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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0:26:37  浏览:99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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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政发〔2006〕173号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牵头部门。市建设、规划、房管、城管、工商、价格、人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
  政府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在有关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布局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市建设、国土、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制订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按标准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停车场不得停止使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时,须开展交通影响评价:
  (一)城市核心区以内,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二)除城市核心区以外的市区范围内,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三)市区范围内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和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
  第九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停车场竣工后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政府待建土地经市规划、国土、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核准后,可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
  企业、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待建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停车场。

第三章 停车场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依法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未经登记注册和备案的,不得提供有偿停放服务。
  第十二条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具备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条件或者必要的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配备的设施条件和运行管理规范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停车场的经营单位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执行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四)维护车辆停放秩序;
  (五)实行明码标价,使用价格部门监制的标价牌,按照标准收费;
  (六)出具税务停车专用发票;
  (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八)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第十四条 停车场的经营单位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时,可以收取停放服务费;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停车场的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转,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四章 道路临时停车场

  第十六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和临时停车场设置规范,编制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方案。
  第十七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临时停车方案,划定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规划等部门对临时停车路段每年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减等情况,及时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状况在非繁忙路段设置适量的限时免费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八条 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部门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牌。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明显标志予以告知。
  第十九条 机动车在临时停放路段收费时间内停车的,应当缴纳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
  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另行制定。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费票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临时停车泊位日常管理和维修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从所收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缴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
  (一)举办大型公益性活动期间,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二)下肢残疾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三)接送学生车辆在小学、幼儿园等周边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四)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
  (五)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单次不超过15分钟的。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临时停车泊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道路顺行方向停车,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标线;
  (二)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
  (三)在收费票据上注明的或者收费器上显示的有效时间内停车;实际停车时间超出的,应当补缴超出时间的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
  (四)将收费票据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明显位置,以备查验;
  (五)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道板临时停车场的设立和管理参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住宅区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三条 住宅区应当配建停车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能满足需求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停车泊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
  第二十四条 停车场产权属建设单位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停车场产权属业主共有或者停车泊位产权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个人可以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由建设单位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利用民用建筑依法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用于停车的,依法由人防部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停车设施(包括地面或者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
  停车泊位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租用停车泊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未就停车管理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商定。
  第二十七条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关停车管理的约定;
  (三)建立健全停车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停车泊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四)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第二十八条 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听从停车管理服务人员的指挥;
  (二)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占用他人车位,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缴纳车辆停放管理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车辆停放人可以与停车管理单位订立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标准、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车辆停放人对停放的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三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畅通或者公共安全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停车场的经营单位因不履行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停车场规划、建设、收费、人防等规定的,由市规划、建设、价格或者人防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停止使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恢复。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可以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
  (一)未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或者在机动车发动机运转状态下长时间停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未按照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要求停放车辆或者进出停车场,阻碍停车场内车辆正常通行的。
  第三十六条 划有临时停车泊位的道路,机动车未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故意移动或损坏停车收费管理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停车场经营单位不按标准收费、不给票据或少给票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金坛、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5日起施行。2002年9月27日市政府颁发的《常州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常政发〔2002〕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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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年)》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年)》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世纪之交,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批转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第三次全教会精神,1999年9月我部召开了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工作会议。会
议部署各地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动员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高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形成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良性运行机制,开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现将我部制订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年)》和《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各地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情况及时报我部师范教育司。

附件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年)
在跨越世纪的关键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改革开放以来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做出了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为了落实全教会的精神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部决定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工程”面
向全体中小学教师,突出骨干教师培养,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整体素质为目的。
一、工程目标
1.对现有约1000万名中小学教师基本轮训一遍,教师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基本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工程”结束时,大多数地区的中小学教师通过多种形式普遍完成不少于190学时的培训,贫困地区的教师至少接受1次有组织的培训(面授时间不少于40学时)。
2.全国选培100万名中小学和职业学校骨干教师,省级从中选培10万名,其中教育部组织培训1万名,使骨干教师梯队基本形成。
3.全体中小学教师普遍接受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技能培训,大多数教师具备运用计算机的基本能力,能开展不同程度的计算机辅助教学。
4.逐步建立21世纪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和教材体系。“工程”结束时,从中央到地方初步建成适应不同教师群体需要、较为完备的地方课程教材体系。
5.制订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法规,“工程”结束时,各地要基本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政策法规;初步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逐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运行和保障机制。
6.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及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各级各类师范院校为主体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开放型培训系统,初步建成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开展教师继续教育现代远程教学的试点工作。“工程”结束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80%以上的培训机构(乡镇中
小学培训点及以上)和少数民族寄宿制学校的教师能够直接收视电视台播放的教师继续教育节目;县级以上教师培训机构建立计算机网络教室,并进入中国教育科研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初步建成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应用多媒体、交互式的区域性教师继续教育计算机网络。
7.建设一支专兼结合,善于从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有较强培训能力的教师队伍。
8.普遍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科学研究和实验。“工程”结束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理论体系初步形成;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科研课题及各实验区承担的实验课题完成结题与验收。
二、行动计划
根据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和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现状,以及培训者队伍的整体水平对“工程”实施质量的直接影响,“工程”将采取以下行动计划,完成以培训者提高为先导,骨干教师培训为重点,面向全体教师的继续教育。
1.新任教师培训
培训对象:0—1年教龄的中小学教师。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其巩固专业思想,熟悉有关教育法规,初步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常规,熟悉教学内容,尽快适应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
培训内容:主要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政策法规,所担任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法分析以及班主任工作等,注意与职前培养内容相衔接。
2.教师岗位培训
培训对象:1年以上教龄的全体中小学教师。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中小学教师逐步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完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
培训内容:主要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修养,现代教育理论,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幼儿及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知识更新与扩展,以计算机为核心的现代教育技术,教育教学实践研究等;突出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对教师知识能力的新需求、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以及信
息技术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等重点。
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以职务培训为主,包括应急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培训。
3.骨干教师培训
培训对象:100万名中小学和职业学校骨干教师。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骨干教师在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与教育科研能力等方面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提高他们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发挥他们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骨干带头和示范辐射作用,使其尽快成长为教育教学专家、学科带头人或骨干
力量。
培训内容:现代教育理论学习与实践:现代教育理论研修,教育思想与学科教学艺术研究,优秀中小学实习等;学科前沿知识与综合知识:学科研究成果及发展趋势综述,现代科技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技术应用:计算机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理论与实践,信
息社会与信息技术等;教育科学研究:教育科研课题的立项、研究、结题与成果鉴定等;教育研究专题。
4.提高学历培训
培训对象:取得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提高受训教师的学历层次,使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教科研能力明显提高。
培训内容: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小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小学教育专业(文科方向/理科方向)教学计划》(试行)、《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本科(专科起点)教学计划》(试行)和教育硕士的教学要求分别对小学、初中和高中教师进行学历教育。提高学历培训必须将知识的系统
传授与解决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的实际问题有机结合,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5.计算机全员培训
培训对象:全体中小学教师。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中小学教师普遍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不同程度地掌握用计算机进行辅助教学和开展教育科研的能力。
培训内容:以普及计算机应用技术为核心,学习计算机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常用办公处理软件的使用和上网查询资料,利用平台制作教学软件,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开展科研和处理信息等。
6.培训者培训
培训对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师树立现代教育观念,不断提高学科教育理论水平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更新知识,逐步提高学术水平,熟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特点、规律,能够胜任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工作。
培训内容:现代教育理论,学科最新知识与信息,现代教育技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教材教学规律研究,国内外中小学教学改革发展动态与中小学教师学科教育能力培养研究等。
三、基础建设项目
“工程”设立基础建设项目是为了有效地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重要问题。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法规建设
加快法规建设,为“工程”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教育部颁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制订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方针、政策。各地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制订并配套地方性法规及具体实施意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及管理办法,在中小学
教师继续教育的基地建设、经费筹措、检查评估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2.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教材建设
国家与地方共同开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与教材。教育部制订《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开发指南》,组织开发一批急需的示范性课程及基础性教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计并开发相应的地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和教材。
继续教育课程教材建设要反映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动态,着眼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课程建设要特别注重现实需要,力求关注长远发展,努力做到科学性、先进性与针对性、实效性相统一,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教材建设要满足教师
不同学习方式的需要,加强电子教材、多媒体辅助教学软件教材、网上教材等多种类型教材的开发,树立精品意识,确保质量。
3.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络建设
充分利用卫星和电视广播、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等多种媒体,构建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开放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络。发挥现代教育技术、信息传播技术的特有优势,扩大受训范围,大面积提高培训效益,为实现全员培训目标提供有利条件。
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监测评估体系建设
研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评价体系,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评估指导意见,初步建立继续教育过程监测机制和信息反馈系统,宏观监控“工程”实施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具体的评估指标体系,从2001年起,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能够应用该体系检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实施状况,反馈评价结果,及时对“工程”实施方案进行调整。
四、条件保障
为了使“工程”顺利实施,必须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1.成立管理机构
成立由教育部主管部领导任组长、各有关司局参加的师资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工程”的领导;下设“工程”办公室,具体负责“工程”的事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相应的省级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组织和实施。
2.完善开放高效的培训系统
完善与加强国家-省-市(地)-县-乡-校等各级培训机构建设。国家在有条件的部属师范大学和教师进修院校设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国家级培训机构,采取与地方共建等项措施使其能够承担“工程”下达的各类国家级培训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健
全和完善省-市(地)-县三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确保各级培训机构具备继续教育所必需的教学基本设施和培训手段,以及能够适应继续教育教学与科研需要的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加强县以下教师培训机构的建设,建立乡(镇)中小学教师培训点,组织中小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

要鼓励各级师范院校、综合性大学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调动教研、教科研、电教等部门的力量,扩大继续教育培训系统的功效。
3.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
对“工程”实施过程中难点和热点问题的研究可采取科研课题立项的方式进行研究,并要在实践中探索解决办法。国家设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研究中心,开展继续教育的科学研究,提供政策及业务咨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承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科
研,为本地区实施“工程”提供指导和支持。
全国设立国家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验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实验区,承担实验课题,开展应用性研究,在继续教育实践中发挥积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4.加强评估检查
为指导和推动“工程”顺利进行,国家将组织专家赴各地调研、检查“工程”进展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将“工程”实施过程的监测和评估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督导和检查。
5.保证“工程”经费
实施“工程”是政府行为。“工程”实施期间,中央将投入专项资金支持“跨世纪园丁工程”的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和中小学教师培训的课程教材建设。各级地方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设立骨干教师专项基金,多渠道筹措经费,对“工程”中各项工作投入足够
的资金,确保顺利实现“工程”目标。

附件二: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改革开放以来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批转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施“工程”是“跨世纪园丁工程”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是建
设一支高质量教师队伍的重大举措。现就实施“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工程”,努力开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新局面,培养实施素质教育的高质量中小学教师
1.实施“工程”,就是要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实施“工程”,就是要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逐步从部分地区扩展到全国各地,从小学教师扩展到中学教师,从部分教师扩展到全员培训,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进入新阶段。
实施“工程”,就是要面向全体教师,以提高中小学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以提高整体素质为根本目的,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善于从事素质教育的新型教师队伍。
实施“工程”,就是要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新体系,完善教育教学制度,形成良性运行机制,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2.实施“工程”,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全员培训。使教师更加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对实施素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自觉遵循教育规律,尊重学生人格,注重学
生身心发展特点,因材施教;不断更新和拓展学科基础知识;掌握现代教学方法和现代教育技术;具有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要重视和加强新任教师试用期培训,使新任教师尽快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
3.实施“工程”,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教育作为首要内容。要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根据时代要求和教师在教育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改革师德教育的内涵和方式方法,克服形式主义倾向,提高实效。
加强对教师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教育,增强他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教师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的教育,增强识别和抵制唯心主义
、封建迷信及各种伪科学的能力;加强形势政策、民主法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进行现代化建设必须有一个团结稳定的社会环境;加强对教师进行敬业爱生、为人师表的教育,增强他们的事业心和人格魅力,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加强对教师进行法律法规教育,提
高他们依法施教水平;加强对教师进行伦理知识教育,提高人际交往能力,使他们能很好地正确处理与同事、学生和家长的关系;加强对教师进行心理健康的教育,提高教师培养学生坚韧不拔的意志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及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
4.实施“工程”,要把骨干教师培训作为重点。中央和各级政府设立骨干教师专项资金,对100万名中小学及职业学校骨干教师给予重点培养和扶植。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中遴选出10万名骨干教师,其中,1万名由国家组织培训,9万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培训,
在3年内完成;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主管部门负责培训。通过培训,逐步造就一支符合时代要求、能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的骨干教师队伍,形成国家、省和市(地)骨干教师梯队,带动整个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5.实施“工程”,要把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基础的现代教育技术培训作为重要内容。要把计算机知识、技能和辅助教学的培训作为实现全员培训目标的突破口,把计算机应用技术等作为教师必备的教学技能。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中小学教师中普遍开展以普及计算机基础知识
和应用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培训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重点是培养中小学教师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教学和教育科研的能力、应用信息的能力,鼓励教师在教学中科学地运用现代教育技术,革新传统的教育思想、观念、内容、手段和方法,创造新的教学模式,优化教学
过程,提高教学效率。逐步使中小学教师成为主动适应时代需要,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的教育工作者。
6.实施“工程”,要加强农村、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加快农村、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学历补偿教育的步伐,确保完成普九任务。同时,不失时机地积极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选择符合当地需要的培训内容,采
取有效培训方式,提高教师的实际教学能力,帮助教师树立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识,为培养各类农村实用人才提供师资保障。要进一步加强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支持帮助,加强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的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切实帮助这些地区解决教师
培训中存在的实际困难。逐步形成符合农村、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实际的中小学教师培训机制,促进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
7.实施“工程”,要重视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要求,2010年前后,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使小学和初中阶段教育的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经济发达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专任教师要有一定
比例达到硕士学位。各地要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提高学历层次培训的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先做好小学、初中的中青年骨干教师提高学历的培训工作。加强管理,严格考试与考核,保证培训质量。各有关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密切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
根据相关学历的规格要求组织教学,加强实践环节,提高教师的能力和水平,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要注意处理好提高学历培训与非学历培训的关系,防止形成新一轮的学历培训。
8.实施“工程”,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分区规划;根据各地经济和教育发展实际,制订中小学教师基本轮训一遍的具体目标和实施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阶段推进;根据中小学教师的实际需求,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注意突出继续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实效性、实
践性和先进性;遵循在职教师培训的规律和特点,坚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和业余、自学、短训为主的继续教育组织形式;充分利用各类培训基地和传播媒体的优势,满足不同教师的需求。
二、采取有力措施,为顺利实施“工程”提供坚实的条件保障
9.加快法律、法规建设步伐,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完善配套的地方法规,形成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法规体系。要把《中小学教师继
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作为教育执法检查的内容,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纳入依法治教的轨道。
10.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逐步走上制度化的轨道。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原则上每5年为一个培训周期,培训时间不少于国家规定的学时;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制定奖惩办法;建立并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审批制度,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建立符合继续教育特点的监测评估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11.形成、完善激励和制约机制,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进入良性运行状态。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仍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要把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列入教师考核的内容,作为教师职务聘任的条件,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使中小学
教师继续教育成为优化教师队伍的重要举措。
12.深化课程、教学内容改革,加强教材建设,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在国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教材建设规划的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教材建设的规划。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教学内容和教材建设必须立足于中小学教学实际,适应中小学课程内容和教材改革的需要,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和先进性;把现代科学技术、社会科学发展的最新成果及时正确地结合到课程、教学内容体系中来;用现代教育思想、教育理论、教育技术和新的
学科知识发展成果指导教师教学实践,有利于教师提高创新和实践能力。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教材开发采取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办法。先抓重点、急需的基础性教材,逐步配套完善系列教材。在统一课程标准的前提下,使教材类型和载体多样化,文字教材、音频视频教材、电子媒体教材和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教材总体设计,统筹规划,需求推动,加速开
发,优质产出。教材开发采取评审筛选或改编一部分地方优秀教材,组织编写一部分新教材,引进一部分国外先进教材等渠道进行,逐步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资源库。
13.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建立现代高效开放的培训系统。充分发挥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和师范院校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切实加强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有机结合。各级培训机构要通过加强建设,充实、提高,办成本地区在教育教学、资料信息、教改实践、教育技术、教
育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指导作用的教育中心;特别要加强县及以下培训机构的建设。
中小学校是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中小学校长是教师继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各中小学校都要制订本校教师培训计划,建立教师培训档案,组织多种形式的校本培训。各地要对中小学校开展校本培训加强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充分发挥中小学校在教师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鼓励综合性高等学校和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与教师进修院校、师范院校、中小学校、教研、教科研和电教等部门组成适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需要的培训新系统。
积极开发和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为实现全员培训提供有利条件,提高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效益。充分利用和开发现有的卫星电视和有线广播电视网资源,依托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形成卫星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培训网相结合的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发挥现代教育技术和
信息技术等多种媒体的特有优势,扩大受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要大力发挥远程教育等先进培训手段在农村、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教师培训中的重要作用,保证这些地区教师同样接受高水平的培训。
14.优化结构,建设一支专兼结合、高水平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师资队伍。要调动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的教师、专家、学者关心与支持,并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与培训机构、师范院校的教师、中小学教育教学专家等,组成既有广泛开放性又相对稳定的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

从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师要率先接受继续教育,要具有现代教育观念,掌握现代教育理论,了解本学科发展趋势;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较强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熟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特点、规律,善于开展和组织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学活动;能
够深入中小学,了解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指导中小学教师进行教学改革,成为集培训、管理、教学、科研于一体的新型培训者。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师资要严格把关,对不能适应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师要调离教学岗位,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
15.加强继续教育科学研究和教改实验,提高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水平。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科研与教学相结合,初步形成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理论体系。要重视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律和特点,培训内容、模式、方法等新情况
、新问题的研究,用科研成果不断丰富继续教育的内涵,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制度建设、课程开发、教学改革、网络建设、监测与评估等奠定理论基础。加强继续教育的实验工作;继续教育实验区要通过科研立项等方式,开展应用性科学研究和实验,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典型,以点带
面,全面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三、实施“工程”,要在整个教育战线形成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广泛共识和共同行动
16.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根本保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要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教育事业全面振兴的战略高度出发,增强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
重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协调、组织管理。
17.加强评估检查,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评估检查纳入教育督导之中,要定期检查和评估本地区实施“工程”的情况,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评估检查的内容包括培训活动效能、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效益、
课程目标、体系和内容,及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效果等。对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不重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和帮助。
18.拓宽经费渠道,加大经费投入。中央投入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用于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和教材建设;“九五”期间中央师范教育补助专款主要用于中小学教师培训;“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款有一定比例用于中小学教师培训。积极争取国际双边、多边合
作项目的援助资金,支持中小学教师培训。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地方事业,各地应按照“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入。要按教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和从地方教育费附加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并安排一定的专款用于加强继续教育的基地建设、教材开发等;中小学校也要
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本校教师的继续教育。积极探索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由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共同承担成本的分担机制,多渠道筹措继续教育经费。
实施“工程”是贯彻全教会精神,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的一项举措,各级各类师范院校、综合大学、中小学校、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教育科研等部门,要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团结一致,齐心协力,锐意改革,不断创新,共同开
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新局面,为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作出更大贡献。



2000年3月6日

绍兴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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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绍兴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5]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一日

绍兴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维护道路旅客运输秩序,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班车客运、定线客运、旅游客车和包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有关出租车及非机动车客运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工作。各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旅客运输工作。市、县(市)运输管理部门在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应具备以下列基本条件:
  (一)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是国家政策允许的人员;
  (二)有相对稳定的持有相应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和与其经营项目相适用的安全、机务、经营等岗位人员;
  (三)主要经营负责人必须经统一培训,持有岗位证书;
  (四)有证照齐全的达到二级车况等级以上的客运车辆;
  (五)拥有车辆原值5%以上的流动资金及相应的资信证明或担保;
  (六)单车经营的,必须具有不低于5万元的资金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保证;
  (七)有与营运车辆数相适应的固定停车场地;
  (八)申请者为企业的,必须有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和健全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和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单位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个人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以及经营道路客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当地县级以上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运输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经营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向保险公司投保旅客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四)经营者向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线路、站点、班次、班时、票价审批手续。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管理规定》,经审核批准,发给《道路客运线路核准证》、《营运线路标志牌》、《客运行车路单》。
  第六条 经营者如需要变更经营范围,就在变更前30日内向运输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七条 经营者如需歇业,就在变更前30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由运输管理部门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线路核准证》、《营运线路标志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税务机关注销其税务登记证。
  第八条 投入营运的客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车头右侧悬挂与经营相符合的营运线路标志牌;
  (二)车门两侧喷印经营者的名称、起讫线路、全程票价、监督电话;
  (三)在车厢内悬挂或张贴营运里程示意图、价目表,备有旅客意见簿;
  (四)驾驶员、乘务员携带必要的证件和单证;
  (五)按额定载客人数载客。
  第九条 营运客车必须按核定的路线、范围、站点行驶;不得随意拉班脱线;不得擅自增减班次。
  第十条 经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的线路,必须在核发《道路客运线路核准证》后随即开行;超过45日仍未开行的,作自动放弃论,收回《道路客运线路核准证》。
  第十一条 运输管理部门可按照客运线路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客流状况,运用经济调节手段,逐步实行客运营运线路经营权有偿使用。
  第十二条 凡日行程在300公里以上的大型客车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轮换驾驶。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配备专(兼)职危险品安全检查员;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及妨碍他人安全、卫生的物品乘车。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争揽旅客或干扰、排挤他人的正常客运经营活动。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十五条 旅客应持有效客票乘车,乘客必须遵守道路运输的有关规定,服从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严禁无票乘车。
  第十六条 客运站(场)要为经营者和旅客提供候车、停车、售票、签证、接发班车、行包收发、调度车辆、安全检查、清洁车辆等服务,配备一定数量的站务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客运站(场)就在运输管理部门指导下,本着平等互利、统一管理的原则与经营者签订客运服务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由运输管理部门鉴证,监督双方履行。
  第十八条 定线营运客车都必须进入运输管理部门指定的站点始发。客运站点标志牌的设置,须经当地运输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客运站点凭运输管理部门签发的《客运班车进站经营通知单》接纳客运车辆。
  第二十条 营运客车实行定期维护,定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记入《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一条 营运客车经营权不得私自转让、买卖。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依法纳税,按章缴费。必须严格执行交通、物价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定价,变相涨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必须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统一制发的道路运输客票和加盖税务监制章的其它客运行业票据。道路运输客运票据由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承印和发放,不得将客运票据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必须按章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客运需要,必须接受运输管理部门及物价、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的监督。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营业性客运的经营行为、经营质量、经营资格实行检查和年度营运审验。运输管理部门应运用多种检查方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营运客车通过年度审验,确认次年的经营资格。
  第二十五条 道路客运商务纠纷,当事人就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当地运输管理部门调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道路客运规定的,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运输管理工作人员就认真履行职责,严守法记,秉公办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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