城区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鹤岗市城区冰雪清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清理冰雪管理、检查和协调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冰雪清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冰雪清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义务冰雪清理的意识。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冰雪清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工作,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装备及手段改善冰雪清理作业条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违反《办法》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冰雪清理工作实际情况,以及冰雪清理、运输、处理成本,将冰雪清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购置冰雪清理设备和清除灾害性暴雪的经费按实际情况及时拨付,并给予保障。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冰雪清理工作责任划分:
  (一)工农、向阳两区主、次干道机动车道、桥梁等城市公共区域及无责任单位或无责任人的区域,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组织专业单位负责;街巷、居民住宅区由工农、向阳两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单位进行清理。居民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二)东山、兴山、南山和兴安区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主、次干道、街巷、居民住宅区冰雪清理工作。居民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三)部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用自管的房屋、场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车站、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步行街、休闲广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独立的科技园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和城市广场内的冰雪清理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穿过城区的铁路、公路,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现场,未开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开工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场所,由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负责。
  (九)临街单位、工商业户负责门前责任区冰雪清理。门前责任区范围:左右为建筑物、构筑物沿路总长或产权证照标明区域范围墙基至机动车道路中心线为界。
  责任区内的道路冰雪,由责任人按规定负责清除和堆放,并由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运输和处理。
  (十)市交巡警支队负责维护冰雪清理道路交通秩序,重要路段机械冰雪清理作业时,要采取封闭或半封闭道路措施,道路两侧不准停车,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十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全市冰雪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有关责任的,按照约定内容确定责任人。
  冰雪清理工作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书面告知。冰雪清理工作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冰雪清理工作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或他人有偿承担。
  第三章 标准及要求
  第九条 冰雪清理时限及标准
  (一)作业时限。小雪:主干道1日内清扫完,2日内清运完;次干道2日内清扫完,4日内清运完;街巷路3日内清扫完,根据雪量确定清运时间。中雪:主干道2日内清扫完,4日内清运完;次干道3日内清扫完,6日内清运完;街巷路5日内清扫完,根据雪量确定清运时间。大雪:主干道3日内清扫完,6日内清运完;次干道4日内清扫完,8日内清运完;街巷路5日内清扫完,根据雪量确定清运时间。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单位、工商业户及住户必须在48小时内将冰雪清扫到指定地点(路边石以下)。
  (二)作业标准。主次干道:车行道要达到露路面、见道线、无残片、无雪带,路边石净、隔离带净;人行道要达到露道板、无雪带、无存堆;公交站点要达到无抛洒或存放残冰、污雪,在规定的时限内要清运干净,无残堆、无剩底;清运的冰雪必须运到指定的场地倾卸。街巷路:车行道、人行道要达到路面平整,无冰棱、雪包;人行道边临时堆放雪堆整齐、雪堆上无污水垃圾;单位、物业小区、广场上的积雪不准堆放在道路上,要自行按时运走。
  第十条 冰雪清理作业要求
  (一)机动车道要采取雪中清和雪停清相结合的方式,由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专业队伍机械化作业清除。主要街路、重点路段遇有薄雪、薄冰、粘雪及其他清雪机械设备不能作业或作业不彻底时,临街单位、工商业户有义务组织人力清除责任区范围内的冰雪。
  (二)临街门前责任区清雪,应当采取雪中清和雪停清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清扫责任区内的积雪并归集到路边石下,由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安排拉运。
  (三)降雪期内一切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临街施工工地等)在休息日及法定假期要有冰雪清理值班人员负责冰雪清理工作。
  第四章 灾害性暴雪
  第十一条 灾害性暴雪冰雪清理时限及应急要求
  (一)作业时限。1日内清出道路,保证人员、车辆出行;主干道3日内清扫完,6日内清运完;次干道和街巷路根据雪量确定清运时间。
  (二)应急要求。遭遇灾害性暴雪时,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开展冰雪清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服从紧急清运冰雪命令,快速反应,出动车辆、设备、人员迅速到位,共同应对灾害性暴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及时清运责任区内的积雪,确保人员、车辆出行安全。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冰雪清理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融雪剂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科学使用。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主干道、快速干道、大型交通路口、坡路、环岛等容易积雪区段按照有关规范使用。
  融雪剂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统一分发,不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融雪剂。
  第十四条 实施清雪作业时,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临时交通限制,设置禁行、缓行、绕行交通标志。作业路面严禁停放机动车辆,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由交警部门依法将车辆拖离清雪作业区。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清雪作业车辆及现场作业人员。夜间实施道路清雪作业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示、反光标志。第十五条 冰雪清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交叉路口处、汽车站点、交通设施、垃圾箱、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周围及绿化带、花池内堆放积雪。
  (二)随意向机动车道、人行道抛撒、倾倒积雪。
  (三)随意向冰雪路面抛撒残土、灰渣或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水、污物。
  (四)随意使用融雪剂或将使用融雪剂的融后残雪堆放在树木根部或绿地上。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冰雪清理工作实行责任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冰雪清理工作应纳入市直机关工作责任制目标考评,作为对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目标考评内容之一。对未完成冰雪清理任务的,在目标考评中予以扣分。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时限或标准清除道路冰雪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仍未清除或未达到清除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二)已晋升为文明单位的,按照文明单位命名权限撤销或建议撤销该单位现有最高文明单位称号;不是文明单位的,当年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比。
  (三)对未按规定时限或标准清除道路冰雪的政府机关或企业单位,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冰雪清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岗市城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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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管理办法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政办发[2003]12号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湘西自治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湘西自治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建设湖南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政府网站、州直各单位建立的网站(页)、各县市政府建立的网站。
第三条 州政府网站由州人民政府授权州政府信息中心承建,宗旨是“宣传湘西、服务群众、政务公开、资源共享、辅助管理、支持决策”。
第四条 州政府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湘西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各界的沟通,推动政务公开和发展电子政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湘西自治州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全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州政府网站是全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门户网站、州直各单位和县市的网站是其分站。在州政府网站上建立分站的各单位是州政府网站分站点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分站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本分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应明确相应机构和专人负责本单位或者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网站分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本单位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
第七条 从事全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主、分站点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专业技术素质。

第三章 网页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各站点发布、转载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各站点要建立相应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单位应明确领导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批。
第十条 网页内容应当以政务公开为主;组织形式以方便群众办事为出发点;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为原则。
第十一条 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各站点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上网内容。
第十二条 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各站点网页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有宣扬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信息。
第十三条 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各站点网页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的风格,并在主页上方显著位置放置州政府网站的网站标志。

第四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全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州政府网站的主域名为xxz.gov.cn;
(二)州政府网站为各县市政府和州直各单位提供域名解析服务,域名格式为****.xxz.gov.cn,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十五条 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消,统一由州政府网站负责。电子信箱供单位或者工作人员个人使用。
第十六条 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各站点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系统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
第十七条 湘西自治州电信分公司负责全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与互联网连接的通信线路,提供所需带宽。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以采用虚拟主机方式或服务器托管方式建立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分站点,其建设、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由州政府网站提供磁盘空间、信息发布平台和后台数据库支撑系统;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的采编、审核和上传工作,并落实专人(网络管理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网站数据库、服务器、电子邮箱等网络密码以及核心技术的保密工作,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州政府网站联系,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二)采用服务器托管方式的,由州政府网站提供机房环境、网络线路和IP地址,并提供统一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但服务器的设置、维护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三)对于以上两种方式建立的站点,未经州政府网站同意,所有磁盘空间只能上载政务信息内容。
(四)州政府网站应当经常监测各分站点,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各单位。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通过访问控制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确保各单位的信箱密码和管理帐号不泄露。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限定上网信息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州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州政府信息中心将依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3月24日印发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国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专家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国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专家的通知

教体艺厅函[200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大学生体协各单项分会、全国高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函[2005]5号)的精神,我部研究决定建立全国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专家库,由专家库中选调专家成立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全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评估方案,对申报高水平运动队的学校进行综合评估。现将推荐全国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专家的事宜通知如下:

  请根据专家遴选条件(见附件一),各地从已经开展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102所高等学校每校推荐1至2名专家,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体育分会各推荐1至2名专家,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运动项目各推荐1至2名专家。

  请认真填写《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专家推荐表》(见附件二),推荐学校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分会签署意见并加盖主席单位学校公章、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2005年10月1日前报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附件:1.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专家基本条件(略)

     2.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专家推荐表(略)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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