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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21:43:17  浏览:93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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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0〕275号


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区政府令第5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 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 号),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民主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控制数量,注重质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应当不作重复规定。应当由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制定发布。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调研起草;
(二)征求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三)组织论证。涉及重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组织专家论证;
(四)合法性审查;
(五)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六)公布;
(七)备案。
规范性文件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起草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调查研究,汲取实践经验,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单位起草对本地区、本行业有重大影响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商;协商后不能统一的,报 请制定机关组织协调。
第十三条 起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未经合法性审查、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报请政府审议。
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送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报请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单位应当一并附送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对意见的处理等内容。
有关材料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文本)、征求意见汇总情况。
第十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包括: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
(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法制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在20日内办结,并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议决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二)其他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十九条 经签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通过本级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因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发布之日起15 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二)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
(三)自治区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
(五)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六)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行政机关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七)地方政府部门与中央垂直领导的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别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具体承办。
第二十四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规范性文件文本。
第二十五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合法的,予以备案;不合法的,通知制定机关自行纠正。
制定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30 日内自行纠正并报告结果。
第二十六条 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每个月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经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法定权限;
(二)未经听取意见;
(三)未经合法性审查;
(四)未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 年12 月1 日起施行。2005 年10月26 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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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评议办法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评议办法

(2007年7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行为,树立国家公诉人良好形象,保障公诉人正确履行出庭支持公诉职责,科学考核和评价全省各地公诉人出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坚持以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和注重实效为基本原则,并实行积分制。
实事求是,就是从各地检察机关公诉人出庭工作实际出发,确保结果客观、公正。
突出重点,就是以重点检查最能客观反映各地检察机关公诉人出庭工作整体情况的几项指标。
注重实效,就是通过评议,及时发现各地检察机关公诉人出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行为。
积分制,是指对评议指标设分量化指标,以积分高低确定检查结果。
第二章 评议内容
第三条 评议工作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试行)》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 评议采取量化计分办法,分值设为满分100分,包括形象仪表(20分)、出庭准备(20分)、语言表达(20分)、举证质证(20分)、应变能力(20分)等内容。
第五条 形象仪表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服装管理规定(试行)》中的规范要求着装,佩戴胸徽和制式领带。做到仪表整洁,举止得体,检容得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挽袖子、卷裤腿、穿拖鞋;
(二)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涂彩色指甲,公诉人一律不得纹身;
(三)不得戴耳环、佩项链及其他饰物,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女同志不得披头散发;
(四)不得佩带除检察胸徽以外的徽章;
(五)不得有其他与公诉人形象不符的服饰、发型和举止。
第六条 出庭准备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备齐出庭所需的案件卷宗、举证提纲、质证提纲、辩论提纲、出庭意见书、出庭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示证所需的设备。
第七条 语言表达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除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外,应当使用普通话;遇有犯罪嫌疑人只会讲方言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方言。发言时应做到用语规范,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声音洪亮。公诉人还应当熟练掌握庭审规范用语,体现国家公诉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严谨形象。
第八条 举证质证
公诉人举证、质证时,应严格遵守《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参考举证及质证提纲,并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
举证一般应遵循一事一证的原则,并以一罪名一举证为补充,做到条理清楚、层次分明。举证顺序应以有利于证明公诉主张为目的,公诉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种类、特点和庭审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和调整举证顺序。一般应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先出示主要证据,后出示次要证据。
质证应根据辩护方所出示证据的内容以及对公诉方证据提出的质疑,紧紧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质证应做到目的明确、重点突出、逻辑清楚,如有必要可以扼要概述已经法庭质证过的其他证据,用以反驳辩护方的质疑。
第三章 评议程序
第九条 省院成立以公诉一处、公诉二处、林检处、监察处、研究室及宣传处为成员单位的联合评议组,下设若干检查小组。检查小组成员由上述处室干部担任,必要时可以抽调各设区市检察院公诉处领导参加。评议中的具体问题由联合评议组共同讨论决定,公诉一处、公诉二处负责评议组织准备工作。
第十条 评议工作由联合评议组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评议,采取随机抽查、跟庭评议、测评计分的方式进行。定期评议以院(包括设区市检察院及所辖基层检察院两级)为单位,省院每年对各设区市检察院辖区内刑事公诉案件至少组织检查一次,检查组在全市范围内随机选定案件,每次抽查一至二个公诉庭,提前一个月组织安排。不定期评议由检查组随机对任一设区检察市院开展检查,每次抽查一至二个公诉庭。
第十一条 评议组跟庭评议时,重点对庭审力度、庭审节奏、庭审效果、庭审形象及出庭公诉人员的表现进行评议。评议内容主要包括形象仪表、出庭准备、语言表达、举证质证、应变能力等五个方面(具体内容和标准见附表)。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8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须将所检查的情况进行署名书面评点,并填写《公诉人员出席法庭情况评议表》,再由省院公诉部门集中整理后,对当庭作出综合评述并反馈给派员出庭的检察院和出庭公诉人员。
第十三条 检查结果按得分高低排序进行通报。评议情况将作为办理公诉案件考评办法的考评依据,并作为评选全省优秀公诉人的依据之一。检查成绩不及格的个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省院同时将通报其所在设区市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其作诫勉、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人民法院按照简易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程序、二审程序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其他具体问题需要明确的,由省院公诉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中央企业2008年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国资委纪委文件

国资纪发[2008]2号


关于中央企业2008年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中央企业纪委(纪检组)、监察局(部、室):

  为深入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2008年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国资监管的主要目标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深入开展企业效能监察工作,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中央企业2008年效能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紧紧围绕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以《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指导,以“构建高效的领导体制,保持完整的责任体系,形成综合的监控机制,建立配套的工作制度,制定实用的操作规程,确立合理的评审标准,探索专业化的工作方式”为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创新工作方式,做到:选好一个项目,查透一类问题,规范一类管理,促进企业预防腐败,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融入管理、规范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切实抓好统一立项的效能监察工作。各中央企业要从下列项目中,结合企业实际,至少确定一个项目,统一组织开展效能监察。

  1.继续开展招标管理效能监察,进一步促进企业规范招标业务,提高市场化运营水平。2008年招标管理效能监察,要着重解决违反规定规避招标的问题,防止该招标的不招标,或以邀标代替公开招标,以国内招标代替国际招标,不断提高公开招标率;要着重解决招标业务的规范性问题,完善招标监督的操作规程,深入检查招标活动的各个环节,防止“暗箱操作”,提高招标业务的规范性;要着重解决整改措施的落实问题,加大跟踪监察的力度,综合查找制度缺陷,促进制度建设,优化招标业务流程,努力提高监察效果;要着重解决追究不力的问题,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惩防并重。

  2.扎实开展节能减排管理效能监察,进一步促进企业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找准节能减排效能监察工作的切入点和监控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监察工作方案;要加强协调,充分依靠业务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全过程监察;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指标,落实责任,落实任务;对节能减排工作中发现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要及时提出监察建议,促进持续改进,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二)认真抓好自选项目的效能监察工作。要针对当前中央企业改制重组任务重、产权流转速度快,企业发展规模大、新建在建项目多,质量和安全管理任务重、自主创新要求高,市场不确定因素复杂、企业风险管理和成本控制压力大等情况,围绕强化企业管理、夯实发展基础、提高企业效能等方面,开展自主选题立项监察。比如:

  1.选择产权转让项目开展效能监察,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保障结构布局调整规范进行。要抓住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和结构布局调整中产权流转这个关键环节,适时选择开展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效能监察。重点监督不进场、不评估、不竞价的问题,促进企业提高国有产权转让进场率、评估率和竞价率;重点监督协议转让项目,纠正不进场规范交易等问题。

  2.选择基础管理项目开展效能监察,促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要重点针对企业“小金库”、账外资金等问题,进行自主选题监察,加强对营业费用、管理费用、采购成本和人工成本的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要监督有关业务程序,规范管理行为,督促企业把好对外担保、应收账款等风险管理关口,增强对高风险投资的监管力度;要切实加强对二、三级企业和基层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增强集团的控制力和执行力,确保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的贯彻落实。

  3.围绕主业发展,做强做大主营业务开展效能监察。在企业快速发展时期,要加大对新增项目的立项比重,加强对项目管理过程的监督力度,促进企业规范投资、规范建设,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增强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的监控能力。

  4.适应中央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要求,积极探索境外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要针对境外企业建立内控机制、强化风险管理开展效能监察,督促企业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严格境外投资决策管理,加强资金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网络监控系统,实现实时监控,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

  三、工作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在促进企业完善管理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把效能监察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一)加强领导,融入管理。中央企业要依据《暂行办法》,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切实把效能监察摆到应有的位置,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把效能监察工作与经营管理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奖惩。

  (二)因企制宜,精选精做。选题立项时要充分利用财务报表、审计结论和各种检查发现的问题,结合企业面临的主要任务和纪检监察队伍的实际,把题目选准、选精;要严密组织,深入检查,不搞形式,不走过场,把问题查实、查透;检查中要充分依靠业务部门,搞好综合监察,提高监察建议质量,促进企业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三)落实整改,促进治本。将促进企业提高执行力作为效能监察的落脚点,扎实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加强制度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强化内部控制,防范道德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在促进企业规范管理中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大治本的力度。

  (四)总结提高,规范操作。要认真搞好效能监察工作总结和效能监察项目评审工作,深入研究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把有效的经验体会概括为理论,把成功做法上升为制度,把规范的方法转化为操作规程,把操作规程整理为作业文书,不断提高和规范效能监察工作,推进效能监察专业化。

  (五)加强沟通,促进交流。要及时上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努力推动工作。要经常上报典型经验和理论研讨成果,加强信息交流,促进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国资委纪委、驻委监察局将适时对各企业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以及开展效能监察的情况进行巡查。各中央企业也要及时检查、交流、总结工作情况,并于2008年12月10日前上报全年工作总结。

  附件:中央企业2008年效能监察统一立项工作情况统计表


                   国务院国资委纪委

                 监察部驻国务院国资委监察局

                    200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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