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黑龙江省实施“科技兴省”特别奖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4:53:12  浏览:9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龙江省实施“科技兴省”特别奖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实施“科技兴省”特别奖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科技兴省”战略方针,鼓励各地、各部门为振兴我省经济,促进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对象和时间。“科技兴省”特别奖是省政府为表彰在组织推行《黑龙江省“科技兴省”实施方案》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而设立的专项奖励。奖励对象主要是:各行署(市)、县和中直、省直各单位,以及大专院校、大型企业、省属和中直在我省的科研院所中的领导干部

“科技兴省”特别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二、奖励名额。每次评选的“科技兴省”特别奖,一般不超过三十名。
三、评选条件。认真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科技兴省”战略,科技意识强,科学决策好,科学管理、科技进步、科技教育成果显著。通过加强组织领导,使本地、本行业、本部门的工作纳入“科技兴省”的轨道,取得显著成绩。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省经济发
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
(一)指导思想明确,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去推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切实把“科技兴市”(区、县)、“科技兴业”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机构和一整套“科技兴市”(区、县)、“科技兴业”的实施方案和制度规定。
(二)充分发挥决策咨询机构的作用,积极应用软科学的研究成果,自觉地执行决策程序和决策责任制,做到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三)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选择项目,安排计划和倾斜投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起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运行机制;放活科研机构,放宽放活科技人员管理政策,推动企业和农村的科技进步;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主动为“科技兴省”服务。
(四)发挥科研机构的作用,围绕“科技兴省”任务选择课题,积极组织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并在应用新成果、消化引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五)牢固树立教育是经济、科技发展的基础的认识,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加强基础教育,推进教育改革。在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开展专业人员、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等方面成果显著。
(六)积极组织实施“科技兴市”(区、县)、“科技兴业”的年度计划,出色地完成各项目标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各类人员的具体考核、评选标准,行署(市)、县和省直各单位由省科技兴省办公室负责制定;大专院校由省教委负责制定;大型企业由省经委负责制定;科研院所由省科委负责制定。
四。评选程序。采取上下结合、条块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评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类人选由主管部门提请,省有关部门分口负责考评和呈报。各行署(市)、县和中、省直各单位由省科技兴省办负责;大专院校由省教委负责;大型企业由省经委负责;科研院所由省科委负责。
(二)各口呈报的人选,由省人事厅综合平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向省“科技兴省”特别奖评选委员会提请审核。
(三)经省“科技兴省”特别奖评选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五、奖励办法。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受奖人员,以省政府名义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六、经费来源。在评选年度,由省财政厅从科技经费预算中拨款,作为“科技兴省”特别奖的奖励经费。
七、组织领导。成立省“科技兴省”特别奖评选委员会。评委会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科委、计委、经委、教委、农委、财政厅等单位的领导同志组成。省人事厅和省科技兴省办负责日常工作。
八、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1991年5月1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通知

【文  号】 冀政[2002]2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对促进全省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依法理财、从严治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依法行政
  《条例》的公布实施,是我省财政经济管理方面的一件大事。公共财政取之于公众、用之于公益、受之于公共监督。这个条例从法律的角度,对我省各级权力机关在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问题,做出了加强审查监督的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是全省预算管理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我省预算改革已经起步、改革框架初步确定的情况下,省人大出台这一条例,对于巩固和深化预算改革成果,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推进我省民主理财、依法理财和科学理财,都会产生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各部门对此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从严治财,开创全省预算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改进预算编制工作,加强预算资金管理
  《条例》明确规定了有关方面在预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调整、决算以及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对改进和加强预算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精神,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和改善预算管理。
  (一)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预算编制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做好预算编制工作。一是预算编制要及早布置,早做准备,确保按期向同级人大提交政府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二是采用科学方法细编预算,广泛采用零基预算、标准定额预算、项目预算等行之有效的方法,把预算细编到个人、细化到每一个具体项目。三是强化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基础作用,明确部门的财务机构统一负责本部门的预算编制工作,并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力量。部门要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分析本部门上一年度实际收支情况和下一年度收支变动因素,按照类别逐项测算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实事求是地编制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四是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审中的主导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草案,编制政府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政府。五是及时批复下达预算。政府预算草案经同级人代会批准后,财政部门要及时批复各部门,各部门要及时批复下达到所属各单位。
  (二)严格预算执行,硬化预算约束。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已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严禁调整。对事关政府预算变化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调整事项的范围,并且由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照法定程序于当年第三季度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对部门内部不同预算科目间的资金调剂,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由有关部门统一提出调剂使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对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预算资金调减,有关部门要列明调减的原因、项目、数额,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确需调减的,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对因客观因素造成本级预算自然变化的,财政部门要在每季度末提出预算变更方案,报政府审定后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对动用当年预算超收资金追加部门支出的,要按法定程序由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政府审批,属于预算调整内容的,要报经人大批准。
  (三)加强和改进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面推行综合预算,将部门预算外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全面落实国务院“收支两条线”规定,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四)进一步强化预算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搞好预算监督工作。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工作,严格执行预算;财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患于未然;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严格依照审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进行审计,促进各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范预算行为,加强预算管理。同时,要积极探索新的审计形式,不断提高审计质量。
  三、积极配合人大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积极协助、配合人大依法开展工作。
  (一)财政部门要按《条例》要求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在政府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编制过程中,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人大通报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政府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在报送政府批准之前,要及时向人大通报编制情况。政府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政府预算草案提交人大进行初步审查。
  (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及时向人大提交有关情况和资料。落实人大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对部门批复的预算、预算收支执行情况,以及政府债务、社会保障基金等重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负责提供;人大直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的,由有关部门与财政部门核实后负责提交;各部门对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由各部门按照人大要求负责提交;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情况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由有关部门负责提交。
  (三)人大要求有关部门提供预算情况、相关信息资料和说明时,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报告政府并通报财政部门,在与财政部门进行核实后,及时予以提供。对经人大批准,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调查,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并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论当前法院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必要性


五年来,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案件有29521件,随着人民检察院对超期
羁押的严格控制,无罪判决将越来越多,并有可能超过社会承受的这个度。大量
无罪判决的出现,一方面极大更新了群众的刑法理念;另一方面也给公、检、法
在这样一个特定时期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在中国现阶段有限的司法资源和国民法
律意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司法尊严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
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笔者认为,根据特定司法时期的司法需求,结合审判实践,
应当开展了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工作,本论文试图从现阶段中国具有的特色司
法理念和司法运行模式角度来论述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必要性。
一、无罪判决的社会效果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从这
个规定看似乎是完全排除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权,对人民
检察院提出公诉案件打开大门,只作登记收案处理。由于,在登记收案时,未赋
予法院立案审查权,对案件无法把关,大量无罪判决的出现也就无法避免。无罪
判决的出现,在司法资源相对充备和法治相对发达的西方国家,这本是一个非常
正常的现象,而且不会有太多负面的影响。但在中国目前现状来看,这种司法理
念的接受还尚需一段时间,因此,面对当前大量无罪判决的出现,现有的司法现
状也就暴露出不少的社会效果问题。
1、司法程序透明度不够加重了人们对无罪判决与冤狱的联想
近几年,我国司法虽然加大力度进行改革,程序的透明性与正当性不断提高,实
体的公正性与效率性也逐渐显现出来。但群众对法律的意志和需求远远高过于对
法律的认识,对目前司法机关的努力关心远远少于对法律的结果关心程度,这些
原因都决定了人们无法一步到位接受新型司法理念下的法律结果。从而导致国民
对法律的结果也有一个渐渐的接受过程,这个过程如果被过分省略了,那社会效
果一定会适得其反。当前,虽然,司法程序透明度大大提高,但由于人们对司法
过程认知不够,在他们眼里中国司法程序还存在较严重问题,刑事诉讼过程不是
简单的罪与非罪的依法辨思判断的过程,而且是轻程序重实体处罚的过程,在这
种意识下,无罪的判决那不等于冤假错案吗?古代的中国对冤假错案,可要处理
涉及本案的所有人员,而今又有谁为此付出代价呢?因此,在大部分民众眼里有
无罪判决,就有人为此负责,否则就是司法的腐败。无罪的判决会导致这样的效
果,这是许多法律人事先没有意想到的事。因此,对刑事公诉案件赋予法院立案
审查权是适时的法律意识需求。
2、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充分被无罪开释的将导致司法权威的流失
现阶段,由于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不同步,对一些司法现象无法理解,
特别对按情理与司法来判断显而易见的差距问题,更是无法达到认识的统一,有
点“秀才遇到兵”的道理。比如,在人们想像中就是个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甚
至有的人会认为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拉上去抢毙时,打上一枪还不够,还要多打几
枪才能平民心,解民恨,但有一天因证据不足被无罪开释了,那效果如何,老百性
一定会说:“司法机关太黑了。”结果将导致辞司法权威的流失。也许有的人会说:
“我们办我们的案,只要依法就行了,不用去理会别人怎么看。”这样行吗?法律
毕竟与一般的理论认识不一样,她必须深深得到人们的理解和维护,也就是说法律
的作用必须在法律结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时才能发挥。因此这个问题不像其他理
论一样可以心存异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是司法机关追永远无法回避的
课题。堵到这当口了,司法机关就应当从源头上有所作为,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
案审查,而且还要意识到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而且是所
有司法机关的事情,是特定时期人们对法律意识与认识不同步的需求,也是司法权
威树立的要求。
3、无罪人员超过社会承受度在审判时被公开开释,其结果将是极大损害整体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