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邮电部关于修改寄自和寄往以色列、南非、南朝鲜邮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22:16  浏览:97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邮电部关于修改寄自和寄往以色列、南非、南朝鲜邮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修改寄自和寄往以色列、南非、南朝鲜邮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3月2日)

目前,对寄自和寄往南朝鲜、南非和以色列邮件的处理办法是一九八四年制定的,由于国际形势的变化,这些处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经商外交部同意,现作如下修改,自接到本文之日起实行:
一、各国际邮件互换局对以色列、南非和南朝鲜邮政部门发来的邮政公事函、电一律予以接收,并按规定处理。在需要时,也可主动与对方进行正常的业务联系。
二、各互换局对以色列和南非发来的各类邮件总包可以照章接收处理(我同南朝鲜已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建立了总包直封关系)。我寄往南非和以色列的邮件暂仍继续经香港散寄经转,各相关局应随时注意邮件量的变化,在达到规定的直封总包标准时,应及时报告邮政总局。
三、对以色列、南非和南朝鲜寄来的各类邮件,无论是个人或是机关、团体交寄的,一律照章接收与投递。
四、南朝鲜是亚太邮联成员国,对寄往南朝鲜的水陆路信函、明信片,同寄往其他亚太邮联成员国的水陆路信函、明信片一样,实行亚太地区减低资费。各局应对现行资费表中《亚太地区减低资费适用范围》进行相应修改。
凡过去规定与上述各项不符者,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常政发〔2009〕14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因人事变动,市政府决定调整常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员。调整后的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王伟成  市长
  副主任:朱晓敏  副市长
      赵忠齐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沈小勇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杭永宝  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伟南  武进区区长
      杨平平  新北区区长
      史志军  天宁区区长
      金建勇  钟楼区区长
      杜吉宾  戚墅堰区区长
      张火炫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南苏国  市信访局局长
      蒋自平  市经贸委主任
      黄广余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哲浩  市民政局局长
      朱志洪  市财政局局长
      张金富  市人事局局长
      徐建伟  市国土局局长
      吴晓东  市建设局局长
      刘文荣  市交通局局长
      吴惠盐  市水利局局长
      朱雄华  市卫生局局长
      金钰如  市计生委主任
      周 斌  市环保局局长
      朱兆丽  市规划局局长
      朱建文  市房管局局长
      朱维平  市园林局局长
      朱笑冰  市城管局局长
      张曾鸣  市人防办主任
      孙祖培  市法制办主任
      吴琪明  市工商局局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朱笑冰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城管局副局长陈建伟、孙骏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山西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试行)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试行)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 5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用于县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和各类职业中学改善办学条件,以弥补地方教育经费不足,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由乡(镇)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中筹措解决。
第三条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 50号文,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工商银行要为同级教育部门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进行教育费附加款项的储存与结算。
第四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额与管理办法,按照产品税、增植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免规定与办理方法,由省财政厅税务局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另行下达。
第五条 税务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按月与开户银行对帐,经核实后,由开户银行按期抄送对帐单,将教育费附加存款数额通知同级教育部门。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独立核算。各级教育部门应按财政部门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教育费附加的各种报表和年度决算,同时抄报上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
由各级教育部门管理的教育费附加的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七条 各县(市、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给本县(市、区)使用。各地、市可根据各县(市、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定的数额用于县(市、区)之间的调剂、平衡。
省和地区直属中、小学的办学经费,由所在地的市、县(区)教育局收存的教育费附加中统筹安排。
第八条 办有职工子弟学校,并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单位,由收存教育费附加的市、县(区)教育局根据办学单位职工子弟学校年初在校生人数,按下列规定的返还额返还给该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教育费附加的返还额一般控制在扣除上级教育部门提取部分后,当地上
年平均每个学生占有教育费附加的百分之七十,最多不高于该办学单位上年实缴教育费附加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教育费附加的返还于每年年终一次办理,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减免教育费附加的收据,到收存教育费附加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返还手续。
第九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后,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摊派或变相集资、摊派。凡违反本规定的,上级教育部门应予制止,对直接责任者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6月1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