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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等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9:53:20  浏览:81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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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等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等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26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等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等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杭州市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等7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杭州市散装水泥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二、《杭州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1995年6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改)。
  三、《杭州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1996年8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政府规章修改60件政府规章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四、《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4月3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五、《杭州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2001年9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公布)。
  六、《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
  七、《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10年1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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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根据农业部《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人事部关于开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农村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村建筑业、农村水利水电、农业机械化、农业财会与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保等行业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暂行规定》及本实施办法的,均可申报评定或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
第三条 省成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农委牵头,省建委、农业厅、林业厅、水电厅、机械厅、水产局、畜牧局、科协等单位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农委办公。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市、县(区)可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省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协调全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制订有关实施办法和规定;审批各行业(专业)职称评定与晋升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小组的职责:制订本行业(专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的实施细则和农民技术人员的管理办法,报省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省本行业(专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审批本行业(专业)农民高级技师职称的评定。
市、县(区)领导小组的职责: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领导、组织本地区开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与晋升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按农科(含农、林、水产、畜牧、农经等)、工科(含建筑、农机、水利水电等)分别成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的成立由同级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评委会成员一般9至13人,由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懂业务的行政领导参加,其中高、中级技术人员应占60%以上。评委会下设专业考评小组,各专业考评小组由3至7人组成,其成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务(职称)。
第五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等级定为: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和农民高级技师。各级职称条件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暂行规定》和本省、本行业(专业)实际制订,报省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职称条件中应有一定的学历要求。不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专业技术学
校以上毕业学历的农民,应首先取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岗位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方能申报评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
第六条 申报评定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填写《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提交能反映本人学历、技术水平和业绩的有关材料,经乡镇有关专业站(所)推荐,按以下程序考证:
(一)申报评定农民技师及其以下职称,由县(区)各专业考证小组提出考核评议意见后报县(区)评委会评定,其中经评审通过农民技师职称的需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报评定农民高级技师的,由县(区)评委会提出考核、推荐意见后报市评委会评审,再报省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对首次申报评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可按各职级业务标准条件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少数确有特殊专长,有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和晋升间隔年限的限制,破格评定相应的农民技术职称。破格评定或晋升的具体条件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经省领导小组
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申报评定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每人交纳评审费30至50元,其中申报农民技师及以下职称的评审费交纳给县(区)评委会;申报农民高级技师的交纳给市评委会。
第九条 农民高级技师职称证书由省业务主管部门签发;农民技师职称证书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签发;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术员职称证书由县(区)业务主管部门签发。

种植、畜牧、水平、农机、农经等行业的农民技术人员使用农业部印制的职称证书。水利水电、农村建筑等行业可使用农业部印制的职称证书,也可参照农业部印制的职称证书样式,由省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各级主管部门在发证时可收回工本费。
第十条 农民高级技师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农民技师及以下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由县(区)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市、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均应建立农民技术人员业务技术档案(包括技术人员登记卡、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学习的科目、时间、成绩、工作业绩和获奖情况等),组织
开展农民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评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凡是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部门组织评定的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原则上应予承认;评定为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职称的,应分别由县(区)、市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小组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条件者予以承认,发
给统一印制的农民技术人员证书,按管理权限统一管理;不符合条件者,不承认其职称。
第十二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技术人员职称不能相互套改或转换。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不列入国家编制,职称不与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持遇挂钩;如被招聘录用为国家干部、职工(含列入编制的合同制干部、职工)的,其专业技术职
务的评聘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其权利与义务按《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或晋升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2年1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8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天津、江西、辽宁、吉林、河北、山西、河南、湖北、海南、广东、山东、福建、陕西、四川、湖南、云南、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关于上报1998年度上级管理费计划的请示》(中铁建财函〔1998〕4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6,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额 地址
(万元)
1 铁道部第十一工程局 400 湖北襄樊
2 铁道部第十二工程局 450 山西太原
3 铁道部第十三工程局 450 吉林长春
4 铁道部第十四工程局 330 山东济南
5 铁道部第十五工程局 420 河南洛阳
6 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 420 北京
7 铁道部第十七工程局 470 山西太原
8 铁道部第十八工程局 400 天津
9 铁道部第十九工程局 470 辽宁辽阳
10 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 600 陕西咸阳
11 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 350 北京
12 北京铁城工程公司 100 北京
13 北京中铁建工贸公司 200 北京
14 中铁建珠海铁城实业公司 60 广东珠海
15 中铁建厦门铁城实业公司 150 福建厦门
16 中铁建上海铁城实业公司 200 上海
17 中铁建川东公司 40 重庆
18 中铁建铁路运输处 20 河北保定
19 中铁建机械工程公司 20 北京
20 中铁建印刷厂 20 北京
21 中铁建石家庄材料厂 100 石家庄
22 小屯前进水泥厂 30 辽宁辽阳
23 川东水泥厂 35 四川渠县
24 房山桥梁厂 75 北京
25 养马河桥梁厂 75 四川简阳
26 徐州机械厂 40 江苏徐州
27 株洲电机厂 40 湖南株洲
28 昆明机械厂 200 云南昆明
29 涿州中铁建筑金属结构总厂 65 河北涿州
30 襄樊内燃机车厂 202 湖北襄樊
31 工厂局材料厂 9 北京
32 中铁建秦皇岛办事处 9 河北秦皇岛
33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东北办事处 76 沈阳
34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华北办事处 14 天津
35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华东办事处 22 上海
36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南办事处 25 武汉
37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西北办事处 33 西安
38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西南办事处 19 成都
39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郑州材料总 28 郑州

40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鹰潭战备材 35 江西鹰潭
料总厂
41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株洲战备材 16 湖南株洲
料总厂
42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高碑店材料 37 河北高碑店
总厂
43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新型建材厂 11 河北高碑店
44 北京中铁通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 北京
45 北京铁林物资商贸公司 11 北京
46 北京中铁建物资公司 10 北京
47 北京铁宾物资商贸公司 11 北京
合 计 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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