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26:30  浏览:89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明政办〔2008〕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安委会制定的《三明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明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地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业整改或被限期整改而拒绝整改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 约谈分级

  下列情形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安委会负责人主持约谈:

  (一)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发生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一个季度内接连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般事故,且死亡人数合计超过市政府目标责任序时控制数的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

  (四)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内容

  约谈要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的陈述,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一)对发生事故单位约谈还要听取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专题汇报。

  (二)对隐患单位约谈还要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和如何增加安全生产责任等专题汇报。

  第六条 约谈时限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结合本行政区(部门)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已撤销的国务院非常设机构其原工作移交有关部门承担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已撤销的国务院非常设机构其原工作移交有关部门承担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李鹏总理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国务院的“非常设机构由八十五个减为二十六个。”国务院《关于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7号)规定,将国务院的非常设机构改称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正式公布了经调
整后的二十六个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名单,其余五十九个非常设机构撤销后,其原工作是否需要移交以及如何移交问题,在国发〔1993〕27号文中已对其中十六个非常设机构的工作移交问题作了安排。经研究,尚需明确其余被撤销非常设机构的工作移交问题,并在审定国
务院有关部门“三定”方案时予以调整落实,现通知如下: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撤销后,需要进行检查时,由财政部牵头组织力量;全国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工作小组撤销后,工作由新闻出版署承担;国务院干线飞机研制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承担;全国治沙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林业部承担;全
国企事业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技术监督局承担;国家旅游事业委员会撤销后,工作由国家旅游局承担;国务院物价委员会撤销后,工作由国家计委承担;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撤销后,工作由劳动部承担;国务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研究
协调小组撤销后,工作由国家计委承担;国务院煤炭出口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国家经贸委承担;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人事部承担;国务院统一着装委员会撤销后,工作由财政部承担;国务院引进外国智力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人事部管理的国家外国专家局承
担;国家气候协调小组撤销后,工作由中国气象局承担;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撤销后,工作由农业部承担;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撤销后,工作由国家计委承担;全国水资源与水土保持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水利部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撤销后,工作由林业部承担;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财政部承担;中国地名委员会撤销后,工作由民政部承担;全国防治牲畜疫病总指挥部撤销后,工作由农业部承担;国务院高技术计划协调指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国家科委承担;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财政部管理的国家
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全国国民经济核算协调委员会撤销后,工作由国家统计局承担。国务院投入产出调查协调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国家统计局承担。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财政部承担。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撤销后,工作由财政部承担。国家机构编制
委员会撤销后,工作由中央编委承担。



1993年7月9日

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修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修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1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19日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10月25日发布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本省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与这些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职工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投诉,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接到职工投诉,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在3个月内调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立即移送,并通知投诉人。
第四条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企业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企业录用职工,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在职工上岗30日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订,不补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第六条 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
第七条 企业工会负责人或者参与集体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和职工参与管理等问题进行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
企业工会与企业就前款问题协商谈判达不成协议的,应当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协调解决。
第九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工搜身;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严禁殴打、侮辱、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职工。
第十条 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企业应予支持,不得阻挠。
企业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应按月向上级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0.5%的补偿金。企业成立工会时,所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工会经费留成比例返还企业工会;补偿金上缴国库。
未按前款规定缴纳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的,比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44条第4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劳动、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工会应加强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职工损失的,应当赔偿;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除赔偿外,应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提供的职工宿舍、饭堂和工场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条件,具备必要的防火、通风、采光和水电设施;职工宿舍不得与存放有易爆、易燃物品的工场、仓库混合;宿舍、工场应当备有紧急出口,保证通道畅通。企业违反规定的,按本条例前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住院治疗的,由企业及时送往治疗。所需挂号费、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由企业负担。住院伙食费由企业按当地规定的标准补贴。医疗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职工工伤或职业病医疗终结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发给因工伤残或职业病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不得降低保护标准和相应待遇。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协助和监督企业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严禁企业招用童工。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保护离、退休职工的规定,关心离、退休职工生活,保障离、退休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不得拖欠和克扣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不得随意降低离、退休职工医疗保障及其他待遇。
第十七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有关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时间及延长工作时间待遇的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对违反规定延长劳动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00-10000元罚款;对违反规定少发延时工资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延时工资,并按少发工资额的1-2倍支付赔偿金。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明确规定每月发放职工工资的日期,并按劳动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发放足额工资。企业逾期或者未足额发放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会责令其补发。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费,支付职工福利待遇、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补贴。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有偿转让给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或企业解散,应从原企业不动产转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金额作为职工的社会保障补偿金。补偿金根据企业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前的职工工龄计提,一次性存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职工个人帐户。计提标准由省人民政府
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停工事件,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工会及时调查处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问题,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对于因企业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的停工事件,停工期间职工工资照发,并依法追究企业及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仲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于交纳仲裁费、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职工当事人,经企业所在地工会组织证明,可以批准其减免或缓交。
第二十三条 企业和职工对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企业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十六、《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七条修改为:“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有关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时间及延长工作时间待遇的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对违反规定延长劳动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00-10000元罚款;对违反规定少发延时工资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延时工资,并按少发工资额的1-2倍支付赔偿金。”



1994年7月1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