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加强学生课间加餐卫生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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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学生课间加餐卫生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学生课间加餐卫生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在开展学生课间加餐的试点工作中,最近在有的省、市发生多起食物中毒事件,严重危害加餐学生的健康。
为使学生课间加餐卫生安全,增进学生健康,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向学生提供食品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当地卫生防疫站申请,经审查符合卫生标准后,方准许为学生提供加餐食品。
二、加餐食品从生产到学生食用过程中,转送环节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当地卫生防疫站或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有关人员要进行卫生教育,做到人人重视食品卫生。
三、学生加餐食品的生产单位,要加强自身的卫生检验和监督,定期向卫生防疫站或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报送样品进行检验,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不准出售。
四、各级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要严格执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根据情节予以严肃处理;对于违反《食品卫生法》,又屡教不改的要依法给以重罚。
五、各地卫生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对本地区学生课间加餐和学校食堂卫生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改进。
198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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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法规[2003]30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厅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法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7月4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法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资委的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编制国资委年度立法计划,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法律,是指按照立法权限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审议通过的、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所称行政法规,是指按照立法权限由国务院制定和审议通过或者由国务院批准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所称规章,是指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国务院授权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在国资委职责范围内制定的、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由委主任签署国资委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立法工作应当根据国家授权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遵循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确定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规范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做到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条理清楚,条文明确,用语准确,行文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 国资委的法制工作机构为政策法规局(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委内立法工作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协调。
第二章 立法计划的编制
第七条 国资委年度立法计划,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拟订。
第八条 委内各厅、局、室、中心(以下简称委内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法制工作机构书面提出拟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立法项目建议。
委内各单位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前,应当对所规定事项的可规范性、立法权限和立法时机等进行充分论证。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对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必要性、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委内各单位提出的法律、行政法规立法项目进行汇总研究,提出拟上报的立法建议,经委领导批准后,报请国务院立项。
第十条 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和国资委的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资委年度立法计划,经征求委内有关单位的意见后,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或委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国资委年度立法计划的内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起草进度和起草要求。
第十二条 委内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认真执行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所列的立法项目在执行中可以视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立法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第三章 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
第十三条 列入国资委年度立法计划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由法制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组织委内有关单位起草。
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委内有关单位、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企业、协会、部门、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网上或其他新闻媒体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等多种形式。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提交送审稿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送审稿草案及其说明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送审稿草案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各方面对送审稿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草案时,由法制工作机构作起草说明。
第十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委主任办公会议对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草案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草案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及其说明。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委主任签署后,报送国务院审查;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直接委托我委起草的法律送审稿,报送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条 国资委与其他部委联合起草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建议修改或者废止法律、行政法规的程序,参照本章规定。
第四章 规章的制定
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国务院授权和出资人的职责,制定规章。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拟采取规章形式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属于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等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反复适用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为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或通知、通告、公告。
第二十四条 规章的内容一般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定、实施日期等。规章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二十五条 列入国资委年度立法计划的规章,原则上由委内有关单位具体负责起草,涉及委内多个单位职能的,由法制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二十六条 起草规章,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委内单位、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企业、协会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在网上或其他新闻媒体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等多种形式。
法制工作机构参与委内起草单位的起草调研和论证工作。
第二十七条 起草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送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送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委内有关单位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规章送审稿进行统一审查。
法制工作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规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国资委的职责范围;
(二)规定的事项能否采用规章的形式;
(三)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四)规定的主要制度及具体条款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是否充分考虑和正确处理有关方面对主要问题的意见;
(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进一步调研论证、修改、协调,或者采用其他公文形式拟订发布: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法制工作机构会同规章起草单位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审查报告,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作起草说明,由法制工作机构作审查说明。
第三十三条 法制工作机构会同起草单位根据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委主任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公布的规章应当载明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委主任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五条 规章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国资委公告上刊登。
第三十六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殊情况下,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规章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办公厅将规章文本一式20份、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一式10份送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按立法法和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并存档。
第三十八条 规章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制定联合规章的程序,参照本章规定。
第三十九条 规章修改、废止的程序,参照本章规定。
第四十条 规章的解释权属于国资委。
规章解释由规章起草单位提出解释意见,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公布。
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除涉及内容多、调整对象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设节。
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
第四十二条 国资委有关制度的制定程序,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国资委党委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发布的程序,由国资委党委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送国资委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委内有关单位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委内有关单位进行,提出清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汇编工作,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第42号)
为完善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制定《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试行)》(ZC 0009-2006),现予以发布。该试行规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前 言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09-2006。
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制订工作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笑卫、朱仁秀、翟薇、吴大章、王占三、王子亮、张微、吴离离、赵军、冯晓玲、张宇、黄迎燕、那英、郑宁、贾丹明、董小灵、杨策、方克、赵盛。
引 言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相关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为准确、清晰地标识并有效利用中国专利文献的著录项目信息,便捷地存储、检索、获取中国专利文献,进一步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本标准对自1985年9月10日起施行的中国专利文献著录项目使用规则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利文献著录项目的名称和相应的国际承认的(著录项目)数据识别代码(Internationally agreed Number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bibliographic) Data,英文缩略语为“INID代码”)的标识及使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任何载体形式(包括纸载体、缩微胶片、磁带或软盘、光盘、联机数据库、计算机网络等)公布或公告的专利文献与信息。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除国家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拥有最终解释权。
2.1 专利申请
本标准所称“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2 公布
本标准所称“公布” 是指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期满时的公布或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进行的公布。
2.3 公告
本标准所称“公告” 是指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授予发明专利权时的授权公告;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时的授权公告;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2.4 专利文献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 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公告的授权专利文件。
2.5 专利文献号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号” 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在专利申请公布和专利授权公告时给予的专利文献标识号码。
2.6 专利文献种类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种类”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法定程序中予以公布或公告,由此产生的各种专利文献。
2.7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标识不同种类的专利文献而规定使用的字母代码,或者字母与数字的组合代码。
2.8 专利公报
本标准所称“专利公报”是一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出版的刊物,包括发明专利公报、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和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其中,发明专利公报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国际专利申请公布、发明专利权授予、发明保密专利、发明专利事务、索引(申请公布索引、授权公告索引)及更正;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包括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事务和授权公告索引;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事务和授权公告索引。
2.9 著录项目数据
本标准所称“著录项目数据”是指登载在专利文献扉页或专利公报中与专利申请及专利授权有关的综合性目录中的各种著录数据,包括文献标识数据、国内申请提交数据、优先权数据、公布或公告数据、分类数据等。
3 制定原则
为便于专利信息的标识和检索、公众的理解和记忆,本标准以简明实用为原则,体现在两方面:
(1)以中国专利法及相关法规为基础,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相关标准,即WIPO ST.9《关于专利及补充保护证书的著录数据的建议》和WIPO ST.80《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著录项目数据的建议》中对INID代码的原则性规定,对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文献中使用的INID代码做出简明清楚的规定。
(2)在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标准的同时,对WIPO ST.9中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INID代码,以及WIPO ST.80涉及外观设计INID代码的相同规定兼收并蓄,但保留上述两个标准中对发明和实用新型INID代码,以及外观设计INID代码使用的不同规定,并作为国家行业标准予以制定。因而,在本标准中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使用的INID代码存在代码相同而名称不同的规定。
4 INID代码的使用规则
4.1 INID代码的指定
在本标准中, 以“0”结尾的INID组别代码指定用于以下情形:
当国家代码/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代码联用并同处一行时,使用专利文献标识的组别代码(10);
当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申请受理国或组织联用并同处一行时,使用优先权数据组别代码(30)。
4.2 INID代码在专利文献扉页及专利公报中的使用
专利文献扉页和专利公报中登载的INID代码及其相应的著录项目应当一致。每期专利公报应登载INID代码及其著录项目名称目录。
4.3 专利文献中使用的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的INID代码
为明确专利文献著录项目的名称和相应INID代码的标识及使用规则,本标准附有如下4个附录予以说明:
附录A: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的标识
附录B: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的使用规则
附录C:外观设计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的标识
附录D:外观设计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的使用规则
5 INID代码的印刷及显示格式
为保证INID代码的易读性,在印刷及数据显示格式中,INID代码应当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直接标在相应的著录项目之前,并且置于圆括号内。
对于某些INID代码所表示的著录项目,未使用(例如,没有要求优先权)或由于其他原因未登载在专利文献扉页或专利公报中,则不必在专利文献扉页或专利公报中登载INID 代码本身。
6 相关标准的参照
本标准的制定及执行参照以下标准:
ZC 0007-2004 《专利文献号标准》(2004年1月版)
ZC 0008-2004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2004年1月版)
WIPO ST.2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标准方法》(1997年12月版)
WIPO ST.3 《用双字母代码表示国家、其他实体及政府间组织的推荐标准》(2004年12月版)
WIPO ST.9 《关于专利及补充保护证书的著录数据的建议》(2004年2月版)
WIPO ST.10/B 《著录项目数据的设计》(2003年6月版)
WIPO ST.10/C 《著录项目数据的表示》(2005年12月版)
WIPO ST.14 《在专利文献中列入引证的参考文献的建议》(2005年1月版)
WIPO ST.18 《关于专利公报及其它专利公告期刊的建议》(1998年4月版)
WIPO ST.34 《用于著录项目数据交换的以电子形式记录申请号的建议》(1997年11月版)
WIPO ST.50 《与专利信息有关的修正、替换和增补文献出版指南》(1998年11月版)
WIPO ST.80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著录项目数据的建议》(2004年2月版)
ISO639:1988 语种名称代码
7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的管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的条款内容,对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进行管理,并负责建立一个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有效的运行环境。
本标准管理者的具体职责是:
——负责专利文献著录项目的管理和维护;
——解释本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8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的发布
本标准于2006年11月30日发布。
9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的施行
9.1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施行
本标准于2007年1月1日施行。
9.2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施行。
9.3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标准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标准代替本标准。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
(10)专利文献标识
(12)专利文献名称
(15) 专利文献更正信息
(19)公布或公告专利文献的国家或机构名称
(21)申请号
(22)申请日
(30)优先权数据
(43)申请公布日
(45)授权公告日
(48)更正文献出版日
(51)国际专利分类号
(54)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
(56)对比文件
(57)摘要
(62)分案原申请数据
(65)同一申请的公布数据
(66)本国优先权数据
(7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72)发明人姓名
(73)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74)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及专利代理人姓名
(85)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日
(86)PCT国际申请的申请数据
(87)PCT国际申请的公布数据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的使用规则
(10)专利文献标识
用于标识在法定程序中予以公布或公告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
专利文献标识由专利文献号名称、中国国家代码、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代码联用表示。
示例: (10) 申请公布号 CN 1000001 A
(12)专利文献名称
用于标识在法定程序中予以公布或公告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的名称,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扉页再版)、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全文再版)、发明专利说明书、发明专利说明书(扉页再版)、发明专利说明书(全文再版)、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扉页再版)、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再版)、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示例1:
(12)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示例2:
(12)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15) 专利文献更正信息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说明书扉页或全文的更正信息。
示例:
(15) 专利文献更正信息
更正版次 № 2(W2A)
更正页码 1,12—15
(注:示例中的W表示一种更正范畴,指由于专利文献内容错误,而在所有公布的载体中予以更正。2表示专利文献的更正版次,指对同一篇专利文献的第2次更正。A表示原始专利文献的种类代码。)
(19)公布或公告专利文献的国家或机构名称
用于标识公布或公告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的国家或机构名称及标志。
示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1)申请号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号。
示例1:
(21) 申请号 2004 1 0000001.4
示例2:
(21) 申请号 2004 2 0000001.9
(22)申请日
用于标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该日期是指寄出的邮戳日。
示例:
(22) 申请日 2004.10.05
(30)优先权数据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依照申请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的国家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的数据。包括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申请受理国或组织代码。
示例:
(30) 优先权 10129010.1 2001.06.13 DE
(43)申请公布日
用于标识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日期,及其专利公报卷期号。
示例:
(43) 申请公布日 2004.09.22,发明专利公报第20卷第38期
(45)授权公告日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公告日期,及其专利公报卷期号。
示例:
(45) 授权公告日 2004.09.22,发明专利公报第20卷第38期
(48)更正文献出版日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扉页或全文更正版的出版日期,及其专利公报卷期号。
示例:
(48) 更正文献出版日 2005.08.17,发明专利公报第21卷第33 期
(51)国际专利分类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及版本信息,应注意以下几点:
— 为便于计算机转换,分类号用列表形式表示;
— IPC分类号用斜体印刷或显示;
— 发明信息用黑体印刷或显示,附加信息用普通字体印刷或显示。
示例:
(51) Int.Cl.
B28B 5/00(2006.01)
B28B 1/29 (2007.04)
H05B 3/18 (2008.07)
(54)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的名称。
示例:
(54)发明名称 一种手持牙科医疗器械
(56)对比文件
用于标识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引用的对比文件清单,登载于发明专利说明书扉页上。
示例:
(56) 对比文件
CN 1025789 A 东北工学院金属材料研究所 1994.8.31 C09D 1/02
US 6324585 B1 Zhang et al. 2001.11.27,G06F/13/00
WALTON, Herrmann. Microwave quantum Theory.1973, Vol.2, ISBN5- 1234-5678- 9,
pages138 to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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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rd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Hig-Performance Computer Architecture [online],
February 1997 [retrieved on 1998-05-20]. Retrieved from the
Internet:
(57)摘要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的摘要。
示例:
(57)摘要
一种旅行睡眠支架,为用于旅途中休息的支架,主要包括用于支撑人体头部的第一支撑板,其顶面上包覆有一层海绵或其它弹性物,以及调节第一支撑板的第一支架,及一用于支撑人体胸、腹部的第二支撑板及调节第二支撑板的第二支架,该支架可组装于座椅前、桌椅之间或飞机餐桌上,支撑于人的头部和胸腹部,合理分配人体重量的支撑部位,能使人获得较好的休息,其美观轻巧、装拆简捷、便于携带,实为旅行中必备的用具。
(62)分案原申请数据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分案申请的原申请数据,包括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示例:
(62)分案原申请 01108925.3 2001.02.28
(65)同一申请的公布数据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同一申请已公布的专利文献数据,包括专利文献标识和专利文献公布日。
示例:
(65)同一申请的公布数据 CN 1703942 A 2005.11.30
(66)本国优先权数据
用于标识作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本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数据,包括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中国国家代码。
示例:
(66) 本国优先权 02118757.6 2002.05.01 CN
(7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含邮政编码)。
示例:
(71)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 100029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6号
(72)发明人姓名
用于标识发明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或实用新型设计人姓名。
示例:
(72) 发明人姓名 王甲
(73)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含邮政编码)。
示例:
(73) 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地址 100029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6号
(74)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及专利代理人姓名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代理机构名称及代理人姓名。
示例:
(74) 代理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代理人 李乙
(85)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日
用于标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
示例:
(85) 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日 2003.04.12
(86)PCT国际申请的申请数据
用于标识国际申请的申请数据,包括国际申请号、国际申请日期。
示例:
(86) PCT国际申请的申请数据 PCT/JP 2004/001234 2004.02.10
(87)PCT国际申请的公布数据
用于标识国际申请的公布数据,包括国际申请公布号、国际申请公布语言、国际公布日期。
代码(86)、(87)的数据涉及两件以上PCT国际申请时,应分别列出每件申请的申请数据或公布数据,以每组数据另起一行的方式表示。
代码(86)、(87)中的语言,应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639:1988的双字母语言符号表示。
示例:
(87) PCT国际申请的公布数据 WO/9509231 FR 1995.04.06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外观设计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
(10)专利文献标识
(12)专利文献名称
(19)公告专利文献的国家或机构名称
(21)申请号
(22)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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