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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19:28  浏览:9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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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


公交管[1991]96号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路外的道路交通事故管辖与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凡属《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称道路范围以外“乡(镇)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的专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由于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的范围,其事故公安机关只能应单位要求比照有关道路交通法规配合单位处理。

此复。

一九九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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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加强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加强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返耐ㄖ?
国家经贸委




室内装饰业是改革开放后我国迅速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行业。东南亚金融危机后,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扩大内需的方针政策以来,室内装饰业日益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新的增长点,发展室内装饰业及其室内装饰工程配套产品对于增加就业机会,创造优美的生活环境,提高人们的
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室内装饰行业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需要进一步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现将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加强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轻工业局)


室内装饰业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迅速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目前全行业已有室内装饰企业4万多家,职工260多万人,年装饰工程量1500亿元左右。该行业产业关联度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市场前景广阔,正在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室内装饰业及其室内装饰
工程配套产品,对于繁荣市场、扩大就业、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方行业管理体制尚未理顺,行业管理力量薄弱;行业执法力度不够,立法工作跟不上发展的要求,规范行业行为、建立市场秩序的任务十分艰巨;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产品综合配套能力有待提高;行业发展战略研究不够深入,国际
竞争力不强。为此,提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加大执法力度,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性法规
目前,已经发布了《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等一系列行业管理的部门规章。近几年来,各级地方政府也陆续制定了一些室内装饰行业的管理规章。这些都对推进室内装饰行业的规范化、制度化和
法制化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要加大管理力度,严格执法,并进一步完善行业的配套性法规,抓紧制定《室内装饰工程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管理规定》,以规范室内装饰市场。
二、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更有利的环境
经过多年的发展,室内装饰业已成为独立行业。室内装饰业与建筑装饰业的分工管理问题,1992年《国务院批复通知》(国办通〔1992〕31号)已有明确规定。1997年11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对此也有明确解释。建议地方政
府在机构改革中,按照《国务院批复通知》和《建筑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分工,理顺管理体制,以促进室内装饰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提高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产品综合配套能力
必须把确保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放在首位。无室内装饰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室内装饰活动。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房屋结构安全,严格执行消防管理规定。室内装饰工程要大力推广“绿色设计”和“绿色材料”,优化室内环境,促进身心健康。要重
视发展与室内装饰配套的材料和用品,重点发展宾馆、酒店、商厦、写字楼、居室、厨房、卫生间装饰用品和材料,提高其科技含量和艺术品味,逐步实现标准化、系列化,更好地适应室内环境设计的总体要求,全面提高设计、施工、产品综合配套能力和工程、服务质量。
四、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应更加重视行业协会建设,强化行业协会职能,支持行业协会工作,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室内装饰行业的市场建设与管理、资质审查、质量检测、人才培训等具体工作及行业规划、科技成果鉴定的前期工作,可在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下,逐步交由室内装饰协会承担。
五、认真研究室内装饰业发展战略,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据初步预测,今后一个时期,国内室内装饰工程量每年约3000亿元,与其配套的装饰材料和用品每年约2000亿元。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这个大行业、大市场的发展战略,制定发展规划,加强引导和管理,全面提高行业素质。室内装饰业应面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顺应本
行业现代化、民族化、个性化、自然化的发展趋势,融东方传统民族风格和西方现代设计潮流为一体,在发展国内市场的同时,也要瞄准国际市场,发挥我国室内装饰在设计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1999年3月17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切实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我们制定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提高建筑能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是指国家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支出,包括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进行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和建筑能效公示等补助支出,其中,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补助支出,包括安装分项计量装置、数据联网等补助支出;

  (二)建筑节能改造贴息支出;

  (三)财政部批准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四条 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的申请与审核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中央财政对建立能耗监测平台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在起步阶段,中央财政对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建筑能效公示等工作,予以适当经费补助。地方财政应对当地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予以适当支持。

  (一)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的申请。申请地方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资金,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参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编写提纲》(详见附 1 )编写工作方案,填写《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资金申请表》(详见附 2 ),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向财政部报送上述资金申请材料。中央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资金,由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向财政部申请。

  (二)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的审核。财政部会同建设部对各地资金申请进行审核。中央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负责审核。根据需要安装的分项计量装置数量等,核定监测平台建设补助金额;根据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建筑能效公示的工作任务,核定相应经费补助金额。

  第五条 建筑节能改造贴息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在建立起有效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节能量可以计量基础上,中央财政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的节能改造,予以贷款贴息补助。地方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 50% ;中央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贷款,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必须在建筑节能监管范围之内;建筑节能改造贷款必须是用于建筑节能改造直接支出而发生的贷款。

  (一)建筑节能改造贴息资金的申请。地方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凭借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地方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贷款合同复印件等贴息材料审核并进行汇总,在当年9月底前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后,于当年10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节能项目改造贴息资金,在当年9月底前报财政部驻北京专员办事处签署相关贷款材料的审核意见后,于当年10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二)建筑节能改造贴息资金的审核。财政部会同建设部对各地上报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予以财政贴息的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央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贴息由财政部负责审核确认。财政部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际贷款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与负担比例,核定中央财政具体贴息补助金额。项目实际贷款期少于3年(含3年),按项目实际贷款期计算财政贴息;项目实际贷款期超过3年的,按3年计算财政贴息。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分项计量装置、监测平台设备及其他设备的购置,要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财政部、建设部将对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筑节能改造的实际效果予以考核,实际考核的节能量将作为核定各地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等条件,做好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改造贷款贴息材料真实性的审核。对弄虚作假,冒领补贴或者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号)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1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编写提纲

  为了规范、指导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编写,特制定本提纲。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概况及基本信息

  包括各类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和总栋数、全年总能耗量、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

  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方案

  1、能耗监测平台的建设

  (1)人员组织及培训计划

  (2)监测对象范围和数量

  (3)分项计量装置及远程传输装置安装计划

  (4)数据存储和分析系统建设计划

  2、能耗统计的工作方案

  包括能耗统计机构、统计方式、工作计划等。

  3、能源审计的工作方案

  (1)审计对象的确定:包括审计对象确定原则,审计总栋数,各审计对象的建筑名称、类别,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等。

  (2)审计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建筑基本信息,用能管理制度,空调、采暖、通风系统概况,能耗信息等。

  4、能效公示的工作方案

  (1)公示对象范围

  (2)公示内容

  (3)公示方式

  (4)公示时间

  三、技术支撑单位

  包括技术支撑单位名称、人员组成情况等。

  (1)数据采集中心技术支撑单位

  (2)能源审计技术支撑单位

  四、监管体系建设资金预算计划

  包括监管体系建设预算总额及分项预算,资金预算的计算方法,及地方财政准备补助的资金额度。

  五、节能目标及技术经济分析

  1、节能预测分析

  2、经济效益分析

  3、环境影响分析



  附 2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资金申请表

  单位:面积 万平方米,资金 万元

工作内容
工作量
资金测算

栋数
面积

一、监测平台


  

  1. 热计量装置
  
  
  

  2. 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3. 远程传输装置
  
  
  

  4. 数据存储和分析系统
  
  
  

二、能源统计
  
  
  

  1. 单一业主建筑
  
  
  

  2. 多业主建筑
  
  
  

三、能源审计
  
  
  

  1. 高耗能建筑
  
  
  

  2. 标杆建筑
  
  
  

四、能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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