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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支持镇街土地统筹借款申请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18:17  浏览:9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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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支持镇街土地统筹借款申请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支持镇街土地统筹借款申请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支持镇街土地统筹借款申请及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东莞市支持镇街土地统筹借款申请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镇街土地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益,根据《关于市财政借款支持镇街土地统筹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9〕774号),市委、市政府同意通过市财政借款支持镇街土地统筹工作的开展(以下简称“土地统筹借款”)。为明确相关申请借款条件和加强对使用市财政借款统筹的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街在申请和使用土地统筹借款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统筹的土地有切实可行的开发利用计划,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土地总体规划和城建规划;

(二)成本效益原则,土地统筹及开发利用应注重成本效益分析,避免造成镇街财政负担过重;

(三)专款专用及按时归还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财政借款统筹土地,是指镇街在实施土地统筹过程中有资金困难,向市财政申请借款用于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办理用地手续费用所涉及的土地。以下简称统筹土地。



第二章 借款审核条件



第四条 统筹土地非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和城际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统筹土地须纳入建设用地区,符合新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统筹土地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位于规划的建成区内,位于生态控制线范围外;

(三)统筹土地须连片开发和有规模效应,并应在五年内能够被开发利用,其中属于拆迁用地的应选择其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用地;

(四)统筹土地性质属工业用地,应选址于规划工业园区内,且用地规模不少于1000亩;统筹地块性质属经营性用地,用地规模不少于100亩;

(五)申请土地统筹借款的用地,所在区域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待所在区域的控规通过审批后才能申请规划设计要点。除产业用地外,以经营性用地为主的片区必须开展城市设计和地块包装,以提高土地开发效益;

(六)统筹土地发展的项目必须符合我市产业结构政策。

第五条 统筹土地属我市已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和城际轨道交通站点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可纳入土地统筹借款范围。



第三章 借款范围



第六条 镇街申请借款,应以统筹土地的补偿费总额与完善用地手续须缴交费用的总和为限。每笔借款分别对应具体的统筹地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土地补偿标准按《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东府办〔2009〕99号)计算,不包括超出补偿标准的部分。镇街政府对统筹土地前期开发、基础设施投入等费用由镇街政府自行筹措,不在统筹土地借款范围。

第八条 土地统筹借款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

1.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偿

2.青苗补偿

3.附着物补偿

(二)对建设用地的补偿

1.收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2.征收集体工业用地的补偿

3.征收宅基地的补偿

(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

(四)完善用地手续须缴纳的费用

1.征地管理费

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3.耕地占用税

4.异地补充耕地调节费用



第四章 土地统筹借款的审核程序



第九条 土地统筹借款由镇街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具体审核程序是: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城建规划局对统筹土地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土地统筹成本(即土地统筹借款)进行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市土地储备中心与镇街政府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借款。

第十条 镇街申请土地统筹借款时需提交的资料: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土地统筹借款的请示,标题须包含“土地统筹借款”字样,内容包括统筹土地范围、面积、土地补偿方案和借款金额等;

(二)土地统筹及开发利用计划书;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地块所属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统筹协议,内容包括统筹的原则、土地赔偿标准以及村民代表签名等要素;

(四)《申请土地统筹借款地块情况统计表》;

(五)《镇街土地统筹借款申请表(国土审核)》(市国土资源局意见可留空);

(六)《镇街土地统筹借款申请表(规划审核)》(市城建规划局意见可留空);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镇人民政府、国土分局、村委会盖章);

(八)最新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局部图,镇人民政府、国土分局、村委会盖章);

(九)城镇总体规划图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局部图,镇人民政府、规划所盖章);

(十)用地界线图(宗地图)两份,并附电子文件。



第五章 土地统筹借款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统筹借款资金以向银行融资的形式筹措,由市财政向金融机构统借统还土地统筹借款。

第十二条 土地统筹借款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向申请的镇街在核定额度内发放借款。

第十三条 为确保专款专用,土地统筹借款由市财政局实行直接支付和集中核算,封闭运行。

第十四条 为体现公平效率,市财政局向借款镇街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收利息,土地统筹借款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六章 统筹土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统筹土地日常管理工作由属地镇街参照市级储备土地进行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统筹土地的管理和开发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监管。具体是:

(一)统筹土地权属在借款期限内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但镇街按计划开发利用统筹土地,使土地的权属发生转移或者利用方式改变时,需先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协商,并保证土地权属变更后及时归还借款;

(二)每宗统筹土地的四至范围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镇街双方进行红线确认,并签订联合管理协议。统筹土地红线图交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城建规划局备案;

(三)统筹土地原为集体农用地的,在开发使用前须由镇街按相关程序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手续,所需费用可申请统筹土地借款,所需指标由镇街自行解决;

(四)如统筹土地发生规划调整等改变可能影响到土地统筹借款的归还时,国土和规划部门审核该行政审批事项时,需有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财政局书面同意方可办理。

(五)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看管人员或专业管理公司定期巡查统筹土地,及时掌握统筹土地的权属变更和利用方式变动的情况。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统筹土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镇街未能按计划归还土地统筹借款本息的,由市政府直接收回统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属地镇街人民政府对统筹土地现况及相关等信息按季汇总,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规划局和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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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12月12日

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说,2005年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将于12月17日、18日举行。根据国家关于考试的有关要求及《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广发人字〔2005〕552号)的相关规定,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是依据《行政许可法》确定的国家级资格考试,资格考试工作在总局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资格考试面向社会,范围广、影响大,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是属地区域内资格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
各地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和《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工作手册》的要求和规定,认真做好考点设定,试卷和答题卡运送、保管、分发、回收和销毁,考务人员培训,监考巡考,考场记录等工作。做好安全、消防等紧急情况预案。
三、完善考试工作监督机制,严肃考试工作纪律
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人事、保卫部门参与的资格考试监察督导组,负责监督检查属地区域内的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按规定程序处理违纪违规问题。对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严重舞弊现象,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进行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四、严格做好考试保密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组织考试工作,如发生泄密、失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按国家保密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各地在考试期间要安排值班人员,公布值班电话,及时处理或传达考试中发现的问题,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总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值班电话:010-86094106,86094107


电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标准

邮电部


电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标准
1995年4月20日,邮电部


为认真贯彻“人民邮电为人民”的宗旨,促进电信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权益,维护和提高电信通信的信誉,把电信服务质量置于广大用户的经常监督之下,特制订电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标准。

一、服务标准
1.市话装机:在受理用户登记并收取初装费后,应当场答复用户装机时间,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7天内主动答复用户;对机线条件暂不具备的,不应收取初装费,列入待装户管理,并向用户说明大体解决的时间。
2.市话装机时限:自用户交付初装费之日起到装机通话止,全国平均装机时限不超过3个月,待装最长时间不超过半年。装机等待时限超过6个月的,按活期银行储蓄利率付给用户所交纳的初装费的利息。数据通信在用户办理登记手续、交纳各种入网费后,专线入网装机时限为1个月,电话拨号入网装机时限为7天。
3.用户移机:自受理之日起到完成移机通话止,移机时限为2个月。
4.电话用户单机障碍应在24小时内修复,电缆故障应在72小时内予以修复。数据通信障碍自用户申告到障碍修复时限为6小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时限予以修复的要向用户说明原因。
5.各类电信人工特服台的应答时限为20秒。
6.公众电报从营业受理到投交收报人的全程时限,普通电报为6小时,加急电报为4小时(发往农村及要求定时投送和夜间停送的普通电报除外)。
7.受理电报用户等候时间最长不超过15分钟。
8.用户要求在原电话上加装传真机,应在7天内安装开通。
9.用户在已装电话上加装或撤销国际、国内长话直拨功能(IDD、DDD)应自登记之日起7天内予以开通或停用。新装电话用户在交纳初装费时,提出要加装“IDD、DDD”功能的,应在电话开通的同时提供用户使用(用户交换机除外)。
10.凡是已经邮电部批准入网并核发进网许可证的各种通信终端设备,各地电信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用户入网使用,并不准再向用户收取检测费。
11.用户查询电话费,实行无偿服务,并采取措施,为用户提供方便。
12.各类电信业务凡邮电部已制订资费标准的要按邮电部颁标准收取。
13.各类电信业务的服务延伸费、代收代付劳务费、附加费等要按邮电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14.对电话用户的欠费,邮电部门要做好催缴工作,采取电话催缴、送话音通知(但不得深夜骚扰用户),督促用户缴费,逾期1个月仍不付费的按规定可以停话(重要用户的停话要经过局领导批准)。停话后,用户已缴清欠费的,邮电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恢复通话。
15.大中城市每个区和县(市)至少设立一个昼夜报话营业点,24小时对外服务。
16.公用电话(包括代办点)办理长途电话业务的,必须加装计费器,并按邮电部颁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各项资费。
17.各级电信局(邮电局)、支局(所)的局容局貌要保持美观、整洁。局、所名称牌、营业时间牌应符合邮电部颁标准。营业厅内要窗明几净,各种电信业务标识、资费标准、业务宣传资料等书写正规、美观,悬挂整齐。
18.对外服务的电信工作人员要身着标志服,佩戴工号章,接待用户要热情,服务要主动周到,解答问题要耐心,要使用规范的服务用语。
19.电信工作人员要讲职业道德,不准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向用户索取各种实物和有价证券、钱款或提出不合理的其它各种要求,不吃请,不受礼。
20.要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准刁难、要挟用户,更不准擅自中断用户通信。

二、用户监督
1.为便于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的监督,各级邮电部门要设立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或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并设置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
2.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聘请社会监督员,由各邮电管理局负责颁发聘书和社会监督员证。各级社会监督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反映社会对电信服务质量的批评和建议。
3.用户凡发现有未达到上述服务标准或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均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向当地邮电监督部门申告,必要时也可越级申告。
4.各级邮电服务质量监督部门对用户的申告应及时调查处理,一般应在15天内答复用户。
5.各级邮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用户的申告及批评意见,不得打击报复。发现对用户打击报复者,从严惩处。
本规定由邮电部电信总局负责解释,过去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此标准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真诚欢迎广大用户对全国电信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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