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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25:32  浏览:80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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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市政府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条例》,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除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和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均按本办法的规定,由市或区、县环境保护局执行。
第三条 违反《条例》, 情节轻微的, 给予警告。
第四条 不如实申报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未经市或区、县环境保护局同意, 擅自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已有大气污染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导致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情节和后果较轻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后果较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罚款。
第六条 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处应缴超标准排污费总额一倍的罚款。
第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造成污染或者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不按限期完成治理或搬迁,情节和后果较轻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后果较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罚款。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突发性事件, 排放和泄漏大气污染物,不按规定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局报告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的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情节和后果较轻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后果较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罚款。
第九条 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局及其工作人员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制造、加工、销售锅炉、茶炉、工业窑炉和消烟除尘设备的单位,其设计和测试资料未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的,处5000元罚款,并责令补报审批。
第十一条 使用各种炉、窑, 对下灰未妥善处理, 随意扬弃,污染大气环境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粉尘, 无排放装置和净化装置,非正常排放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恶臭气体的物质,在贮存、运输、装卸等过程中,无密闭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使之泄漏飞散,污染大气环境,情节和后果较轻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后果较重的,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经常性的露天喷漆、喷砂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作业的,除责令停止作业外,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人口集中地区、特别指定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树叶、枯草、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 “以下”, 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0年7 月 1日起施行。



199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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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54号



《曲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经2010年12月3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曲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云劳社发〔2008〕2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曲靖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含各级财政补助)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费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调剂使用,年度使用额控制在当年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总额的30%以内,不另行筹资。

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云南省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按20%的比例报销,一个统筹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不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第五条 参保人员门诊治疗范围的特殊疾病有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用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用药治疗)、精神病(门诊用药治疗)等疾病,其门诊医疗费符合云南省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有关规定报销,年度内发生的门诊费用与住院费用累加计算,办理规定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只享受规定病种待遇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再享受其他疾病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第六条 参保人申请特殊病门诊的医疗病种,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定点医疗机构作有关检查诊断后,将病情证明和有关确诊资料交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确认证明作为参保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报销的依据。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患者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选定1所—2所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普通门诊就医点;特殊疾病门诊可以选择三级及三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在门诊就医,定点医院负责核实参保居民身份,并将就医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费用实行前台结算,个人自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第八条 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在统筹地以外就医的,应选择1所当地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报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在缴费有效期内按规定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三)自杀、自残的。

(四)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赔偿责任的。

(六)施行美容及整容整形、保健、安装假肢、义齿、义眼的。

(七)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市、 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费用的收支结算和资金划拔工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与住院费用结算实行同步管理,按月结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支出、住院费用支出、特殊疾病门诊支出要分别列账,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和待遇支付标准可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作状况作适当调整。调整标准和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 1月1 日起施行。

不能让被害人“第二次被害”
??科比逃脱法网的启示

杨涛

   前几天,为审美国NBA球星的科比,陪审团的遴选工作还在大张旗鼓地进行。但形势很快出人意外地急转而下,《新京报》9月3日报道,本案的主审法官特里•拉克里戈尔突然宣布,由于女原告不愿在正式庭审阶段出庭作证,性侵犯证据不足,科比的强奸案已经被取消。
   消息一出来,许多评论者认为,这是“金钱的魅力”让科比能聘请最好的律师,能给原告施加最大的压力,从而让其逃脱法网,我并不想否认这一点。但是,我们还应当注意到的是引发女原告撤诉的直接起因是一份对女原告合法权益“极端有害”的文件被法院工作人员“不小心”传到各大媒体的手中,科比的律师团也公布了她的名字,而媒体也进行了大肆宣扬,这些都对女原告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她甚至因此受到死亡威胁,而这些精神上的伤害和难以承受的压力,她最终决定不再出庭作证。法庭的失误和媒体的“逐猎”行为最终成全了科比逃脱法网。
    大多数的被害人相对于被告人来说,都是社会的弱者,他们受到被告人的侵害已经是不得已的事情,因而,在对被告人的审理中,无论是司法警察、检察官、法官还是媒体都要遵守为被害人隐私保密的底线,避免被害人因为在案件的审理中隐私被透露而受到来自被告的威胁和公众的歧视,遭受“第二次被害”。防止被害人的“第二次被害”,不仅保护了被害人的人权,也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避免被告人逃脱法网。这就要求司法人员不仅要把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作为主要目标,也要把在诉讼进程中周全地对被害人进行保护作为一个目标;媒体在进行案件报道时,不仅是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也负有要对被害人的隐私保密的义务。在美国这样一个号称是法治发达的国度,科比案出现这种“戏剧性”的结局,无疑给他们的司法和社会制度打了一记重重的耳光。
    如果科比案发生在中国,科比恐怕不能因为被害人的撤诉而逃脱法网。因为,在我国强奸案是公诉案件,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不以被害人的意愿为转移。但是,在对案件的诉讼中,司法机关和媒体对于被害人的“第二次被害” 恐怕不在美国之下。在传统的诉讼观念中,司法机关把被害人只是当作为保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工具,而不注重对被害人的心理感受及隐私的保密,被害人因为司法不当行为遭受“第二次被害”的现象时有耳闻。媒体在向市场化迈进过程中,进行舆论监督的成效是有目共睹,越来越发挥“第四权力”的作用,但我们也要看到市场化运作下的媒体,其逐利性决定了其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能进行正当的舆论监督,另一方面它可能为“吸引眼球”不惜做出侵权之举,近年来媒体在案件报道中涉嫌侵权的案例也不在少数,被害人的“第二次被害”有些是媒体的行为直接产生,一些在媒体的推波助澜下扩大。
    在案件的诉讼中,注重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避免来自司法和媒体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第二次被害”,也许是科比案给我们带来的一个重要的启示。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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