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8:44:29  浏览:92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降低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的风险,规范医务人员行为,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制订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版).doc
http://www.moh.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3/04/20130403184606651.doc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4月2日


        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版)

为进一步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降低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的风险,规范医务人员行为,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结合实际情况,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
(二)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临床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意识、报告与处置能力,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报告。
(三)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监测工作,发现疑似或确诊人感染H7N9禽流感感染患者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告,做好相应处置工作。
(四)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消毒、隔离和防护工作,为医务人员提供充足、必要、符合要求的消毒和防护用品,确保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措施落实到位。
(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清洁与消毒;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的规定,加强诊疗环境的通风,必要时进行空气消毒。
(六)在人感染H7N9禽流感感染患者诊治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
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一)发热门诊。
1.应当建立疑似、确诊患者隔离、转出和救治的工作流程,其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应当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发热门诊出入口应设有手卫生设施。
2.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应当遵循标准预防原则,接触所有患者时均应当戴外科口罩,严格执行手卫生等措施。接触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时应当戴医用防护口罩。
3.医务人员应当掌握人感染H7N9禽流感感染的流行病学特点与临床特征,对疑似或确诊患者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患者转出后按《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进行终末处理。
4.医务人员进入或离开发热门诊时,要按照有关要求,正确穿脱防护用品。
5.陪伴者及病情允许的患者应当戴外科口罩。
(二)急诊。
1.应当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制定并完善重症患者的转出、救治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
2.应当设置一定的隔离区域以满足疑似或确诊患者就地隔离和救治的需要。
3.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标准预防的原则进行个人防护和诊疗环境的管理。
4.诊疗区域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并定时清洁消毒。
(三)普通病区(房)。
1.应当备有应急隔离室,用于疑似或确诊患者的隔离与救治,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及流程,备有充足的应对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消毒和防护用品。
2.病区(房)内发现疑似或确诊患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对患者实施及时有效隔离和救治。
3. 疑似或确诊患者宜专人诊疗与护理,限制无关医务人员的出入,原则不探视;有条件的可以安置在负压病房或及时转到有隔离和救治能力的专科医院。患者转出后按《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进行终末处理。
(四)收治疑似或确诊人感染H7N9禽流感感染患者的病区(房)。
1.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应当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
2.对疑似或确诊患者应当及时采取隔离措施,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应当分开安置;疑似患者进行单间隔离,经病原学确诊的同类型感染患者可以同室安置。
3.根据人感染H7N9禽流感的传播途径,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采取飞沫隔离和接触隔离等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1)医务人员进入或离开隔离病房时,应当遵循《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并正确穿脱防护用品。
(2)原则上患者的活动限制在隔离病房内,若确需离开隔离病房或隔离区域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如佩戴外科口罩,防止造成交叉感染。
(3)用于疑似或确诊患者的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应专人专用。非专人专用的医疗器具使用后,应当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
(4)严格探视制度,原则上不设陪护。
(五)医务人员的防护。
1.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标准预防的原则,根据其传播途径采取飞沫隔离和接触隔离的防护措施。
2.医务人员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每次接触患者前后应当严格遵循《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要求,及时正确进行手卫生。
4.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导致感染的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及污染物品时应戴清洁手套,脱手套后洗手。
(2)可能受到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物质喷溅时,应戴外科口罩或者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穿隔离衣。
(3)对疑似或确诊患者进行气管插管操作时,应戴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穿隔离衣。
(4)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隔离衣等防护用品被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污染时应当及时更换。
(5)正确穿戴和脱摘防护用品,脱去手套或隔离服后立即洗手或手消毒。
(6)处理所有的锐器时应当防止被刺伤。
(7)每个患者用后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清洁与消毒。
(六)加强对患者的管理。
1.应当对疑似或确诊患者及时进行隔离,并按照指定路线由专人引导进入病区。
2.病情允许时,患者应当戴外科口罩;指导患者咳嗽或者打喷嚏时用卫生纸遮掩口鼻,在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应当使用清洁剂洗手或者使用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3.患者出院、转院后按《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进行终末消毒。
4.患者死亡后,应当及时对尸体进行处理。处理方法为:用双层布单包裹尸体,装入双层尸体袋中,由专用车辆直接送至指定地点火化;因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能进行火化的,应当经上述处理后,按照规定深埋。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局反映。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行为,确保我市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通过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挂牌交易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以下简称网上挂牌交易)是指市、区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不包含顺德区)按各自事权范围接受委托在互联网上发布挂牌交易公告,竞买人通过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参与网上挂牌交易的行为。网上挂牌交易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和转让交易。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维护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管理;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行政管理,对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建设进行指导;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对网上挂牌交易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依法参加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依法参加佛山市探矿权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依法参加佛山市采矿权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符合上述参加各对应交易活动条件的,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五条 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由网上申请系统、网上报价系统、网上限时竞价系统、网上保证金转账系统等部分组成。

  第六条 网上挂牌交易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发布网上挂牌交易公告;

  (二)申请人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并到交易机构登记注册;

  (三)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

  (四)申请人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

  (五)竞买人网上报价及网上限时竞价;

  (六)成交确认。

  第七条 网上挂牌交易均以最高报价并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章 挂牌交易信息发布

  第八条 网上挂牌交易公告、交易宗地或矿业权相关信息由交易机构通过交易机构门户网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和报刊等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 交易机构应当至少在网上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网上挂牌交易公告。网上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条 网上挂牌交易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补充公告。涉及影响宗地或矿业权价格的重要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挂牌交易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相应顺延。

第三章 身份认证与竞买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携带相关有效证件资料到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申请办理数字证书(如已有有效CA数字证书的无需重新申请)。申请人丢失数字证书或密码的,必须携带有效证件资料,到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重新申领。

  第十二条 办理了数字证书的申请人,须到交易机构登记注册后,才能登陆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挂牌交易公告、交易宗地或矿业权相关信息。申请人对网上挂牌交易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向具体承办的交易机构咨询。申请人可现场踏勘网上挂牌交易的宗地或矿区,对宗地或矿区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前提出书面意见。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网上挂牌文件及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第十四条 网上挂牌交易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书面、邮寄、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十五条 一个竞买申请仅能申请一个标的(符合规定可捆绑出让的多宗地或矿业权视为一个标的)。申请竞买多个标的的,可使用同一个数字证书和密码,但应按照此前程序分别提交竞买申请,并分别缴纳竞买保证金。

  第十六条 竞买申请人按公告规定申请联合竞买的,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应当分别申请数字证书,并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选定其中一方作为主竞买申请人,代表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按照此前程序参与网上挂牌竞买活动。

  联合竞买申请人经网上交易系统确认竞买资格后,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实施的网上挂牌竞买活动和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等一切后续行为,均视为该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联合竞买申请人各方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竞买申请提交后,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自动赋予申请人一个交纳竞买保证金账号。申请人须按有关规定向此账号一次性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在确认竞买保证金按时足额到账后自动赋予申请人竞买资格。

  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宗土地或矿业权竞买,如需竞买多宗土地或矿业权,则须分别按要求交纳相应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网上挂牌交易截止时间的前2天。

第四章 网上报价

  第十八条 竞买人(含联合竞买人,下同)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网上报价和网上限时竞价报价规则为:

  (一)增价方式进行报价;

  (二)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三)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四)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1个加价幅度以上的价格;

  (五)竞买人可按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自行报价。

  只有满足竞买加价幅度等竞买条件的报价方为有效,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才予以确认并即时更新目前最新报价。

  第十九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条 网上挂牌交易宗地或矿业权设有保密底价的,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前半小时内,在监察部门监督并查验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保密底价交交易机构,由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输入交易项目底价。

第五章 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一条 挂牌期限内有1次或1次以上有效报价的,系统将在挂牌截止时启动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在交易机构规定的网上挂牌期限截止时,经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自动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1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的起始价,组织限时竞价,并按“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有资格参加对应宗地或矿业权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在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前2小时应当登录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密切关注交易动态。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后,有关竞买人应当在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后5分钟内做出是否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超过5分钟未提交的,则视为其不参加网上限时竞价活动。

  第二十五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一)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询问完毕后,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开始第一次5分钟倒计时的限时竞价,竞买人应严格按照报价规则参加限时竞价。如在5分钟内的任一时点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此时点起再顺延一个5分钟,供竞买人作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下去;

  (二)5分钟限时竞价内没有新的报价,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确认当前最高报价为最终报价;

  (三)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及时显示网上挂牌竞价结果。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六条 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后,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网上挂牌期限内只有1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二)网上挂牌期限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经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询问,无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以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

  (四)在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中无竞买人报价的,以网上挂牌截止时报价最高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

  (五)在网上挂牌期限内无报价者或者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七条 网上挂牌交易结果公布后,竞得人应当在网上挂牌交易结果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资料原件到具体承办的交易机构签订《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凭《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与网上挂牌交易委托人签订交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

  第二十八条 宗地或矿业权成交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宗地或矿业权的定金,签订交易合同后定金可抵作宗地或矿业权成交价款。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将于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九条 交纳竞买保证金和支付宗地或矿业权成交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十条 竞得人须在签订《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前交纳交易服务费,逾期未缴纳的,交易机构有权拒发《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七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维护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管理。该系统提供给各区交易机构使用,各区交易机构不得再对该系统进行重复建设。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维护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安全。各区交易机构根据各自权限,在使用时加强监管,采取措施确保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安全、规范运行。

  第三十二条 监察部门对网上挂牌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为保障竞买人的利益,保护网络传输的安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对网络信息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

  第三十四条 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程序修改须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操作。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服务器的任何操作均须详细记录、存档,以备监察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检查。

  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所有活动系统将自动记录并保存。网上挂牌中止、终止或结束后,交易机构应将宗地信息、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的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记录打印成纸质文件存档。

  第三十五条 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自动记录用户对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的相关操作,任何人不得更改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日志。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在1天内连续5次输错系统用户密码,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自动锁定该用户的相关权限。权限锁定后如需解锁,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交易机构核实后解除锁定。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机构应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一)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二)因网上挂牌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交易机构因素,导致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网上挂牌交易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

  (四)涉及土地或矿业权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的;

  (五)司法机关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易机构认为应当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出现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第 (一) 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机构暂停网上挂牌交易活动后,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并报告公安等部门,待问题排查、清除后恢复交易。

  出现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机构应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出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决定后,由交易机构通过原公告渠道发布暂停、中止或终止公告,并关闭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竞价通道。

  网上挂牌交易活动于竞价环节时因故暂停的,恢复交易后,若起始价、增价幅度等实质性内容不改变的,挂牌时间顺延,挂牌暂停前的报价有效。

  网上挂牌交易活动暂停、中止期间,涉及到保证金处置等重大问题,报佛山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联席会议,由佛山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联席会议确定有关事项;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终止的,即视为活动结束,涉及到保证金处置等事项,按照国土资源部39号令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责 任

  第三十九条 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网上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价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交易机构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具体条款详见宗地或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文件。

  第四十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竞得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条款,按宗地或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竞得人以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四十一条 除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对于恶意破坏网上交易系统以及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核实后,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交易机构应将网上挂牌交易中违反国发10号、国土资发〔2010〕151号、《佛山市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的竞买人纳入不诚信用户名单,予以公示,并报监察部门备案,并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取消或限制其参加其他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 竞买人应当尽量避免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的最后1分钟内进行竞买申请、报价、竞价,以防止因网络延迟或繁忙堵塞造成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无法接受。

  第四十四条 若申请人没有按时交纳竞买保证金,造成竞买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账,或到账后没有及时在网上挂牌期限截止时进行有效报价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五条 竞买人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被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视为竞买人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交易机构因素,导致网上挂牌交易时间的变更、网络堵塞等故障,造成申请人不能及时完成网上注册、下载有关文件、提出竞买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的,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除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外,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第四十七条 竞买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和密码。因竞买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数字证书遗失或密码泄漏等造成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网上挂牌交易期间,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挂牌交易起止的时间以网上挂牌交易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挂牌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在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之前,应当详细阅读、熟知和严格遵守本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试行期限为1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12年10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1月19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1 总则

1.1 本市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与面临的风险

1.2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 目的和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事件等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专项指挥机构

2.4 专家顾问组

2.5 区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急机构

2.6 基层应急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置

4.3 指挥协调

4.4 处置措施

4.5 现场指挥部

4.6 响应升级

4.7 社会动员

4.8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9 应急处置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人员防护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 气象服务保障

6.11 资金保障

6.12 法制保障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语说明

8.2 监督检查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9 附件

9.1 珠海主要突发事件表

9.2 突发事件处置分工表

9.3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9.4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本市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与面临的风险

1.1.1珠海是地处珠江口、毗邻港澳的滨海城市,属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属地震基本裂度Ⅶ度区,受多种灾害性气候影响,存在较多产生突发事件的自然条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23分类、57种(见附件表1)。

1.1.2珠海市突发事件的主要特点:

自然灾害极为突出。台风灾害(现统称热带气旋灾害)是影响珠海市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台风往往带来狂风、暴雨、有时还伴有强对流天气(如龙卷风,飑线等),从而导致一系列次生灾害的产生。台风灾害的主要类型是风灾、台风暴雨形成的内涝灾害以及台风的强大风力、低气压导致的沿岸风暴潮灾害。此外,珠海每年均受暴雨影响,导致不同程度的内涝,个别年份在暴雨季节因西江上游洪水影响也会受洪涝灾害威胁。

人为致灾因素逐步增加。工程拆迁、农村占地补偿、劳资纠纷事件、校园安全事件、涉港澳台突发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和水上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等事故灾难以及食品安全、烈性传染病、重大动植物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人为致灾因素逐步增加,往往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增加了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难度。

1.1.3珠海市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与未来面临的主要风险。

除了传统风险外,由于目前处于地震活跃期,珠海市面临着5-6级左右破坏性地震的风险。沿海填海地带的地面沉降和沙土液化的风险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可能性与危害增大。环境污染的威胁较为严重,台山核电站的建成运营增加了核事故的风险,航展安全任务更加艰巨。食品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涉港澳台事件的机率增加。

1.2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2.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全面履行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珠海安全稳定,实现构建“幸福珠海”的目标。

1.2.2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强化基础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五早”(信息早报告、苗头早预防、隐患早排查、矛盾早化解、事件早处置”)要求,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

(4)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市、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两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市、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

(5)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充分依靠公众,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3 目的和依据

1.3.1目的:

针对珠海市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和风险分析,通过编制预案,达到以下目的:

(1)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等资源,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

(2)通过规范突发事件的分级分类,确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3)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资源,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4)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5)通过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3.2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十二五”期间珠海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珠海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珠海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5 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务院颁布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级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镇(街道)三级管理,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及单位应急预案、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珠海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相关处置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

2.1.2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分管副书记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珠海警备区、市武警支队等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

2.1.3市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

(4)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上级、驻珠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5)领导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

(6)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珠海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市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挂珠海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珠海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承担市应急委的具体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值班工作;根据市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2.2.2市应急指挥中心设有指挥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委的指挥平台。市人防办指挥平台是市应急委备份指挥平台。

2.3 专项指挥机构

2.3.1市应急委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包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三防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市防治红火蚁工作领导小组、市海上搜救中心、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市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小组、市城市建设管理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等。市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市领导担任。

2.3.2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具体指挥本市相关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开展相关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市领导和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相关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4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相关部门,作为专项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5市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6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市发改局、市科工贸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单位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保障部门。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分工详见附件表2。

武警珠海市支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2.3.7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作部门、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2.4 专家顾问组

市应急委、各专项指挥部应分别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珠海市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5 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急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相关应对工作,依法参与或指挥协调本地区各类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区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委分管副书记和分管副区长(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是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党政办),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相关部门。

2.6 基层应急机构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本市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和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和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市、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4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和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办,并通报市相关部门。

3.1.5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预警

3.2.1本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市应急办负责全市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3.2.2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家标准执行,国家尚未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的,市相关部门可以先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广东省政府或省政府确定的部门备案。

红色等级(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3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分别报请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发布和解除。

(2)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3)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应在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必要时,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上报广东省和国务院应急办。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5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应急办、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6市应急办可依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调整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提出的预警建议级别,并报请市应急委领导批准。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地区预警级别,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备案。

3.2.7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8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气象、环保、金融、旅游等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市应急办会同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实现与广东省及其有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3.3.3市应急办会同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本市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建立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送

市应急办、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1.2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应及时向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报告。

4.1.3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属地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当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并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相关部门,详细信息的报送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

4.1.4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对于涉及到港澳驻珠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人员或市属驻外(港澳)派出机构、赴外(港澳)人员的事件,应同时通报市台湾事务局、市外事局。

4.1.5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当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1.6市应急办对于接报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广东省政府报告。

4.1.7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以及协调工作。

4.2.2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迅速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报告。

4.2.3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4在境外发生涉及本市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市外事局、市台湾事务局及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我国驻外派出机构做好境外保护工作。

4.3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应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由主责部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Ⅱ级响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由市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Ⅰ级响应,并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分管市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当省和国家启动或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国家和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 处置措施

4.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或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应当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安排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由市应急委或事发地区应急委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现场指挥部

4.5.1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处置事件主责部门牵头,依托市相关专项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可设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综合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5.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5.3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5.4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5.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6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5.7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市外事局、市台湾事务局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5.8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6 响应升级

4.6.1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依靠珠海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市应急委名义,协调中央、省等驻珠单位与部门等参与处置工作。

4.6.2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珠海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区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应急委应提请市委、市政府报请广东省委、省政府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4.6.3发生巨灾时,在上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形成应对巨灾的机制,有效遏制巨灾可能造成的损失。市应急办、市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立即开展工作,强化应急处置的时效性。市应急办要立即协调全市应急力量,全面加强应急处置。

4.6.4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市应急办应与市外事局、市外宣办密切配合,在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提请广东省政府等上级决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

4.7 社会动员

4.7.1市或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应急委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7.2全市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市应急委提请市政府报请上级批准。市应急办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4.8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8.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广东省、本市相关规定,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办进行管理与协调,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应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8.2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办在上报市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4.8.3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组,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4.8.4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由市委宣传部报请上级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外事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9 应急处置结束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