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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进出口商检认可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2:33:23  浏览:9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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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进出口商检认可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进出口商检认可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认〔1989〕390号 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

各地商检局、各国家商检局认可实验室: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充分发挥认可实验室在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对认可实验室的统一管理,国家商检局制定了《进出口商检认可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的管理规定》(附件1)。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为便于统一使用计算机管理,对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实验室及各地商检局认可的实验室的印章编号均实行统一分类编码,其编码方法按附件2所列,各地商检局对地方认可实验室发印章及编码情况要报国家商检局认证处备案。

  随文附发国家商检局认可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名单(附件3),各实验室如对名称有异议者,务必在九月五日前报国家商检局认证处,否则将统一按此名称制作和发放印章。

  附件1.进出口商检认可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的管理规定;

    2.商检实验室印章分类编码;

    3.国家商检局认可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名单。(略)

附件1 

       进出口商检认可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的管理规定

  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充分发挥认可实验室的作用,更好地为进出口贸易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二、国家商检局负责其认可的国家级进出口商检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的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局负责其认可的商检实验室使用印章和挂牌的批准。

  三、只有经考核正式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认可资格的实验室才可使用有关印章及挂牌。

  四、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国家级商检实验室统一挂牌名称为“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产品名,例如金属材料)认可实验室”,印章中将上述局名简化为“国家商检局”,其他不变;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局认可的地方商检实验室统一挂牌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产品名,例如金属材料)认可实验室”。印章中局名也按上述办法简化。各认可的商检实验室所检测产品的具体名称由实施认可的商检局根据考核及批准范围下文确定。

  五、商检认可实验室的印章用于对商检部门或其他经商检部门同意的业务行文,以及在商检委托或指定的检验结果单上使用。

  六、商检认可实验室的印章一般不得对国外使用。确需使用的,需经国家商检局同意。

  七、印章直径4.2厘米(式样如图一所示)。由国家商检局及有关地方商检局统一编号、制作及发放。

  八、挂牌统一为底600毫米,高450毫米的矩形铜牌(或镀铜牌),式样如图二所示,由国家商检局统一联系制作(收取成本费)。

  九、执行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安全性能型式试验的指定实验室统一名称为“国家进口××(产品名,例如:汽车)××(省、自治区、直辖市名,例如:吉林)商检实验室”(适用于商检认可实验室),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例如:上海)商检局××(例如:电器)检测室”(适用于商检系统一级实验室)。不挂牌,印章统一由国家商检局授予,其印章使用范围同于上述第五、第六条。各实验室详细名称见国检监119891327号文。

  十、各地商检局对所辖地区的各商检认可实验室(包括国家级商检认可实验室)印章的使用进行监督。如有违反使用规定者,由实施认可的商检局视情予以处理。违反《商检法》有关规定者,按《商检法》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十一、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名称和印章使用管理办法不变,不挂牌。

附件2 

             商检实验室印章分类编码

学科分类           产品行业分类           分类编码

0声学     00综合    01噪声测量  02振动测量 0000

1生物学    10综合    11生物化学  12农产品

        13林产品   14畜产品   15水产品

        16土产品   17食品    18药品   1000

2化学     20综合    21矿产品   22无机化工

        23有机化工  24石油产品  25橡胶

        26塑料

                               2000

3电工学    30综合    31工业电器  32家用电器

        33电视电声  24通讯    35仪器仪表

        36电子产品  37计算机          3000

4电离辐射   40综合                   4000

5机械学    50综合    51黑色金属  52有色金属

        53建材    54通用机械  55动力

        56交通运输  57轻工    58纺织

6计量     60综合    61热     62力

        63长     64电磁    65无线电

        66标准物质  67光学    68化学   6000

7无损检测   70综合

                               7000

8光学     80综合    81光源    82照像机

        83光学仪器  84光纤通信  85感光材料

                               8000

9热力学    90综合

                               9000

            商检实验室印章分类编码说明

  一、商检实验室编码采用四位数制,左第一位从0--9为学科分类号,按国际实验室认证会议有关文件的统一编码划分成十大类;第二位从0--9为产品行业分类号,根据商检认可实验室的实际需要分为十小类;第三、四位从00--99为实验室序列号。

  二、根据商检实验室的特点,有些学科(如电离辐射、热力学)的实验室很少,因此第二位不再进行详细的产品行业分类,都归入综合类。

  三、跨产品行业分类、多功能的实验室或在产品行业分类中找不到适当位置的实验室均划入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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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贯彻执行情况总结验收的指导意见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司法部 文件

全国普及法律常 识 办 公 室

司发[2005]2号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关于对“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贯彻执行情况总结验收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普法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的精神和要求,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力监督下,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取得了积极的阶段性成效。为了检验工作成果,进一步推动“四五”普法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中宣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公室将于2005年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规划》和《决议》,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和验收。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总结验收与抓好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相结合、与查找问题改进工作相结合、与研究论证“五五”普法规划相结合,按照“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和《决议》的要求,全面客观地检查总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努力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 “四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参与的普法依法治理的领导和运作机制运行情况;

(三)各级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用法情况;

(四)《规划》提出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目标的实现情况,以及全民普法的落实情况;

(五)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进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情况。

三、步骤和方法

(一)基本步骤

“四五”普法检查验收的实施工作从2005年7月份开始,年底结束。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各地各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检查验收方案、办法和具体标准。

第二阶段为自查阶段(7月至8月份)。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方案、办法和标准,各市(地)以下单位进行认真自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总结经验和成绩,查找问题和不足,认真进行整改。

第三阶段为交流检查阶段(9月至10月份)。9月份,省级普法依法治理部门对所属地方和部门开展普法依法治理的情况进行抽查,也可组成检查组,对同级部门进行互查。在各地自查和互查的基础上,10月份,全国普法办组织开展交流检查。

第四阶段为总结阶段。根据对各单位的抽查情况,各地各部门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验收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总结。同时,初步确定先进典型,于10月底前报全国普法办公室,为“四五”总结表彰工作做好准备。

(二)主要方法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考察、听取工作汇报、检查审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组织评估和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

四、基本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总结验收工作是“四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四五”普法工作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完成的重要环节,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人大的领导和支持,把总结验收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年度工作内容。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四五”普法依法治理总结验收工作,亲自挂帅,切实抓好落实。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作用,组织他们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决议》要求,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总结验收实施方案,认真组织总结验收工作,把《规划》和《决议》落到实处。

(二)实事求是,保证质量。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坚决防止形式主义。要按照“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决议》的要求,严格按照全国普法办和各地各部门制定的验收标准,深入细致地开展检查,保质保量地完成总结验收任务。

(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总结验收工作在全国普法办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进行。各地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地区 “四五”普法依法治理的总结验收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及其系统的总结验收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总结验收,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本意见,制定总结验收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条块之间要加强沟通,以块为主,相互配合,避免重复验收。

(四)查漏补缺,全面推进。要结合检查验收,对“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回顾,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要以此为契机,全面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落实,把总结验收作为一个推进工作、不断促进的过程,一个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过程,一个广泛宣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就的过程,一个宣传我国法制建设成就的过程。要在检查验收的过程中,培育和发现典型,为全国“四五”普法依法治理总结表彰和“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启动做好准备。



附件: 全国“四五”普法依法治理总结验收指导标准




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全国“四五”普法依法治理总结验收指导标准


(一)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的领导和监督机制;党委、人大、政府将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听取情况汇报,组织检查视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2、党委、政府批转“四五”普法规划,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或要点,年初有部署,年内有检查,年度有总结。

3、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配备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工作职责明确、工作制度健全。每年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总结和研究部署年度工作。

(二)保障机制

4、普法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到位,主管部门做到专款专用;制定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或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建章立制,以制度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普法教育

5、贯彻落实《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意见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律知识培训制度、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积极推进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县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把干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纳入计划,作为必修课;县级以上每年组织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6、贯彻落实《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制定相应的意见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制度,年度组织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并将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任职、定级、晋升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组织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培训,每年组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

7、贯彻落实《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相应的意见或实施方案;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得到加强,中小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青少年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中小学校建立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制度,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工作职责明确,每年学校组织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8、贯彻落实司法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意见》,制定相应的意见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企业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企业职工法制教育、企业法律顾问等制度。每年组织企业中层以上干部法律知识考试。

9、对城乡居民学法内容年度有计划,有安排。城市开展经常性的法律进社区活动,“四个一”落实到位;乡村开展经常性的法律下乡活动,建立村(居)民法制教育阵地,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对流动人员的法制教育有计划,有安排,有要求。每年在流动人员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0、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大型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认真组织“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积极搞好“严打”整治斗争、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报刊、影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开办法制宣传栏目或专题节目,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法制文艺宣传活动。

1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普法讲师团队伍、法制文艺队伍、法制宣传员队伍、法制宣传自愿者队伍,各支队伍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四)依法治理

12、制定地方依法治理纲要或实施规划,有实施依法治理的规范性或指导性文件,积极推进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13、党委、政府建立法律顾问或法律咨询制度,实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4、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通过建章立制,规范行业行为,强化行业监督,把各行各业的行为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

15、贯彻落实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制定相应的意见或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落实民主法治示范村工作标准。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健全村民自治组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四民主、两公开”等制度落实,加强对村两委成员的培训;村三级治保网络和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健全,治安防范工作落实,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稳定,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16、积极探索城市社区依法治理,不断提高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

17、积极开展企业依法治理,企业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18、积极开展依法治校活动,建立健全依法治校规章制度,实行依法施教,依法育人。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专项整治。

(五)监督检查

19、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围绕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目标及时组织检查,抓好工作落实,对“四五”普法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级人大对“四五”普法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听取汇报,进行审议,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视察检查。

20、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奖惩制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评先树优工作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挂钩,作为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六)工作成效

21、创造性地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及时发现和培养各类先进典型,总结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做法;普法依法治理整体或单项工作成绩显著,得到上级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认可。

22、县以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管部门有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简报或刊物,宣传报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理论研究;县级以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文件、资料齐全,分类归档;及时反馈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信息和上报各类报表及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总结。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换文呈请备案的函

中国 多哥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换文呈请备案的函


(签订日期1997年6月6日 生效日期1997年4月1日)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换文,已于1997年4月20日和1997年4月21日由我驻多哥大使孙昆山与多哥卫生部长科菲·萨玛先生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洛美换文确认。现将换文副本呈请备案,换文中方副本和多方正本(中、法文)已送外交部存档。

 附件:     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换文

多哥共和国卫生部长科菲·萨玛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多哥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将我们双方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日在洛美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多哥工作的议定书》顺延两年,即从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以上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多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孙昆山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

大使阁下:
  我高兴地收到您1997年4月20日的来函:
   (全文引用我方去函)
  现我荣幸地通知您,多哥共和国卫生部同意上述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多哥共和国卫生部长科菲·萨玛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于洛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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