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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图编制出版的若干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0:53:40  浏览:9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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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图编制出版的若干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7号


1989年2月2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图编制出版的若干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使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根据国家和省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图,是指各种公开地图、保密地图(不含军用地图,下同)、内部地图及公共场所悬挂的和省内各报纸,书刊、电视等刊映的涉及国界线的各类示意图。

  第三条省测绘局负责我省地图编制、出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出版或再版地图(含地图模型、示意图),属本规定列入审批范围的,均须在印刷或制作前报省测绘局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 审批范围:

   (一)各种公开地图、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包括普通地图、行政区地图、专题地图、教学地图、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及其地图集(册)和书籍、报刊的插附地图。

   (二)电视、幻灯映出的地图和展览馆、车站、机场、码头、宾馆(招待所)、宣传橱窗、广告牌、各类交易会(洽谈会)及其他公共场所悬挂的地图和设置的地图模型。

  (三)出版单位同港澳地区或外国合作出版的涉及我国国界线的地图。

  (四)翻印港澳地区和外国编印的涉及我国国界线的地图。

  (五)翻译港澳地区和外国出版的书刊中插附的涉及我国国界界线的地图。

  第六条 送审办法:

   (一)编图单位送审地图时,须持本单位公函,同时附有试印样图一式两份并注明所编地图的名称、用途、比例尺、底图出处、密级和印刷份数。

  (二)公开地图由出版单位在印刷前送审。

  (三)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由编制单位在印刷前送审。

  (四)广告牌等非印刷品上的地图,由制作单位在使用前送审。

   (五)地图模型一般由制作单位在使用前送往审查部门审查;不便送往审查部门的,可只报申请函,由审查部门派人审查。

   (六)送审的专题地图,其专业内容必须经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拟公开发行的专题地图,必须附有专业主管部门准许公开发行的证明材料。

  (七)由我省编制在外省出版单位出版的正规地图,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的测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省内出版单位公开出版涉及我国国界线的各种地图,国界线的画法应严格按照国家地图出版社最新出版的地图绘制,并不得涉及任何保密内容。

  第八条编制我省内各行政区域地图时,相邻边界无争议的,按双方共同确认的边界线绘制;有争议的,按国家规定的画法绘制。

  第九条省内各种内部和保密地图的印制,经省测绘局审批后交有保密条件的印刷厂印制。

  印制地图的印刷厂须见到省测绘局的准印批件后方可承印。

  各类示意图须按省测绘局批准的样式制作。

  第十条地图内容(包括国界线和行政区划界线)没有变化的重版、重印地图可不送审,但编制单位应报省测绘局备案。

  第十一条非出版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各种地图或示意图。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省测绘局及有关部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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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6]45号
各县市区入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十堰市市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十堰市市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财政周转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
用效益,依据财政周转金要“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和“一管两抓”
的总体要求,根据省级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周转金管理原则
  1、财政周转金是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
  2、财政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
规和财经纪律,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坚持按拾遗补缺、注重效益的方针选择项目
。市级财政周转金,按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投向安排资金。
  3、财政周转金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支出,不得
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不得借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4、财政周转金的规模要从严控制。当年新增周转金本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本级当年预
算内可用财力的15%。市财政局在年初要编制市级财政周转金年度收支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后下达;年终编制财政周转金年度报表,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并就分部门、分行业使用
财政周转金的情况向分管市长报告。
  5、财政周转金实行统一制度,统一计划,统一开户,统一核算。
  6、财政周转金的管理要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和集体审
批。财政部门要加强核算管理,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
  二、周转金来源
  市级财政周转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中,按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可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
  2、从省财政厅借入的财政周转金。
  3、财政周转金的占用费、存款利息收入。
  4、其他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
  三、周转金投入及回收
  1、按现行财政体制,市一般只对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投放周转金,不越级投放,由
县(市)、区财政部门统借统还。对市直企事业单位投放的周转金必须有效担保,否则不予办
理借款。
  2、财政周转金的使用,必须是按市政府确定投向,按规定程序选择项目。主要包括:
支持开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科、教、文、卫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扶持老、少、边、山
、穷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名牌精品开发;解
决市政府确定的有关重要事项资金的临时性周转金困难。
  3、市级财政周转金的借出,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市直借款单位出具借款报告,经
有效担保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借款项目织织评估,审核借款金额。金额在10万元以内
的(合10万元)由局长审批,超过10万元在30万元以内的(合30万元)由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
报分管财政的市长审批,超过30万元在50万元以内的(合50万元)的由财政和分管市长审核后
报市长审批。超过50万元的报市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4、财政周转金的借款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年;财政周转金借款合同
签订后生效,需公证的经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由借款单位承担。
  5、市财政局对合同生效的周转金借款,应及时办理借款手续;对到期借款,应督促借
款单位按时、足额归还;对逾期借款,一般不得办理延期还款手续。按照“不还不贷”的办
法,各借款单位要增强还款意识,在借款到期前三个月内着手筹措落实还款资金,确保按期
足额还款。市直单位的逾期借款,由市财政局抵扣单位预算拨款;各县(市)、区财政部门
的逾期借款,由市财政局从预算中扣还。市财政局作相应的帐务处理。对还款确实困难的单
位,可以实行“还一借一”的办法。
  四、周转金占用费
  1、使用市级财政周转金,严格按财政部规定收取占用费。对不同资金性质或不同行业
实行差别费率,期内月费率适当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逾期的比照银行加收滞纳金的办法
加收占用费。
  2、市财政局必须按合同要求及时、足额收取占用费。为调动各级财政部门收取占用费
的积极性,实行占用费适当返还办法。具体返还比例由市财政局另行确定。占用费收入除按
规定用于必要的业务开支外,一律转作财政周转金本金。业务费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本级
占用费收入的5%。
  3、业务费开支年初要编报计划,年终要编报执行情况。各项支出要从严审批。不得用
业务费发放奖金、补贴和用于职工福利。
  五、周转金效益考核和监督
  1、市财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借款单位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
资金用于合同规定的项目。由于政策或市场行情等变化而不得不改变项目时,必须事先向市
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政府认可后,再按变更项目、用途使用资金。
  2、建立市级财政周转金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周转金增长率、资
金回收率、呆帐损失率、周转金周转率以及其它经济效益指标。
  3、财政监督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定期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
及占用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周转金的
人员,要坚持原则,按政策规定办理,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
门负责入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
  1、市级财政周转金呆帐范围的界定和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3、县(市)、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4、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国家人文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法哲学论》

2000年10月30日 09:44 吕世伦 文正邦




奉献给读者的这部《法哲学论》,绝非出自一时的心血来潮。毋宁说,它是我们适应现代法律科学、尤其是理论法学发展的迫切需要,经过长期的思考和探究而积累起来的成果。本书被列为"国家人文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当下,世界正处于20世纪和21世纪的交接时期。回顾已经过去的百年来的历程可以清晰地看到,如同其他科学一样,法学是沿着两个相辅相成的方向进展的:一是各学科之间相互渗透的强化。如法学与社会学的结合产生法社会学,法学与经济学的结合产生法经济学(经济学法学);而法学与哲学结合的尝试,则是更为久远的事实了。二是科学部门的分化越来越细致。如古已有之的法理论(理论法学),除了法哲学和法社会学之外,还解析出法学学、法史学等等。至于部门法学(应用法学),这种渗透与分化则更为显著。如民法学与行政法学的结合产生经济法学,刑法学分化出犯罪学、刑罚学、狱政学等,并且已经获得学界广泛的认同。法学的这种演变不是偶然现象,它同现时社会的疾速前进的步伐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社会状况的复杂化的实际需要相一致,因而具有一定的规律性。面对这种科学发展之大势,我们深感到法哲学的建设确实是落伍了。对于法哲学而言,既没有完成法学与哲学的密切结合和相互渗透,更没有使之从理论法学中真正分化出来而形成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实际情况是,法哲学要么流于一种令人敬而远之的空洞的术语,要么同实证法律科学的法理学甚至法社会学混为一谈。察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认清法哲学的特定研究对象,即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而恰恰这个特定对象,决定着法哲学在整个法学体系,包括理论法学体系中处于理论基础的重要地位。我们之所以打算写一本较为系统的法哲学的书,就是基于法律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对于法哲学的重要性的严肃认真的思考。

对于我们来说,撰写一部法哲学的专著是难度极大的。为此,我们不能不进行长期的理论准备和一点一滴积累创作的经验和成果。在我本人方面,探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哲学观点的著作有《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与李光灿老前辈合编,法律出版社 1991年出版),《列宁法律思想史》(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等;探讨西方法哲学观点的著作有《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修订版)》两卷本(与谷春德教授合著,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1987年出版),《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纵向的学派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横向的课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黑格尔法律思想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1989年出版);探讨中国法哲学观点的著作有《现代理论法学原理》(与公丕祥教授合编,安徽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中国和西方法律思想比较研究》(收入《架起法系之间的桥梁》,苏州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我第一次有勇气公开发表自己关于法哲学整体性看法的论文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体系论纲》(载《中外法学》 1992年第4期)。此外,还发表了一批其他相关的学术论文。本书的另一位主编即西南政法大学的文正邦教授,对于法哲学的探讨是颇受学界瞩目的。据我所悉,自改革开放以来,他在报纸杂志上撰写的、直接阐发法哲学的论文不下数十篇。在他编著的书和主编的《外国法学研究》期刊上,也广泛地涉及法哲学问题。我从他那里受益匪浅。再者,读者从《法哲学论》的作者名单中可以知道,我先后带培的博士研究生们对该书的贡献也很值得称道。本着师生互学、教学相长的精神,我与他们彼此之间就法哲学的基本原理进行了多年的锲而不舍和反复的切磋,其中所形成的部分见解亦凝集于书中。这使我感到十分欣慰。

从《法哲学论》写作提纲的拟定到清样的校对,王振东副教授都耗费了许多精力。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熊成乾编审、张玉梅副编审,不仅在编书技术上给予我们精心和周到的帮助,而且又同我们一起就书中某些理论表述进行了有益的、启发性的商讨。我们向他们表示深切的谢意。

虽然《法哲学论》的付梓使我们受到一定的鼓励,但我们绝不把它当作什么重要的成就,更不敢妄称其中构筑了什么法哲学的理论体系,顶多只能说是我们在探索法哲学奥秘过程中的一个初步的记录。我们深知自己才疏学浅,法哲学研究的征途还有很远的路要走。有鉴于此,我们坦率地承认,书中的不成熟之处、欠当之处乃至错误之处,很可能比比皆是。我们恳切地希望学界同仁和广大读者无保留地提出批评。

吕世伦

1999年 2月于中国人民大学

引 言

马克思曾经指出,理论只要彻底,就能掌握群众。而所谓彻底,就是触及事物的根本。恩格斯也说过,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一个民族如果缺少理论思维(即哲理思维),既不可能站在时代的前列,也不可能跃居文明的顶峰。开展法哲学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坚持法学理论的彻底性和科学性,有助于培养和提升法律工作者的理论思维。因为法哲学是关于法学世界观及其方法论的理论体系,是人类关于法的理论思维的结晶。它赋予我们以深邃的目光和高瞻远瞩的视野去探究法的根蒂和普遍性,体悟和追寻其中所蕴含的时代精神。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还可以使我们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经验得以用法学唯物论和法学辩证法的科学体系武装起来,为法律工作者学习、掌握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铺路搭桥,开辟广阔天地,避免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错误,有效地提高我们的思维能力和工作能力。显然,这些对于我国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的深化、发展和走向现代化,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

许多复杂的法理问题,若深入探究下去往往就是哲学问题;法律实践的指导原则和所遇到的疑难问题,归根到底也涉及到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问题;各个部门法学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突破和创新,亦都有赖于相关的法哲学方法和理论之功力。因此,为了开创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新局面,跃上新台阶,法哲学的研究和发展被提到了突出的地位。特别是值此世纪之交和即将跨入21世纪之际,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在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地发展和全面进步,更需要强化和高扬法学的科学理性力量和功能,以正确规划和顺利实施我国法制发展战略,总结和吸取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宝贵经验和智慧,实现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和法学而努力,这些都离不开法哲学的研究和发展。

然而,法哲学的内容和体系博大精深,开展法哲学的研究所涉及的问题和领域不仅极其深广,而且是异常复杂的。既不能图朝夕之功,求立竿见影之效,也不能企望有坦途和捷径,更不会有既定的方式和固定的模式以供达到绝对真理的体系。它乃是一个不断地学习、借鉴、探索、创造的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展法哲学研究出现了以下几种方式和途径:一是评介古今中外已有的法哲学遗产和成果,特别是对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和近现代西方法哲学的研究和介绍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二是对一些重大的社会、经济及政治法律问题的法哲学思考,也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广泛的兴趣和注意;三是开展部门法哲学的探索和研究,如对刑法哲学以及诉讼法哲学等的探索和研究,并已出现了颇有分量的成果;四是尝试比较系统地构建中国当代法哲学,这正在热烈地探讨以及争论之中,人们提出了种种方案和设想,但尚未出现比较成熟的体系,因为这乃是最为复杂、艰巨和繁难的一项事业,也是我们开展法哲学研究不可回避的重要目标和任务。我们谨愿以我们的探究,去迎接我国法哲学研究的新高潮。

文正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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