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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安全责任奖励处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35:44  浏览:92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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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安全责任奖励处罚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交通安全责任奖励处罚办法
广州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推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防火安全委员会(简称交安会,以下同),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安全工作,确定交通安全责任制指标,制定定期检查、考核、评比、验收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是本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根据交安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制订本单位交通安全制度、预防交通事故、交通违章行为控制指标和措施,保证实现交通安全管理目标。
(二)建立和健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教育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和其他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规章,开展群众性的交通安全竞赛、评比活动。
(三)建立和健全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经常进行车辆安全检查,保持车辆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检验标准,制止不符合检验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四)接受上级和当地交安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应责令所属单位和有关人员限期改正。
(五)建立本单位实施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励制度。对实施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责任制的人员给予处理。
第五条 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单位负责,目标管理。每年由市交安会办公室根据上年期末机动车辆数、道路条件和安全设施完善程度等状况,制定下达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属单位的年度交通责任事故死亡人数的指标。
各区、县级市、市直属单位交安会负责下达辖区和行业内各有车单位交通责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第六条 实行交通责任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的单位和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由经管的交安会办公室予以奖励和处罚:
(一)实际死亡人数不超过控制指标的,奖励该单位5000元;每少死1人,奖励2000元;
(二)对无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事故死亡人数的,奖励30000元;
(三)实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的,每多死亡1人,对单位罚款2000元;
(四)对一宗事故死亡5人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取消当年评奖资格,对超标部分仍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对完成控制指标的单位责任人,按单位奖励金提取5%给予奖励;对超控制指标的,按其工资总额处以5%的罚款。
第七条 区、县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各单位或个人辖管车发生的交通死亡事故按下列规定处罚:
每死亡1人,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对所属单位或车主处以5000元罚款;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处以4000元罚款;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处以3000元罚款。
第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行处罚时,应开具由市交安会统一印制的《罚款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处罚单位或车主,一份送市交安全,一份留存。
第九条 被处罚的单位应在接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罚款缴交所在公安分局交通科、县级市交警大队或市车辆管理一所,逾期不缴交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仍拒不缴交的加重处罚。罚款收据统一由市财政局印制。
第十条 罚款及滞纳金,企业单位从税后留利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从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罚款收入和滞纳金,由执罚单位按月上缴市财政局,其中40%留给区、县级市、市直属单位财政部门,60%返留给市交安会,作为交通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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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颁发《居住区大气中硝基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等12项卫生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颁发《居住区大气中硝基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等12项卫生标准的通知
1989年12月19日,卫生部

现批准《居住区大气中硝基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1—89)、《居住区大气中毗啶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2—89)、《居住区大气中硫酸盐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3—89)、《居住区大气中甲基—1605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4—89)、《居住区大气中铍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5—89)、《居住区大气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6-89)、《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7—89)、《居住区大气中甲醇、丙酮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8—89)、《居住区大气中铅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9—89)、《居住区大气中镉卫生检验标准方法》(GB11740—89)、《居住区大气中二硫化碳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41—89)、《居住区大气中硫化氢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42—89)为国家标准,并予颁布。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 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


  6月6日,广电总局电影局向各电影制片单位,中国电影资料馆、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发出《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通知说,为进一步适应电影产业化、数字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制作、发行和放映电影,满足市场对高质量电影片源的需要,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制定了《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

数字电影母版有偿收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适应电影产业化、数字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拍摄、制作、发行和放映电影,满足市场对高质量电影片源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数字电影母版特指在电影后期制作阶段完成的、用于生成数字电影发行版(数字拷贝)的数字电影数据的存储介质。该存储介质应能满足记录无压缩数字立体声(不低于六声道)的要求。现阶段,数字电影母版的送审和收缴存储介质暂定为HDD5或HDSR高清录像带。
二、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依照《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负责数字电影母版的技术审查。中国电影资料馆负责送缴数字电影母版存储介质的技术鉴定,对审查、鉴定合格的送缴母版按照介质材料成本实行有偿收缴。
三、利用数字设备拍摄制作的数字电影,须通过技术审查并送缴两套数字电影母版(电影频道利用数字设备拍摄的用于电视播映的数字电影送缴一套数字电影母版)。电影局在收到送缴母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母版移交中国电影资料馆进行技术鉴定。对合格的母版由中国电影资料馆按每套2500元的付费标准支付送缴方。
四、已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胶片电影,通过胶转数工艺制作出的数字电影母版,须通过技术审查并上缴一套数字电影母版。电影局自收到送缴母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母版移交中国电影资料馆(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进行技术鉴定。对合格的母版由中国电影资料馆按每套1万元的付费标准支付送缴方。
五、送缴数字电影母版的单位在领取有偿收缴所支付的费用时,领取人需出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第一版权方或影片授权发行方的书面授权文件,以及有效发票。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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