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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1:13:27  浏览:9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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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

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 等


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8年1月20日,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

根据国务院1987年6月8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发〔1987〕53号)中“要把安全生产指标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达不到的企业不能升级,也不能评为先进”的精神,经有关部门商议,现对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指标考评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对于生产作业环境危险程度大、能够制定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的行业,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劳动人事部和行业安全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或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如百万吨煤死亡率、万立方米木材死亡率)等安全考评指标,报经劳动人事部同意后执行,死亡率超过规定的企业,不能升级。
二、对于生产作业环境危险程度小,难以制定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的行业,企业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死亡事故致死一人以上(含一人),或重伤事故三人以上(含三人),原则上不能升级。但死亡一人,并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核实确定,出具证明,可以不影响升级:
(一)伤亡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工作岗位,确属偶然,并非管理不善;
(二)甲方企业暂时性派人到乙方企业帮助工作,发生死亡事故,责任不属于甲方,应由乙方负责的。
三、企业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无伤亡人员的重大经济损失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或发生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十万元以下的无伤亡人员的较大经济损失事故二次以上(含二次)的,不能升级。
四、已进入国家级的企业,发生上述事故,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要求的,由审批单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内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的,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发生特大事故的,立即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
企业升级的安全工作必须按以上规定进行认真考评,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者,取销升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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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二〇〇六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二〇〇六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中直机关工委、中
央国家机关工委普法办公室:

  现将《二〇〇六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



  二〇〇六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五五”普法的启动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做好普法工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普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充分说明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做好2006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对于落实“十一五”规划,推进“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实施,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6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总体要求,推进普法依法治理的新发展,为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2006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做好“四五”普法总结表彰和“五五”普法的动员部署工作,切实做到开好局,起好步;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以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为重点,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认真做好“四五”普法总结表彰和“五五”普法动员部署工作

  1.总结“四五”,部署“五五”普法工作。中宣部、司法部上半年共同组织召开全国第六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总结“四五”普法成绩和经验,表彰先进,全面部署“五五”普法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完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审查、上报及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2.贯彻会议精神,抓好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决议和全国第六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并下发本地区、本部门的普法规划,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全面启动“五五”普法工作。

  3.培训骨干,编好教材。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制宣传骨干的培训;各地、各部门负责所属地区、部门法制宣传骨干的培训。全国普法办组织编写“五五”普法统编教材。

  4.培育典型,分类指导。要根据新时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特点和内在发展规律,注重发现、培育、推广各类典型。全国普法办确定全国性的联系点,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推荐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和部门的实际确定自己的联系点。

  5.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有计划的组织好宣传,大力宣传“四五”普法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大力宣传深入开展“五五”普法的必要性、重要性和面临的良好机遇,大力宣传“五五”普法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广泛开展以“一学三讲”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6.开展“一学三讲”主题教育活动。要认真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在全社会进行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将和有关部门下发活动方案,全面启动。各地、各部门要抓紧落实,扎实推进,注意总结。

  7.推进“一学三讲”主题教育活动,要与法律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相结合。要充分发挥“法律五进”的载体作用,使法律真正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基层。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学法用法不仅要讲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也要讲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三、切实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8.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要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用法制度,并结合“五五”普法的新要求,不断进行探索完善,根据对象的不同特点进行宣传教育。对领导干部要侧重提高依法决策意识,对公务员要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意识,对青少年要进行遵纪守法和法律素养的培育,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提高依法经营管理能力,对农民要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9.注重探索新的教育机制和方法。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着重抓好重点对象宣传教育工作的创新,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根据自身的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

  四、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工作

  10.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依法治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治市(地、州)、依法治县(市、区)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确定阶段性依法治理工作目标和任务,狠抓落实,努力探索完善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的新形式和新的工作机制。

  11.广泛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总结“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经验,扩大创建活动的范围。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召开依法治县,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座谈会。各地要及时发现,注意培养总结和报送相关典型经验。

  12.加强城市社区的民主法治工作。认真总结各地探索开展“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的经验,结合城市发展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着手研究“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

  13.继续抓好行业依法治理。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针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专项整治活动。扎实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等制度。部门和行业要积极开展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创建活动,不断提高行业依法治理和服务水平。

  五、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14.注意挖掘和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与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种媒体的联系,主动协调各类媒体开办法制宣传专题节目。媒体要发挥主动性,认真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要促进法制宣传资源的共用共享,不断提高法制宣传的质量和水平,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15.重视法制文艺工作。要积极支持、参与和策划法制题材电视剧、电影、法制专题节目的创作和传播;重视利用小说、诗歌、散文、图片、摄影、书法、绘画、广告等形式,宣传法律知识;重视发挥专业文化团体、业余文艺团体和各级文化馆站的作用。

  16.加强阵地建设。继续巩固板报、墙报、宣传专栏、农民夜校、市民学校、法制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等传统的宣传阵地;进一步完善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法制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综合利用各类教育基地资源,扩大法制宣传教育覆盖面;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阵地建设的指导性意见,推进阵地建设的规范化。

  17.认真谋划组织好“五五”普法的第一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系列宣传活动。

  18.办好《中国普法网》。要进一步完善版面,充实内容,创新运行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多支持、多运用这一宣传平台。鼓励各地创办普法网。

  六、加强领导,确保“五五”普法全面启动实施

  19.高度重视。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十一五”规划的高度,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委的议事日程,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督促。

  20.健全机构。进一步健全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明确职责。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领导体制。进一步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建设。

  21.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职责,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作用。同时,要逐步建立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体系和机制,以及监督激励等机制。

  22.保障普法经费。各级政府要把普法依法治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各部门也要安排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保障各项法制宣传活动的顺利进行。

  23.加强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建立一支骨干队伍。注重兼职队伍建设,鼓励法律职业者和法律院校(系)的教师、学生,以及离退休的各类执法司法人员加入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的建设。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毛竹、篙竹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供销合作总社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毛竹、篙竹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一九六四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毛竹、篙竹经营管理试行办法》以来,对改善毛竹、篙竹的经营管理,扩大购销,促进生产起了一定作用。后来由于受林彪、“四人帮”修正主义路线的影响,加上这个办法的本身也还不够完善,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为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对这个办法重新进行了研究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从今年十月一日起按此办法执行。并希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总社。

毛竹、篙竹经营管理办法

(1979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促进毛竹、篙竹生产发展,加强经营管理,扩大收购,作好分配,安排好市场,支援农业、工业生产高速度发展,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毛竹、篙竹是国家计划委员会管理的商品。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参与制定收购、调拨、出口等项的商品流转计划,并负责组织执行。
第三条 各级经营部门在各级党政的领导下,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财经工作的总方针。要积极办好毛竹商品生产基地,做好购销工作,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规格质量,减少环节,降低费用,增加积累。为工、农、渔业和出口等提供价格适当,规格合用,质量优良的原材料。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级经营部门应该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上下结合,综合平衡,做好收购、调拨、销售、出口计划。
第五条 毛竹、篙竹的收购、调出、调入和供应出口年度计划,由国家计委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下达;省际(市、自治区)之间的调拨流向业务计划,由总社土产果品局下达。
第六条 各级经营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积极收购,做好供应,保证外调和出口。在执行调拨计划时,应先省外后省内。
第七条 各级经营部门应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和“谁经营,谁填报,谁主管,谁汇总”的原则,以及总社规定的统计制度,按时上报统计报表,不得拖延。

第三章 收购
第八条 各级经营部门必须加强生产观点,积极参与制定生产规划,做好竹林的近山培育管理和远山开发利用,主动与林业部门配合,协助公社、生产队发展毛竹、篙竹生产。根据“以营林为基础、造管并举、造多于伐、采育结合、综合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按照毛竹、篙竹的生产规律,采取留养冬春笋,劈山抚育,合理砍伐,防治病虫害等科学管理措施,逐步做到砍八留六,严禁砍伐四年以下的嫩竹,增加立竹密度,提高竹林质量。
第九条 加强合同制度。基层收购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收购计划,与生产单位协商签订派购合同。产销经营单位经过协商,也可根据总社下达的调拨计划签订调拨合同。合同要明确规定数量、规格、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和地点,以及经济责任等项,双方必须信守执行。
第十条 规格质量标准。
毛竹:收购规格质量为色青黄,不破裂,无虫蛀,无大弯,竹龄五年以上。粗度,由根部向上,五市尺起围,围径七市寸(不足一市寸的,按四舍五入计算)。长度,原则上应为自然长度,围径七至八市寸的,长度不能少于二十一市尺,围径九市寸以上的,不能少于二十四市尺。砍断处不得高于地面三市寸,梢部围径不得小于四市寸。对于特殊用竹的规格质量标准,由有关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调拨规格质量标准,原则上与收购规格质量标准相同。但有以下情况仍为合格:竹梢破裂在二市尺以内,数量不超过百分之五;虫蛀(每根不超过四个眼)和肿胖(每根不超过三个节)竹数量不超过百分之一;水运毛竹短于规定收购长度标准二市尺以内的。
供应规格质量标准,各省、市、区可参照收购调拨规格质量标准自行制定。
篙竹:粗度,由根部向上五市尺起围,围径四市寸以上。长度,最低十七市尺以上。竹龄五年以上,竹枝向梢部顺剃,有兜有梢,带蒲头,根部不打眼,头梢均匀,皮节无损伤,色青黄,不破裂,无虫蛀,不弯曲。
第十一条 毛竹收购、调拨规格质量等级差价。毛竹收购价和调拨价,均以围径九市寸、长度二十四尺为标准。
收购等级差价,围径每大一市寸加价百分之三十;每小一市寸扣价百分之二十。长度二十四市尺以上的不加价,长度不足的,每短一市尺扣价百分之四。
调拨等级差价,围径每大一市寸加价百分之二十五,每小一市寸扣价百分之十五。长度二十四市尺以上的不加价。陆运的,每短一市尺扣价百分之三。水运的,允许误差二市尺以内,超过部分每短一市尺扣价百分之三。
第十二条 基层收购单位应加强验收制度。验收人员应不断提高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做好验收工作。收购和调拨毛竹、篙竹必须按照规定的规格质量标准,检质验量,对不符合规格质量标准的,按质论价收购和调拨。
第十三条 基层收购点应根据便于生产者交售、便于短途运输和符合经济核算的原则设置,以便做到随时收购,随时调运,保证将收购的新鲜毛竹、篙竹全部及时运出。
第十四条 为了鼓励生产者积极生产和交售毛竹、篙竹,各经营部门应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奖售政策和标准,实行物资奖售,并及时兑现。
第十五条 毗邻地区毛竹、篙竹收购单位应加强联系,在价格等方面制定大体一致的标准,以利双方切实执行收购计划。

第四章 供应
第十六条 毛竹、篙竹的分配原则,要把支援农业、渔业生产放到首要地位;对特需、防汛救灾、援外用竹要保证供应;积极安排好市场和其他方面的需要。
第十七条 对特需用竹的供应,属于地方特需、防汛救灾的,由当地经营部门在地方销售指标内安排供应;属于中央特需,特大防汛部分,由总社负责安排供应。
第十八条 各调入地区的农业、渔业以及轻工业加工等用竹,在国家计委安排的调入指标中,由省、市、区供销社组织供应。中央各部在各地的直属企业用竹,无论产区、销区均由当地省、市、区统筹安排供应。
第十九条 用竹部门的用途各异,要求供应不同规格、质量的毛竹、篙竹,各经营单位应加强调查研究,进行合理分配,必须贯彻节约原则,做到大材大用,小材小用,综合利用。

第五章 运输保管
第二十条 毛竹、篙竹的运输费用,在全部费用中占的比重较大,调运毛竹、篙竹必须选择最经济、最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尽量做到直线运输。水运费用一般较低,凡是能水运的,除特殊急用外,不要陆运。运输要注意安全。
第二十一条 产区外调毛竹、篙竹,应根据减少运输里程和中转环节,以及便利调入地区接运的原则,确定运输路线和交货地点。水运的毛竹、篙竹,应在能够原排运往销区的码头(河、港面)交货;陆运的,应在火车站附近的仓库、贮材场验收,车站货场交货。交货前运输等一切费用由调出单位负担,交货后的一切费用由调入方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送货制。
第二十二条 各调入地区应根据调拨计划,会同产区及时编造运输计划,并派人到产区交货点进行验收。验收时,陆运的,要点数、检尺;水运的,亦应尽可能做到点数、查尺,如确有困难时,由双方协商采取抽查办法验收。销区验收后,产区凭验收证明和铁路、航运部门的托运单,向调入单位按托收承付办法结算,接货单位不能无故拖延和拒付。接货单位如发现有误时,在货到达七日内通知对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产、销经营单位,应加强与铁路、交通运输部门的协作,不断提高装车技术和装载量,努力达到运输部门规定的技术装载标准。
对装车、扎排需要的毛竹、篙竹,由产区在当地销售指标内安排,其费用由调入地区负担。
第二十四条 必须建立健全保管责任制度。入库出库要查点清楚,做到先进先出,推陈贮新,帐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毛竹、篙竹容易破裂、变质,应妥善保管。在陆地存放,要码垛整齐,也应设法苫盖,并做好防洪工作,以免冲走。要积极修建简易仓棚,加强贮存保管。保管人员要经常检查存放情况,如发现变质现象,应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经营环节
第二十六条 毛竹、篙竹是支援农业、渔业生产的物资,经营环节应尽量减少,计费标准应从严掌握。产区应由省级经营单位组织,县级经营单位经营,基层单位代购。在县范围内销售的,由县主管部门按照计划组织产、销直接见面。在省范围内调剂的,由省主管部门组织产、销县直接见面。调入地区原则上由省、市、区统一组织进货,直运县、市经营。如销量不多,直运有困难的,也可由省二级站经营,供应需竹单位。
第二十七条 调出县外(包括省内调拨)的毛竹,每根收一角钱的生产扶持费。由产竹省、区经营部门掌握使用,作为补充竹林培育管理,竹林河道维修和少量的科研等费用,不得挪用。在每年终了后三十天内,将上年收入、支出、结存,列表报总社土产果品局。
第二十八条 毛竹收购、调拨、销售价格,按照物价总局和供销合作总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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