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贯彻国家标准《卷烟》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2:45:53  浏览:96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贯彻国家标准《卷烟》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贯彻国家标准《卷烟》的通知

1986年7月3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公司,计划单列市烟草公司,各卷烟厂:
国家标准局已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卷烟》于1986年8月1日实施,希望各级烟草公司、各卷烟厂、雪茄烟厂坚决贯彻执行。
提高产品质量是“七五”期间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思想,要真正从单纯生产型转变为生产经营型,把经营思想转移到以提高产品质量,重视市场供求变化,获取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对存在的质量问题需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力争在一、两年内把我国卷烟的产品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没有高标准,就没有高质量的产品。采用国家标准,促进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是发展生产,增加效益的正确途径,我们必须进一步加深对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卷烟》重大意义的认识,加强对国标贯彻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做到人人皆知。抓好技术力量培训和组织,抓好设备维护保养,制订或修订好各项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好考核工作,踏踏实实贯彻国家标准《卷烟》。考虑到标准中个别规定还不具备执行条件,并且在贯彻实施国标以后,需要对质量考核作相应规定。为此制订了国家标准《卷烟》的有关规定。这个规定只是临时性过渡措施。对国家标准《卷烟》,各级烟草公司,各企业一定要积极创造条件,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级公司要加快省级二级检测站的建设,几年来总公司和各省公司已投入不少资金,配置仪器和设施。目前更要加快建设速度,充实检测手段,已建成的要进一步完善。并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个别建站速度较慢的检测条件尚不具备的省,可以暂时组织省内有条件的企业与省级二级站共同承担省级二级站的检测工作。

附件:关于执行国家标准《卷烟》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卷烟》(GB5606~5610-85)已经颁布,并于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正式执行。经研究,对相应的检测次数、考核与统计等作如下规定:
一、卷烟成品质量检测次数
(一)内在质量评吸鉴定。生产企业每牌每周或每旬不少于一次,省级二级站(组织评吸)每牌每月不少于一次。
(二)外在质量检测。生产企业每日每牌不少于一次,省级二级站每牌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焦油与糖碱比指标。生产企业与省二级站每牌每月不少于一次。
(四)企业半成品检测项目与统计,要依据国标和卷烟工艺规范,由省公司组织企业制订。
(五)每月抽检成品取样,由省二级站(或委托省公司所属单位)在仓库取样。
二、质量考核及质量月报表
(一)省级二级站负责执行质量检测任务,今后企业产品质量以省级二级站检测结果为准。
(二)省级二级站向省公司提供月份质量检测情况,由省公司向总公司生产管理部提报质量月报。
(三)为加强质量管理,企业卷烟成品检测必须坚持执行。企业卷烟成品检测结果每月向省公司报送。
(四)目前暂用“卷烟质量抽检合格率”做为对企业的质量考核指标。以“卷烟质量总得分”做为参考考核指标。
(五)卷烟质量抽检合格率按下式计算:
卷烟质量 报告期抽检合规品次数
=----------×100%
抽检合格率 报告期抽检总次数

1.式中“次数”是指卷烟成品检测次数。
2.如果报告期间某牌号卷烟内在质量、焦油及糖碱比只检测一次,而该牌别卷烟外在质量检测10次,那么该牌别检测总次数即视为10次。卷烟内在质量、焦油与糖碱比的一次检测结果,可视为10次检测中每一次的检测结果。
3.每牌每次检测都要做出是否“合格品”的判定,不依各次检测平均得分判定是否“合格品”。
三、对国家标准《卷烟的说明》
(一)GB5607-85中的硬度指标,目前暂填满分,待仪器配备后按国标规定执行。
(二)小盒标明焦油量及类型一项,1986年底前暂不考核,1987年1月1日起按国标规定执行。
(三)鉴于有的地方检测焦油力量不足,在1986年底前凡进行测定的按国标规定执行;未进行测定者,按高焦油计分。1987年1月1日起按国标执行。
(四)小盒标注焦油量的方法。按国标规定结合本产品实测结果选定在小盒的侧面标注高、中、低,不标注具体焦油量。
(五)原部颁标准规定的烤烟型戊级卷烟国标中已无该级别,目前暂按原部颁标准执行。
目前存在的丁戊级雪茄型卷烟。原无标准,请各省公司、企业参照国家标准《卷烟》制订企业标准。总公司将考虑制订统一的丁、戊级雪茄型卷烟标准。
(六)卷烟成品取样数量:鉴于国标中规定取样数量不足,GB5610-85中2、1、1、1、2条,随机抽样改为五小箱,2、1、1、1、3条改为从每小箱内随机抽取一条,共计五条均作为检验样烟。
(七)卷烟包装(GB5609-85)。
1.鉴于国内所引进包装机硬条盒设备尚不能打印生产日期,目前检测时可不扣分,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按国标执行。
2.所有烟支或小盒包装纸上必须印有生产月份。
(八)各项检测及统计计分时,数字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国标已有规定者除外。
(九)“卷烟包装外观质量明细图解”(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所),可供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卷烟》参考。
四、有关统计规定
(一)自1986年8月份起生产统计的“卷烟合格率”指标改为“卷烟成品率”其计算公式不变,按规定时间报送总公司计统处。
(二)自1986年8月份起质量统计的卷烟等级品率指标改为卷烟质量抽检合格率(计算公式见规定第二部分的第五条),按原规定时间分别上报生产处、计统处。表式附后。原卷烟等级品率停止报送,总公司准备制订优等品和一等品的考核办法。
附:统计表及说明。统计表只发到省公司。(略)
填 表 说 明
1.表一、1、表一、2作为烟草制品质量评吸记分的统一表格,该两表亦作为各级质量检测站上报质量报告的附表。如果评吸得分所判定的档次若与该牌号规定的档次不符,应在备注中加以说明。
2.表二,是企业和二级检测站向省级烟草公司报送的卷烟产品质量月报表。表中所填写的具体数据(除烟支规格的生产量)均为月平均值。此表供参考使用。
3.表三作为省级烟草公司向总公司报送的名优产品质量季度报表。内在、外在和焦油含量栏目中的换算得分的总和。此表暂不报供参考。
4.表四,作为省级烟草公司向总公司生产管理部报送的卷烟质量抽检合格率统计表(代月报表),代替原中烟质02表。
该表总得分为某个级别各次换算后得分的平均值,此栏不填合计。
5.表五是企业和二级检测站向省级烟草公司报送的质量检测鉴定记分统计表,也作为月报表。
合格率(或判定)栏中,如果每个牌号只检测鉴定一次,则此栏为“判定”;如果每个牌号检测鉴定多次,则此栏应填“合格率”。如果作为“合格率”时,最后应计算合格率加权平均值(各牌号检测次数不同时)。
6.表六是企业和二级检测站作为原始记录的质量综合得分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的通知

十政发[1997]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十堰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

              十堰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优质播出,根据国务院《
广播设施保护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广播电视设施是指:
  (一)无线广播电视系统使用的节目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供电
电源设施、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备。
  (二)广播电视节目监测设施,包括监测台、站及其附属设备。
  (三)有线电视系统使用的光缆、同轴电缆、光端设备、微波设备、放大器、分支分配器
、供电器、卫生地面接收站、纲绞线、吊线、线杆、接地防雷设备及附属设施,前端机房、
播控机房、演播室、摄像录像制作转播等设备及附属设施,以及涉及有线电视的供电、通讯
设备及附属设施。
  (四)有线广播系统使用的接收天线、节目播出设备、播音室、机房建筑设施、架空线路
、地下线路及其附属设备,接收、收听工具。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两级广播电视局是本市辖区内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
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公安、规划、城建、供电、交通、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第五条 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
施的义务,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广播电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对举报有功人员广播电视部门应予以奖励。
  第六条 有线电视为有偿服务。所有入网的有线电视用户应按规定缴纳用于网络建设、
维修与保护的安装、收视维护费。逾期不交者,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30 天仍不缴纳
的,可停止服务。
  第七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传送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标志埋设地下电缆线路的两侧各五米范围内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
  (二)移动、损坏地下电缆终端杆、架空线路的塔桅(杆)及附属设备。
  (三)在标志埋设地下电缆线路的地面上倾倒垃圾、矿渣、倾倒含有酸、碱、盐化学物品
的液体。
  (四)切断、损坏架空的传送线路。
  (五)在架空传送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
  (六)移动、损坏架空或埋设的传送线路的标桩和其它标志物。
  (七)农作物和树木与架空传送线路的间距小于二米。
  (八)在传送线路塔桅(杆)周围一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
  第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天线监测设备周围十五米及面向天线的一侧进行建筑施工。
  (二)在监测台、站五百米保护区内设置金属构件。
  (三)移动、损坏监测天线杆及其附属设备。
  第九条 禁止下列危及有线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坏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拆除、切断、侵占、损毁有线电视设施的;
  (二)擅自接装、调整、安装分支分配器和用户终端设施的;
  (三)窃取有线电视信号的;
  (四)向有线电视设投掷物品或射击的;
  (五)向网络传输线路及前端设备施放干扰信号的;
  (六)故意损毁、破坏用于有线电视播出、采访和抢修活动的通讯、交通设施的;
  (七)擅自在架设的有线电视电缆上附挂其他物件,或在设施四周范围内施工作业,堆放
物品,造成设施线路损坏的;
  (八)其它损害有线电视设施,影响有线电视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及有线广播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未经广播部门允许,擅自动用有线广播设施;
  (二)靠近广播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设置其他障碍;
  (三)在广播杆和拉线杆上拴牲畜,搭晒衣物;
  (四)攀登广播杆,摇动拉线、地线;
  (五)擅自拆除广播杆线,将广播杆改作电力杆、通讯线路杆;
  (六)在线路上乱接乱挂喇叭和其他收听工具。
  第十一条 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地下电缆线路二米范围内施工作业、堆放笨重物品、种
植树木及平整土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
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在距天线、馈线五百米以外点火烧荒仍可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应当事
先通知当地广播电视部门,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对超越架空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线路保护间距的农作物和树木,广播电视部
门依据本规定有权剪除其超越部分。
  第十四条 凡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应当事先征得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的同意
,并在专业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因工程建设需要移动,拆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先向当地广播电
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并承担拆迁费用和因移动广播电视设施所增
加的费用。
  第十六条 非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站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超出其覆盖范围向社会
联网。在行政区域性有线台联网时应按规划并网。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的单位
和个人,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广播电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
第十六条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同时没收播映设备。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罚款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罚款按规定上缴
国库。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
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对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或冒充广播电视工作人员向有线电视用户骗取钱
财,以及阻挠、刁难、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或广播电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0年度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发生之日起本文即予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是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真实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落实财政部印发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经字〔1998〕114号),做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工作,现就有关具体
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文件及有关报送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要求,从1998年度起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制度。各部门、各公司必须抓紧落实,在对所属企业布置年度会计报表时,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实施办法、审计事项及配合审计的有关要
求一并布置下达。
年度会计报表暂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国家物资、粮食收储、副食品储备企业,不包括从事物资、粮食、副食品商业经营的公司、企业。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各类企业,也要按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文件执行。
二、企业自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文件的规定,查验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连续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对于不符合承办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资格和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不得委托。
任何主管部门不得授意企业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不再按地域组织中央企业进行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
三、按财政部财经字〔1998〕147号通知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总公司(不包括行政性公司),行业性公司、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实施审计(财政部另有规定者除外);内贸公司和其他非行业性公司,由企业集团总部或母公司、总公司统一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按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进行审计。
行业性公司、部门编制的汇总或合并会计报表,不再委托审计。
企业会计报表期初余额的审计,以企业主管财政机关或企业上级单位的批复为准。
四、会计师事务所按执业规范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附送审计情况说明、企业重要事项披露、影响会计报表真实性的重大事项的调整意见以及对审计中发现的企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的相应建议等内容。对于企业报送的会计报表尚未按审计报告进行调整的,还应附送“未调整事项差异
情况表”以及调整前后的会计报表。
五、行业性公司、部门中属于国务院重点监管的512户企业、120户试点企业集团、100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范围内的企业,以及直属内贸公司和其他按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非行业性企业集团,其签定的业务约定书复印件在自签定之日起15日内,报我部经济贸易司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其审计报告,连同会计报表一并报我部经济贸易司;其他企业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及审计报告,报行业性公司、部门或企业集团总部、总公司财务会计机构管理,但注册会计师提出重大财务调整事项的审计报告,应报我部经济贸易司。
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财政部将依法处理,并由行业性公司、部门或企业集团总部、总公司按财政部下达的处理意见对相关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六、对于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的,或者不够审计大型企业资格而以其便利条件承揽大型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以及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审计报告的,我部经济贸易司将协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适用于中央工交内贸企业,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1998年12月22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