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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妆品用乙醇等3种原料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09:56  浏览:8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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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妆品用乙醇等3种原料要求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化妆品用乙醇等3种原料要求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1]5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化妆品原料技术要求,进一步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化妆品用乙醇等3种原料要求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1.化妆品用乙醇原料要求
     2.化妆品用滑石粉原料要求
     3.化妆品用甘油原料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化妆品用乙醇原料要求

为规范化妆品原料技术要求,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根据我国化妆品监管相关规定,编写《化妆品用乙醇原料要求》,本要求针对性地规定了乙醇的安全性要求及检验方法,其他相关要求及检验方法按相应规定执行。
1. 基本信息
1.1 名称
乙醇
1.1.1 INCI名称及其ID号
ALCOHOL
ID:65
1.1.2 INCI标准中文译名
乙醇
1.1.3 化学名称
乙醇(Ethanol)
1.1.4 《中国药典》中名称
2010年版《中国药典》(二部)中名称:乙醇
1.1.5 常见别名
酒精
1.2 登记号
1.2.1 CAS登记号
64-17-5
1.2.2 EINECS登记号
200-578-6
1.3 分子式、结构式及分子量
分子式:C2H6O
结构式:

分子量:46.07
1.4 性状及理化常数
无色澄清液体,具有特征性气味,味灼烈;易挥发,易燃烧,燃烧时显淡蓝色火焰。与水、甘油、三氯甲烷或乙醚能任意混溶。乙醇(95%)沸点:78.2℃,乙醇(95%)凝固点:-114.1℃,乙醇(95%)相对密度:0.8129(20℃)。
2. 技术要求
2.1 原料使用目的
乙醇在化妆品产品中可作为溶剂、消泡剂、粘度调节剂、收敛剂等使用。
2.2 原料适用范围
乙醇广泛用于化妆品中。
2.3 限量要求
2.3.1 乙醇含量要求
乙醇(𝜑/%)≥95.0(20℃)。
2.3.2 乙醇中相关组分限量要求
乙醇中甲醇体积分数(𝜑/%)≤0.2。
3. 检验方法
3.1 乙醇鉴别试验方法
参见2010年版《中国药典》(二部)所载乙醇的鉴别试验方法(见附1)。
3.2 乙醇含量测定方法
乙醇样品含量(𝜑/%)≥95.0,则相对密度应≤0.8129(20℃)。
乙醇样品相对密度检验方法参见2010年版《中国药典》(二部)所载相关内容(见附2)。
3.3 乙醇中甲醇体积分数的测定方法
3.3.1 色谱条件
以(6%)氰丙基苯基-(94%)二甲基聚硅氧烷为固定液;
起始温度40℃,维持12分钟,以每分钟10℃的速率升温至240℃,维持10分钟;
进样口温度为200℃;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检测器温度为280℃;
载气为氮气。
各组分色谱峰分离度应大于1.5。
3.3.2 溶液制备
对照溶液:精密量取无水甲醇(色谱纯)用乙醇样品稀释配置成体积分数为0.2%的溶液。
取乙醇样品作为供试品溶液。
3.3.3 试验方法
精密量取对照溶液和供试品溶液各1μl,分别注入气相色谱仪。进行测定,并记录测定结果。
3.3.4 乙醇样品中甲醇体积分数,按下式计算:


其中:𝜑X:乙醇样品中甲醇体积分数,%;AX:供试品溶液中甲醇的峰面积;AR:对照品溶液中甲醇的峰面积。

附1:
乙醇鉴别试验方法

附1.1 取乙醇样品1ml,加水5ml与氢氧化钠试液(取氢氧化钠4.3g,加水使溶解成100ml)1ml后,缓缓滴加碘试液(取碘13.0g,加碘化钾36g与水50ml溶解后,加盐酸3滴与水适量使成1000ml,摇匀,用垂熔玻璃滤器滤过)2ml,即发生碘仿的臭气,并生成黄色沉淀。
附1.2 乙醇样品红外光吸收图谱应与乙醇对照品的图谱一致。

附2:
乙醇相对密度测定方法

附2.1 乙醇为易挥发液体,使用韦氏比重秤测定其相对密度。
附2.2 测定方法
取20℃时相对密度为1的韦氏比重秤,用新沸过的冷水将所附玻璃圆筒装至八分满,置20℃的水浴中,搅动玻璃圆筒内的水,调节温度至20℃,将悬于秤端的玻璃锤浸入圆筒内的水中,秤臂右端悬挂游码于1.0000处,调节秤臂左端平衡用的螺旋使平衡,然后将玻璃圆筒内的水倾去,拭干,装入乙醇样品至相同的高度,并用同法调节温度后,再把拭干的玻璃锤浸入乙醇样品中,调节秤臂上游码的数量与位置使平衡,读取数值,即得乙醇样品的相对密度。
如该比重秤系在4℃时相对密度为1,则用水校准时游码应悬挂于0.9982处,并应将在20℃测得的乙醇样品相对密度除以0.9982。










附件2:
化妆品用滑石粉原料要求

为规范化妆品原料技术要求,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根据我国化妆品监管相关规定,编写《化妆品用滑石粉原料要求》,本要求针对性地规定了滑石粉的安全性要求及检验方法,其他相关要求及检验方法按相应规定执行。
1.基本信息
1.1名称
滑石粉
1.1.1 INCI名称及其ID号
TALC
ID:3119
1.1.2 INCI标准中文译名
滑石粉
1.1.3 化学名称
水合硅酸镁
1.1.4 《中国药典》中名称
2010年版《中国药典》(一部)中名称:滑石粉
1.1.5 常见别名
滑石
1.2 登记号
1.2.1 CAS登记号
14807-96-6
1.2.2 EINECS登记号
238-877-9
1.3分子式、分子量及来源信息
1.3.1分子式和分子量
分子式:Mg3(Si4O10)(OH)2
分子量:379.29
1.3.2来源及制备信息
滑石粉是滑石矿石经机械加工磨成一定细度的粉体产品。
2. 技术要求
2.1 原料使用目的
滑石粉在化妆品中作为润滑剂、吸收剂、填充剂、抗结块剂、遮光剂等使用。
2.2 原料适用范围
滑石粉广泛应用于各种化妆品,特别是粉状化妆品中。
2.3 注意事项
在粉状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应使粉末远离鼻和口。
2.4 滑石粉中相关组分限制要求
滑石粉中不得检出石棉。
3. 检验方法
3.1 滑石粉鉴别试验方法
参见2010年版《中国药典》(一部)所载滑石粉的鉴别试验方法(见附)。
3.2 滑石粉中石棉的测定方法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年4月26日,公布的《粉状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石棉测定方法(暂定)》(食药监办许函[2009]136号),对化妆品用滑石粉原料中的石棉进行测定。
附:
滑石粉鉴别试验方法

1. 取滑石粉样品粉末0.2g,置铂坩埚中,加等量氟化钙或氟化钠粉末,搅拌,加95%~98%(w/%)硫酸5ml,微热,立即将悬有1滴水的铂坩埚盖盖上,稍等片刻,取下坩埚盖,水滴出现白色浑浊。
2. 取滑石粉样品粉末0.5g,置烧杯中,加入盐酸溶液(4→10)10ml,盖上表面皿,加热至微沸,不时摇动烧杯,并保持微沸40分钟,取下,用快速滤纸滤过,用水洗涤残渣4~5次。取残渣约0.1g,至铂坩埚中,加入硫酸(1→2)10滴和氢氟酸5ml,加热至冒三氧化硫白烟时,取下冷却后,加水10ml使溶解,取溶液2滴。加镁试剂(取对硝基偶氮间苯二酚0.01g溶于4%氢氧化钠溶液1000ml中)1滴,滴加氢氧化钠溶液(4→10)使成碱性,生成天蓝色沉淀。











附件3:
化妆品用甘油原料要求

为规范化妆品原料技术要求,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根据我国化妆品监管相关规定,编写《化妆品用甘油原料要求》,本要求针对性地规定了甘油的安全性要求及检验方法,其他相关要求及检验方法按相应规定执行。
1. 基本信息
1.1 名称
甘油
1.1.1 INCI名称及其ID号
GLYCERIN
ID:1077
1.1.2 INCI标准中文译名
甘油
1.1.3 化学名称
1,2,3-丙三醇(Propane-1,2,3-triol)
1.1.4 《中国药典》中名称
2010年版《中国药典》(二部)中名称:甘油
1.1.5 常见别名
丙三醇
1.2 登记号
1.2.1 CAS登记号
56-81-5
1.2.2 EINECS登记号
200-289-5
1.3 分子式、结构式及分子量
分子式:C3H8O3
结构式:

分子量:92.09
1.4 性状及理化指标
无色、澄清的黏稠液体;味甜,有引湿性,水溶液(1→10)显中性反应;本品与水或乙醇能任意混溶,在丙酮中微溶,在三氯甲烷或乙醚中均不溶;相对密度在25℃时不小于1.2569。
2. 技术要求
2.1 原料使用目的
甘油在化妆品产品中可作保湿剂、降粘剂、变性剂等使用。
2.2 原料适用范围
甘油广泛用于化妆品中。
2.3 限量要求
2.3.1 甘油含量要求
甘油含量(w/%)≥ 95.0
2.3.2甘油中相关组分限量要求
甘油中二甘醇含量(w/%)≤0.1
3. 检验方法
3.1 甘油鉴别试验方法
甘油样品的红外光吸收图谱应与对照的图谱(《药品红外光谱集》77图)一致。
3.2 甘油含量测定方法
参见2010年版《中国药典》(二部)所载甘油含量的测定方法(见附1)。
3.3 甘油中二甘醇的测定方法
参见2010年版《中国药典》(二部)所载甘油中二甘醇的测定方法(见附2)。


附1:
甘油含量的测定方法

取甘油样品0.20g,精密称定,加水90ml,混匀,精密加入2.14%(g/ml)高碘酸钠溶液50ml,摇匀,暗处放置15分钟后,加50%(g/ml)乙二醇溶液10ml,摇匀,暗处放置20分钟,加酚酞指示液(取酚酞1g,加乙醇100ml使溶解)0.5ml,用氢氧化钠滴定液(0.1mol/L)滴定至红色,30秒内不褪色,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指按供试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l)与空白试验中所耗滴定液的量(ml)之差进行计算】。样品中甘油含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其中:
w:甘油含量,%;
c:氢氧化钠滴定液的浓度,mol/L;
V:氢氧化钠滴定液的用量,ml;
V0:空白试验氢氧化钠滴定液的用量,ml;
m:甘油样品质量,g;
92.1:甘油的摩尔质量,g/mol。

附2:
甘油中二甘醇的测定方法

附2.1 色谱条件
以(6%)氰丙基苯基-(94%)二甲基聚硅氧烷为固定液(或极性相近)的毛细管柱;
色谱柱起始温度为100℃,维持4分钟,以每分钟50℃的速率升温至120℃,维持10分钟,再以每分钟50℃的速率升温至220℃,保持6分钟;
进样口温度为200℃;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检测器温度250℃;
载气为氮气;
各组分色谱峰分离度应大于1.5。
附2.2 溶液制备
供试品溶液:取甘油样品约10g(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10%),精密称定,置25ml量瓶中,精密加入内标溶液(每1ml中含0.5mg正己醇的甲醇溶液)5ml,加甲醇溶解并稀释至刻度。
对照品溶液:取二甘醇、正己醇和甘油适量,精密称定,加甲醇溶解并稀释,使每1ml溶液中含有二甘醇0.5mg;精密量取5ml,置25ml量瓶中,精密加入内标溶液5ml,用甲醇稀释至刻度。
系统适用性试验溶液:取二甘醇、正己醇和甘油适量,精密称定,加甲醇溶解并稀释制成每1ml中含有甘油400mg,二甘醇和正己醇各0.1mg的溶液。
3. 测试步骤
取系统适用性试验溶液1μl,注入气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色谱图中各组分色谱峰的分离度应符合要求。
取对照品溶液重复进样,二甘醇峰面积和内标峰面积比值的相对标准偏差不得大于5%。
依次精密量取供试品溶液和对照品溶液各1μl,注入气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按内标法以峰面积计算二甘醇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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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首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名单公告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首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名单公告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文件要求,经矿山企业自愿申请、协会推荐、专家评估及社会公示,确定同煤大唐塔山煤矿等37家单位为首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现予以公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首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名单.doc

首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名单

一、煤炭(11个)
同煤大唐塔山煤矿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湾煤矿
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黑岱沟露天矿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灵新煤矿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三号煤矿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兴隆庄煤矿
山东泰山能源有限公司协庄煤矿
山东泰山能源有限公司翟镇煤矿
白山市振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东晋煤矿
郑州磴槽企业集团金岭煤业有限公司金岭煤矿
二、黑色金属(5个)
首钢水厂铁矿
首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云铁矿
北京云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冯家峪铁矿
北京威克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巨各庄铁矿
山东兴盛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庄铁矿
三、有色金属(5个)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平果铝土矿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龙首矿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二矿区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兴铜矿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金堆城钼矿
四、黄金(6个)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三山岛金矿
贵州锦丰矿业有限公司锦丰(烂泥沟)金矿
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夏甸金矿
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金翅岭金矿
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城金矿
山东省平邑归来庄金矿
五、化工(7个)
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阳磷矿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昆阳磷矿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海口磷矿
中盐金坛盐化有限责任公司金坛盐矿
敦煌西域特种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西湖芒硝矿
湖北神农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莲花-简城磷矿
湖北神农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寨湾磷矿

六、建材(3个)
湖州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矿)
湖州鹿山坞矿业有限公司妙西镇第十矿区
北京水泥厂有限责任公司凤山矿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绥政发〔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现将《绥化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


绥化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保证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县道是指连接县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连接县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粮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或国省道连接乡(镇)的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确认、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机制,实行专业化养护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
  第四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具体管理职能由市级交通部门履行。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农村公路发展规划,负责养护管理考评工作及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初审,指导、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及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负总责。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执行“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制度,在乡(镇)人民政府设兼职或专职人员,协助、配合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县道公路养护要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1-2001)、《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2-2001)和《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JTG H11-2004),积极引进、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大力推进公路养护机械化进程,降低劳动强度,降低养护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乡道、村道按照《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手册》要求要进行日常养护和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设置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连同其相应的技术管理部门组成技术管理体系,负责辖区内的公路养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采取“管养分离、专群结合”的管理模式;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交工验收后,应及时列入养护计划,开展各项日常养护工作。
  全市农村公路中的水泥、沥青高等级公路的路面养护统一由各县(市、区)公路管理站按相关规定实施专业化养护;乡、村道的路面保洁、路肩维护可由乡(镇)和村民委员会组织群众养护。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通过竞争或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养护单位;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应结合本地实际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及行政村逐级签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状,逐条线路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 养护生产要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要求,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上路作业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严禁机械(具)带病作业,消除不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坚持“以养护路面为中心,加强全面养护”的方针,通过全面、科学、常年养护和规范化管理,形成畅、洁、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达到“路面平整、横坡适度、标志齐全、里程碑整洁、料堆整齐、排水通畅”的公路养护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绿化要因路制宜,做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栽、管、护”相结合,可绿化路段全部绿化。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 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按《路政管理规定》执行。村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参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好,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结合养护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作用,调动沿线村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限超载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对特殊困难地区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省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补贴资金;  
(三)为确保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
(四)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
  (一)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市、县两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由其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当地审计、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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