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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1:59:35  浏览:94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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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3年6月7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6月17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 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我市率先转型跨越发展,确保政府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45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3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3件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3件)


┌──┬───────┬───────┬─────────────────┐
│序号│ 名称 │发布文号和时间│ 废止理由 │
├──┼───────┼───────┼─────────────────┤
│ │太原市二氧化硫│ │2012年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
│ 1 │排污交易管理办│ 第29号令 │《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施细│
│ │法 │(2002.9.19) │则(试行)》,且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由│
│ │ │ │山西省排污交易中心实施。 │
├──┼───────┼───────┼─────────────────┤
│ 2 │太原市城乡建设│ 第67号令 │该《办法》已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太原│
│ │档案管理办法 │(2008.12.4)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
├──┼───────┼───────┼─────────────────┤
│ │太原市非本地户│ │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已上升为地方性│
│ 3 │籍人口租赁房屋│ 第70号令 │法规《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 │
│ │治安管理规定 │(2009.6.10) │例》,且省政府也出台了《山西省流动│
│ │ │ │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内容更加具体。│
└──┴───────┴───────┴─────────────────┘

二、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3件)

(一)太原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规定(政府令第32号)

将第九条修改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采取拖曳机动车、粘贴违法停车处理通知单等措施,纠正、查处违法停车行为。”

(二)《太原市政府政务公开规定》(政府令第37号)

1、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义务人未主动向社会履行公开义务的,权利人可以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接到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义务人应当给予指导。”

2、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第十五条规定公开义务的,权利人可以申请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及时将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告知申请人。”

3、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权利人依照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义务人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公开决定书送达权利人。义务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三)《太原市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4号)

删除第三条第二款:“市文化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受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享有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

本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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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促进文化交流的协定

中国政府 日本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促进文化交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79年12月6日 生效日期1979年1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根据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第三条的规定,注意到两国间文化方面的历史关系,确信发展两国间文化、教育、学术和体育的交流,有助于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的实施体制,以下列方式尽可能进行合作:
  (一)进行学者、教师、学生、艺术家、运动员和其他从事文化、教育以及学术活动的人士的交流;
  (二)对在大学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研究机构从事学习和研究工作的另一方国家公民,提供奖学金和其他方便;
  (三)组织学者和研究人员共同进行学术研究和学术调查;
  (四)举办报告会、戏剧演出、音乐会、电影会、美术展览会和其他文化活动;
  (五)交换书籍、期刊和其他出版物以及学术研究资料;
  (六)交换胶片、唱片、磁带和其他视听材料。
  二、两国政府还将以两国政府间将来可能达成协议的其他方式,进行合作。

  第二条
  一、两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就两国间文化、教育、学术和体育交流的各项问题,随时进行协商;必要时,可派出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日本国,就本协定的实施情况交换意见。
  二、两国政府为实施本协定,也可设立混合委员会。

  第三条 两国政府促进两国各种团体以及个人之间的文化交流,并使之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本协定应在两国各自的有关法令规章的范围内予以实施。

  第五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两年,两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
  三、任何一方政府在最初两年期满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在三个月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另一方政府,终止本协定。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关于开展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管理状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司函海油字〔2005〕60号
 
关于开展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管理状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加强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经研究,拟定于2005年10-11月对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管理状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HSE管理体系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 建设项目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情况;

  (三) 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检验与发证检验制度执行情况;

  (四) 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运行情况;

  (五) 承包商作业责任划分与现场监督管理;

  (六)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二、检查方式

  检查主要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检查对象以现场作业单位为主,并抽查作业现场、作业过程和作业人员。必要时观摩现场应急演习。

  三、 检查组成员

  检查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及其各分部、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四、 检查要求

  (一) 请被检查单位为检查组成员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提供陆岸到油田的交通工具,并准备汇报材料。

  (二) 请海油分部、石化分部、中油分部统筹安排好其他工作,选派3-4人员参加检查。

  具体行程另行通知。

  联系人: 孙隆福

  联系电话:010-64463038(兼传真)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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