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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2:56:32  浏览:8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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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监察部 国家


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监察部 国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委(物价局
)、监察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和《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财政性资金,对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利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有利于提高执法队伍的干部素质,加强廉政和勤政建设;同时,对整
顿财政分配秩序、加强财政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各级财政、计划(物价)、监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思想上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共同努力,认真做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
二、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审批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国库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管理和监缴工作,做到应罚尽罚,应缴尽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应将收取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汇缴国库和财
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对省级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汇缴省级财政部门,实行上下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结算的管理办法。严禁隐瞒、转移、截留以及贪污私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其他罚没财物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四、加强票据管理,把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国库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与票据发放和监缴结合起来,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应到指定的计划(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收费和罚款一律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
统一印制(监制)的票据,否则视同非法行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领取、发放、使用、稽核、缴销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的管理力度,做好票款一致,验旧领新,定期缴销。收费和罚款票据应统一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财务机构向财政部门领取(中央机构的票据,由国家质量技
术监督局统一向财政部有关部门领取;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票据统一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领取),逐级发放,由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
其直属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缴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机构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凡国家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的项
目,要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部门委托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按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五、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机构预算外资金专用存款收支账户的开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开设或多头开设预算外资金收支账户和私设“小金库”。
六、建立预算外资金预决算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及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收支决算,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七、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计报表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机构要按月如实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计表(有关统计表另发)。中央机构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统计表一式三份逐级汇总上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
机构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统计表一式三份逐级汇总报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将全省汇总统计表上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级财政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将全国汇总统计表报送财政部。
八、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各级财政、计划(物价)、监察部门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现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清理整顿,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执收、执罚情况、“收
支两条线”管理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加大监缴力度。对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不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财政部门相应核减其预算指标。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严格依法依纪处
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省级财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9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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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7月29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一日







巢湖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开发建设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经营性用地管理委员会,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财政、监察、审计、房产、规划、招管、城投公司、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居巢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经营性用地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经营性用地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制订

第五条 经营性用地出让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以及产业政策、市场供需情况等,于每年的1月中旬前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建设、房产、规划等部门及居巢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制定市城市规划区本年度的经营性用地拟出让计划,经经营性用地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计划中应统筹包括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市建设和房产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分别拟定相关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一并批准。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会同市建设、房产和市城投公司等部门(单位)及居巢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制定拟出让宗地的拆迁安置或征地报批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章 经营性用地出让

第八条 经营性用地实行“净地”出让、“净地”交付制度。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财政、监察、审计、房产、税务、规划、招管、城投公司、土地储备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经营性用地出让、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税费征收及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会同居巢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经营性用地拟出让地块的储备和前期开发整理工作,明确净地交付条件和交地时间。拟出让地块属存量建设用地的,必须权属清晰、四至清楚,先行收储并落实拆迁补偿事宜;属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会同居巢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先行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拆迁安置补偿等手续。

(二)市建设部门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的提请,会同市规划、房产、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部门提供拟出让地块的水(给、排水)、电、气、通讯等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的现状情况,并牵头协调迁移等事项。

(三)市规划部门根据批准的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明确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综合各部门意见,拟定经营性用地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出让要求、规划条件、开发建设时限和起始价或出让起叫价等内容。土地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应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市场情况考虑预期收益提出。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39号令)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省市以上媒体发布出让公告,并组织出让。

第十条 经营性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不低于出让起始价总额的10%。出让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成交后的出让金首付比例:成交价在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不低于30%;成交价在1亿元以下的,不低于40%。

确因国家政策变化等重大影响,不能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应在约定期限届满前10日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同意,其中单次欠缴500万元及以上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需在开标、拍卖开始或挂牌截止前经集体决策确定标底或底价。研究确定标底或底价工作程序为:

(一)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分管秘书长、市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居巢区政府或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各1名(不少于3人,不多于6人),必须在招标拍卖开始或挂牌截止前1小时到达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指定地点,在市监察部门监督下研究确定标底或底价,由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记录。标底和底价确定后,参加研究的人员在标底或底价存根上签字。底价单当场密封,由相关工作人员在市监察部门监督下,递交给出让活动现场的公证处公证员。

参加出让土地底价或标底研究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关闭通讯工具,交现场监督人员集中保管,并在出让活动结束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每次出让活动实施现场监督,及对标底或底价研究确定工作的监督和对开标、拍卖、挂牌过程的监督。

第十三条 受让人依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宗地受让人三方,按事先约定的交地条件、时间,签订《出让宗地移交书》。



第四章 经营性用地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将经营性用地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向市财政、建设、税务、审计、房产和规划等部门通报。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为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建设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市建设、规划部门应当在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按出让时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应规范要求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后,原则上在6个月内完成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工作及办理相关手续。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应抄送市国土资源、房产部门。

第十七条 经营性用地项目应当按照出让时约定的规划容积率、土地用途以及其他规划设计条件开发建设,严格控制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调整,容积率经市规划委员会研究批准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增加和调整规划容积率、土地用途或其他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按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市规划部门及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调整后的规划容积率、土地用途或其他规划设计条件,核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数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规划部门依据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变更事项证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调整容积率或其他规划条件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为:

(一)经批准增加容积率,距出让成交时间不满1年的,按出让成交时确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价格乘以增加的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成交土地价格÷(土地面积×原容积率)×(土地面积×增加容积率);经营性用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距出让成交时间超过1年的,应当经重新评定地价后补缴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重新评定地价÷(土地面积×原容积率)×(土地面积×增加容积率)。

(二)经批准调整土地用途或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他规划条件的,应当对调整用途或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后的土地重新评定价格,部分调整的,应对实际调整的部分土地重新评定价格,计算公式为:(重新评定地价-调整用途或其他规划条件前地价)×土地面积。

(三)容积率调整后增加的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原总建筑面积30%或由非经营性用地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以及享有优惠政策的特定开发建设项目用地,改变其土地出让时设定主体内容的,均应当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重新拟定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组织土地出让。



第五章 经营性用地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定期会同市财政、建设、审计、规划、房产和税务等部门,对已出让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缴纳、开发建设、规划实施等土地出让合同(含变更协议)履约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检查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监察部门备案。项目建成后,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含变更协议)及项目规划验收表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第二十条 市建设部门对出让地块的拆迁、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实施动态监管,按照各类建安工程规范的要求,保证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达到规范标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情况的检查,市国土资源、房产、规划等部门应当参与项目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规划内容实施全程动态监管,确保项目建设按规划用途和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等规划条件要求实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税务部门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开发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动态监管,做好相关税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加强对土地出让和建设过程中的相关税费收缴情况的监管。土地出让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一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经营性用地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安置支出、土地出让金征收、相关税费征收等方面,适时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二十五条 市监察部门加强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性用地出让、开发建设等环节中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受理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集体土地未经批准征用为国有土地而直接作为经营性用地出让的,擅自违规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依据监察部等三部委《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和《安徽省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办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经营性用地出让、开发建设、税费征收等工作不能按时实现,造成国家和竞得人(中标人)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该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取得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竞得人(中标人)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实施开发建设的,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和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予以查处。

项目建设单位擅自违反规划、改变批准用途的,或擅自增加建筑面积、改变批准的容积率的,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九条 完善土地市场准入监管,建立行业诚信管理制度。对采取恶意串通、围标串标、排斥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投标人、竞买人,一经查实,应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标和竞买活动。

建设单位不认真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能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划设计条件进行项目建设或无故拖延建设时限的,必须经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后,方可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标和竞买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巢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巢湖市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巢政〔2002〕26号)和2002年8月巢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通知》(巢政〔2002〕27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表彰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地区(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表彰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地区(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2001-06-05

教基[2001]14号


  自1986年《义务教育法》和1988年《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颁布执行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教育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经过学校的艰苦奋斗,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 2000年在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宏伟目标已初步实现。在实施“两基”过程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地区(单位)和先进个人。为了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经验,推动基础教育工作迈上新的台阶,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事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决定向北京市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颁发“推进‘两基’成就奖”,同时授予北京市海淀区等329个地区(单位)为“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地区(单位)”光荣称号;授予常晔等1044名同志为“全国‘两基’工作先进个人”光荣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地区(单位)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努力工作,为本地区基础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继续做出新的贡献。同时,希望各地区(单位)有关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向他们学习,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农村义务教育为重点,深化基础教育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研究新问题,探索新办法,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就。为使我国基础教育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科学文化素质,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努力奋斗。

推进“两基”成就奖名单(32个)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两基”工作先进地区(单位)名单(329个)

  北京市(8个)
  海淀区、顺义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技委员会、西城区教育局、房山区十渡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5个)静海县、宝坻县、蓟县、西青区、天津市财政局

  河北省(13个)唐山市、秦皇岛市、安国市、武安市、三河市、井陉县、丰宁满族自治县、河北省教育厅、衡水市教育委员会、张家口市教委基础教育科、临城县教育文化体育局、南皮县文化教育局、河北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山西省(9个)晋中市、太原市小店区、永济市、大同市南郊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沁县教育委员会、洪洞县赵城镇北街村、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科教处、太原市财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8个)包头市、奈曼旗、赤峰市元宝山区、乌兰浩特市、巴彦淖尔盟教育局、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乌海市海勃湾区教育体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

  辽宁省(10个)大连市、盘锦市、沈阳市和平区、海城市、锦州市凌河区、西丰县、辽宁省教育厅、鞍山市教育委员会、清原满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东港市财政局

  吉林省(7个)长春市、舒兰市、前郭县、延吉市、吉林省教育厅、镇赉县教育局、通化市财政局

  黑龙江省(7个)呼兰县、宁安市、讷河市、肇东市、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上海市(5个)闵行区、徐汇区、虹口区、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江苏省(13个)苏州市、盐城市、江宁县、锡山市、铜山县、海门市、赣榆县、丹阳市、江苏省政协教育文化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洪泽县共和乡、邗江县教育委员会

  浙江省(10个)宁波市、杭州市、绍兴市、萧山市、绍兴县、磐安县、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铁路建设投资总公司、浙江省教育厅

  安徽省(12个)巢湖市、芜湖市、合肥市西市区、阜阳市颍泉区、桐城市、宁国市、寿县、当涂县、安徽省教育厅、黄山市教育委员会、铜陵市教育委员会、全椒县财政局

  福建省(9个)厦门市、福清市、泰宁县、南安市、邵武市、莆田市涵江区、龙岩市教育督导室、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江西省(9个)南康市、贵溪市、宜丰县、抚州市临川区、南昌县、江西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江西省计划委员会社会发展处、江西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山东省(19个)济南市市中区、青岛市、淄博市、烟台市、莱州市、龙口市、文登市、潍坊市、肥城市、五莲县、莱芜市莱城区、滨州市、临沂市、枣庄市教育委员会、东营市教育委员会、兖州市教育委员会、德州市教育委员会、莘县教育委员会、郓城县教育委员会

  河南省(18个)郑州市、焦作市、漯河市、偃师市、项城市、泌阳县、睢县、开封县、舞钢市、辉县市、林州市、西峡县、信阳市教育委员会、濮阳市教育委员会、鹤壁市教育委员会、三门峡市教育委员会、许昌市魏都区教育体育委员会、三门峡市财政局

  湖北省(12个)武汉市东西湖区、大冶市、枝江市、竹溪县、罗田县、潜江市、谷城县、钟祥市、孝感市教育委员会、武汉市教育委员会、荆州市荆州区教育委员、会咸丰县教育委员会

  湖南省(16个)浏阳市、邵东县、临湘市、娄底市娄星区、长沙县、怀化市鹤城区、桂东县、祁阳县、湘潭市岳塘区、株洲市教育委员会、湘西自治州教育委员会、郴州市北湖区教育局、耒阳市教育局、湖南省教育督导室、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社会处、湖南省临澧县财政局

  广东省(12个)广州市、梅州市、茂名市、中山市、新会市、新兴县、澄海市、南海市、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深圳市教育局、顺德市教育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11个)南宁市、桂林市、灵山县、象州县、北流市、扶绥县、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南宁地区教育局、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

  海南省(6个)琼海市、文昌市、屯昌县教科局、琼中县教科局、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社会发展处、琼海市财政局

  重庆市(7个)北碚区、渝北区、忠县、奉节县、重庆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四川省(18个)成都市、温江县、双流县、绵阳市、绵阳市游仙区、内江市东兴区、宜宾市、宜宾县、洪雅县、华蓥市、宣汉县、大英县、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自贡市教育委员会、南充市教育委员会、广安市教育委员会、德阳市教育委员会

  贵州省(11个)贵阳市、遵义市、锦屏县、福泉市、贵阳市白云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黔南州教育局、铜仁地区教育局、贵州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10个)昆明市、玉溪市、陆良县、弥勒县、华坪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云南省烟草公司、云南省教育厅、大理白族自治州教育委员会、临沧地区计划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4个)山南地区、曲水县、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陕西省(9个)咸阳市、长安县、韩城市、铜川市印台区、宝鸡市教育委员会、安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延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汉中市汉台区财政局、商洛地区计划委员会

  甘肃省(8个)酒泉地区、镇原县、迭部县、永登县、甘肃省财政厅、天水市计划委员会、张掖地区教育处、静宁县

  青海省(4个)海东地区、贵南县、青海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果洛藏族自治州教育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5个)吴忠市利通区、隆德县、平罗县教育局、银川市郊区文化教育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个)阿克苏市、焉耆县、玛纳斯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督导室、新源县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个)农八师、农一师教育委员会 

  中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民主党派(27个)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三局一处

  全国政协 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中央统战部 中央统战部经济联络局

  全国妇联 全国妇联城乡工作部

  共青团中央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全国总工会 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工会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社会发展司

  国家民委 国家民委教育司

  国家计生委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科技部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司法部 四川省阿坝监狱

  铁道部 兰州铁路局

  农业部 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教育部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教育部督导团办公室、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国教育报刊社

  解放军总政治部 西藏军区政治部秘书群工处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校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政法司

  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一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社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扶贫办

  宋庆龄基金会 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
 
  民革中央 民革中央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工作部

“两基”工作先进个人名单(1044人)

  北京市(16人)常晔(女)、王文福、胡红星(女)、张进增、刘铁岭、崔树毅、傅庚、薄家景、张万钧、沈柏骏、王春兰(女)、蔡村(女)、赵文英(女)、李福成、黄飞立、吴素芳(女)

  天津市(17人)程致平、孙克林、石宝珠、么庆顺、董明祥、赵殿奎、林树森、王淑敏(女)、李国春、薛绍美、李宝华、吴颖世、陆丽珍(女)、宫玉发、吴功森、崔福泓、殷淑严(女)

  河北省(52人)徐英杰、李建平、刘景林、张贡龙、焦振芳、王玉梅(女)、吕会东、李永安、李义林、唐玉春、时晓峰(女)、徐玉冰、尚斌、杨章岭、冯云生、牛永芳、马春修、马凤荣、王会英、张笑喜、范福生、杨新建、刘宝玲、贾体新(女)、张清、苏振三、屈凤梅(女)、丁绍文、卢永庆、岳万厚、肖俊泉、高金龙、宁家一、郭桂生、李德忠、徐明勇、娄锡文(女)、张佩番、贾玉华(女)、黄书良、吴校理、孙振甫、魏继红、尹亚力、刘允(女)、王占林、闫春来、吴云(女)、马宁、刘贺英(女)、史贺楼、曹瑞武

  山西省(25人)刘玉新、廖沁平(女)、白成社、李滋儒、王福祥、张继平、王忠彦、张绍明、许金贵、蔺计爱(女)、王茂泉、宁雪清(女)、庞金斗、梁增华(女)、陈昌乐、张启亮、冯有正、范振凯、周升、杜善学、安焕晓(女)、任月忠、康天明、闫存、来樊玉龙

  内蒙古自治区(26人)林洁(女)、郭树泽、张利平、诺日布、李光席、张国平、满特嘎、昝振英(女)、张建义、刘晶毅、杨万祥、金大忠、张拴秀、祖凤云(女)、朱彤升、巴音松布尔、郭德金、荣板晓、阿柔娜(女)、金铠、肖天贵、刘晔、何成保、黄志刚、王亚平、梁元旦

  辽宁省(35人)姬庆生、陈广君、姚远、艾廷隽、祁鸣(女)、高肇基、朱相恩、何宝刚、姜成十、张敦和、林春阳、李德森、高允太、奚丞广、夏文英、马诚云、于庆勇、兴成竹、王锦、彭寿斌、景梅石、郭素琴(女)、江永才、石泰欣、李汉新、齐宝山、徐巍(女)、杜朝枢、刘俊忠、于文生、王桂春(女)、孙振鸣、许福生、杜同宝、梅树清

  吉林省(25人)于福今、隋修军、赵广业、朱世忠、李春林、粟振国、王志丹(女)、赵淑芬(女)、孙光瑞、张乐平、刘清林、李连春、于学仁、辛建华、孙坚政、沈文清、侯绪国、王志泰、李锡载、姜东默、刘吉生、陈谟开、张茵(女)、李国风、鲁长生

  黑龙江省(26人)杨树清、安承才、王长斌、韩世惠、陆文君、陈云来、魏兴柱、张东友、姚明远、王桂文(女)、高艳华(女)、田力范、李焱春、赵明阳、毛英哲、李桂发、唐庭棣、张书杰(女)、刘亚勤(女)、王玉林、温殿有、庄炳艳(女)、高蓓(女)、孟凡杰、张心锋、石淑艳(女)

  上海市(18人)郭天成、刘国胜、瞿钧、潘冬明、周丽玲(女)、吴幼英(女)、顾静宇、高平、蒋凌(木或)、姚庄行(女)、张安、高鉴清、胡延照、王世虎、俞志亮、施志义、庄锦荣、侯龙法

  江苏省(48人)顾永进、张廷山、蒋永生、杨福明、孙开强、倪惠国、李欣章、刘汉超、师洪侠、孙明洋、张敬海、陈天中、朱法新、吴美玲(女)、顾敦荣、张滢(女)、陆品连、倪鼎金、葛鑫涛、于绍林、张文祥、丁祝庆、陈学文、王家乾、戚士喜、李建国、周春勤(女)、刘广发、赵家涛、袁福成、陈绍宗、吴定戬、施云成、锁敦信、韩桂桃、许德科、生俊义、刘国荣、殷洪林、徐建中、丁宗治、金厚成、严国龙、邵宏灯、王道治、沈庆华、张克滨、周鹏

  浙江省(31人)包丽蓉(女)、曾东元、吴建淳、陈德高、朱水娣(女)、陈守义、郑国启、黄良桐、林圣雄、赵旭昊、陈国燕(女)、章宝土、范巴陵(女)、黄庆德、沈建惠(女)、张维绢(女)、汤益培、陈明宝、周启水、卢子跃、汪亚莉(女)、徐雪芳、郑书荣、李相缪、梁梦云、陈美德、施基城、徐根耀、张友妙、钟达、张春燕(女)

  安徽省(49人)袁林田、陈巨中、阚道昭、任百荣、赵志坚、范启武、薛长德、汪炳瑜、牛永华、陶俊之、毛广友、荀凤鸣、蔡世红(女)、马本庆、姚国藩、董广智、汪传洲、杨传连、贾本昌、刘自朝、刘观真、王金如、尚凯、朱桂庭、胡延枝(女)、吴千里、彭朝东、张春林、吴献金、葛国正、温耀松、胡国城、吕耀光、汪其惠、闻厚贵、吴明智、操世栋、张梅璋、尹扬金、程平、张渔渊、郭志远、汤光富、潘琦、徐经武、赵景玉(女)、高正民、金汉杰、章钟涛

  福建省(27人)林祥云、林葆础、宋克宁、林有法、邓渊源、柯德安、杨少仁、卢民松、黄少萍(女)、林冬青、龚清概、郑栋梁、林为霏、李新贤、林庆生、伍武林、黄海洪、林学明、许智勇、罗秋生、陈华、林灿华、林希顺、叶平、马长冰、翁德威、金育新

  江西省(32人)汪国珠、陈志华、刘道琴(女)、王宜安、漆建胜、周佩曾、涂赞珠、邓小(亻毛)、林荣根、刘廉洁、简志宏、邹裕明、叶泉卿、刘包荣、易仲贤、吴才有、柯尔荣(女)、何水明、乐明福、杨长康、黄衣华、欧阳运、谢华强、刘喜生、邱少华、张果喜、袁小平(女)、宋寅安、聂和生、傅小军、余印根、马承祖

  山东省(65人)单兆众、高文浩、刘广侨、赵绪潭、牛余和、钟蔚(女)、李福友、陈显青、刘志波、宇春芳(女)、张相逢、于庆臣、王世军、王天福、周世莲(女)、孙卓炳、王广德、魏丕永、刚宪军、张心骥、淳于家新、武振庭、耿建伟、陶培文、张文南、张玉芹(女)、魏进路、周齐、张绍灿、周华凡、陈广河、王恒孔、孟秀芹(女)、朱树椿、王万琛、邹积会、张玉庆、王坤英(女)、王莲萃(女)、张有广、王乃信、王俊儒、李明绪、于振尧、崔秀娥(女)、高立泉、马传智、孟昭友、王建民(女)、孙家振、郑西溪、张学新、李志荣、张士健、孟昭星、钱绍华、王凤兰(女)、李东兰(女)、丁继民、王凯荣、倪庆印、王婉英(女)、李安学、李森玉、徐怀评

  河南省(61人)高振岐、舒安娜(女)、裴作佑、杨元朝、徐宗华、付中坡、靳国彪、刘者孝、张锦中、胡宪芝(女)、罗文跃、朱世全、马治国、王福来、周锐峰、王克勇、周明扬、刘朝玺、尹会知、孙小丽(女)、毛明灿、侯桂林、丁全明、刘经藩、李文敏、薛占荣、程万治、杨玉春、海滨、华德荣、陈志民、李健生、贾振山、白治河、王俊堂、纵精哲、赵福平、杜心甫、宋蕙(女)、庞奎生、黄金灵、高铁梁、郁亮(女)、傅全清、过英、赵春波、允爱娟(女)、孟顺礼、邵泽河、韩宝智、李文成、马振海、靳建禄、张怀君、杨永盛、傅建堂、冯哲、杨德亮、白振勇、徐跃峰、张富军

  湖北省(52人)罗国平、黄少平(女)、何显斌、徐长庚、王正用、程戈、黄兴隆、罗厚泽、肖巧云、傅本华、杨才庆、杨向玲(女)、林家宏、周学云、韩宏、周自觉、杨祥义、王树生、吴启全、张瑞友、吴恒才、邓述瑞、袁仕芝、朱振兴、张万义、王能科、陈德洲、阮学伟、杨启辉、汪元良、朱应同、叶兆清、汪昌平、邓廷祥、高汉华、余学会、温继生、王浩基、孟宪章、徐先寿、何诗标、郑远宏、廖国政、曹琳、童道友、周元武、彭水成、曾庆宏、纪登训(女)、金黎明、田启、李海清

  湖南省(49人)阳正良、康弘、麻老正、秦明璞、朱采、舒一平、佘铭衷、刘正岚(女)、陈昌清、蒲宏寿、舒均遂、易延槐、莫承大、刘联国、刘昌义、张继云、刘力量、陈立耀、唐千益、【胡昭程】、李晓燕(女)、何昌亮、黄宗田、覃德泽、丁微、昌先南、张光荣、谈菊荣、曾建屏、贺顺英(女)、王楚南、沈继金、王惠堂、汤泽培、谭建安、吴承志、李亿龙、戴立山、何秋兰(女)、奉祥明、刘志湘(女)、旷梅生、曾顺美、高国全、李克威、仇再芳、李庆国、钟团鹏、许自兰(女) 

  广东省(48人)李秉雄、王卓华、杜启泰、杨柏生、陈渭源、邹子容、李赐添、胡又新、汤汉良、董维木、王维大、沈应希、谭国渠、钟长庚、陈炎生、林成茂、杨世柏、邹继海、陆永强、黄亚华、谢冬华(女)、罗毅强、黄伯源、陈树生、叶沛涛、钟建光、许玉云(女)、邱松光、袁奕强、庄少雄、张国权、叶盛和、郭象泰、胡潭波、童照明、温建邦、陈卫平(女)、杨贵宏、温建荣、刘洪发、林焕章、刘桂良、黄伟平、黄志超、许世硕、黄世宏、汤桂森、赖志华 

  广西壮族自治区(33人)何斯立、黄中信、谢金海、邱少初、黄锦德、张明华、吕强、潘燕(女)、邹日光、邓凤群(女)、莫现智、龚国献、卢步明、龙志刚、陈德萍(女)、苏瑞文、朱荣庆、班仕能、吴能枝、黄志诚、张庆兴、郑灿明、李哲、覃玉林、赖每、许卫、韦向前、彭钢、雷庆多、张乔林、韦广雄、覃志成、李开生

  海南省(12人)张力夫、邢打胜、陈大深、薛英炳、梁居丰、张宗和、李正强、罗素兰(女)、符鸿合、龙明、张理昌、符志仕

  重庆市(25人)叶贵本、潘文生、杨永安、周东文、邹润生、但银珍(女)、黎明、奚千里、陈晓风、肖坤华(女)、黄明会、李模海、黄锦山、唐建华、唐万华(女)、张石弟、罗萍(女)、张宗超、丁继泉(女)、周光启、董正男、邓睿、杨德清、黄忠伟、罗德志

  四川省(60人)强兆虎、乐玮、郑开诚、刘策、李振奎、李为果、文学华、郭世雄、林明东、刘永忠、吴才林、向志习、徐兴发、罗湘卒(女)、张克铭、刘栋、李明春、黄熙纵、吉克坚、胡永宗、田明翔(女)、骆世荣、李祥明、陈仁海、钟发利(女)、陈永均、王应淮、黄忠、曾崇焱、刘羽成、李永畅、李文元、向仕刚、何中顺、刘兴明、李世庄、刘德兴、陈代源、周茂琦、熊彬、黄万钧、张明道、罗玉兰(女)、潘勇泉、赵顺华、李启昌、冯玉祥、张绍炳、彭发敏、杜高翔、殷卫伟、尚博文(女)、颜振、刘吕真、杨秀军、曹译、王文生、陈军(女)、曾全、何纯英(女) 

  贵州省(34人)石明光、姚明凤(女)、王师旦、陈文发、龙立俊、周溱、龙家模、田应楠、陈祥和、杨学伦、张少群、田景凤(女)、黄竹生、张云青、周祖宣、胡仕荣、李吉康、吴仕芹(女)、马葆全、陈元超、袁昌贵、徐文祥、郭华玲(女)、包海尧、杨富祥、刘若东、郑钰茹(女)、蔡志君(女)、杨贵珠(女)、陆昌友、吴郁英(女)、皮俊林、张灵姣(女)、肖宗勤 

  云南省(33人)郑顺珍、董卜英(女)、张思濂、陈必贵、罗德明、毛树森、罗嘉福、鲁志廉、王跃、李树华(女)、白保兴、马子凡、孙天竹(女)、郭光灿、罗维祥、刀瑞廷、杨星堂、李德忠、王新民、李章、张顺动、和灿鑫、李兰英(女)、松海明、黄文兴、马力、王建颖(女)、曾鹰、张馥、李先猷、李晓南(女)、何开喜、李双住

  西藏自治区(11人)扎西达杰、扎西泽培、孔宪贵、尼玛次仁、格巨坚赞、达哇、丹增央培、姬亚军、达娃措姆(女)、次仁旺庆、扎西次仁

  陕西省(28人)李广瑞、许建国、姚中顺、刘明夫、郭志诚、丑恪谦、段俊耀、杨宝明、折武彦、冯月菊(女)、张乃兴、杨达才、来培、刘忠胜、李向东、江才忠、杨淑云(女)、郭小川、刘进辉、郝飚、谢有清、杨军发、党贵锁、冯齐昌、席建中、张文耀、张宗山、杨桂才

  甘肃省(26人)万治贵、雷百庆、田永祥、蔡虎林、蒋景林、韩卫平、雷尔镜、王惠芳(女)、方生元、臧佑仁、萧村逸、周仲才、李玉怀、刘玉关、云丹龙珠、吴继德、张国枢、杨文山、丁一、李应蓉(女)、宜秀萍(女)、阎思圣、杜振华、白继忠、巴建坤(女)、陈冬芝(女) 

  青海省(13人)南杰、景占荣、卡木特尔、马有才、旦争才仁、赛日尖参、张有生、波海、杨全玮、李大华、赵斌、张德树、魏银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12人)韩梅源、翦万笈、孙占财、张治中、白雪山、刘占保、朱生宝、李保生、赵尚海、卢光照、拜志明、马玉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7人)阿布都艾尼•司拉木、托乎提•艾则孜、努尔买买提•卡斯木、伊明•马木提、艾力垦•阿布都热依木、杜思洁(女)、赛肯•胡萨英、傅宪利(女)、吐尔逊别克•克里木、张凤山、张普江、吾甫尔•阿西木、杜秉礼、努尔巴哈提、买买提江•艾沙、蔡兴、甫拉提•阿西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5人)卡德尔•拜克、腊寂山、陈金修、赵殿银、王淑珍(女)

  中央国家机关及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33人)

  傅诚、袁敏(女)、路晓峰、杨广洪(女、)张海林、王凤玲(女)、褚邦恒、吴仕民、杨月明(女)、刘梅茹(女)、孙重芬(女)、杨庆民、闵钐、刘国良、徐永光、程淑琴(女)、尹鸿祝、才旦央妮(女)、温红彦(女)、汪大勇、韩召善、王予集、张洪图、王武陵、耿丽丽(女)、郦国瑜(女)、葛家铎、林莉莉(女)、柏均和、胡刚毅、陈德珍、王文湛、张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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