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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40:04  浏览:9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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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等


关于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等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文物局、财政局、税务分局、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各对外营业的影院:
现将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广发影字〔1996〕209号《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7月1日起,市、区(县)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电影院(含专业影院、影剧院、对外开放礼堂、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和各类出租影片单位,均列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义务缴款单位。
二、各缴款单位(影院)按电影票房收入的5%提取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电影票房收入含结构票价、基本票价、长片、短片、专场的营业放映收入。各类出租影片单位按租金收入(承租方为电影院售票放映者除外)的5%提取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单位与供片方无论以何种方式结算
片款,均应缴纳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三、缴款单位按票房收入或租金收入的5%提取的电影专项资金由缴款单位在当地代缴营业税。此项资金在所得税前列支。
缴款单位上缴专项资金的有关财务处理按转发的“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四、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由各缴款单位于每月终了后五日内,将应缴纳的资金(扣除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后),通过当地开户银行汇划给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北京管理委员会专户(帐号:144166—3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或33行)。当月缴纳资金不足百元
时,待满百元后一并缴纳。
五、各缴款单位在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办理银行信汇时,需详细填写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款书,除缴纳单位留存第一联外,其余三联一并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北京管委会(地址:北京西长安街七号,邮政编码:100031,联系电话:66067745或660
57150,联系人:谢渝)。
为检查各缴款单位缴纳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情况,各缴款单位须将当月电影票房总收入所缴纳营业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复写)件二份随缴款书一并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北京管委会。
六、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回拨给北京管委会的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由北京管委会专项存储。
七、我市由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市电影公司等单位共同组成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北京管委会,负责该项资金的收缴、上缴和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回拨资金的管理、使用等工作。
北京管委会组成人员:
主 任:于长江 (北京市文化局局长)
副主任:李爱庆 (北京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常务副主任:张和平(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
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于长江
王 珠 (北京市电影公司总经理)
王爱东 (北京市电影公司总会计师)
关铁汉 (北京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处长)
李爱庆
任蕴贞 (北京市文化局计财处处长)
汤慧琴 (北京市财政局工管处副处长)
张和平
北京管委会下设办公室:
主 任:关铁汉
成 员:王福玲 (北京市财政局工管处副处长)
王爱东
谢 渝 (北京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
田 影 (北京新影联影业责任有限公司)
八、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
1.专项资金原则上有偿使用。影院维修改造的资金来源,先由地方或影院自筹,不足部分由北京管委会酌情给予借款或补助。
2.各影院进行维修、改造需要借款的,由借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项目内容、借款数额、还款措施和时间等),报北京管委会审批。
九、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广播电影电视部 财政部 文化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影字〔1996〕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影视)厅(局)、文化厅(局)、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
、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提取办法由每张电影票5分钱改为按票房收入的5%提取”的决定,重新修订了1991年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工商银行制订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立即部署到各地、市、县级发行放映单位按照执行。在执行中不得以此为由提高票价,不得搭车收费。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

(1996年4月23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第二部分第六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提取办法由每张电影票5分钱改为按票房收入的5%提取”的决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县(含县)以上城市电影院,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和各类出租影片单位均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义务缴款单位。
第三条 凡县(含县)以上城市电影院按电影票房收入的5%提取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电影票房收入含结构票价、基本票价、长片、短片、专场的营业放映收入;各类出租影片单位按租金收入(承租方为电影院售票放映者除外)的5%提取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第四条 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放映单位免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名单附后)
第五条 新疆、内蒙、西藏、青海、宁夏、云南、贵州、广西八个少数民族地区由省(区)级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县级放映单位免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范围,并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备案。

第二章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缴款上划
第六条 缴款单位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通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管委会)汇总上缴。
一、各缴款单位于每月终了五日内(缴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公假日顺延,下同),将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扣除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后),通过当地开户银行直接汇往省(区、市)财政厅(局)指定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广州市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开户银行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专户。
二、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将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核实汇总后,于每月终了三十日内汇往财政部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分理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帐号:144601-11)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专户。

第三章 缴款书的填制
第七条 缴款单位在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办理银行信汇的同时,须填写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款书(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式样)。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由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
)统一印制,,并委托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负责分发到各缴款单位。
第八条 缴款单位须详细填写缴款单位编号(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统一下达缴款单位编号)、缴款日期、缴款、收款单位全称、帐号、汇出、汇入地点(何省、何市或县),汇入银行名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所属时间、缴款期限、缴款金额等各项,并与银行信汇委托书内容一致
相符。
第九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计算,根据当月电影票房的收入,从电影票房的总收入或各类影片出租单位的租金收入中按5%提取。
缴款单位按票房收入或租金收入的5%提取的电影专项资金由缴款单位在当地代缴营业税金。
第十条 缴款单位与供片方无论以何种方式结算片款,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缴款单位须按规定期限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超过期限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每日5‰加收滞纳金,并将应缴的滞纳金额填写在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内一并上缴。
第十二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共分三联。缴款单位在通过开户银行办理信汇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同时,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第二联,第三联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省级管委会将第二联存查,将第三联连同省级管委会缴款月报表(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统一
印制)一并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北京市东四礼士胡同129号,邮政编码:100010)备查。
第十三条 为核查各缴款单位缴纳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情况,各缴款单位须将当月电影票房总收入所缴纳营业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或复写件)二份随缴款书一并交省级管委会。省级管委会一份留存,一份交国家管委会备查。

第四章 有关帐务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系经国家批准集中的专款,各缴款单位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暂按现行办法在所得税前列支。
第十五条 为反映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在《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报表(会服02表)损益表“营业收入”下,增设“转作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反映从电影票房收入中减少应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属国家财政性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规定专款专用。各省级管委会要加强对各缴款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各缴款单位送来存查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第二联,对各缴款单位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进行核实检
查。必要时由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或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随时派出审计人员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缴款单位要接受各级财政、电影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检查时必须据实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六章 奖励与制裁
第十八条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对检查偷、漏、瞒报有贡献者,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十九条 缴款单位不依照规定足额上缴或截留应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受理单位应为检举揭发人保密。经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或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查实处理后,给予检举揭发人一定奖励。
第十二条 对缴款单位隐匿门票收入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不实的,经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查证核实后,除追缴应补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偷漏、瞒报、抗缴、挪用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单位按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企业法人及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实行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贫 困 县 名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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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区 |贫困县数| 县 名 |
|-----|----|------------------------------|
| | |青龙、魏县、献县、广宗、武强、涉县、涞源、蔚县、崇礼、 |
| | |万全、康保、尚义、张北、沽源、赞皇、临城、巨鹿、广平、 |
| 河 北 | 39 |灵寿、顺平、平山、阜平、丰宁、围场、平泉、隆化、滦平、 |
| | |宽城、赤城、怀安、阳原、东光、南皮、孟村、易县、大名、 |
| | |海兴、盐山、武邑、(涿鹿县赵家蓬区) |
|-----|----|------------------------------|
| | |右玉、岢岚、静乐、河曲、五寨、保德、岚县、榆社、柳林、 |
| 山 西 | 35 |方山、广灵、天镇、平陆、偏关、娄烦、中阳、沁源、五台、 |
| | |石楼、神池、临县、沁县、平顺、兴县、武乡、大宁、永和、 |
| | |灵丘、万荣、阳高、夏县、闻喜、离石、垣曲、繁峙 |
|-----|----|------------------------------|
| | |托克托、清水河、准格尔、奈曼、敖汉、乌审、武川、化德、 |
| | |商都、达茂、固阳、宁城、察右中、多伦、林西、伊金霍洛、 |
| 内蒙古 | 31 |杭锦、鄂托克前、巴林左、巴林右、克什克腾、察右前、和 |
| | |林、太仆寺、扎赉特、喀喇沁、库伦、察右后、四子王、科右 |
| | |中、翁牛特 |
|-----|----|------------------------------|
| 辽 宁 | 9 |朝阳、建昌、建平、新宾、义县、喀左、康平、岫岩、桓仁 |
|-----|----|------------------------------|
| 吉 林 | 5 |汪清、镇赉、大安、通榆、靖宇 |
|-----|----|------------------------------|
| | |明水、林甸、青冈、延寿、泰来、甘南、克东、抚远、同江、 |
| 黑龙江 | 11 | |
| | |杜尔伯特、桦南 |
|-----|----|------------------------------|
| 浙 江 | 3 |文成、泰顺、景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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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寨、霍山、岳西、颖上、潜山、太湖、寿县、临泉、阜南、 |
| 安 徽 | 17 | |
| | |宿松、枞阳、舒城、利辛、无为、长丰、霍邱、六安 |
|-----|----|------------------------------|
| 建 福 | 8 |寿宁、屏南、柘荣、长汀、周宁、武平、连城、上杭 |
|-----|----|------------------------------|
| | |兴国、寻乌、会昌、于都、广昌、余干、宁冈、横峰、遂川、 |
| 江 西 | 18 | |
| | |修水、宁都、上犹、赣县、上饶、波阳、永新、莲花、安远 |
|-----|----|------------------------------|
| | |沂南、平邑、沂水、蒙阴、费县、泗水、沾化、庆云、冠县、 |
| 山 东 | 10 | |
| | |莘县 |
|-----|----|------------------------------|
| | |平舆、台前、新蔡、新县、商城、信阳、罗山、淮滨、宁陵、 |
| | |鲁山、睢县、虞城、伊川、上蔡、南召、确山、宜阳、洛宁、 |
| 河 南 | 28 |固始、卢氏、栾川、蒿县、浙川、光山、桐柏、汝阳、新安、 |
| | |渑池 |
|-----|----|------------------------------|
| | |英山、红安、麻城、罗田、大悟、郧县、郧西、竹山、竹溪、 |
| 湖 北 | 25 |来风、恩施、阳新、秭归、蕲春、孝昌、长阳、建始、鹤峰、 |
| | |利川、咸丰、宣恩、巴东、房县、神农架林区、丹江口市 |
|-----|----|------------------------------|
| | |永顺、保靖、平江、桑植、新化、沅陵、花垣、安化、隆回、 |
| 湖 南 | 10 | |
| | |新田 |
|-----|----|------------------------------|
| 广 东 | 3 |陆河、乳源、阳山 |
|-----|----|------------------------------|
| | |乐业、德保、那坡、凌云、巴马、龙州、平果、大化、马山、 |
| 广 西 | 28 |田林、忻城、隆安、田东、融水、南丹、三江、金秀、环江、 |
| | |东兰、西林、天等、都安、隆林、天峨、龙胜、罗城、靖西、 |
| | |凤山 |
|-----|----|------------------------------|
| 海 南 | 5 |通什、陵水、保亭、琼中、屯昌 |
-------------------------------------------

-------------------------------------------
| | |酉阳、石柱、黔江、彭水、仪陇、阆中、渠县、雷波、普格、 |
| | |木里、喜德、古蔺、忠县、盐源、叙永、巫溪、黑水、苍溪、 |
| 四 川 | 43 |南部、广安、城口、旺苍、通江、南江、秀山、云阳、兴文、 |
| | |得荣、壤塘、武隆、巴塘、乡城、越西、宣汉、白玉、布拖、 |
| | |金阳、昭觉、美姑、朝天区、天城区、五桥区、嘉陵区 |
|-----|----|------------------------------|
| | |从江、纳雍、沿河、织金、六枝、大方、务川、赫章、盘县、 |
| | |雷山、台江、丹寨、荔波、独山、息峰、天柱、习水、正安、 |
| 贵 州 | 48 |普安、水城、兴仁、威宁、黄平、关岭、三都、印江、普定、 |
| | |德江、册亨、晴隆、贞丰、麻江、榕江、石阡、三穗、岑巩、 |
| | |罗甸、紫云、剑河、望谟、松桃、长顺、镇宁、施秉、平塘、 |
| | |凤冈、安龙、黎平 |
|-----|----|------------------------------|
| | |镇雄、彝良、巧家、禄劝、红河、西盟、墨江、鲁甸、永善、 |
| | |会泽、寻甸、龙陵、云龙、剑川、镇沅、孟连、中甸、泸水、 |
| | |绿春、元阳、福贡、西畴、富宁、武定、贡山、双柏、云县、 |
| 云 南 | 73 |镇康、马关、永仁、盐津、金平、富源、腾冲、泸西、临沧、 |
| | |德钦、维西、宁蒗、江城、屏边、漾濞、南涧、大关、丘北、 |
| | |绥江、南华、砚山、大姚、弥渡、昭通、施甸、东川市辖区、 |
| | |广南、澜沧、双江、沧源、麻栗坡、巍山、祥云、永平、牟定 |
| | |永德、凤庆、姚安、石屏、威信、景东、宾川、洱源、文山、 |
| | |昌宁、兰坪 |
|-----|----|------------------------------|
| 西 藏 | 5 |察雅、嘉黎、索县、南木林、定日 |
|-----|----|------------------------------|
| | |清涧、府谷、紫阳、吴堡、丹凤、镇安、蓝田、宁强、西乡、 |
| 陕 西 | 50 |绥德、填坪、延川、洛南、宜君、长武、合阳、略阳、延安、 |
| | |延长、神木、安塞、子长、白河、岚皋、耀县、蒲城、旬邑、 |
| | |永寿、安康、铜川市郊区、宁陕、山阳、镇巴、榆林、商南、 |
-------------------------------------------

-------------------------------------------
| | |麟游、佳县、定边、汉阴、柞水、淳化、米脂、彬县、志丹、 |
| | |横山、商州、子洲、吴旗、靖边、宜川 |
|-----|----|------------------------------|
| | |宕昌、武都、舟曲、岷县、礼县、庆阳、陇西、渭源、西和、 |
| | |文县、甘谷、武山、清水、和政、静宁、平川区、东乡、积石 |
| 甘 肃 | 41 |山、张家川、卓尼、漳县、靖远、永登、临夏、临潭、康乐、 |
| | |天祝、广河、康县、景泰、榆中、定西、临洮、庄浪、秦安、 |
| | |通渭、永靖、会宁、华池、环县、古浪 |
|-----|----|------------------------------|
| | |化隆、循化、同仁、班玛、裹谦、民和、大通、达日、治多、 |
| 青 海 | 14 | |
| | |平安、湟源、泽库、玉树、杂多 |
|-----|----|------------------------------|
| 宁 夏 | 8 |西吉、固原、海原、同心、隆德、泾源、盐池、彭阳 |
|-----|----|------------------------------|
| | |柯坪、疏附、皮山、墨玉、托里、木垒、策勒、于田、巴里 |
| 新 疆 | 25 |坤、疏勒、岳普湖、阿克陶、洛浦、塔什库尔干、阿图什市、 |
| | |英吉沙、尼勒克、福海、阿合奇、乌恰、民丰、和田县、和田 |
| | |市、叶城、乌什 |
|-----|----|------------------------------|
| 合 计 | 592| |
-------------------------------------------



199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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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5年煤矿安全监察仪器设备专项预算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财字〔2005〕114号

关于下达2005年煤矿安全监察仪器设备专项预算的通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监察分局:

  为切实保障一线监察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提高监察执法工作效能,经研究,现追加你单位2005年专项经费预算________万元,用于购置煤矿安全监察专用仪器设备。

  考虑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成立以来,除煤矿安全监察车辆以外,对煤矿安全监察专用仪器设备没有进行更新和补充添置,总局党组决定对71个监察分局的监察人员下井必带的监察仪器设备进行第一次批量更新补充,包括多功能气体检测仪、直读式粉尘监测仪、化学氧气自救器、矿灯及井下监察保护用品等。根据各省监察工作实际及人员编制情况,本次专项资金按照每2名监察人员更新配备1套监察仪器设备的原则核定。

  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监察仪器设备购置工作,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一组织,认真落实,确保新购置的监察分局监察仪器设备在今年年底前到位。煤矿安全监察仪器设备购置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总局将在今年年末进行专项审计。

  设备采购工作结束后,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监察分局监察仪器设备购置详细情况报总局办公厅(财务司)。

  附件:2005年煤矿安全监察仪器设备专项资金补助明细表 略

  二○○五年九月七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9〕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铜川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陕西省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许可项目,是指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和代为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登记、公布、程序规范、评价、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登记、目录编制、项目公布,审核项目实施程序,协调、组织行政许可项目的评价。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机关为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履行职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章 项目备案
  第五条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负责编制市级现有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市级受委托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市级代为审核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公布行政许可项目变化情况,保证项目目录的合法、有效。
  第六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中设定的由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颁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备案。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新颁布的有关规章设定的由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在规章颁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中予以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颁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机关报备。
  第八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在受委托许可方式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备案。
  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依据调整或废止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该依据调整或废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代为审核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在代为审核责任关系(以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备案。
  代为审核责任关系调整或取消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代为审核关系调整或取消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在接到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许可项目备案、调整的报告后,应当会同市编制管理机构对备案、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依据、实施主体以及项目名称、内容、程序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一条 经审核确认的行政许可项目,分别纳入市级行政许可相关目录,实行统一监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报备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依据或实施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章规定或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其不得行使该行政许可权。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报备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内容、程序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其按照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纳入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相关目录。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变更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铜川日报》上公布。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项目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在许可受理或审核地点对外公布经确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三章 程序规范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制订和完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许可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章对受理条件和实施程序只作原则规定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条件或限制性规定。
  (二)效能原则。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制订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应当以改善管理、强化服务、提高效率为目的,合法、合理划分实施环节,明确办理期限。
  (三)权责统一原则。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每一实施环节的岗位权限、工作标准和许可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可依法定内容选择下列形式:
  (一)简易性程序。适用于仅有受理、审批环节的单一性程序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一般性程序。适用于包含有受理、审核、审批环节的行政许可项目。
  (三)复杂性程序。适用于有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实地考察、论证听证等环节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的规范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许可要素完整。应当包括:
  1.项目设定依据;
  2.项目类别;
  3.许可责任机关或实施机关;
  4.收费依据及其数额;
  5.办理期限;
  6.受理环节、条件、岗位权限、工作标准和时限、责任等。
  (二)工作标准清晰。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审批各环节的工作标准清晰明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行业标准。
  (三)岗位责任明确。实施程序每一环节的岗位责任应当明确,做到权责统一。
  (四)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总期限为实施程序各环节办理时间之和,不得超过法定总期限。
   第十八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项目纳入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后20个工作日内制订和完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并向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报备。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向报备机关反馈。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许可受理或审核地点公布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第四章 项目评价
  第二十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经济事务许可类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周期性评价或即时性评价。
  项目周期性评价是指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行政许可项目在一个规定周期内的实施效果开展的评估评价工作。
  项目即时性评价是指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一个时期社会反响较大的行政许可项目开展的评估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济管理类项目的评估评价以周期性评价为主,一般每5年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开展即时性评价。行政管理类项目、社会管理类项目以即时性评价为主,必要时也可开展周期性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周期性评价采取周期末集中抽查调查与实施过程中随机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社会需求度;许可条件合理性;项目实施社会效果;许可服务质量等。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集中抽查调查或随机调查结果,开展行政许可项目评价。
  第二十三条 需要开展即时性评价的行政许可项目,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制订评价方案,通过书面征询意见与召开研讨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开展行政许可项目评价。
  第二十四条 周期性或即时性评价结束后,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市政府提交评价报告,并同时抄送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在接到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行政许可项目的评价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行政许可项目的评价报告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相关建议报告市政府。
  第二十六条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可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要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即时性评价。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必须纳入统一监管。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而实际实施的项目,由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管理机关进行调查,属于法定项目的,纳入目录进行统一管理;没有合法依据的,由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实施,并由行政监察机关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已经取消或调整以及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仍继续实施许可,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程序规范、统一公告,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由行政监察机关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项目评价,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由行政监察机关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区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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