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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17:39  浏览:9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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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178号

    
《吉林省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若干规定》


  已经2005年7月13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 王 珉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优化,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是指农村村民到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务工、经商以及从事服务性的工作。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

  第四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公安、工商、财政、建设、农业、地税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

  第五条 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积极发展二、三产业,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农村劳动力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动态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覆盖农村的用工信息服务网络和用工信息发布网络。有条件的乡镇应当建立不同形式的劳动力市场。

  第九条 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其依法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条 农民进城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居民身份证,优先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农民进城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政府有关部门除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工本费外,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其他费用自开业之日起免收1年,其他收费一律免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建设、财政部门要根据市场、企业和农民的需求,动员和组织有关培训机构,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对从业人员的基本技能要求,对农民开展引导性培训和技能培训,并按各自职责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

  农民可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禁止强制农民参加有偿培训。

  各级财政应适当安排专门用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对接受培训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三条 卫生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子女的计划免疫和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应当保证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暂住地就近安排其入学,相关学校不得拒绝,也不得在国家规定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农民进城开办托儿所、婚姻介绍所、福利院等社区服务机构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从事托儿所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关于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农民进城后可购买经济适用房。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房屋开发、建设的优惠政策,对在城镇内建房的农民适用。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放小额贷款,予以资金扶持。

  第十九条 凡在地级市中心城市市区、中小城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生活或者工作的农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常住户口:(一)到当地务工或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二)被当地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在当地已购买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四)到直系亲属家庭定居的;(五)土地被征用的;(六)其他正当理由,符合城镇落户条件的。符合本条前款规定,具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条件的农民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农民进入长春、吉林两市,其户籍由公安机关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农民在城镇落户由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直接审批。其他申请在城镇落户的,须向拟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出具属于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况的证明,经公安派出所审核后,由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签发户口准迁证。

  对落户农民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户口证件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把农民工及其家属的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卫生防病、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工作等列入责任范围,并将相应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禁向用工单位和农民工摊派。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非法收取抵押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的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或者克扣。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限期内全额支付工资,并应当支付相当于被克扣或拖欠工资50%到1倍的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建筑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分包方未结清工程款之前,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应当先予支付农民工工资。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予支付的工资款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一次付清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计发到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扣减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在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付薪日满后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对在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具体表彰办法由各级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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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陈国强等同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授予陈国强等同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第二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关心与支持下,在全国组委会
和各赛区组委会的精心组织下取得了圆满成功。广大参赛选手团结拼搏、奋发向上,以饱满
的热情和良好的风貌,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向全社会充分展示广大残疾人高超精湛的技能
和自强不息的精神。为表彰在第二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按照
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和《关于举办第二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残联教就
[2002]120号)精神,对获得各项目全国决赛第一名的选手陈国强等23名同志,授予“全国
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奖牌。同时,对获得各工种全国决赛前5名的选手
晋升一级职业资格,并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希望获奖同志以这次竞赛取得的成绩为新的起点,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学习新知
识,掌握新技能,为发展我国残疾人事业做出新的贡献。希望广大劳动者向这次获奖选手学
习,刻苦钻研技术,提高自身素质,争当技术能手,为实现新时期的宏伟发展目标而努力。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广泛开
展就业服务,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改善残疾人的就业状况,保障残疾人权益。
希望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残疾人的培训和就业工作,营造尊重、理解、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第二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全国技术能手名单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第二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全国技术能手名单

一、上海赛区
陈国强 上海市待业人员计算机网络管理员
曹毅 北京市科宝优耐橱卫具有限公司计算机制图员
须莉莉(女) 上海市锦江对外服务公司计算机操作员
连启红(女) 河南省郑州市瑞龙纺织有限公司计算机程序设计员
王晓卿 上海市待业人员计算机调试工
姜晓峰 上海市勤奋半导体厂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

二、广州赛区
陈少毅 陕西省西安市聋哑学校工艺染织制作工(蜡染)
韩玲(女) 新疆自治区石河子八一毛纺厂工艺染织制作工(扎染)
王东田 安徽省霍邱县姜家湖福利柳编厂竹藤制品加工 (柳编)
张树民 陕西省中国写意雕刻院手工木工(木雕)
吴永清 山东省荣城市聋哑学校手工木工(床头柜制作)
蒋小兰(女) 江苏省如皋市航运公司工艺纺织工(钩针编织)
朱庆庆(女) 江苏省无锡市红卫造纸厂工艺编织工(结形花边)
陈秋英(女) 江苏省个体人员手绣制作工(刺绣)
林致碧(女) 广东省广州市个体人员贵金属首饰制作工(珠宝制作)

三、北京赛区
郑标 广东省阳江市下岗人员摄影师(竞赛封面摄影)
周志武 北京市七色光摄影图片社摄影师(室内摄影)
李蕾(女) 甘肃省鸣丽美发美容学校美发师
胡可 北京市联大特教学院广告设计员(海报设计)
丁宝明(女) 北京市小博士服装公司服装裁剪工
刘晓霞(女) 北京市待业人员缝纫工(男服制作)
胡金玉(女) 北京市个体人员缝纫工(女服制作)
原玲(女) 广东省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保健按摩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8] 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6月13日起取消部分植物油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和税则号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附件:

取消出口退税的植物油清单

序号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1
1507100000
初榨的豆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2
1507900000
精制的豆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豆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3
1508100000
初榨的花生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4
1508900000
精制的花生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花生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5
1509100000
初榨油橄榄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6
1509900000
精制的油橄榄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油橄榄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7
1510000000
其他橄榄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8
1511100000
初榨的棕榈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9
1511901000
棕榈液油〔熔点为19℃-24℃,未经化学改性〕

10
1511902001
固态棕榈硬脂(50℃≤熔点≤56℃)〔未经化学改性〕

11
1511902090
棕榈硬脂〔44度≤熔点<50度,未经化学改性〕

12
1511909000
其他精制棕榈油〔包括棕榈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13
1512110000
初榨的葵花油和红花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14
1512190000
精制的葵花油和红花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葵花油和红花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15
1512210000
初榨的棉子油〔不论是否去除棉子酚〕

16
1512290000
精制的棉子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棉子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17
1513110000
初榨椰子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18
1513190000
其他椰子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椰子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19
1513210000
初榨棕榈仁油或巴巴苏棕榈果油〔未经化学改性〕

20
1513290000
精制的棕榈仁油或巴巴苏棕榈果油〔包括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初榨的除外〕

21
1514110000
初榨的低芥子酸菜子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22
1514190000
其他低芥子酸菜子油〔包括其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23
1514911000
初榨的非低芥子酸菜子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24
1514919000
初榨的芥子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25
1514990000
精制非低芥子酸菜子油、芥子油〔包括其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26
1515110000
初榨亚麻子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27
1515190000
精制的亚麻子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亚麻子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28
1515210000
初榨的玉米油〔但未经化学改性〕

29
1515290000
精制的玉米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玉米油的分离品,但未经化学改性〕

30
1515500000
芝麻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31
1515909000
其他固定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32
15159090001
其他固定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

33
15159090002
按17%征税的其他固定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

34
1516200000
氢化、酯化或反油酸化植物油、脂〔包括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35
1517100000
人造黄油〔但不包括液态的〕

36
1517900090
混合制成的植物质食用油脂或制品〔税号1516的食用油、脂及其分离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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