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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32:53  浏览:92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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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6〕 28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O O六年十一月九日


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一、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立项。《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发布)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 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
  2、修订。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立项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应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负责预案修订工作。预案修订过程中,要认真对照省总体应急预案,借 鉴外市总体预案,征求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召开专家评估会论证。
  3、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市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后,提出市总体应急预案修订草案及修订说明,按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发。
  4、印发。市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报省政府备案。
  5、发布。市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应会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立项。制订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专项应急预案”),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市直和部、省在邵有关部门(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不同意作为专项应急预案立项的,退回原申报部门(单位),并说明原因;同意作为专项应急预案立项的,说明立项理由, 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
  2、起草。市专项应急预案立项后, 主办部门(单位)应组织专门起草班子,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做好预案(草案)编制工作。预案(草案)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对照省专项应 急预案,借鉴外市同类型预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召开专家评估会论证。市专项应急预案(草案)经主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正式上报市人民政府。
  3、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主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市专项应急预案(草案)要认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应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征求市相关部 门(单位)意见,对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市专项应急预案(草案)审核完毕后,按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常 务副市长审发。
  4、印发。市专项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5、修订。市专项应急预案应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修订工作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起草、审批、印发工作要求同上。
  6、发布。市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应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三、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1、立项。制订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部门应急预案”),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市直和部、省在邵有关部门(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不同意作为市部门应急预案立项的,退回原申报部门(单位),并说明原因;同意作为市部门应急预案立项的,说明立项 理由,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
  2、起草。市部门应急预案立项后,主办部门(单位)应组织专门起草班子,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做好预案(草案)编制工作。预案(草案)编制过程中,要认真对照省部门应急 预案,借鉴外市同类型预案,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召开专家评估会论证。市部门应急预案(草案)经主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正式上报市人民政府。
  3、审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主办部门(单位)报送的市部门应急预案(草案)要认真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应会同主办部门(单位)征求市相关 部门(单位)意见,对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市部门应急预案(草案)审核完毕后,按程序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发 。
  4、印发。市部门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主办部门(单位)印发(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负责解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5、修订。市部门应急预案应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修订工作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起草、审批、印发工作要求同上。
  6、发布。市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主办部门(单位)应会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四、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县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
  2、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五、大型集会活动应急预案
  1、市有关部门(单位)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经贸等集会活动,应事先制订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应急处置火灾、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食物中毒事故、群体性骚乱、恐 怖袭击、重大刑事案件等。
  2、大型集会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行前3天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材料送市应急管理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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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5]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遗失后,如何刊登遗失声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文件已作了规定,现根据各单位所反映的情况和要求,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完税证明遗失的,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可选择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依据遗失声明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二、遗失声明的登报挂失手续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代为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规定

(重府发〔1995〕122号 一九九五年七月四日)




第一条 为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工作,根据《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其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安置,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政府批准征地之日具有在籍常住户口,房屋在征地拆适范围内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包括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服有期徒刑和劳教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作为住房安置对象:
(一)征地拆迁范围内拥有房屋的未农转非人员;
(二)在征地拆迁范围内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的城镇人员;
(三)住房在征地范围内,但其房屋经批准可不拆迁的农转非人员;
(四)租有政府公房居住的农转非人员。
第五条 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采取以优惠购房为主,租赁公房与自建住房为辅的方式,并以户为单位,按人平15-18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第六条 优惠购房:农转非人员购习安置住房在规定标准内的,按征地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优惠购买。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住房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按安置住房建安造价的50%购买;购买安置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建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农转非人员拆适房屋补偿费和优惠购买安置住房的风扇费,按照“分别计费,按实补差”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 租赁公房:农转非人员拆适房屋补偿费低于安置住房风扇费,又无能力补足差额的,可按租赁公房办理。待具备购买能力时,按农转非时的住房安置规定,补办购房手续,租赁公房终止.
租赁公房的租金按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收取。
第八条 自建住房:零星征地和无条件集中统一建设安置住房的,由农转非人员向国土管理部门提出局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要求,由农转非人员自建住房。
自建住房的,每人按照住房安置标准和当时当地平均建安造价的50%予以补助,并按照当地宅斟地标准划拨宅基地。
第九条 因分期征地一户家庭成员先后农转非的,先农转非未安置住房的,与后农转非的一并安置住房。
户口分别在两个经济合作社的夫妻,同时农转非的,合并为一户安置住房。
农转非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合作社建有住房的,在农转非时只安置一次住房。
第十条 农转非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或已婚未育的,可申请按安置住房建安造价的50%增购一个自然间的住房。
农转非人员的成年子女因轮换(顶替)等原因参加工作,并转为非农业人口,经审核确无住房,且长期居住在征地拆适范围内的,可申请按建安造价购买一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农转非人员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确无住房,且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一个自然间的建筑面积,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在政府批准征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适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可按本规定安置住房。
征地前非因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又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可按本规定第五条的安置标准申请按建安造价购买住房。
第十一条 安置住房的建安造价,包括基础、主体、一般装修、屋面工程、水电安装等费用。
每宗征地安置住房的建安先进集体,由建房单位在住房安置前报请主管部门审定,并向农转非人员或其代表公布。
农转非安置住房建设所涉税(费),参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安置住房有条件安装天然气的,天然气安装费、通气费由农转非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农转非人员应与住房安置单位签订住房安置协议,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规费。
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办理完安置住房的有关手续后,房屋产权归被安置人所有的,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四条 农转非人员安置住房的公共部分和共用设施由被安置信户共同负责管理和维修。
第十五条 农转非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住房安置的决定或行政机关工作售货员在执行公务中徇私舞弊的,按照《重庆市征地拆适裣安置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





199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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