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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2:02:09  浏览:98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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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人教发〔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
自2007年规范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以来,调整优化了中医类专业结构,提高了中等中医类专业生源质量,较好地解决了基层中医药人员不足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起,各省(区、市)可根据本省中医人才需求实际情况,选择1—2所中等中医类学校举办中等中医学专业继续招生。举办中等中医学专业学校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重点学校,每所学校年招生规模应控制在500人以内,招生范围为本省生源,招生时限截止到2015年。
二、招生学校资格及其每一年度的招生计划,须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同意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备案。未经备案的学校不得招生。
三、经审批备案后招收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所取得的学历,可作为参加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自2011年起,除上述经审批备案招收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外,违规超过备案招生计划招收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或其他学校违规招生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均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四、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须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申请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五、上述经审批备案允许招生的学校,在招生时应明确向报考学生告知该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执业的医疗机构范围。
六、民族地区的中等民族医(藏医、蒙医、维医等)类专业因地区人才需求可以保留,但须经省级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备案登记后,方可以继续举办。
七、按有关审批程序批准开设中等中医类专业的学校,2006年底以前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007—2010年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等中医类专业招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职成厅〔2007〕2号)要求执行。
请各地按上述规定认真执行并做好专业调整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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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9〕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朝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
管理暂行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9年6月11日批准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公共行政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管理,确保实现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的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事项难以进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并且能够提供公共行政服务大厅的部门,经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设立分中心。
第三条 各分中心受本部门领导,并接受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分中心涉及行政审批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分中心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共同商定。
第四条 各分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便民服务项目和相关收费项目)的核定与调整,应当征得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同意,方可施行。
行政审批项目确定后,各分中心应当将本部门面向社会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集中到分中心办事大厅,设置窗口公开办理。
第五条 设立分中心的部门应当合理配备分中心工作人员,科学设置服务窗口。分中心负责人应当由本部门中层以上干部担任。
各分中心应当将服务窗口的设置情况和工作人员名单及时报送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第六条 各分中心应当将所有进厅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服务内容、办事条件、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投诉方式等在办事大厅公示。办理结果除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允许公众查阅。
第七条 各分中心应当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制定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各分中心应当加强对本分中心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及时受理并处理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
第八条 各分中心应当严格实行包括即时办理制度、承诺办理制度、联合办理制度、报批办理制度和告知答复制度在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制度。
各分中心应当按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要求,定期上报办件统计资料及分中心运行情况。
第九条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件过程中涉及分中心的事项,或者分中心办件过程中需要与有关部门联审联办的事项,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协调,主持召开联审联办会议,分中心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处理群众对各分中心的投诉。
第十一条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对各分中心的工作运行质量、办事效率、便民服务状况、政务公开、收费情况等,定期、不定期地通过检查、抽查、测评和征求服务对象意见等方式进行监督,并作为对分中心考核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设置考核指标,对分中心、分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实行考核达标管理办法,定期进行考核通报,年终汇总形成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各中心是否达标,并评选优胜分中心、红旗窗口、先进窗口及先进工作者。
具体考核达标管理办法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九五”期间国家技术改造重点项目招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关于“九五”期间国家技术改造重点项目招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
关部门:
  为加强国家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招标工作,现将《关于“九五”期间国
家技术改造重点项目招标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
贯彻实施。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九五”期间国家技术改造
重点项目招标工作的意见

  为提高技术改造投资质量和效益,保证国家重点技改项目的顺利实施,
促进招标与技改工作的结合,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管理
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招标工作

  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招标投标,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保障资金
使用合理有效,对加强宏观调控,优化投资结构,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设备采购
的科学性具有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九五”期间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特别是
二期“双加”的招标投标工作,各部门、各地区技术改造管理机构应积极推进设
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支持招标为企业技术改造服务。

  二、项目招标原则

  招标投标要坚持慎重稳妥、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坚
持充分尊重企业自主决策权、提高投资质量和投资效益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
规和操作程序并在公证机构监督下进行。

  三、项目招标试行范围

  (一)不属专有技术,有多个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设备制造商的项目;
  (二)对调整行业产品结构意义明显,在一定时期内有多个企业进行同
类产品技术改造并需引进国外先进机电设备的项目;
  (三)利用国外金融组织(世行、亚行、日本协力基金等)贷款进口机
电产品(不包括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四)具备招标条件并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基础产业领域内国家重点技术
改造项目;
  (五)国家经贸委确定的需要进行招标的竞争性领域技术改造项目(主
要为避免重复建设、重复引进;可在一定时期内的“热点”投资领域中选择)。

  四、组织领导

  国家经贸委负责对招标工作的领导,委托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制定技
术改造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并指导具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负责本地区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投标的协调管理工作。
  各招标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一号令《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标书的编制工作,规范招标
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要及时总结招标工作经验,通报招
标进展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国机电招标中心和国家经贸委技改司
反映。

  五、本《意见》的解释权属国家经贸委。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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