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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8:47:13  浏览:89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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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或者行政复议过程中形成的,案件办结后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给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及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每年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部门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或者组织行政执法部门相互评查的方式进行。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并作为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六条 接受评查的案卷为已装订成档的纸质案卷,由组织评查机关指定或评查组随机抽取。评查机关参与案卷评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查工作小组;
  (二)听取被评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
  (三)评查工作小组从执法主体、执法对象、认定事实、收集证据、程序流程、适用法律依据、文书格式、立卷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议;
  (四)综合确定评查结果。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式以现场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询问行政执法单位和案件承办人员。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告知行政救济措施;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八)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九)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十)罚没收据是否合法,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十一)行政执法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罚没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二)行政执法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复议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复议文书、材料是否齐全;
  (三)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是否进行合议;
  (四)行政复议审理是否符合法定期限;
  (五)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第十一条 对案卷形式的评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书格式是否统一规范;
  (二)文书材料是否完整,要件有无遗漏;
  (三)卷宗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做到一案一卷;
  (四)是否有卷内目录,材料排列是否有序,是否有页码;
  (五)纸张是否无破损,装订是否整齐;
  (六)书写文书是否使用耐久的墨水。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分解确定各项分值。评查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评查机关对被评查案卷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反馈,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依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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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市吊销、暂扣行政执行证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发布《天津市吊销、暂扣行政执行证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本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吊销、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暂行办法》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天津市吊销、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证件系指市人民政府颁发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监督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市属委、局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被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的;
(二)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三)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的;
(四)利用执法权吃、拿、卡、要的;
(五)故意违反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造成错误裁决的;
(六)超越管理权限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将执法证件交给其他执法人员使用或者借用其他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办事项拒绝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影响生产、经营或生活的;
(九)故意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二)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三)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非执法人员使用的;
(四)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第六条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管辖:
(一)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有权暂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委局以及本辖区内市属委、局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市属委、局法制机构有权暂扣本委、局及其直属单位或派出机构和所属区、县委(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有权暂扣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暂扣市属委、局直属单位或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通知市属委、局法制机构。
市属委、局法制机构暂扣区、县属委、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通知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七条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时要登记立案,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和暂扣决定书,并归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有权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属委、局法制机构认为应当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三十天以下,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作出书面检查,扣证期间不准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吊销或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法制机构申诉。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属委、局法制机构接到申诉后应当进行复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组织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通过电话或来信方式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市属委、局法制机构投诉,也可以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反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8月12日

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国家对上述高新技术范围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第五条 高新技术,是指符合第四条所规定范围,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达到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二)经地级市以上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
(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六条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5年以内(含5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7年。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生产型和投资型。
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人力、物力、财力集中于研究、开发,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者应用外来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并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
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主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或生产设备,并有所创新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
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主要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提供担保的企业。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明晰,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有两年以上的营运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未满两年的企业可申报新办高新技术企业)。
(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要求。
第九条 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主要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二)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限),年人均技工贸收入15万元以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和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技工贸总收入的50%以上。
(三)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年投入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年技工贸总收入的10%以上。
第十条 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主要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二)年总产值和年销售额均在3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限),年人均产值达15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3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和销售额各占总产值和总销售额的70%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额的5%以上。
第十一条 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资金投向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且投资的数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提供担保额在1亿元以上,且投资额或担保额分别占企业投资总额或担保总额的70%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三)有严格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
(三)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由主管部门审核的企业人员构成报表。
(五)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申报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还应提供投资或担保的合同及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各局、总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区内科技园管委会,各区、县级市科技局等)初审。
(二)企业的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委。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市科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考察,并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
(二)市科委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核准,并下达批准文件和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四章 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凭批准文件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副本,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审考核制度。认定未满1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参加年审。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由主管部门初审后于每年的1月底前报市科委审核。
(一)《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年审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副本。
(三)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审考核实行扣分制,具体扣分办法如下:
(一)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扣10分。
(二)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扣5—10分。
(三)违反外事、人事或财税规定的,扣5—10分。
(四)拒绝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公务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五)未按期偿还政府有偿资金或银行贷款的,每逾期三个月扣1分。
(六)未按时报送《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年审表》及其它考核材料或统计报表的扣2分,虚报、瞒报的扣4分,拒报的扣8分。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累计扣分达到8分或不参加年审的企业,暂停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累计扣分达到10分以上(含10分)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审的企业,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吊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十九条 年度审核合格的企业,凭有效证件继续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若发生变更行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委,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199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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