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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23:00  浏览:96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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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保市政办〔200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保定市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
暂 行 规 定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明确食品安全职责,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办字〔2005〕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职责>的通知》(办字〔2004〕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段,保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经费;
  (五)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食品安全职责。
  二、有关部门(机构)食品安全职责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2、定期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3、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
  6、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同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食品安全职责。
  (二)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机构)具体职责为:
  1、农业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农产品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加强农药、肥料(主要为复混肥)、种子、农机及农机零配件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规范农业生产行为;依据国家农业和行业标准,对无公害产品基地管理和无公害产品认证组织工作;对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开展采收前  检测和对进入市场前的农产品开展检测;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年检;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制度,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关。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认真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计量监督等工作;采取生产许可、强制检验、加贴(印)QS标志等措施;围绕原材料进厂把关、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方面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强化对加工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督促引导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购销台帐,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食品商标标识、包装标注、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对餐饮单位,包括各类宾馆、饭店、餐馆、酒楼、饮食店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日常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对学校、幼儿园和单位集体用餐场所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依法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重大事故的查处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食品安全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开展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对食品源头污染治理进行综合监督和检查,监督食品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的落实;对重点品种作出评价、公示,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食品安全职责。
  6、公安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查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查处暴力抗法事件。
  7、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宏观调控全市食品行业发展,制定食品发展规划及食品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规划;提出食品行业改革发展意见;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制定粮食储备计划。
  8、商务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加工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实施上市销售食品安全市场责任制,建立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销售网络体系,建立健全食品流通、加工领域有条件企业严格自检、社会中介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检验、执法机关监督抽检和商务部门定点检测机构抽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监督管理生猪定点屠宰,依法查处经营病害肉、注水肉案件;负责生猪及牛、羊屠宰定点管理,确保“放心肉”工程的实施;加强酒类商品的生产、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初审、酒类零售许可证的审核及发放工作;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酒的违法行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调味品的生产、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9、监察部门。负责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给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有关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查处 。
  10、财政部门。负责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林业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果品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果品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对果品从生产投入品、基地建设、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到上市的全过程管理;对果品无公害生产基地和无公害果品的初审工作;对无公害果品实施采前检测,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发放无公害果品标识,把好果品市场准入关,确保果品食用安全。
  12、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对畜、水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投入品的监管,对无公害畜、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产地认定的初审和无公害畜、水产品认证的组织工作,对无公害畜、水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各类畜、水产品和进入市场的畜、水产品进行检测,把好畜、水产品市场准入关;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用药的监管,加强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整治;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监管。
  13、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幼儿园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管理,依法做好督查和指导工作。
  14、粮食部门。负责粮食储存安全管理,粮食质量标准管理,粮食市场管理;对“放心粮油”、“放心粮油企业”进行组织初审工作;配合质量监督、工商部门对粮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15、市场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市场布局规划、市场建设,组织市场论证,负责市场登记工作;负责对所辖市场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或受执法部门委托对市场经营者违法违章问题进行查处,消除危害食品安全的隐患;负责市场培育开发,引进现代化商业业态,推动市场上档升级;负责市场统计与分析;组织市场检查评比、验收。
  16、供销部门。负责指导系统贸易批发市场建设;对系统商场、旅游、饮食等服务业的管理规划;对农副产品经营的组织、 协调和管理;对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和盐政执法,食盐专营、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和许可证管理;对全市盐及盐制品质量检测和管理,市场工业用盐的归口经营;依法打击私盐违法活动。
  17、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列入进出境检验检疫目录内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运输工具的检疫;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卫生注册、登记。
  18、环保部门。负责工业点源污染防治;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
  19、民宗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查处制售假冒清真食品行为。
  三、行政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市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过错责任调查,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行政责任追究制的督办部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
  1、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许可,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条件的企业进入生产、经营环节,并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2、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不按法定职责实施执法检查的或不按法定程序对本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日常执法检查,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以及其他违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不良后果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或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或幅度,以罚款代替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5、阻挠和干扰执法部门正常的监督执法活动,致使本地形成假劣食品集散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6、不及时受理、调查、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7、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不听从统一指挥或行动迟缓不力,不及时上报信息,造成事故扩大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8、在通报、报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材料工作中,瞒报、迟报、谎报的。
  9、依据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应当追究监管责任的。
  10、其它应当依法追究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
  (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2、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通报批评;
  4、行政赔偿;
  5、建议调离监管工作岗位;
  6、行政处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
  2、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3、有其它主动表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规的;
  2、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它人员的;
  5、有其他干扰、防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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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监督检查收缴的财税收入缴库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监督检查收缴的财税收入缴库等问题的通知

200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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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适应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财政收入管理,经研究,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收缴的财政收入缴库等问题重申和明确如下:

   一、专员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违反税法规定应予补缴的税款和补缴税款后对其加收的滞纳金及处以的罚款,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部派出机构和当地国税局在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财监字[1995]46号)的规定执行,即由专员办依法下达《财政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该项收入的原缴款方式补缴入库(缴款书上注明“专员办查补”字样),同时将处理决定抄送被查单位所在地国税局。

   二、专员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应予补交的非税性财政收入,按照该项非税性财政收入的原缴款方式补缴入库。

   三、专员办在监督检查中依法对有关单位违反《会计法》、《预算法》等财经法规问题处以的罚没款,作为中央收入,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以4350款“其他罚没收入”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四、我部监督检查局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监督检查收入过渡账户,自发文之日起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等


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高技〔2011〕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发布后,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在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带动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性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重要意义
  (一)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是增强城市竞争优势的新选择
  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有利于促进区域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大服务业比重,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突破城市的地理空间和自然资源限制,提高经济影响力和辐射力,增强在全球经济格局中的竞争优势;有利于降低物质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发展绿色经济;有利于方便百姓生活、改善民生、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
  (二)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是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新举措
  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将加快推进资源整合,深化“三网融合”、“两化融合”等试点工作,促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下一代互联网等高新技术的应用;进一步改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壮大电子商务服务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有效支撑节能环保、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创新发展,占据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掌握发展主动权。
  (三)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是推进现代市场体系现代化建设的新抓手
  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是加速传统商贸服务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通过鼓励商贸业态和模式的不断创新,加快内贸和外贸的融合联动,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有机结合,助推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同步发展,带动形成现代物流业,推动贸易发展方式转变。通过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的流动,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约因素,降低交易成本,更好地实现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整体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
  (四)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是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新途径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既存在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也面临规范引导的严峻挑战。城市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发达的行政区域,是各类新兴产业的集聚地,也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地区。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将为解决当前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问题提供实践依据。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发挥电子商务的辐射带动作用,在局部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基础上,开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这一核心目标,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通过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努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良好环境,切实推动电子商务在重点区域和特色领域的创新应用,推广典型经验,形成示范效应,带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结合城市自身的经济结构和人文环境等特点,探索适合的电子商务发展道路,形成各具特色的电子商务应用与服务模式。
  2、重点突破、以点带面。集中力量,下大力气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务求实效;总结经验,不断提炼提升试点成果,形成示范推广机制。
  3、统筹资源、协同推进。建立有关部门统筹规划政策环境、支撑体系和公共设施建设的电子商务协调管理机制,充分调动政府、行业、企业等各方积极性,形成共同推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合力。
  4、鼓励创新、加强规范。鼓励电子商务的创新发展,不断探索解决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带来的新秩序、新规范问题,使电子商务的规制和政策环境适应不断创新发展的需要。
  三、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创建一批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推动电子商务的规制与政策在局部地区取得突破性进展;网上信用、电子认证、在线支付和物流配送等支撑体系及相关基础设施基本满足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电子商务在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方便百姓生活、改善民生、提高政府管理与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二)主要任务
  1、完善电子商务政策环境
  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与需求,研究制定符合地方特点、有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规制度和政策,先行先试为国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提供实践基础。积极推进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网络信用评价等方面的制度建设。鼓励开展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及交易行为等方面的标准规范试用与推广,探索建立电子凭证应用的基础与环境。研究制定各类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居民和残障人士的电子商务应用,扶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改善电子商务支撑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建立城市电子商务统计制度。
  2、健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
  整合利用各种资源,建立适应城市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支撑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全过程及各环节的深化应用,探索电子认证服务机制和认证模式,突破电子认证应用推广难点。规范发展网上银行、网上支付平台等在线支付资源,满足电子商务对在线支付服务通用、安全、便捷的要求。针对城市特点,优化物流配送布局,发展与电子认证、网络交易、在线支付协同运作的物流配送服务。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建立交易诚信档案,加快诚信信息共享机制的形成;发展在线信用服务,逐步改善电子商务的信用环境。
  3、加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交易保障设施建设
  统筹规划城市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在示范城市率先实现通信、物流等基础设施与电子商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网络交易保障服务平台等应用基础设施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示范城市要积极推动宽带接入,加快实施三网融合,促进信息网络向宽带移动、融合泛在、安全可靠方向发展;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支持物流、仓储设施的现代化,搭建面向物流中小企业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电子商务提供坚实的基础支撑。要着力推进电子商务交易保障基础设施的建设,实现对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以及交易行为真实性的在线监测,探索有效的建设、管理模式,实现交易保障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4、积极培育电子商务服务
  示范城市要把吸引和培育机制强、业务精、守诚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构建和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放在重要位置。大力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的建设,协调解决网络交易与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物流配送等环节的集成应用问题,发展集交易、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物流配送、代理报关、结汇、检验检疫和信用评价于一体的全程电子商务服务。发挥行业组织等社会中介机构在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形成适于网络交易的行业自律和权益保障机制,培育电子商务纠纷处理、争议调解、法律咨询、技术研究、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
  5、深化电子商务应用
  示范城市应采取有效措施,开拓电子商务应用领域,提高政府、企业和居民的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满足不断增长的应用需求。继续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以供应链协同为重点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拓展国内外市场并进行在线销售、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加快推动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努力发展移动电子商务、动漫游戏等互联网产业,大力培育远程维护、数据托管等技术服务,积极推进医药卫生、文化旅游等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不断拓展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领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知识宣传和普及活动,支持开发方便老年和残障人士利用电子商务的软硬件产品,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通过电子商务创业、就业,促进电子商务普及应用,在改善民生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建立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规划,研究提出相关政策,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创建中的矛盾、问题。同时,及时总结和推广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经验,进而推动电子商务规制和政策环境的建立、完善。
  (二)加强引导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对示范城市创建中的应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支撑体系建设,以及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应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专业化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等建设将给予政策支持。对认真开展创建工作,示范效应突出的城市授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称号。各有关部门可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形成的有利条件,在促进产业发展、规范行业管理等方面开展试点示范工作。
  (三)落实组织保障
  示范城市人民政府要设立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示范城市工作的主管领导和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决策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建立部门间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和各部门的考核机制,将示范城市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充分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协调推进示范城市工作。
  (四)认真组织实施
  示范城市要结合地方电子商务发展状况,根据城市发展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方案应重点部署电子商务政策环境、支撑体系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强化电子商务应用与服务,明确保障措施和落实机制,充分调动政府及社会资源。
  (五)不断总结提高
  建立创建工作定期交流研讨的制度,加强创建工作重大问题研究,为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提供指导。开展创建工作阶段性成果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大力宣传和推广典型经验,提高创建工作的成效。
  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将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分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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