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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区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划分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5:00:33  浏览:93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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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区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划分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1998]5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区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划分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区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划分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襄樊市区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划分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襄樊市区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无线电设备充分发挥效能,正常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全国大中城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国发[1981]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襄樊市区、襄阳县城以及襄阳县马集、双庙、欧庙地区和刘集机场。


第三条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分为居民集中区、收信区、发信区、无线电保护区和缓冲区,其具体区域划分见附件1。


第四条为保证现有收信台的正常工作,凡新建各类大中型长、中、短波电台,散射站等固定无线电台(站),都必须按规定建在无线电发信区内。


第五条设在居民集中区内的无线电发信设备的发射功率不得超过0.1千瓦,设在缓冲区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发射功率不得超过0.2千瓦。长、中波发信台到达居民集中区边缘的电磁波场强,不得超过200毫伏/米。


功率超过规定的既设台(站),应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迁至发信区内。


第六条对设置地点有特殊要求的电台,包括小型收信台、雷达站、超高频站、微波站、航空导航台、广播干扰台以及公安军事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必须设在居民区以内的电台,经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襄樊市管理处(以下简称襄樊市无线电管理处)批准可设在居民集中区。


第七条无线电收信区保护要求:


(一)在收信区内,不得安装长、中、短波无线电发射设备,高频设备和干扰收信台工作的电气设备;中、长波发信台到达收信台技术场地的电磁波场强不得超过100毫伏/米。


(二)短波发信台技术区边缘到收信台技术区边缘的的最小距离(不定向天线)为:


发射功率


最小距离(公里)


1、0.2-5千瓦



4


2、10千瓦




8


3、25千瓦




14


4、120千瓦




20


5、120千瓦以上



20以上


第八条收信台技术区边缘与各种干扰源的最小距离:


干扰源名称


最小距离(公里)

(一)汽车行驶繁忙的公路



1.0

(二)电气化铁路和电车道



20

(三)工业企业、大汽车场



3.0



汽车修理厂、拖拉机



站及有X光设备的医院

(四)架空通信线在定向接收天线的主向1.0

(五)架空通信线在其它方向


0.2

(六)输电线电压在35千伏以下


1.0

(七)输电线电压建在35至110千伏

1.0-2.0

(八)输电线电压超过110千伏


2.0以上

(九)高压变电站





1.5以上

(十)电焊机






0.5-1.0

(十一)电动机械、发电机械


0.2


第九条发信台技术区边缘至高压输电线或架空通信线的最小距离


第十条在收信区周围,新建高大建筑物时,以收信区天线设备边界以外1.5公里处为计算,高度不得超过仰角5度。


第十一条收发信区周围从天线地锚边缘向外延伸50至100米,不应建立排放烟尘气体较多的工厂企业(如水泥厂、化工冶炼厂、炸药库、油库等),以免腐蚀无线电设备,降低绝缘程度,增加高频损耗,影响通信效果。


第十二条对襄樊飞机场净空保护要求,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重新颁发(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2]38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在欧庙、望城岗无线电保护区内的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可暂时维持现状,但不得再增加设备数量和增大发射功率。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搬迁至收发信区内。在未搬迁之前,规划管理部门在安排建设工程时,要保护其正常的工作环境。


第十四条产生无线电波辐射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工程设施,其选址定点应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由规划管理部门和襄樊市无线电管理处协调确定。


第十五条居民集中区内既设的高频电炉、高频热合机、高频理疗机等非无线电设备产生的无线电波幅射,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设备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船舶的安全运行危害时,必须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无线电干扰,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襄樊市无线电管理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肇事者予以处罚;当事人对其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襄樊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襄樊市区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划分;




附件1:



襄樊市区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划分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全国大中城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国发[1981]27号)和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襄樊市城区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的复函》(鄂无办频函[1997]53号)文件精神和襄樊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襄樊市区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划分为襄阳县马集无线电发信区,襄阳县双庙无线电收信区,襄阳县欧庙、樊城望城岗无线电保护区,樊城、襄城两个居民集中区,各区之间的地带为缓冲区。其总面积约20平方公里,具体地理位置是:


一、马集无线电发信区:位于襄阳县马集,北至桥沟(北纬32°14′05″,东经112°02′25″),南至罗家湾(北纬32°12′03″,东经112°02′40″),东至陈家庄(北纬32°13′05″,东经112°02′58″),西至马家庄(北纬32°13′35″、东经112°01′57″),面积约5平方公里。


二、双庙无线电收信区:位于襄阳县双庙,北至小金家(北纬32°12′47″,东经112°11′36″),南至柳堰铺(32°11′18″,东经112°11′50″),东至安杨家(北纬32°12′20″,东经112°12′16″),西至谢家坡(北纬32°11′46″,东经112°10′26″6),面积约6平方公里。


三、欧庙无线电保护区:位于襄阳县欧庙西北侧,北至梁瑙(北纬31°52′45″、东经112°08′30″),南至梁家庄北侧(北纬31°51′02″,东经112°08′30″),东至陈河西侧(北纬31°52′40″,东经112°08′58″),西至柳林桥(北纬31°51′46″,东经112°08′00″),面积约5平方公里。


四、望城岗无线电保护区:位于樊城望城岗,北至团山铺以南850M处(北纬32°05′30″,东经112°08′10″),西至彭家岗(北纬32°04′44″,东经112°07′51″)南至望城岗以南900M处(北纬32°05′05″,东经112°08′43″),东至杨福礼以东500M处(北纬32°05′05″,东经112°08′43″)面积约4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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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知局〔2001〕44号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已经印发。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作为京政发〔2001〕38号文件的配套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专利事业的发展,支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技术创新和首都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利确有困难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其他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实施资金是指纳入市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专利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资助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组织资助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技术实施的管理。
第五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管理与审批,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第七条 申请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3.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
4.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物质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
第八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申请实行随时申请,集中审理。
申请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关专利技术文件,出具市政府委、办、局,区、县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的意见书。
每年六月一日起审理上年六月一日至当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收到的申请。
一个专利项目只能资助一次。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初审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和专利检索,提出立项评估报告,报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再进行审批并给予答复。
从开始审理到最后答复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与被批准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单位签定“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书”,并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的额度,除重大专利发明外,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20万元;发明专利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专利实施资金必须按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在合同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列支,否则市知识产权局有权收回该项资金。
由于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执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市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全部或部分专利实施资金。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资金实行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年度管理的原则。合同执行期间,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应每半年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验收申请书”,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检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合同双方签章。市知识产权局对所拨付的专利实施资金予以一次核销。
第十四条 专利项目实施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资金管理办法,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息处理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息处理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304号批复中国银行的“关于逾期贷款利息处理问题的批复”转发你们。根据批复精神,专业银行到期不能归还人民银行贷款的逾期贷款所加计的利息,应列入成本。该项利息我行以“营业支出”科目“借入人民银行资金利息支出户”核算。
以上请转知所属。
附件: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息处理问题的批复(略)。



198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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