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49:59  浏览:9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1992年9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4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2年4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关于修改〈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04年10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关于修改〈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和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镇的户外设施和空间,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气球等形式设置、张贴户外广告,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设置、张贴户外广告,必须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六条 在车站、码头、商场、游乐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部门负责设置公共广告栏。

第七条 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并核发证照后,按批准的经营范围营业。

第八条 除张贴广告和在本单位场地内设置的广告外,其他户外广告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证照的广告经营者承办。

第九条 不准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设置广告。

不准在电杆、树木、墙壁等处乱贴、乱画、乱写广告。

第十条 行医、演出、招生、培训、启事、声明等内容的户外张贴广告,张贴前必须持政府有关部门或授权单位的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加盖广告管理专用印章。

各种户外张贴广告,必须在公共广告栏内或指定的位置张贴。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要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损坏公共设施、影响市容。

路牌、灯箱、橱窗等较大体积的户外广告,必须标明制作单位名称。

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要及时维修、翻新或更换。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需占用场地、建筑物时,有关单位、个人与广告设置者签订租用协议,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对没有加盖广告管理专用印章的户外张贴广告和在户外设施上随手书写的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清除,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第二款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清除非法广告;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三款的,限期维修、翻新或拆除,造成人身伤残或他人经济损失的,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上述罚则中限期拆除、维修、翻新户外广告逾期不办的,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以上罚款一律缴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案情]

  2009年12月15日河南省孟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群众举报,称行慧一、成冬梅夫妇违反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未作处理。孟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此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于2009年12月29日做出孟计生征字(2009)C0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行慧一社会抚养费6600元,征收成冬梅社会抚养费25500元,合计征收32100元,行慧一、成冬梅不服该征收决定,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该行政征收决定不违反法定程序,法院不应撤销。理由为: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但无论是国务院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还是河南省的相关法规规章,都未规定征收机关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前应履行告知程序,故本案的征收决定并不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是合法性审查,其依据是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在法律法规规章无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当然该行政征收决定也不应被撤销。

第二种意见是,该行政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应予撤销。理由为: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而法定程序不仅仅指法律的明确规定,还包括法律精神和原则的要求。行政征收涉及当事人的重要权益,虽然我国还无统一的程序法,相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也无明确的程序规定,但征收决定仍必须按照合理、公正的方式进行,即程序应当正当。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要求。本案的征收决定未履行告知程序,明显侵犯了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重要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对于此违反法定程序的征收决定,法院应予以撤销。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但要主体合法、内容合法,而且程序也要合法。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经历若干步骤,采取一定形式和方法,在法定期限内,按一定顺序完成的过程。程序和实体是行政行为的两个方面,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但其自身也有独立的价值。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但可以设定行政主体程序上的义务来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还可以赋予相对人程序上的权利来保护其合法权益。行政程序的独特价值和作用决定其不是可有可无的,行政行为作出时必须程序合法。

2.程序合法的“法”不仅指法律的具体规定,还包括法律精神和原则的要求。行政行为程序必须合法,但我国现无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散见于各具体法律的规定中。对于成文法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当然应当遵守,否则即为违法;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政机关仍应遵循法的精神和原则,履行一定的程序后才能作出行政行为,否则仍为违法。很难想象,行政机关以法无明文规定就可以不履行任何程序直接作出行政行为。这样,不仅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影响行政机关的公正形象和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3.程序正当作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遵循该原则的要求,人民法院也应据此原则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正当程序是指基于公平、正义而应遵循的程序,不论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都应予以遵守,它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程序正当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人们的理解和表述并不一致,但按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为时,至少应履行以下义务:说明根据、理由义务,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义务,送达义务,提供救济途径义务等;相应的相对方或利害关系人享有以下权利:受告知权,陈述、申辩(听证)权,救济权等。程序正当原则已为理论界所接受,同时也为立法部门所认可,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已规定了程序正当原则所要求的内容,尤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提出了程序正当的原则。在审判实务中,此类判决已不鲜见。

4.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公正与效率同是行政程序的价值追求,人民法院在对行政程序审查时,既应考虑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体现程序的公正价值,又要考虑到公共利益的维护,保障行政效率。对程序存在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处理,保障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了确认无效、违法、撤销、采取补救措施、驳回诉讼请求等多种不同的判决形式,法院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要区分程序违法或不当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采取不同的判决形式。对具体行政行为违反程序规定,该程序违法可能对行政行为实体内容的认定造成实质性影响、违反对保障相对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的程序或满足法定的违法无效条件的,因该程序违法对行政行为本身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影响到行政行为的效力,法院应认定属违反法定程序,采用撤销、确认无效、违法等判决形式;行政行为实体合法,但在行政行为作出的形式、方式等方面没有完全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定要求或条件,存在轻微的程序不当的,因该程序上的不当未影响当事人的实质权益,从行政成本、效率及法的安定性、信赖保护等考虑,对该程序瑕疵不应认定为程序违法,法院可在肯定行政行为效力的情况下,采取责令补救程序完善,不能或无须纠正的在判决书中指出的方式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行政征收,涉及到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权利,按照程序正当原则,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征收人征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允许被征收人提出申辩意见。本案孟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未按此原则办理,对行慧一、成冬梅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前未告知两原告征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应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影响了当事人申辩权利的行使,这样的征收决定不具有合法性,应予撤销。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马财〔2005〕135号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改革,提高财政资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预算管理实际,我们制定了《马鞍山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马鞍山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部门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级各部门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以及经常性专项业务费等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照轻重缓急先后排序。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既要服从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又要考虑申报部门的实际情况,在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的同时,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应当优先予以保证。

(三)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四)绩效评价的原则。市直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绩效监督,并对项目的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 项目库分为市直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门项目库。市直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市直部门项目库,由市直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财政部门项目库,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 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市直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八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市直部门应按照市级预算编制的统一布置和要求,根据本部门预算年度的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组织本部门项目支出的申报。

第十条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规定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支出预算申报书、项目依据、项目可行性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申报。有专项管理要求的项目按规定程序申报。

(二)市直部门应当对申报的项目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核论证,对符合条件和规定要求的,纳入市直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市直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市直部门择优排序后统一汇总向市财政部门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形式审核。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内容审核。项目申请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

(四)配套资金审核。主要审核项目配套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能否确保及时到位等。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直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后纳入财政部门项目库。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市直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数,结合预算年度财力可能,按照预算编制程序进行审核汇总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市直部门批复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市直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市直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具体考评工作由市直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编制2006年市级部门预算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