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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03:08  浏览:9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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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

商务部


商务部2005年第15号令 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

  《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4日商务部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交通部会签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商务部部长

       薄熙来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外派海员管理,规范外派海员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派海员是指符合本规定的境内企业,派遣中国海员到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籍的船舶上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申请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第五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从事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或国内船舶运输的经营资质;

  (三)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

  (四)有驾驶、轮机专业高级船员资质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五)具有相应的市场开拓能力;

  (六)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内向具有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海员300人以上。

  已经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如符合前款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条件,可向商务部申请变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范围,从事外派海员业务。

  第四条 申请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材料;

  (三)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或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证明材料;

  (四)经审核通过的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证书;

  (五)驾驶、轮机专业高级船员的适认证书复印件;

  (六)具有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海员人数证明原件;

  (七)开展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变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范围,从事外派海员业务的,不需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但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外派海员经营权、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申请保留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六条 商务部定期公布具有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

  第七条 国际海员证书及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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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汉政办发〔201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教育、医疗卫生、金融、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保密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事前审查原则和依法审查原则,严格执行信息提供部门自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专门审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工作程序。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责任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 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没有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第七条 各单位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政府信息属性

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科室)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并注明理由。

(二)核实政府信息属性

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科室)以“汉中市XX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见附件1)形式送本单位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审查。

(三)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审查机构应征求第三人意见,如第三方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三款的期限内。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根据本行政机关保密审查机构的意见,主管领导确定政府信息属性。

第八条 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己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的拟公开政府信息,各单位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接到各单位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见附件2)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因保密需要而未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存在质疑的,可提请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市保密局应当依法对全市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私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各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轻微的,对单位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汉中市XX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样表)

报送日期: 编号:

单位名称

邮 箱


送 审 人

联系方式


信息名称

栏目名称


撤消日期


信息公

开属性 及原因
拟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不予公开 □

不予公开原因: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 □

个人隐私 □

危及国家安全 □

危及国家经济安全 □

危及社会稳定 □

保密审查机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领

导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说明:此表为本单位内部保密审查时使用。

附件2:

汉中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申请单位:

申请保密审查事项:





单位保密机构审查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上级机关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说明:此表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需提请上级保密审查时使用。




办案实践中常遇到的几个问题探讨

我们在查处贪污、受贿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两个“问题”。“问题”之一,在查处贪污案件时,在赃款去向上,犯罪嫌疑人总是以因本单位(地区)某项工作或某几项工作需要争取上级机关有关人员的支持(包括在资金上的支持),用于了打通关节(其中也不排除犯罪嫌疑人撒谎的可能)。由于犯罪嫌疑人交待的上级机关有关人员多,所得金额分散,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害怕影响本地经济的发展,难背“罪责”,一般未到上级机关找有关人员核实,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无法认定和放纵上级机关有关人员。“问题”之二,在查处受贿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对受贿事实矢口否认,导致犯罪事实无法认定。 上述两个“问题”是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的重要手段,危害极大。如任其长期存在,势必将削弱反腐力度,破坏司法公正,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损害群众对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的信心。因此,必须进行深入研究,寻找对策,堵住两个“问题”,从而使反腐败工作得以持续、健康发展。我认为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1、牢固树立反腐败全国一盘棋的意识,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加强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构筑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良好格局。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不论涉及到谁,均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对阻碍和影响查办工作的,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从而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2、坚持同步取证。在同一时间段内,综合运用法律规定的各种措施和手段,在不同的地点、范围内,组织侦查人员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调查对象或案件事实同时进行取证,充分收集证据材料,综合审查判断各证据的关联性,及时补充完善证据,用声像、文字等证据形式予以固定,减少证据变化的可能性。为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赃款上做“文章”,还必须设法查明赃款去向。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办案中可适时运用测谎技术,以配合侦查取证。
3、充分运用派生证据。受贿人作案后,往往会产生经济状况的失常和心理状态的失衡,使得一旦受到外力的作用就会发生改变,如匿赃、毁证、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等,这些派生证据对案件的突破至关重要。因此,要注意收集派生证据,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有意识地为犯罪嫌疑人创造条件,从而收集到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派生证据,达到证明犯罪的作用。
4、适时采取强制措施。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对受贿事实矢口否认的主要原因是犯罪嫌疑人自倚此类案件是“一对一”证据,自己不供述,司法机关不能把自己怎样。因此,在收集到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应适时采取强制措施,彻底摧垮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和侥幸心理。在讯问过程中适时使用有力证据,给犯罪嫌疑人当头一棒,使其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惊恐失措,侦查人员则可抓住有利时机一举突破。
5、利用政策、法律攻心。向犯罪嫌疑人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着重强调“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六十八条,着重强调“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规定,便于犯罪嫌疑人权衡利弊,加快抉择进度。
6、调动社会力量予以协助。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同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父母、子女及朋友等取得联系,让他们规劝犯罪嫌疑人交代问题,争取司法机关从轻处理,以此唤起犯罪嫌疑人的亲情,消除顾虑,走坦白从宽之路。

作者: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丁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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