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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58:48  浏览:9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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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历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历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技工学校是初中分流以后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各类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学校”中的一类,属于“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今后,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填写学历时,应填写为“技工学校毕业生”。



198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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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



  《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道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和宜居城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串联成网,供市民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的慢行道路。绿道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一)省立绿道,是指纳入广东省绿道总体规划,连接城市与城市,对区域生态绿地保护和生态网络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

  (二)城市绿道,是指连接市域主要节点并与省立绿道相连通的绿道;

  (三)社区绿道,是指连接社区公园、街头绿地,主要为附近居民服务的绿道。

  绿道类型划定后,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绿道显著位置予以标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省立绿道、城市绿道及其控制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社区绿道的管理依照现行绿化和道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社区绿道纳入绿道专项规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控制区,是指沿绿道路沿外侧,划定一定范围并加以管理和保护的区域。

  省立绿道和城市绿道应当划定绿道控制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管理,是指对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绿化、路面、标识、服务设施的管理。

  第六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编制全市绿道专项规划及省立绿道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人居环境部门统筹全市绿道规划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绿道建设总体实施方案,开展绿道建设工作的检查监督、情况通报,协调解决绿道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绿道的管理,负责省立绿道的建设,对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绿道管理部门开展绿道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水务、文体旅游、农业、口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道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七条 各区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部门,承担辖区内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的建设,负责辖区内绿道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绿道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属地管理、专项考核的原则。

  第九条 绿道建设和管理经费由市、区财政按照职责分工予以保障。鼓励社会和个人通过各种捐助形式参与绿道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一条 绿道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依托现有的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与公园、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文体旅游设施、居民聚居点等相连通,发挥绿道连通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节点的作用。

  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

  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相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

  第十三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结合我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划定省立绿道、城市绿道的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

  经批准调整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的,不得破坏绿道的连通性。

  第十五条 绿道控制区内只能规划建设以下基本绿道配套设施:

  (一)交通衔接设施:衔接设施、停车设施;

  (二)服务设施:管理设施、提供饮料食品和自行车租赁服务的驿站、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

  (三)基础设施:水、电、燃气、通讯、防灾等设施;

  (四)标识系统:指路标志、警示标志及其他标志。

  第十六条 绿道控制区内禁止规划建设以下项目和设施:

  (一)经营类城市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大中型商业设施、宾馆、工厂、仓储等;

  (二)污染绿道环境项目:餐饮服务设施、油库及堆场等;

  (三)其他与绿道建设和养护无关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 绿道控制区内已建合法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八条 绿道建设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则进行。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制定绿道建设技术指引,规范全市绿道建设。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省立绿道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绿道建设,其他绿道建设由各区绿道管理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

  各绿道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绿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实行绿道信息资源共享,及时向市规划国土部门、市人居环境部门及各区绿道管理部门通报绿道建设情况。

  第二十条 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绿道建设坚持生态优先原则,保护原有生态景观和人文景观,推广绿色建材、节能环保材料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使用,采用可再生能源,配建雨水收集系统。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绿道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绿道管理部门负责;与道路重合的绿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绿道管理维护技术指引和管理维护考评细则,统一全市绿道管理维护标准,加强对各区绿道管理维护工作的检查、考评和监管。

  各区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绿道的监管、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绿道维护和运营中的问题,确保绿道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绿道维护及运营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

  各区绿道管理部门可以将绿道委托给产权单位维护及运营,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维护及运营单位。

  绿道维护及运营单位应当保持绿道及设施完好。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在编制、调整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之前,应当将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绿道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市民登录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各区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绿道使用指南和宣传手册,介绍绿道的线路、开放时间、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 省立绿道和城市绿道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行驶。但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绿道管理实际需要,划定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通行路段、通行时段并设置配套道路标识,允许因管理养护或者其他需要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行驶。

  在绿道上设置前款道路标识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设置并维护。但在与道路重合的绿道上设置前款道路标识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设置并维护。

  第二十七条 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当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自行车应当控制行驶速度,避让行人。

  自行车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制定自行车骑行准则,引导、规范自行车骑行者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绿道。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绿道的,依绿化管理法规和规章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临时占用、挖掘绿道的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申请临时占用、挖掘绿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挖掘与道路重合的绿道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并依道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占用绿道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绿道及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绿道设施;

  (二)堆放物品或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三)养殖禽畜;

  (四)生火、烧烤、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

  (五)挖沙、采石、取土。

  第三十一条 鼓励社会公众、企业通过公益植树、认捐、认养、认管和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参与绿道管理与维护。

  对于通过捐赠形式参与绿道维护的企业,可以在绿道设施上冠名或者增加企业标识和宣传语。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相关绿道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未依法提供便民服务的;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绿道维护及运营单位未能保持绿道及设施完好的,应当自接到城市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3日内组织修复;逾期未组织修复的,每逾期1日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在绿道禁行区间和禁行时段行驶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绿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占用、挖掘绿道超过规定期限未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与道路重合的绿道的,按照道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占用绿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所占用绿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违反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在绿道及其控制区内有其他违反市容环卫、绿化、道路和规划管理的行为,依照市容环卫、绿化、道路和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航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关于印发《民航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空管局:
《民航总局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6月8日民航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民航总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民航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民航总局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民航总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民航强国的奋斗目标,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三、民航总局及各部门领导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民航总局及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民航总局领导及各部门职责

五、民航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局长离京(出差、出国访问)期间,局领导按排序主持工作。
六、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民航总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民航总局进行外事活动。
八、民航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局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九、民航总局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民用航空的安全管理、市场管理、空中交通管理、宏观调控及对外关系的职能。
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制定和完善行业管理规章、政策和民用航空安全、技术标准,强化安全监管,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能力,确保飞行安全和空防安全。
十一、加强民用航空市场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航空运输市场,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航空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
十二、认真履行空中交通管理职能,加强空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空管保障能力,制定和完善空管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空管服务。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民航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十四、坚持对外开放政策,按照“积极、渐进、有序"的原则逐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航空运输双边和多边关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民航事务。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民航总局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六、民航安全和经济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大型投资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各部门提请民航总局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八、民航总局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航空运输企业、机场、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要狠抓落实。民航总局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后,民航总局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民航总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民航总局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民航总局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民航总局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制定行政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确保规章的质量。
二十二、民航总局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十三、各部门提请民航总局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以民航总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法制部门的法律论证和合法性审查。
二十四、提请民航总局审议的规章草案由民航总局法制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民航总局法制部门承办。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五、民航总局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六、严格执行行政规章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总局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七、民航总局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民航总局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八、民航总局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民航总局设立新闻发言人,加强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九、民航总局实行局务会议、安全运行形势分析会议和领导例会制度。
三十、民航总局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党委委员)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和指示;
(二)讨论通过由民航总局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
(三)讨论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部署民航总局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民航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听取总局各部门工作汇报。局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一、安全运行形势分析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党委委员)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局长召集,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主持。会前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准备。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每月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和分析。
(二)部署每月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讨论其它涉及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的重要事项。安全运行形势分析会议一般每月l0日召开。
三十二、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总局领导例会沟通近期工作情况,部署工作,研究、处理民航总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总局领导例会一般每周一上午召开。
三十三、副局长受局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三十四、提请民航总局局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局长协调并审核后提出,报局长同意。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提请分管副局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在会议上作说明。局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五、民航总局领导不能出席局务会议、安全运行形势分析会或领导例会,向局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六、局务会议纪要,应会签有关部门,由办公厅主任审核,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
三十七、民航总局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会议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三十八、民航总局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民航总局办公厅负责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及时向民航总局领导汇报。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九、审批公文,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民航总局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
四十、民航总局各部门和各地区管理局等报送总局审批的公文,由总局办公厅统一处理,按照总局领导分工呈批, 重大事项报送局长审批。
四十一、民航总局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十二、民航总局公布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及人事任免等文件,由局长签署。
四十三、以民航总局名义制发公文,由总局办公厅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签发。其中,重大事项报局长签发;以民航总局名义制发的“请示”、“报告”,应当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签发。
四十四、切实精简公文,以民航总局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四十五、民航总局各部门和各地区管理局等报送民航总局的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并严格按程序报送,不得直接向民航总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六、民航总局各内设部门除办公厅外,不得违反规定自行对外发文。
四十七、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四十八、民航总局各部门和各地区管理局报送民航总局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民航总局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四十九、以民航总局名义制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开。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内事活动制度

五十、民航总局及各部门领导要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民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必须参加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外,尽量减少参加会议,原则上不出席一般事务性活动。
五十一、各部门、各单位邀请民航总局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均由办公厅统一协调,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总局机关各部门一般不接收除本部门专项业务之外的活动邀请,涉及多部门参加的大型活动由办公厅统一协调安排。
五十二、民航总局领导一般不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厅审核并报总局领导同意后安排。
五十三、民航总局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由党委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十章 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四、局长、副局长出访,需报国务院审批;各部门负责入出访,经国际合作司审核后,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
五十五、民航总局直属单位正司局级领导出访,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并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上述有关单位的副司局级负责人出访,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局长审批。民航总局领导出访时的迎送事宜由国际合作司统一安排。
五十六、民航总局领导会见重要外国宾客,由国际合作司统一安排。
五十七、民航总局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民航总局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出席的,均应报国际合作司统一安排。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不得直接邀请民航总局领导参加外事活动。

第十一章 调查研究制度

五十八、民航总局及各部门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努力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五十九、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各部门每年至少应撰写一篇调研报告。
六十、要把调查研究作为民航总局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事关全行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改进调研方法和手段,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第十二章 请假报告制度

六十一、局长离京外出,应当事前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副局长离京外出,应当事前向局长报告,经批准后,根据《民航总局领导工作协作制度》向代管的总局领导移交有关重要工作,领导秘书应将民航总局领导外出的时间、地点、预计回京时间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办公厅;外出回京后,应向局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民航总局其他领导。
六十二、各部门领导离京外出,正职需提前向局长报告,获准后,报分管副局长备案,并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日常工作;副职应事先向分管副局长报告。各部门领导不得同时外出,应有一名领导在机关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章 作风纪律


六十三、民航总局及各部门领导必须坚决执行民航总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民航总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民航总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民航总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民航总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民航总局同意。
六十四、民航总局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五、民航总局及各部门领导出席部门或直属单位举办的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应遵守有关规定,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
六十六、民航总局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民航各单位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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