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11:25:03  浏览:9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3年4月21日,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不发西藏)、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中,对“一些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确有必要时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时期内缓征、减征所得税”的精神,特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四、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五、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开业之初,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酌情给予一年以内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六、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具体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第三产业减免所得税,按国家税务局、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税发(1993)047号文件执行。
八、各地税务部门要严格掌握新办三产企业的标准。新办三产企业的标准,仍按财政部(81)财税字第8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新办企业,一般指从无到有新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具体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凡按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优惠政策享受了减免税照顾的企业,以后不论其经营形式、项目等如何变化,一律不再按新办企业给予减免所得税。对利用更换执照、变更名称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一经发现,应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十、本规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关于加强美术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美术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美术市场迅速发展,美术品经营活动在大中城市,特别是旅游热点地区日益活跃,对美术事业的改革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加强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国务院曾批转了《文化部关于整顿国画收售混乱情况的报告》(国发〔1980〕218号),但是,近年来,美术品经营混乱状况仍未得到抑制。为切实加强对美术市场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美术品经营活动均属美术市场的管理范围。美术品是指:书法、中国画、油画、版画、雕塑、壁画、漆画、水彩画、水粉画、素描、速写、漫画、仿古画、碑贴、拓片、篆刻、民间美术品等。其经营活动包括:美术品收售(含涉外宾馆、饭店的美术品经销)、展销、拍卖、有赞
助的美术比赛等。
二、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美术市场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美术市场实行分级管理。
三、开办美术品经营活动,须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文化部直属单位或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申办美术品经营活动,由文化部直接审批。经文化部批准的,除部分指定单位由本部直接管理外,其他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管理。
除前款,中央各部门(含部队系统)、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群众团体的所属企事业单位,开办美术品经营活动,文化部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管理。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美术品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
已经开办美术品经营活动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举办跨省、全国性、国际性或参与国际性美术品展销、拍卖、有赞助的美术比赛活动,须报文化部审批;各地举办美术品展销、拍卖、有赞助的美术比赛活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并报文化部备案。
五、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须报文化部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进出口手续。
六、美术品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并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七、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对出售假冒美术品及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要依法查处。
八、凡属文物范畴的美术品,按国家有关文物法规执行。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3年9月15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全面加强公安法制建设,切实提高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职能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重要性、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重要性。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人民群众对正确有效实施法律、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是主动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是持续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公安执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是更好地发挥公安法制部门对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监督管理、服务保障作用的迫切需要。
  
  (二)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质量和公信力,以思想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高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为核心,以加强执法监督管理为主线,以落实公安法制部门队建制改革为支撑,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相结合,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步推进,努力构建全流程监督管理、全方位服务保障的公安法制工作格局。
  
  (三)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按照专业化、正规化要求,全面落实地方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队建制改革,全面提高公安法制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使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设置规范统一、职能定位明确清晰、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法制队伍辅助决策能力、执法管理能力和法制服务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精通法律、擅长管理、敢于监督的实战型、学习型、专家型公安法制队伍。
  
  二、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辅助决策能力建设
  
  (四)建立公安法制部门列席会议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树立依法决策意识,召开党委会、办公会研究执法制度、部署执法工作,要安排法制部门列席会议,听取法制部门意见建议,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安排法制部门负责人进入公安机关党委班子,切实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五)建立公安法制工作例会制度。各级公安机关每年第一季度要召开由执法办案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公安法制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公安法制建设情况,分析面临的形势和执法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新一年的公安法制工作。市(地)级、县级公安机关视情可每半年、每季度召开一次公安法制工作会议,会议情况要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
  
  (六)建立健全重大执法事项合法性评估机制。各级公安机关制定出台重大执法制度、部署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处置重大敏感案事件,要把听取法制部门对相关决策的法律意见作为必经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执法过错风险。

(七)加强对公安法制建设的统筹规划。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组织规划、协调推动法制工作的职能作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制建设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明确各阶段工作重点,有计划地组织推动,不断提高公安法制建设科学化、系统化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执法管理能力建设
  
  (八)建立由公安法制部门牵头的执法管理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由法制部门统一组织协调、部门警种分工负责,相互衔接、相互配合、运转高效的执法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执法办案场所建设和日常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借助网上执法办案、监督考评系统,切实加强对全部执法流程、执法环节和执法结果的即时监督管理,实现执法管理的流程化、常态化、信息化,防止执法安全事故和执法不规范行为发生。
  
  (九)建立执法问题分析研判解决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由法制部门牵头,纪检监察、督察、信访和主要执法办案部门参加的执法问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执法突出问题,及时预警和研究解决执法问题。要积极商请同级检、法部门建立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检、法部门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十)建立个案监督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由法制部门牵头、有关警种参与的个案监督制度。对存在执法突出问题案件,法制部门要及时启动个案监督程序,组织开展核查,认定执法过错,提出整改意见,通报执法问题;需要追究执法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处理。
  
  (十一)建立执法巡查制度。上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或执法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听取汇报、明察暗访、案件评查、驻点指导、社会调查、核查案卷、开展谈话等形式开展执法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就重大执法问题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意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十二)健全落实案件审核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执法实际,进一步健全落实案件审核制度。对重大、敏感案件,法制部门要从受(立)案开始,加强对案件“入口”、“出口”等重点环节的法律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问题,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
  
  (十三)完善执法办案考评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关于建立健全执法办案考评机制的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增强执法办案考评标准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加大执法质量考评结果运用力度,切实发挥执法办案考评的导向、激励、监督、管理作用。同时,要为法制部门组织开展考评工作落实人员保障和其他相关条件保障。
  
  (十四)建立执法绩效与队伍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上级公安机关考核下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将公安法制建设和执法工作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本级公安机关涉及执法方面的评优评先和内设执法勤务机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要征求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意见。公安法制部门要通过案件审核和执法办案考评,建立健全民警个人和执法单位的执法档案,并及时通告政工人事部门和绩效考评部门。
  
  四、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法制服务保障能力建设
  
  (十五)进一步提高服务中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公安中心工作相关法律政策问题的研究,为公安中心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不断增强公安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驾驭复杂局势的本领。
  
  (十六)进一步提高指导执法实践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指导,紧贴公安执法实践,及时研究解决基层一线执法民警遇到的法律问题,通过法制大讲堂、法制在线、执法指引、案例指导等多种形式,为基层执法提供及时、高效的指导服务。
  
  (十七)进一步提高执法制度建设能力和水平。各级公安机关在执法制度建设方面要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研究制定执法制度建设计划,建立执法制度执行效果评估机制,不断提升公安执法制度建设质量,健全完善既系统全面又简约统一的公安执法制度体系,为各项公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依据和制度保障。
  
  (十八)进一步提高执法教育培训能力和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制部门专业优势,以深入开展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为抓手,加强执法培训教官、教材、教法和培训基地建设,组织旁听庭审,不断提高执法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带动提升全体民警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正规化建设
  
  (十九)加强法制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指导行动,坚持不懈地抓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切实做到“四个在心中”,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二十)规范法制部门机构设置。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法制机构名称,规范人员职务称谓,强力推进地方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队建制改革。省级公安机关法制总队设置要以精干高效为原则,坚持执法管理和执法办案并重。市(地)级公安机关法制支队和县级公安机关法制大队建设要突出执法办案、案件审核和执法监督等实战特点。
  
  (二十一)配齐配强法制工作力量。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法制工作任务需要,积极商请地方组织、人事和编制等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健全法制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充实工作力量。要按照一线执法实战部门标准,为法制部门配备干部,落实装备和经费保障。要根据执法勤务队建制的要求,为法制部门配备干部。法制部门承担信访等职能的,要根据需要增配相应警力。要加强法制员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基层所队法制员,并定期轮换。
  
  (二十二)建立法制民警准入制度。按照凡进必考、公开遴选、择优录用的原则,省级以下公安机关新录用并进入法制部门的民警,除符合公务员、人民警察基本招录条件外,原则上需具备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并应在试用期内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公安机关内部交流进入法制部门的民警,需取得中级以上执法资格,一般应具备3年以上执法办案岗位经历。
  
  (二十三)建立法制民警任职和交流制度。拟任省级以下公安法制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必须取得中级以上执法资格,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交流;工作成绩突出的,应提拔使用。加强法制民警与其他执法部门民警的轮岗交流,从事法制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每年按比例交流到其他执法部门工作,定期从其他执法部门和派出所选拔干部到法制部门任职、挂职或跟班轮训,将法制部门建成公安机关执法人才的培养基地。
  
  (二十四)努力提高法制民警业务素质。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和广大法制民警要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的要求,立足工作岗位实际,进一步加强法制专业化建设,苦练法制工作基本功,切实做到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辅助决策、执法管理、服务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五)科学实施法制民警考评。在干部任用、评优评先、立功授奖等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法制部门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科学合理实施法制民警考评,保障法制民警更好地履行案件审核、执法考评、执法检查、个案监督、执法过错认定等执法监督管理职能,让坚持原则、敢于监督的人不吃亏,让坚守一线、默默奉献的人不失落。推行和建立法制部门分级考评和工作报告制度。
  
  六、抓好组织领导和贯彻落实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站在公安工作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作为全面加强公安法制建设、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强化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定期听取进展情况汇报,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七)抓好贯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工作意见,细化各项任务目标,明确进度安排,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公安部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