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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21:17:07  浏览:88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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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6号
━━━━━━━━━━━━━━━━━━━
  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是省
人民政府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社会保险局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职能。 
  2.国家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职能。 
  3.财政部门承担的税收调查研究职能及税收政策、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和执
法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 
  (二)转变的职能 
  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三)加强的职能 
  按照垂直管理的管理体制,加强对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直接领导,对机构编
制、经费、人员实行垂直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研
究制定地方各税、费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负责地方各税、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省人民政府、国家税
务总局委托征收的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并检查监督制度
的落实。 
  (四)检查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和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
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五)管理地方税务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考核任免和
管理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 
  (六)负责地方税务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教育培训工作。
  (七)组织税收政策法规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
范税务代理行为。 
  (八)负责汇总、编报地方税务系统的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工作。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地方税务局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
文电处理、文书档案、文件收发、信访、保密、税法宣传、政务信息和新闻发布
等工作;制定机关内部综合性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和指导系统税务普法宣传。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税政调查研究;组织起草地方税收法规和实施细则;
研究提出地方税制改革建议;拟订地方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审核现行地方税收
政策的调整;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
和行政处罚工作;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指导地方税务系统的法制工作。
  (三)税政一处 
  负责营业税、资源税、印花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
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地方税的征收
管理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
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四)税政二处 
  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有关法
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
事项。 
  (五)规费管理处 
  负责教育附加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等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工
作;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六)涉外税务管理处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和其他涉外的地方税收的管理协调
工作;研究并执行国际间反避税措施;指导地方税务系统的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
作。 
  (七)征收管理处 
  指导、监督、检查、处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规中的有关事项,
强化和完善征管手段;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以及生产经营
发票的印制和管理;负责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八)计划统计处 
  贯彻执行全国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制度,编制全省税收收入长远规划和近
期计划;编制、分配和调整年度税收计划以及检查、督促、分析计划的执行情况;
汇总分析全省税收会计、统计信息资料和数据;监督检查税务会计、统计制度的
执行情况;负责全省系统税收票证的印制、使用和管理;指导地税系统计划统计
工作的开展。 
  (九)财务管理处 
  管理地方税务系统的经费、财务、装备和固定资产;管理机关财务工作;监
督执行税务系统财务制度,审核汇编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办理各项
经费的划拨;组织实施地方税务系统的内部审计。  (十)人事处 
  按权限或授权管理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机构编制、干部考核任免、人员调配、
劳动工资等工作;制定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十一)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 负责机关党务和指导工、青、妇工作;指导
地方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 
  负责对地方税务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负责税务执法监
察工作;负责检查处理行政违法和税务执法违纪案件;负责本级机关纪检工作;
负责干部离任审计工作。 

  四、局直属行政单位 

  (一)稽查局 
  拟订税务稽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偷税、抗税、骗税重大税收
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指导、协调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稽查工作。 
  (二)直属分局 
  负责省级预算收入的各项税收和指定收入项目的管理和部分征收业务工作;
负责省级税收收入入库的督促检查工作。 

  五、人员编制 

  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9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不含纪检组
长),正副处长(主任)36名。稽查局基层行政编制50名,其中局长1名,
副局长3名。直属分局基层行政编制5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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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6〕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辽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新闻发布活动,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及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和部门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部门)进行新闻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新闻发布规章制度,向市政府提出新闻发布工作建议;
(二)制定新闻发言人岗位责任制,组织新闻发言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对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进行指导和管理,审定新闻发布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口径等方面内容;
(四)负责审批、邀请和接待新闻媒体等事项;
(五)负责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具体承办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设新闻发言人。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市政府各部门新闻发言人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担任。
每个单位确定一名新闻联络员,负责新闻发布的日常组织联络工作。
第五条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定新闻发布计划、发布内容、发布材料,提出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时间;
(二)在新闻发布会上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接受记者提问;
(三)根据工作需要,在新闻媒体上发表谈话;
(四)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或部门领导发布新闻。
第六条市政府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重要政策、重大决策和重大改革方案的有关情况;
(二)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情况;
(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和重大成就;
(四)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情况;
(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解决情况;
(六)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紧急重要事件的处理情况;
(七)需要发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政府新闻发布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为主,以记者招待会、答记者问、通报会以及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上发新闻通稿等方式为补充。
第八条市政府及其部门可根据年初工作安排进行日常新闻发布。
遇有重大、突发或特殊事件发生,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可以临时决定进行新闻发布。
第九条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在指定的场所举行,特殊情况下可在其他场所举行。
第十条新闻发布程序:
(一)新闻发言稿的制审
市政府进行新闻发布,由业务相关部门牵头拟定发布事项内容,形成新闻发布初稿,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修改,再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审定。市政府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进行新闻发布,应拟制新闻发布初稿,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再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二)新闻发布会的安排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拟定好时间、地点、邀请记者范围等事项,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审定。市政府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须经市政府批准。
(三)新闻发布会的召开
新闻发布会首先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然后接受记者提问。
(四)新闻发布资料的归档使用后的新闻发布稿件(含电子文档资料),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立卷保管,并定期向档案管理单位移交。
第十一条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邀请市本级新闻单位及中省直驻辽阳记者站的记者参加,有重大事项的新闻发布,经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批准可扩大邀请范围。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十一届第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十五、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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