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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0:25:27  浏览:96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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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1997年12月31日)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对本市制发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市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抚顺市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等十七部规章,从即日起废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废止的规章目录
规章名称、发文时间、文号 废 止 原 因
1.《抚顺市统计工作管理规定》1988年3月31日抚政发[1988]39号文 执行《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
2.《抚顺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8月31日抚政发[1988]87号文 被《抚顺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和《抚顺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代替
3.《抚顺市劳动保护监察实施细则》1989年1月3日市政府1号令 被《抚顺市违反劳动保护规定行政处罚细则》代替
4.《抚顺市林业管理办法》1989年1月3日市政府2号令 被《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代替
5.《抚顺市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1月20日市政府7号令 执行《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
6.《抚顺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暂行办法》1989年11月20日抚政发[1989]152号文 执行《产品质量法》和《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
7.《抚顺市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审计暂行规定》1989年11月21日市政府8号令 被《抚顺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任期责任审计条例》代替
8.《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暂行规定》1990年1月14日抚政发[1990]8号文 被《抚顺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代替
9.《抚顺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5月3日抚政发 [1990]69号文 执行《广告法》
10.《抚顺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9月31日市政府14号令 执行《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1.《抚顺市计划外重要生产资料购销合同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3月18日市政府18号令 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12.《抚顺市水库工程管理办法》1991年5月20日抚政发[1991]54号文 被《抚顺市水库工程管理条例》 代替
13.《抚顺市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1991年7月12日市政府22号令 被《抚顺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代替
14.《抚顺市征收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差价费暂行办法》1993年6月3日抚政发
[193]54号文 此项收费省政府已下令废止
15.《抚顺市契税征管暂行办法》1994年5月8日市政府6号令 国务院新颁布的《契税条例》从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6.《关于修改〈抚顺市契税征管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1995年1月14日抚政发[1995年]2号文 同上,一并废止
17.《抚顺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5日抚政发[1994]9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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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3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喀什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传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喀什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由地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县市、乡镇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地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制定。
地区专项应急预案由行署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其预案编制牵头单位由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内容提出,并报请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同意。
地区部门应急预案由地直各有关单位分别组织制定。
各县市应急预案制定方法、任务分工和管理程序参照地区执行。县市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组织部署、编制指导和督促检查。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制定,编制完成后逐级报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单位备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活动内容、性质制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相应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具体工作和特殊事项等要单独制定单项应急预案。乡镇已编制完成的各类应急预案要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存档,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
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要在属地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的指导下本着简单实用,操作性强的原则,制定相关应急预案(行动方案)。
第六条 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地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预案的管理工作,对县市应急预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和乡镇应急预案制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县市、地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本辖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各县市、地直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电子化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同级和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六)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框架或指南进行。
地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报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本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的应急预案(行动方案)编制指南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预案编制受上一级政府及基层政权机构指导。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应急预案起草、报审工作(必要时可成立预案编制工作机构);并组织有关应急管理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在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和建议。
涉及限制公众自由的或与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应急预案,应以适当方式在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制定出的应急预案进行评议、审定、报批、公布和备案。
第十五条 地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经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和地区应急管理专家组意见后,报地区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以行署或行署办公室的名义下发,总体应急预案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并报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地区、县市专项应急预案经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审定,以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其预案目录需报上一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审议通过并报请上级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本级部门领导签发,并报上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和抄送预案涉及相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完成后应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或简明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发布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 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应急预案要适时向社会发布。发布时,要严格控制预案的密级界定,应急预案一经发布,要充分利用各类网络、新闻媒体、广播报刊等平台开展宣传活动。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大纲,定期组织开展培训。
第二十五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各类应急预案要开展经常性的演练。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急预案演练的主要形式为:室内推演、脚本导演、实地综合演练和随机演练等。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以上综合性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问题,并通过演练及时调整和修订预案。
各县市组织的大型演练和地直各有关部门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行署。
第五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和权限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要适时修订。总体应急预案中涉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原则上定职(岗)位、不定人员。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应对处置后,要结合应对处置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有条件的,应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主动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按规定,必需修订应急预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制定单位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喀什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
文号:劳社部发〔200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有利于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社会监

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决定统一全国劳动保障监察

标志,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工作的认识。《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

检查,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劳动保障监察标志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员

代表国家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权的身份象征。统一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对于增强劳

动保障监察员的责任感和纪律性,坚持执法为民,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

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工作,加强对劳

动保障监察标志的发放和管理,通过规范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督促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

行使监察职权,树立和维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全国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分为胸牌和臂章两部分(见附件2)。

(一)胸牌的式样为:长方形图形(长:82mm,宽:20mm),银灰底色,金属质地,上半部

分为藏蓝色的“国家劳动保障监察”字样。下半部分是统一编号,号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

部分共两位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号;第二部分共六位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统一编号,并用汉语拼音字母区分专职监察员(Z)和兼职监察员(J)。两部分号码之间用横线

“—”联接。例如:北京市某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为01—Z00001,某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为

01—J00001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代号详见附件1。

(二)臂章的式样为:藏蓝底色加黄边,盾牌形状,象征威严和保护力度。 中间的“执

法带”表示代表国家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权,担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神


圣使命;“LABOUR INSPECTION”为国际通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英文表述;下部的标志,天

安门代表中国,其周围的齿轮和麦穗象征以工人和农民为主体的广大劳动者,具有广泛的代

表性;底部的“橄榄枝”象征和平。整体表现出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

旨。

三、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制作和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

订制。各地要做好发放和管理工作。为体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严肃性,劳动保障监察标志

应当佩戴在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工作服上。劳动保障监察员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时,

必须服装整洁,规范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同时,劳动保障监察臂章图案可用于监察执法

专用车、监察专用设备和有关监察对外公示的物体上。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按照国务院

2005年工作要点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队伍建设”的要求,以贯彻《条例》为

契机,加强与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在今年内全国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或监

察局)全部建立,市(地)、县(区)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面建立,形成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

并充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政意识,推进行政执法

责任制建设,促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化、制度化。



附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代号

2劳动保障监察胸牌、臂章式样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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