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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06:34  浏览:91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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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公布《2005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的通知



各高校用人单位:

  经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同意,现公布《2005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各有关用人单位在2005年10月31日前,做好本单位获准落户的应届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迁沪落户手续办理工作。对未获准落户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各有关用人单位应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5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5〕106号)的要求,及时为其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和用工手续,不得以户籍为原因解除就业协议。

  附件:《2005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2005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进沪评分办法

  

  一、基本要素分

  (一)毕业生个人要素

  1、最高学历

  博士 30分

  硕士 24分

  本科 20分

  专科 5分

  2、毕业学校: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与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见附件1) 15分

  其它“211工程”院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以及上海科研院校(见附件2) 10分

  其他高校及科研院所 5分

  3、学习成绩分级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 8分

  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 6分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 4分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 2分

  4、外语水平

  通过CET-6级或专业英语八级 8分

  通过CET-4级或专业英语四级 7分

  外语类、艺术类或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 7分

  5、计算机水平

  毕业研究生 7分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 7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水平 7分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水平 6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水平 6分

  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 6分

  6、奖励表彰项

  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经认定的国家级 1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5分

  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 2分

  ⑵国际性或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奖项包括: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

  ①经认定的国际性比赛或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第一名、金奖) 10分

  二等奖(第二名、银奖) 9分

  三等奖(第三名、铜奖) 8分

  ②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一等奖(第一名、金奖) 5分

  二等奖(第二名、银奖) 4分

  三等奖(第三名、铜奖) 3分

  (注: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最高学历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2、同类奖励取最高分;3、⑴类奖励和⑵类奖励可以累加,但最高分不超过15分。)

  (二)单位要素分

  单位信誉度良好,初次合同期1年(含)以上 5分

  二、导向要素分

  (一)专业导向

  凡是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的专业(见附件3) 3分

  (二)地区导向

  地处崇明县、南汇区、金山区和奉贤区的用人单位 2分

  地处外环线以外非上述地区的用人单位 1分

  三、附加要素分

  (一)拥有或已申请发明专利

  1、拥有专利证书:

  拥有发明专利证书 5分

  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3分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3分

  2、已申请专利证书的:

  申请发明专利证书 1分

  (二)自主创业

  1、毕业生创办企业的:

  毕业生担任企业法人的 5分

  毕业生担任企业股东、董事的 2分

  2、毕业生申请科技创业基金的:

  进入科技创业孵化基地担任领头人 5分

  与其共同申请创业基金的团组成员 2分

  (三)其他

  被本市各级和中央驻沪党政机关录用为公务员的 20分   

  被本市远郊地区中小学录用为教师的 20分

  被本市远郊地区医疗机构录用为医务人员的 20分

  (注:上述机构的具体名单,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四、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高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办理人才引进《上海市居住证》。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   

  附件:1、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以及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名单

  2、其它列入“211工程”院校、上海高校、中央直属和上海市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3、导向专业名单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以及列入“211工程”的上海高校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兰州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

  附件2:   

  其它列入“211工程”院校、上海高校、中央直属和上海市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北方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音乐学院、东北师范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石油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理工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天津医科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延边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苏州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安徽大学、福州大学、南昌大学、郑州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大学、四川农业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大学、新疆大学、第四军医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第二军医大学

  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上海体育学院、东政法学院、上海水产大学、上海电力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金融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电机学院、上海商学院、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杉达学院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船舶电子设备研究所、上海船舶设备研究所、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上海船用柴油机研究所、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上海飞机研究所、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内燃机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上海香料研究所、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附件3:

导向专业名单

  一、本科专业及代码   

  02010100 经济学

  08020100 冶金工程   

  02010200 国际经济与贸易

  08020200 金属材料工程   

  02010300 财政学

  08020300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02010400 金融学

  08020400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02010500 国民经济管理

  08020600 复合材料与工程   

  02010600 贸易经济

  08020700 焊接技术与工程   

  03010000 法学学科

  08020800 宝石与材料工艺学   

  05010000 中国语言文学类

  08020900 粉体材料科学与工程   

  05020000 外国语言文学类

  08021100 稀土工程  

  05040700 艺术设计学

  08030100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05040800 艺术设计

  08030200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07010100 数学与应用数学

  08030600 车辆工程   

  07010200 信息与计算科学

  08030700 机械电子工程  

  07030100 化学

  08040100 测控技术与仪器   

  07030200 应用化学

  08050100 热能与动力工程   

  07030300 化学生物学

  08050200 核工程与核技术  

  07040100 生物科学

  08060100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07040200 生物技术

  08060200 自动化   

  07040300 生物信息学

  08060300 电子信息工程   

  07040400 生物信息技术

  08060400 通信工程   

  07040500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0806050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07040700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08060600 电子科学与技术   

  07040900 植物生物技术

  08060700 生物医学工程   

  07041000 动物生物技术

  08061100 软件工程

  07120100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08061300 网络工程   

  07120200 微电子学

  08061400 信息显示与光电技术   

  07120300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08061500 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  

  07120500 信息安全

  08061600 光电信息工程   

  07120600 信息科学技术

  08061700 广播电视工程   

  07120700 光电子技术科学

  08061800 电气信息工程   

  07130100 材料物理

  08061900 计算机软件  

  07130200 材料化学

  08062000 电力工程与管理   

  07140100 环境科学

  08062100 微电子制造工程  

  07140200 生态学

  08070100 建筑学   

  07140300 资源环境科学

  08070200 城市规划   

  07160100 统计学

  08070300 土木工程   

  08070500 给水排水工程

  08170100 工程力学

  08070600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08170200 工程结构分析

  08070700 历史建筑保护工程

  08190300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08070800 景观建筑设计

  09010200 园艺

  08070900 水务工程

  09010300 植物保护

  08072400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09010600 植物科学与技术

  08080300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09010700 种子科学与工程

  08090300 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

  09010800 应用生物科学

  08100100 环境工程

  09020100 草业科学

  08100300 水质科学与技术

  09040100 园林

  08100400 灾害防治工程

  09040300 农业资源与环境

  08110100 化学工程与工艺

  09050100 动物科学

  08120100 交通运输

  09060100 动物医学

  08120200 交通工程

  09070100 水产养殖学

  08120300 油气储运工程

  09070200 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

  08120400 飞行技术

  10080100 药学

  08120500 航海技术

  10080200 中药学

  08120600 轮机工程

  10080300 药物制剂

  08120700 物流工程

  10080400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08120800 海事管理

  10080500 藏药学

  08120900 交通设备信息工程

  10080600 中药资源与开发

  08130100 船舶与海洋工程

  10080700 应用药学

  08150200 飞行器动力工程

  11000000 管理学学科   

  二、研究生专业及代码  

  020000   经济学学科

  080502   材料学

  030000   法学学科

  080503   材料加工工程

  050100   中国语言文学类

  080600   冶金工程

  050200   外国语言文学类

  080700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050404   设计艺术学

  080800   电气工程

  070101   基础数学

  080802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070102   计算数学

  080900   电子科学与技术

  07010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081001   通信与信息系统

  070104   应用数学

  081002   信号与信息处理

  071000   生物学类

  081101   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080201   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081102   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

  080202   机械电子工程

  081103   系统工程

  080203   机械设计及理论

  08120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080204   车辆工程

  081301   建筑历史与理论

  080401   精密仪器及机械

  081302   建筑设计及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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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第15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二○○七年三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

归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七条 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海关应当依法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码等进行审核。

第十条 海关在审核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

(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

(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并且根据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进行商品归类。

第十一条 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补充申报。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根据其申报的内容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第十二条 海关经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不正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

第十三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海关对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完毕前,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第十五条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以下简称预归类)。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预归类的,应当填写并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格式文本见附件1)。

预归类申请应当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

第十七条 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归类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并且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所辖关区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申请人实际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并且按照《预归类决定书》申报的,海关按照《预归类决定书》所确定的归类意见审核放行。

第十九条 《预归类决定书》内容存在错误的,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应当立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格式文本见附件3),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该《预归类决定书》。

作出《预归类决定书》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有关的《预归类决定书》不再适用的,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通知单》,或者发布公告,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有关的《预归类决定书》。

第二十条 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第二十一条 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

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第二十二条 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商品归类决定失效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 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撤销商品归类决定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被撤销的商品归类决定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五条 因商品归类引起退税或者补征、追征税款以及征收滞纳金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

附件:1-3
http://www1.customs.gov.cn/Portals/0/zsgg/署令158fj1-3.doc



信息产业部关于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配消费者投诉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函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配消费者投诉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函
信息产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统一全国消费者投诉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函》(工商消函字〔1999〕第19号)收悉。为便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举报投诉,及时迅速查处案件,加大对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我国电信网号码资源使用规划,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作为全国统一的消费者投诉服务专用电话号码,该号码可在全国范围使用。请你局作好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号码资源。
二、分配的号码应严格按规定的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挪作它用。如欲变更,则须报信息产业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专用电话号码开通事宜,应与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协商后确定具体方案,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有关电信企业在接到信息产业部的批准文件后,应尽快组织完成专用号码局数据的制作,协助及时开通业务。
四、电信网号码属国家所有。你局要服从信息产业部对电信网号码资源的管理,遵守各项有关规定。



1999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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