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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21:39  浏览:8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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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审计署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行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布审计结果:
(一)广播、电视;
(二)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三)互联网;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公报、公告;
(六)其他形式。
第五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按照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
(二)社会公众关注的;
(三)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
第八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九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 审计机关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审法发〔1996〕362号)同时废止。


200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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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和退役安置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和退役安置办法


(1994年1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本省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省优秀运动队选招和安置优秀运动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优秀运动员的选招和退役安置工作。
省人事、劳动、计划、教育等部门应积极协助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优秀运动员�的选招和退役安置工作。
第四条 优秀运动员的选招范围:
(一)省体育院校及市(地区)、县体育运动学校和业余体育学校在校生;
(二)普通中、小学在校生;
(三)城镇、农村具有体育运动特长的青少年。
第五条 从普通中、小学在校生中选招的优秀运动员,应保证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六条 选招优秀运动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考核,并经一定时间的集训和试�训考察。合格的招为正式运动员,不合格的退回原输送地(单位)。
第七条 选招优秀运动员所需招工指标和“农转非”指标,由省人事、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内安排,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调入手续。
第八条 各地在办理选招和退役安置优秀运动员户口、粮食关系转入手续时,不�得收取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各种费用。
第九条 退役优秀运动员由原输送市(地区)安置。
因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安置的,须经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曾获得全运会、亚运会或世界三大赛冠军,运龄超过十年的退役优秀运�动员,由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经省人事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安置。
第十一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小年龄运动项目年满十六周岁),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运龄在五年以上的退役优秀运动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计划内办理干部录用手续:
(一)曾获得全国三大赛、亚洲三大赛或世界三大赛录取名次的;
(二)集体项目全国甲级队担任主力的;
(三)破全国、亚洲或世界比赛纪录的;
(四)获运动健将称号的。
第十二条 获奥运会前八名,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三名,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的优秀运动员,在退役之前经本人申请,由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干部录用手续�,退役后按干部安置。
第十三条 退役优秀运动员不具备录用干部条件的,按工人安置。
第十四条 田径、球类项目比赛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前八名,世界杯赛、亚运�会前六名,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或全国三大赛前四名,年龄在二十三周岁以下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可入高中进行文化补习,达到高中文化程度后纳入当年招生计划,�免试保送普通院校学习。
第十五条 获全国三大赛冠军,亚洲三大赛前三名或世界三大赛前八名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免试保送体育学院或其它院校体育系(科)学习。
第十六条 获一级运动员及其以上称号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经体育学院或其它�院校体育系命题考试,自定分数线,报省教育考试部门批准,可录取到体育院校或其�它院校体育系(科)学习。
第十七条 退役优秀运动员被院校录取后,户口、粮食关系迁入学校,毕业后由�院校统一分配工作。工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运动员退役后重新定级的规定办理。低于�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的,按应届毕业生定级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接收退役优秀运动员的企业,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增加�相应的工资总颁。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可适当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九条 退役优秀运动员安置工作每年集中办理二次。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期将安置计划报省人事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转有关市(地区)人事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安置。
安置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安置中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自批准安置退役优秀运动员之日起,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人六�个月体育津贴一次性拨至安置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由安置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月�发给本人。
退役优秀运动员到安置单位报到后,由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计发退役费。
第二十一条 退役优秀运动员安置到单位后,当地人事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职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由安置单位照发,所需培训费用由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支付。
第二十二条 凡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未到安置单位报到的,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可停发其体育津贴。超过六个月的,当地人事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退役优秀运动员在安置期间要求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事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离职手续,并通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未满十六周岁的退役优秀运动员,由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单位安排文化补习。也可以保留公职在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下进行文化补习,�待满十六周岁后再予以安置。
第二十五条 从外省(市、区)选招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世界三大赛系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二)亚洲三大赛系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
(三)全国三大赛系指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的补充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的补充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2000年1月31日,我部印发了《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教基〔2000〕3号),现将《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以下简称“课程计划”)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课程计划中“体育和保健”课程名称更正为“体育与健康”。
2、为了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各学校必须贯彻国务院批准印发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3、在学校安排的每周三次以上的课外体育活动中,应有一课时在体育教师指导下进行体育锻炼。
请各地按照上述意见,进一步加强体育与健康课程建设,并做好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的配备以及教育、教学的改革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00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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